消失的中国城 阅读答案

消失的中国城 阅读答案,第1张

  问:

  (1)下列对材料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最恰当的两项是(5分)

  A.报告开篇用一组简洁的排比句概括交代中国城昔日的繁华,与如今日渐凋零以至近乎消失的中国城形成鲜明对比,令人感慨唏嘘。

  B.纽约的中国城是美国东部最大的中国城,高耸的红色牌楼是其醒目的标志,不像波士顿、华盛顿等城市的中国城,没有红色的牌坊。

  C.因为“房租控制”政策的保护,安德鲁在纽约中国城的租房,月租只需450美元;类似的房型,在曼哈顿下城月租至少3000美元。

  D.“9·11”事件和美国通过的歧视性《排华法案》,使纽约中国城的发展步履维艰,中餐馆和成衣厂两大支柱产业更是雪上加霜。

  E.作者转述纽约亨特学院教授彼特的看法,目的是由纽约的中国城扩展到美国所有大城市的中国城,揭示它们由盛到衰的共同原因。

  (2)纽约的中国城有何特点?请简要概括。(6分)

  答: 。

  (3)请简要说明画线句“9·11则是压垮中国城成衣业的最后一根稻草”的含义。(6分)

  答: 。

  (4)华埠共同发展机构行政总监陈作舟希望中国城背水一战,重铸辉煌。你认为他的希望有可能实现吗?请说说你的看法。(8分)

  答: 。

  答案及解析

  12 (1)A E(答A得2分,答E得3分;答B得1分;答C D不得分)

  命题立意考查理解文章内容、从相关语段中筛选信息概括要点。错误项与相关语句密切相关,对考生正确理解句意有导向作用。

  解析B项无中生有,“高耸的红色牌楼是……标志”来自第1段中的排比句,但这并不是所有的中国城共有的特征,纽约的中国城“没有红色的牌坊”。该项对第一部分中的第二个句子理解错误。C项概念错误,曼哈顿是纽约的一部分,纽约的中国城就在曼哈顿下城。该项把曼哈顿当成了另外一座城市。D表述杂糅,“9·11”事件和歧视性的《排华法案》对中国城的影响不是一回事,该项把二者杂糅到一起了。A E两项符合文意。

  答题技巧“综合分析,区别对待”是破解此题的技巧。就本题而言,如果孤立地看,“这里的中国城不像波士顿……等城市的中国城,没有红色的牌坊”是有歧义的,但与后面的句子综合起来分析,歧义就消除了,于是即可对波士顿等城市和纽约的中国城“区别对待”:前者有红色的牌坊,后者没有。B项即被排除。因为纽约的“房租控制”政策,在纽约的曼哈顿下城房租是450美元,如果没有这一政策,房租则至少3000美元。即可排除C项。“9·11”事件对纽约的中国城是一大劫难,终结了中国城的历史;而歧视性的《排华法案》则促进了美国各地中国城的大发展,二者不可同日而语,于是排除D项。当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混合在一起时,往往需要运用“综合分析,区别对待”的解题技巧,考生应在实践中反复运用,力求熟练掌握。

  (2)①有着光辉的历史,曾是美国各大城市标志性的场所之一。②环境脏乱差,贫困人口多。③产业单一,而且产业升级非常艰难。(每点2分,意思基本相符即可)

  命题立意考查从相关语句、语段中提取信息并进行概括。本题对锻炼考生的概括能力很有“实战”意义。

  解析按照记叙顺序,从总领全文的首段中可概括出①;从第一部分中可概括出②;从第一部分中可概括出③。解答此类试题,照抄原文语句是考生普遍易犯的错误。这样做,一是答案冗长,不得要领;二是抛开“概括”,另搞一套。如此答题,效果可想而知。对较长的文段进行概括,对庞杂的信息进行提炼,是一种很重要的能力。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考生应在“概括”上下功夫。

  (3)①说明“911”之前,中国城成衣业已经风雨飘摇,就像一只不堪重负、摇摇欲坠的骆驼。②“911”事件给中国城成衣业最后一击,使之正式成为历史,就像加在骆驼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将其压垮。(每点3分,意思基本正确即可)

  解析画线句把中国城的成衣业比作一头负重已达极限的骆驼,把911事件比作压在骆驼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这根稻草分量再轻,也能把骆驼压垮。把这两个比喻和原文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即可正确作答。

  (4)答案示例一:可能实现。①敞开胸怀,降低门槛。克服排外思想,降低投资移民的标准,包容更多的来自各地的中国人。②改变环境,重塑形象。环境恶劣是中国城的顽症,要舍得投资,花大力气搞好环境建设。③提高质量,完善条件。用高质量的服务和良好的社区工作条件,创造出成功的商业环境,重新赢得中国人的青睐。采取这些措施,定能重铸中国城的辉煌。

  答案示例二:不可能实现。①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城市的变革消减了贫困人群的生存空间,中国城的消失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②背水一战,无济于事。中国城始终难以摆脱脏乱差的形象,无法吸引各类人才。③产业单一,难以为继。缺乏新的支柱产业,产业升级困难重重,单一的中餐馆独木难支。因此,重铸中国城的辉煌是不可能的。中国城的居民只有顺应历史趋势,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两种观点都可以,每点2分,语言整合2分,言之成理即可)

  命题立意考查筛选主要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同时从比较鉴别的角度,引导考生发表富有创意的见解,对考生的语文综合素养具有重要的检测作用。

  解析本题具有较大的开放性,答“可能”或“不可能”都是站得住脚的,只要理由比较充分即可。前者主要在“背水一战”中寻找依据,稍加整合即可;后者的理论依据是专家的话“城市的变革消减了贫困人群的生存空间”,事实依据则要从文章各个部分筛选。最好按照“总括+简析”的格式整合答案,即先总述理由,然后简要分析。

  答题技巧解答这类观点针锋相对的探究性试题,“按图索骥,依事说理”是重要的技巧,即根据观点从文本中查找相关信息,然后依据文本事实,简要阐明理由,把自己的观点支撑起来。就本题而言,如果答“可能实现”,就要找可能实现的理由;如果答“不可能实现”,就要找困难,而且是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这样答题,观点才能站得住脚,理由才能令人信服。切忌抛开文本,说大话、空话。

  原文:

  消失的中国城

  ——来自纽约的报告

  高耸的红色牌楼、林立的商铺招牌、成片的中国餐馆,以及熙熙攘攘来往的中国人,中国城,这个曾经是美国各大城市标志性的场所之一,如今正日渐凋零。

  “房租控制”

  纽约的中国城算是美国东部最大的中国城了。这里的中国城不像波士顿、费城、华盛顿等城市的中国城,没有红色的牌坊。走到哪里看到中国特色的小店开始多起来,就算是中国城了。这里大多是10层楼以下的旧房子。一楼为店铺,楼上为民居。在一家大型银行做风险管理的安德鲁(化名)就住在那里的楼上。他告诉记者,自己住在中国城内一户有“房租控制”的两居室里,和他同住的还有两个弟弟。他们一个月的房租只有450美元,而相类似的房型如果不是“房租控制”,在中国城所处的曼哈顿下城起码每月3000美元。

  “房租控制”是纽约为了保护低收入租户不会被房东赶走而出台的政策。“房租控制”管制的都是上了年纪的老住宅楼。现行版本是1943年通过,规定如果每月房租低于2000美元,无论市场行情如何,房东每年房租上涨的幅度不能高于一定比例,通常是2%。“房租控制”还可以在家庭范围内继承或转让。

  因为房租便宜,房东并没有什么动力进行房屋的装修和改进,安德鲁的公寓还维持着几十年前老旧的风貌。“其实,中国城像我这样年纪的中国人已经不多了。大多都是老人。年轻人一般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一份稳定的工作,都搬走了。我以后结婚也肯定不会住这样老旧的房子了,但现在正好有这样一个机会,能节约不少钱。” 安德鲁说。

  华埠共同发展机构行政总监陈作舟告诉记者,他曾进行过一个调查。纽约中国城5000户租户中,4200户为“房租控制”的租户。恶劣的居住环境自然对有能力负担好房子的高收入华人年轻一代,尤其是对有孩子的华人家庭没有吸引力,而留在中国城的多为低收入的老住户。

  产业变迁

  说起中国城,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琳琅满目的中餐馆。其实,中餐馆只是纽约中国城的支柱产业之一。曾经的另一个支柱产业是成衣厂,这里曾经雇用了3万多名工人。陈作舟说起当年唏嘘不已:随着经济全球化,进口纺织品逐步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而“9·11”则是压垮中国城成衣业的最后一根稻草。“9·11”发生后,因为警戒封锁,材料运不进来,成衣也运不出去。本已风雨飘摇的成衣业经此一劫就正式成为历史。

  缺乏新的支柱产业、无法产业升级是中国城面临的最大问题。

  美国各地中国城的大发展是在1882年美国通过歧视性的《排华法案》之后,华人被驱赶进划定区域的中国城。当时,由于禁止雇用华人甚至很多公共服务也不提供给华人,中国城渐渐形成了自己独立的商业体系和社会服务系统。

  基础设施投资的缺乏和“房租控制”造成中国城始终难以摆脱脏乱差的形象,产业升级步履维艰。好的医生、律师哪怕是华人也不愿意在中国城开设办公室。

  雪上加霜的是“9·11”之后中国城所处的曼哈顿下城受到巨大打击。许多银行搬迁到了曼哈顿中城,世贸中心附近大约5万个工作岗位流失,中国城的中餐馆也损失了大量午饭客流。

  背水一战

  在采访中,陈作舟不止一次地用背水一战来形容现在的中国城。面对困境,中国城必须重新赢得中国人的青睐,创造出成功的商业环境。

  “以前中国城很排外,只有广东话和福建话,现在逐渐地包容各地来的中国人。” 陈作舟说,“中国城满足投资移民法律定义的‘目标就业区’,只需要50万美元就可以办投资移民。”

  纽约亨特学院教授彼特认为,中国城的消失,不仅仅是一个种族人数在曼哈顿的减少,更重要的是,城市的变革消减了贫困人群的生存空间。他认为,中餐馆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才能给中国城带来稳定的客流。“进一步提高、完善社区的工作条件,这样当地的居民才会再次光顾并维持当地商业。”彼特说。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今天的美利坚民族是由100多个民族组成的混合体。可以说,没有移民就没有今天的美国。事实上,除土著印第安人外,美国人本身就是移民或移民的后裔。然而另人费解的是:尽管美国人自己对这一点也心知肚明,甚至也承认移民确为美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却仍然时时流露出对新移民不欢迎甚至敌视的情绪。针对这种矛盾,有人从心理学的角度做出过解释,认为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造成的美国人根深蒂固的排外心理在时时作祟。然而,若依美国对华人移民政策演变情况来看,事实却并非如此。因为美国人对待华人移民的态度并非自始至终一味排斥,更非全部排斥,而是经历了一个政策由松到紧再到有所松动的变化过程。据此,本文认为:排外心理固然能部分地解释前述矛盾,但是造成这种矛盾以及决定美国对华移民政策演变的根本因素在于美国人的实用主义,即利益至上原则。下文拟在具体考察美国对华移民政策演变的过程中,就此观点加以阐明。

  若简单划分,华人移民美国可分为四个时期:即1848—1882年的自由移民时期,1882—1943年的黑暗时期,1943—1965年的特殊立法下入境时期以及1965年至今的华人移民新时期。做出如此划分的主要依据在于:美国对华移民政策的变化。因此,1882年、1943年、1965年可视为美国对华移民政策发展史上的三大转折点。从1882年《排华法》的出台,到1943年《排华法》及系列排华法案的废除,再到1965年新移民法颁布、移民政策的进一步放宽,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驱使美国改变政策的动力正是利益至上的实用主义心态。

  华人大批进入美国始于1848年,其起因主要是加州发现了金矿。从1848年到1882年间,中国人是被允许移民美国的,故而有人将这一时期称作“自由移民”时期。这一时期,美国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对移民采取了比较宽松自由的政策。之所以如此,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美国广阔的西部地区急待开发。大量华人移民的到来不仅可以缓解西部劳动力短缺的困难,而且华人身上所独具的勤劳、智慧与坚韧相结合的民族特性使其当之无愧地成为西部拓荒中的佼佼者。而对待这样好的劳力,美国当然不会加以拒绝。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从1848年到1882年,华人移民美国曾出现过3次高潮。其诱因分别为19世纪50年代的加州淘金热、60年代修建横贯北美大陆的铁路及70年代加州农业大发展。不过,所谓高潮只是相对过去而言,因为事实上直至1882年,在美华人人数在美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也从未超过千分之二。这一时期,赴美华人主要集中在加利福尼亚州。19世纪60年代以后部分华人开始移往西部其它州,但直至19世纪末,加州仍是华人最主要的居住地。从总体上来看,这一时期(特别是70年代以前),美国中央政府出于开拓边疆的利益考虑,对华人移民基本上是首肯的。也正是因为这种考虑,才有了1868年中美《蒲安臣条约》的签订。不过,不可否认和忽视的是,在西海岸各州,特别是在加州一直存在着一股强烈的反华倾向。

  如果说,此间美国政府对华人移民持首肯态度是出自利益考虑,那么,加州对华人移民抱拒斥态度似乎同样且只能从利益角度来解释。因为根据史料,我们知道,加州人最初对华人并无恶感,甚至于由于华人在加州的良好表现,当时的一些报刊杂志还经常出现对华人的赞誉之辞。在一些书中,华人被誉为“最善良的居民”,他们“庄重、温和、勤劳而令人可敬”。然而,也正是对于华人给予如此褒扬的加州人不久却成了美国国内反华势力中的急先锋。因此,那种认为加州人从一开始就对华人抱有一种种族偏见并因之成为反华首倡者的观点显然无法解释加州人前扬后抑的这种前后矛盾。而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选择从利益冲突作为切入点,就会发现;问题马上就会变得清晰明了。

  前面已经提到,华人最初涌入加州起因于加州金矿的发现。但是,在19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商人仍然是加州华人的主要构成成分。除商人外,还有一些技术熟练的手艺人、建筑工人等,矿工人数尚不多。由于这些人的到来,适逢其时,解决了当时紧缺行业的燃眉之急,因此这一时期华人获得了加州人普遍的好感。但是,随着大量华人的不断涌入,金矿中的华工人数开始明显增多。于是,最早的反华活动开始滋生。只是由于华人的一味避让,委曲求全,才使得反华情绪不致过于激烈。所幸,19世纪60年代加州铁路的修筑,70年代加州农田的垦拓为不断涌入的华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因此,70年代以前加州的反华之声虽然一直不绝于耳,并且加州政府虽然也制订和通过了一系列针对华人的歧视、限制政策,甚至加州境内还发生过数起反华暴力事件。但总体来说,加州此间对付华人的政策多是些限制性政策,并无赶尽杀绝的意图。因为此时华人仍被需要去淘金、筑路和垦田。然而,随着淘金热的冷却,加州铁路的完工及可垦农田面积的缩小,在加州人的眼里,华人逐渐失去了继续留在加州的意义和资格。

  加州人这种忘恩负义的普遍态度在1876年加州州长娄斐迪所作的下列一番讲话中显露无遗:“我应当指出,迄至目前为止,中国人的劳动对于加利福尼亚有重大的物质好处。”“加利福尼亚建州之初遇到的最严重困难是人口稀少,劳工缺乏,而中国人的来临为我们解决了这个困难。……现在出现了移民从东部和欧洲涌向西部的浪潮。从此以后,我们大概可以得到足够的劳工移民以代替中国人。中国人将要回去。本州不能容忍他们。中国人入境必须停止,或者大大减少。无限制地输入中国劳工,无疑将在他们与自由劳工的竞争中产生害处。”这位州长承认“中国人的劳动对于加利福尼亚有重大的物质好处”,所有加州人也都承认正是华人的劳动“使整个加利福尼亚变成了一座花园,一个果木园”。然而这位州长和加州人也同样理直气壮地认为:现在,中国人应该离开,因为以后他们将会有足够的劳工来代替中国人。可以说,加州人的这种价值取向是一种典型的实用主义取向。

  加州及太平洋沿岸诸州长期以来的排华要求在19世纪70年代终于引起了国会的日益重视。引起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华人移民问题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全国大选的决定性因素。事实上,1876年以前,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对待华工的问题上态度有所不同。民主党一贯对华工持反对态度,并因此得到了西海岸诸州的支持;而共和党则不主张排斥华工,主张利用华工的廉价劳动力发展西部经济。但是从1876年开始,情况开始发生了变化。这年作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的海斯出人意料地将反对华工的问题列入了自己的施政纲领并因此战胜对手,当选为总统。这一事实表明:在两党实力旗鼓相当、施政纲领并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太平洋沿岸各州的地方性问题——对待华工的态度问题,已成为全国政治天平上定夺乾坤的决定性砝码。因而,此时及此后,对于民主党和共和党来说,对华移民政策的取向已完全取决于政治利益的需要。由此我们看出,促使联邦政府态度转变的根本性因素并非种族偏见及其他,而是一种政治利益的考虑。说到底,仍然是一个利益至上原则在起作用。

  与此同时,我们还看到,19世纪70年代以前,不仅是联邦政府未对西海岸各州的排华要求予以过多关注和支持,其时这种要求在东部各州那里,也未得到积极响应。可是,进入70年代,东部诸州对待移民的态度也普遍发生了根本转变。造成这种转变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也终于体味到了加州人的切肤之痛。尽管东部诸州的这种痛苦并非华人造成,因为华人此时还未影响到东部诸州。但是“同病相怜”使得东部的政治家们对加州限制中国移民的态度开始表示理解和支持。

  这样,排华便由一个地区问题变成了全国性问题。而随着上层政治圈层态度的转变,特别是由于反华势力对华人的恶意中伤和蓄意歪曲宣传,19世纪70年代,广大民众中反华情绪也开始高涨。于是,在这种形势下,1880年,反华势力终于如愿以偿地搬开了排华的最后一块绊脚石——《蒲安臣条约》。修改后的《蒲安臣条约》称《中美续增条约》,条约规定:美国政府可以对华人移居进行调整、限制或中断,只是不能完全禁止。可以说,这一修订条约正是呼之欲出的全面排斥华人的《排华法》的前奏。

  1882年,酝酿已久的《排华法》全面出台。法案规定,无论是技术工人还是非技术工人,但凡华人,今后十年之内一律不准进入美国。这一法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对某个种族实行移民限制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华人“自由”移居美国时期的结束。于是,从1882年开始,华人进入了移民美国的“黑暗”时期、只是这一时期并非《排华法》所规定的是10年,而是长达61年。因为,1892年,即《排华法》规定的10年期满后,经美国国会议决、总统批准,《排华法》被宣布延期实施十年,此后,又一而再、再而三延长年限。1904年,失去耐性的美国政府索性宣布《排华法》无限延期。因此,直至1943年《排华法》被废除,这一法案竟实施了长达61年的时间。

  在这61年的时间里,继《排华法》之后,美国政府在以后几年里,陆续对1882年的法案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从而弥补了1882年法案中存在的多处漏洞。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更为严苛的排华法令,以迎合大众的反华情绪,并为大选捞取政治资本。其中,十分典型的一个例子是1888年《斯科特法案》的颁布。可以说,这一法案的出台,是美国两大党玩弄政治权术不惜以牺牲中国移民来达到自己政治目的的又一产物。正如 1888年9月 6日《纽约世界报》所指出:《斯科特法案》实际上是白宫厨房内阁的产物。正是透过这些法案,我们看到实用主义原则的再次彰显。

  1882年的排华法以及后来陆续出台的系列排华法使得禁止华人入境的范围被订得越来越宽泛,造成61年间,除少数“被豁免阶级”外,广大华人一直被拒于美国国门之外。不过,这种情况在1943年终于开始发生变化,因为这一年美国突然废除了1882年《排华法》及系列排华法案。是什么原因促使美国政府做出了这一决定呢?要了解美国态度为什么转变,就不能不谈到1943年的国际形势。

  首先,二战改变了中国的形象。中国人在二战中所展示的勇气和所做出的牺牲使得任何正直和理智的人都不得不承认:中国人不应被继续视为“劣等民族”。所幸,美国总统罗斯福正是这样一位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其次,时至1943年,世界形势已十分明朗,即:同盟国必将赢得这场战争;不过,战后欧洲和日本却也必然精疲力竭。美国已认识到:战争为美国提供了成为世界上最富有、最强大的国家的机会;战后美国不仅将在欧洲,而且将在拉美、非洲和亚洲拥有全球性的利益,并承担起领导者的责任。基于此,美国感到有必要在世界人民心中树立并维护其作为民主国家的光辉形象。然而,《排华法》这种赤裸裸的种族歧视产物的存在使得美国很难自圆其说。与此同时,日本人抓住美国种族歧视政策在亚洲地区极力破坏美国形象的大肆宣传更令美国虽满腹怨气却百口难辩。面对日本的宣传,当时的一位美国参议员发出警告说:“日本的宣传利用了我们排斥和羞辱中国朋友的法律,令人难堪的是这些宣传都是事实。而利用无可怀疑的事实正是最有力量的宣传。”珍珠港事件后,发誓要对日本以牙还牙的美国人此时自然无法容忍日本人这种抓住美国人的把柄大做文章的做法。因此,为摆脱这种难堪境地,美国国内舆论普遍开始倾向废除排华法。全国舆论的转向对美国政府造成了强大的压力。

  除上述因素外,美国政府之所以决定废除排华法案,还在于当时政界的一些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美国要想在战后取得并维护对世界的领导权,苏联是一个危险而有力的对手。战后,美国不可避免会与苏联有一场竞争,而这场竟争不仅将是物质实力上的,还将是道义精神上的。如果美国继续囿于种族歧视的桎梏,尤其这种歧视是针对世界上人口最多、且为联合国中拥有否决权的五大国之一的美国现时盟友——中国的话,美国在与苏联的这场竞争中,必将处于不利乃至危险的境地。因此,废除排华法,将使美国能够灵活自如地应付复杂的战后世界。

  出于上述多方面考虑,1943年10月,美国总统罗斯福向国会提出了一份咨文,要求废除排华法。尽管在这份咨文中,罗斯福承认美国过去在对待华人问题上犯了错误,然而罗斯福用以说服国会的理由却绝非对过去种族歧视政策的幡然悔悟。

  咨文开篇明义地提出:这项立法的目的在于“打赢这场战争”以“建立巩固和平的事业”。另外,罗斯福强调,这项立法的任务在于“清除我们法典中那些不合时宜的东西”,并且以“中国移民限额每年大约只有100名左右”为由,说服国会不必担心“这样数量的移民会造成失业,或加剧求职的竞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罗斯福看来,排华法的废除是在不会危及美国人利益的前提下,顺应世界形势变化的明智之举。于是2个月后,认清形势的美国人终于废除了所有的排华法案。

  不过,正如罗斯福所言,1943年取消禁止华人移民的法令充其量不过是一种象征性姿态。因为此时配给华人移美的名额实在少得可怜,每年仅105个名额。而且,这里所说的华人,不论在何地出生,也不论是何国公民.只要在族裔上是华人,均一律归入华人指标。因此排华法案的废除,并未立即使华人移民人数大增。如此少的配额使1944年至1965年21年间,根据限额入境的华人仅为5891名,只是由于此间一些有关移民的补充法令以及单行法的实施,如1945年的《战时新娘法》,1946年的《美国军人未婚妻法》,1952年的《麦卡伦•瓦特法案》等,才以“非配额”移民的方式缓解了61年拒斥造成的沉重移民压力。由于这一时期根据特殊立法入境的“非配额”移民总数远远超出“配额”总数,故这一时期又被人称为特殊立法下的入境时期。即使有“非配额”移民的填补,排华法废除后的20年间前往美国的中国移民,人数依然不多。情况的真正转变始于1965年。这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对1952年《移民和国籍法案》的修正案,使之成为了新的移民法案,该法案取消了各国移民的限额制度。并确立了八种人优先的制度,以使家庭团圆。在每一种人中间,又首先允许具有特殊才能和技术的外国人入境。同时,法案规定每年从世界各地可以移民美国的总人数为29万,其中每年东半球移民限额为17万,每个国家限额为2万,西半球总限额为12万。

  促成1965年美国对华移民政策进一步放宽的原因,主要有:一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内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民权运动、反战运动以及其它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这些运动汇成了一股时代潮流,这股潮流对美国移民法案中针对肤色、种族以及国籍的歧视发起了冲击。二是由于科技革命的开展,尤其是冷战背景下与苏联的空间竞赛使得美国经济和军事对外国专家和各个专业科学技术人才的需求和依赖加强了。因此,美国迫切需要大量延揽各类专业技术外来人才。三是当时由于种种原因,享有移民美国特权的西欧、北欧诸国的移民人数急剧下降,使得美国给予这些国家的移民限额大部分没有完成。

  应该说,1965年的新移民法大大放宽了对华人移民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然而,它所确立的八种人优先制度却也明白无误地包含着对于移民的优选。尽管美国政府一直声辩说移民签证大多数是给了美国人的亲属。但是,我们在承认这一事实的同时也不能不注意到,美国政府的最大利益乃在于“进口”学者、专家和各类高新技术的人才。“智力输入”对于美国科技和经济达到世界一流水平至关重要。这种移民政策取向使美国获得极大利益,而人才“输出国”则深受其害。

  事实上,美国人对移民的“优选”,并非始自这一法案,其渊源最早可追溯到1790年美国众议院领袖詹姆斯•麦迪逊那里。当时国会在讨论移民归化法时,麦迪逊发表了一段代表保守派观点的演讲,其中讲到:“我们期望用尽可能多的优越条件,来吸引各国那些有价值的人们来我国定居,并同我们分享甘苦。但是,为什么我们有这样的期望呢?这是因为我们要增强我们社会的财富和实力。那些得到美国的公民权却又不能增加我们社会的财富和实力的人,并不是我们所需要的人。”因此,麦迪逊称得上是美国历史上提出移民优选政策的第一人。而1965年移民法之后,美国的这种“优选”做法其实一直在继续。在以后美国国会通过的系列新移民法中,移民的职业技能曾多次被加以强调。

  因此,纵观1848年以来美国对华移民政策的演变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对华移民政策的制订和变化始终以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为转移,它排斥和拒绝的是它不需要或不迫切需要的人,对于它真正需要的人,则决不会拒之门外。所以,实用主义原则作为美国对华移民政策的中轴原则贯穿这一政策演变始终。

华人移民美国已经有200多年历史。从早期卖猪仔式的劳工移民,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知识型新移民,华人在美国的待遇与地位有了很大变化,中美两国的关系也由不平等的、敌对的,逐渐转变为比较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如何看待这200多年的华人移民史,如何评价伴随着华人移民而出现的美华文学?这始终是众多海内外专家和学者们所研究的重要课题。美国著名华人作家黄运基在中国出版了长篇小说《奔流》(沈阳出版社1996年)、《狂潮》(沈阳出版社2003年)和中短篇小说集《旧金山激情岁月》(珠海出版社2004年)之后,又由广州花城出版社推出了散文集《唐人街》(2004年底),为我们对以上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新的文本。一、以个人经历印证历史发展文学与历史都要求叙写生活的真实与本质。历史的写作不能虚构,需要大量的资料和数据作为基础,作者个人的经历在写作中不是特别重要;文学的写作不排斥虚构,但个人的经历、尤其是生活细节的真实,却显得非常重要。如果仅从个人经历来看,黄运基无疑在美华文学创作中占有先机:祖孙三代华侨,自己在美国生活了半个多世纪。他在《唐人街》中所写的都是亲身经历的事情,以个人(包括家族)经历印证历史与时代的发展,使这部散文集具有特别真实和厚重的品质。黄运基在书中自叙:“我的爷爷在他17岁那年当‘契约劳工’,既是我们所理解的‘卖猪仔’来到新大陆建筑中央太平洋铁路。17年后他回国结婚,由于‘排华法案’的执行,使他回不了美国。”(《话说“华侨文学”》)这里的“排华法案”指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绝对禁止华工入境十年”的法案。该法案到1884年又作了修订,条款增加到17项,扩大了限制华人移民的范围;1888年再次升级为《斯克特法案》,禁止暂时离境的华工重返美国,把2万多名回中国探亲的华工拒之门外。黄运基的爷爷大概就在这2万名之列。早期华人移民在美国当苦力,开矿山、修铁路、垦荒地,对美国西部开发做出了卓越贡献,而当美国经济繁荣发展以后,这些华工却成了白人排斥和攻击的对象。由于美国限制华人入境,华人不得不采用一些不正常的方式移民,其中一项是“冒籍”。1906年旧金山大地震火灾,移民局的档案全部被烧毁,很多华人趁机冒认是在美国出生,领得美籍证件。在“法官确定了土生儿孙国籍权利之后,又产生另一种冒籍手段。美籍华人到中国探亲回来,就向移民局报告生了孩子(通常是男孩)。这样制造了一个移民空额。几年后,居美华人可以转让或出售这些空额及有关口供资料,让其他华人冒籍入境”。既然是冒籍申请移民,就不能再姓原来的姓,必须改姓移民纸上的姓。黄运基的父亲于1924年以卓姓冒籍移民美国,1948年黄运基也同样以卓姓移民美国,所以黄运基中文名姓黄,英文名却姓卓。合法的姓变成不合法,不合法的姓反而变成合法的,这种现象在美籍华人中相当普遍。到了60年代,美国移民局发起所谓“坦白运动”,要求冒籍的华人移民向政府“坦白”自己是“非法入境”,然后根据情况由移民局重新登记移民手续,借机打击迫害华人社会的进步人士和异见分子。1962年,黄运基的父亲迫于压力向移民局“坦白”冒籍,黄运基则拒绝“坦白”,而被警察局以“非法入境罪”逮捕。接着,他父亲被迫在法庭上指证亲生儿子是“非法移民”,结果黄运基被判入狱三个月,监守行为五年。为了维护自己的公民权,他跟美国政府打了十年官司,终于在1974年才获准重新申请加入美国国籍。读着《唐人街》第一辑“岁月留痕”中的系列散文,仿佛跟著作者回顾了半个世纪以来中美关系的历史,而作者的“美国梦”确实是跟中美关系的风雨阴晴连在一起的。黄运基为了寻梦,“15岁随父亲来到‘自由乐土’的美国,却还未踏足这片‘乐土’便失去了‘自由’,像俘虏似的被送进移民局关押起来,等候审问。就像父亲少年时来美国,被关在没有天使的天使岛上一样”(《失而复得的日记》)。50年代的美国,是极端排华反共的麦卡锡主义横行的年代。黄运基在军队服役期间,因为主张美中关系正常化、反对韩战,而被认为是从事“非美”活动,被军事法庭判处“不荣誉退伍”,勒令逐出军队,所有书籍、日记和几万字的长篇小说手稿都被没收。他顶着巨大压力,长期为中美两国建交而奔走呼吁,与几个朋友发起成立了“美中人民友好协会”;他以一人之力创了名震一时的《时代报》,在创刊号上报道了尼克松总统访华的“破冰之旅”;邓小平访美时,他以《时代报》记者的身份追踪采访,写下了一系列报道和评论;里根总统访华时,他作为美国记者团的成员一起随行采访;1974年他应中国外交部邀请,率领一个美国代表团到北京参加国庆25周年庆典;1979年1月1日,他在所有美国华文报纸中首先独家报道:美中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鉴于黄运基先生在新闻、出版、翻译、创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1994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下发后,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都非常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有的省(市)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布署。北京、上海和山西、河北、江苏、安徽等省(

市),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婚姻介绍进行了清理整顿。但目前各地进展还不平衡。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婚姻介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做好婚姻介绍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求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为

民政部门发展婚姻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难得的机遇。因此,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

二、要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通知》中明确规定“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这既是对各级民政部门的信任和支持,也是婚姻管理工作面临的新的社会课题。所以,要认真清理社会上的婚姻介绍机构,做到心中有数,边清理边整顿。特别是在清理中,如发现继续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机构,要会同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地于八月底前将婚姻介绍清理整顿情况(婚姻介绍机构数量、类型、经营形式、收费等)及今后婚姻介绍有序管理的意见书面报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1995年5月24日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

(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9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1999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此相关的婚姻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

第五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

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公安、司法行政等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外婚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外婚姻咨询

第六条 (咨询机构性质)

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

第七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条件)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市妇女联合会、市总工会或者团市委以群众团体的名义举办;

(二)有机构章程;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必要的自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五)有具备涉外婚姻咨询服务资格的主管人员和咨询员。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市民政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并报民政部备案;经审批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条 (咨询服务人员资格)

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市民政局培训考核,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的人员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由市民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要求)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的群众团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办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据实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邀请或者接待以婚姻介绍或者变相婚姻介绍为目的的境外团组在境内活动。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费)

接受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缴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标准,由市民政局提出并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除收取咨询服务费外,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第十四条 (复核和换证)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在《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前1个月到市民政局办理换领新证手续。

未持有效证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活动。

第三章 结婚

第十五条 (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六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第十七条 (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八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第十九条 (领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再婚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件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条 (撤回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前要求撤回结婚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撤回结婚登记申请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6个月的。

第二十三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复婚登记。

市民政局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四章 离婚

第二十四条 (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应当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正本。

第二十六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领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在领取《离取证》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将《结婚证》交市民政局收回。

第二十八条 (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五章 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申请出证)

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委托出证申请)

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本市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事项,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出证程序)

原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证明)

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向有正当申请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其已离婚或者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登记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涉外婚姻介绍、咨询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并根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不到1年、或者非法介绍不满2对,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或者非法介绍2对以上5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在3年以上,或者非法介绍6对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执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三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民政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重婚检举)

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应当向市民政局或者检察机关检举揭发。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分)

本市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者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没收,并可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执法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工作人员,市民政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市民政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证书印制)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涉外婚姻咨询员证》,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9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修改为: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此相关的婚姻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

四、第七条修改为:

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

五、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应当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八、增加一条为第三十条:

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本市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事项,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九、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向有正当申请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其已离婚或者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登记证明。

十、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增加一条为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并根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不到1年,或者非法介绍不满2对,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或者非法介绍2对以上5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在3年以上,或者非法介绍6对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十三、对部分条文的顺序、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华人移民美国已经有200多年历史。从早期卖猪仔式的劳工移民,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知识型新移民,华人在美国的待遇与地位有了很大变化,中美两国的关系也由不平等的、敌对的,逐渐转变为比较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如何看待这200多年的华人移民史,如何评价伴随着华人移民而出现的美华文学?这始终是众多海内外专家和学者们所研究的重要课题。美国著名华人作家黄运基在中国出版了长篇小说《奔流》(沈阳出版社1996年)、《狂潮》(沈阳出版社2003年)和中短篇小说集《旧金山激情岁月》(珠海出版社2004年)之后,又由广州花城出版社推出了散文集《唐人街》(2004年底),为我们对以上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新的文本。

  一、以个人经历印证历史发展

  文学与历史都要求叙写生活的真实与本质。历史的写作不能虚构,需要大量的资料和数据作为基础,作者个人的经历在写作中不是特别重要;文学的写作不排斥虚构,但个人的经历、尤其是生活细节的真实,却显得非常重要。如果仅从个人经历来看,黄运基无疑在美华文学创作中占有先机:祖孙三代华侨,自己在美国生活了半个多世纪。他在《唐人街》中所写的都是亲身经历的事情,以个人(包括家族)经历印证历史与时代的发展,使这部散文集具有特别真实和厚重的品质。

  黄运基在书中自叙:“我的爷爷在他17岁那年当‘契约劳工’,既是我们所理解的‘卖猪仔’来到新大陆建筑中央太平洋铁路。17年后他回国结婚,由于‘排华法案’的执行,使他回不了美国。”(《话说“华侨文学”》)这里的“排华法案”指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绝对禁止华工入境十年”的法案。该法案到1884年又作了修订,条款增加到17项,扩大了限制华人移民的范围;1888年再次升级为《斯克特法案》,禁止暂时离境的华工重返美国,把2万多名回中国探亲的华工拒之门外。黄运基的爷爷大概就在这2万名之列。

  早期华人移民在美国当苦力,开矿山、修铁路、垦荒地,对美国西部开发做出了卓越贡献,而当美国经济繁荣发展以后,这些华工却成了白人排斥和攻击的对象。由于美国限制华人入境,华人不得不采用一些不正常的方式移民,其中一项是“冒籍”。1906年旧金山大地震火灾,移民局的档案全部被烧毁,很多华人趁机冒认是在美国出生,领得美籍证件。在“法官确定了土生儿孙国籍权利之后,又产生另一种冒籍手段。美籍华人到中国探亲回来,就向移民局报告生了孩子(通常是男孩)。这样制造了一个移民空额。几年后,居美华人可以转让或出售这些空额及有关口供资料,让其他华人冒籍入境”。既然是冒籍申请移民,就不能再姓原来的姓,必须改姓移民纸上的姓。黄运基的父亲于1924年以卓姓冒籍移民美国,1948年黄运基也同样以卓姓移民美国,所以黄运基中文名姓黄,英文名却姓卓。合法的姓变成不合法,不合法的姓反而变成合法的,这种现象在美籍华人中相当普遍。

  到了60年代,美国移民局发起所谓“坦白运动”,要求冒籍的华人移民向政府“坦白”自己是“非法入境”,然后根据情况由移民局重新登记办理移民手续,借机打击迫害华人社会的进步人士和异见分子。1962年,黄运基的父亲迫于压力向移民局“坦白”冒籍,黄运基则拒绝“坦白”,而被警察局以“非法入境罪”逮捕。接着,他父亲被迫在法庭上指证亲生儿子是“非法移民”,结果黄运基被判入狱三个月,监守行为五年。为了维护自己的公民权,他跟美国政府打了十年官司,终于在1974年才获准重新申请加入美国国籍。

  读着《唐人街》第一辑“岁月留痕”中的系列散文,仿佛跟著作者回顾了半个世纪以来中美关系的历史,而作者的“美国梦”确实是跟中美关系的风雨阴晴连在一起的。黄运基为了寻梦,“15岁随父亲来到‘自由乐土’的美国,却还未踏足这片‘乐土’便失去了‘自由’,像俘虏似的被送进移民局关押起来,等候审问。就像父亲少年时来美国,被关在没有天使的天使岛上一样”(《失而复得的日记》)。50年代的美国,是极端排华反共的麦卡锡主义横行的年代。黄运基在军队服役期间,因为主张美中关系正常化、反对韩战,而被认为是从事“非美”活动,被军事法庭判处“不荣誉退伍”,勒令逐出军队,所有书籍、日记和几万字的长篇小说手稿都被没收。他顶着巨大压力,长期为中美两国建交而奔走呼吁,与几个朋友发起成立了“美中人民友好协会”;他以一人之力创办了名震一时的《时代报》,在创刊号上报道了尼克松总统访华的“破冰之旅”;邓小平访美时,他以《时代报》记者的身份追踪采访,写下了一系列报道和评论;里根总统访华时,他作为美国记者团的成员一起随行采访;1974年他应中国外交部邀请,率领一个美国代表团到北京参加国庆25周年庆典;1979年1月1日,他在所有美国华文报纸中首先独家报道:美中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

  鉴于黄运基先生在新闻、出版、翻译、创作,以及长期致力美中友好和文化交流方面的卓越贡献,美国旧金山市市长威利布朗代表旧金山市县议会宣布:1998年2月1日为旧金山“黄运基和美华文化人报日”!与早期华人所受到的歧视、虐待和欺辱相比较,这在美国华人移民史上不能不说是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事件。

  早在50年代初期,黄运基主张美中建交而被认为是“非美”,受到军事法庭审判,被逐出军队;20多年后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中国,却被认为是打开美中关系大门的“英雄”,历史的发展是多么富有戏剧性!因此,有人认为黄运基的政治观念,比美国总统至少超前了20年。黄运基的荣辱得失,是随美中两国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他在美国大半生的奋斗历程,充分表现了海外华人热爱祖国的赤子之心!这正是这部书感人至深的地方。

  二、穿透时空的洞察力与概括性

  唐人街(Chinatown),也叫中国城、华埠,是华人在国外聚居的地方。早年的美国非常排斥和歧视华人,经常有华人移民遭受白人的欺辱、殴打和枪杀。为了团结起来抵御外辱,华人们便集中住在一起,被挤压在一个狭小的生活范围内,逐渐形成这个用四堵无形的厚墙围住的唐人街。

  黄运基笔下的唐人街,不仅描绘了让外国人感到神秘的一面,如:香烛缭绕的庙宇,神圣威严的菩萨、神像,雕栏画栋的中式建筑,武术馆、中医馆、药材店、瓷器店、丝绸铺、中餐馆、麻雀馆,还有逢年过节的鞭炮、春联,敲锣打鼓的舞狮、舞龙,粤曲、京剧,以及叫人感到迷惑的华人称为邑界的地缘性组织、称为姓界的血缘性组织、称为堂界的帮会以及行会等四大类型社团。更重要的是,作者以穿透时空的洞察力剖析了唐人街形成的历史原因,指出“唐人街是一面历史的镜子。在不同的年代,你会在唐人街上看到不同的东西,感受到不同的人性的冷暖”、“唐人街还是美中关系的温度计、晴雨表。五六十年代全美刮起政治冷风期间,整个社会动乱不堪,唐人街也不能幸免。70年代,美国要面对现实,主动与中国改善关系,唐人街也像雨过天晴”(《行过都板街》)。这样,唐人街就与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与季节变化,与美中关系,与世界局势发生了千丝万缕的关系,揭示出唐人街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以及在不同时期的时代特征。

  丰富的人生阅历,长期从事新闻写作和政治评论,使黄运基的散文没有无病呻吟、鸡零狗碎的毛病,而是有感而发、高屋建瓴、举重若轻,对生活具有很强的艺术概括性。《旗》是一篇短小精悍的散文,作者先从“911”事件后美国掀起了挂旗热落笔,好像不挂星条旗就不热爱美国一样。接着,又谈到三藩市唐人街的热点问题“易帜”,1949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有侨社在唐人街的同源会礼堂挂起了五星红旗,当年是“独树一帜”,而且遭到手持棍棒利器的歹徒冲击会场,打伤群众,扯下五星红旗;而现在唐人街绝大多数侨社都降下了青天白日旗,升起了鲜艳夺目的五星红旗,在举行升起仪式时,美国的市长和其他政要也会应邀出席观礼。作者仅仅在升旗这个问题上,就概括地反映了唐人街50多年世态人心的沧桑变化。

  《香港的黎明》写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的重大历史事件。长达一个半世纪的历史沧桑,那么盛大的交接仪式和欢庆场面,那么多海内外华人和英国人的复杂心态,他竟然只用不到2千字的篇幅就写得洋洋洒洒,隽永传神,妙处横生。作者首先点明香港“回归”是“所有中国人日盼夜望的日子”,描绘了香港各地的欢庆场面,然后抓住交接仪式中最激动人心的降旗和升旗仪式写香港的回归。作者身临其境,“见证了一个旧时代的结束,一个新时代的开始”。 当时香港正下着雨,这雨便具有了象征意义:这是英国殖民主义统治者愁肠寸断、莫可奈何的“泪雨”;同时,这也是“喜雨”,把中华民族百多年来的耻辱洗刷得干干净净!最后,作者以新闻采访的形式向几个人问了同一个问题:“在这个历史性时刻,你最想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其中一位女青年说她最想成为1997年7月1日约会黎明先生共进早餐的第一个人。以这么短的篇幅容纳这么重大的历史题材,而且又写得这么充实生动,富于象征意义,确实是举重若轻、挥洒自如,对生活具有巨大的艺术概括能力。

  他的《四十五年的甘苦》,曾获《人民日报海外版》为纪念建国四十五周年举办的“祖国和我征文”优秀奖。作者结合自己的人生经历写祖国成立45周年的巨变和成就,表现出“海外的炎黄子孙,魂系中华”的爱国之情,概括性地揭示出“祖国的兴衰,与我们休戚与共”的真切体验,希望中国走上“强国富民”之路,赞颂“中国像个巨人,正在一步一个脚印走向世界!今日的祖国,是一块生机勃勃的开心地”!

  三、对中西文化的反思与批判

  海外华文文学不同于中国本土文学,就在于它的地域性、民族性、国籍性的多元混杂交融而呈现出来的文学特质。黄运基祖孙三代华侨,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较深,他女儿和外孙、外孙女在美国出生,只会说粤语,汉字认不太多,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美国华人家庭。在黄运基身上无疑保留着勤劳、节俭、坚韧、善良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同时也具有冒险、热情、好动、外向等西方文化的性格特征。他跟美国人在一起,说一口流利的美式英语,办事行动都是美国作派;跟中国人在一起,他又能说一口标准的粤语和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待人接物又很有中国的人情味,是一个兼有中西文化优点而少有其缺点的传奇人物。

  黄运基在美国生活了57年,最近10多年来频繁往返于太平洋两岸,差不多每年都回祖国住一两个月。他接触的朋友既有两国的平民、政要,也有文学艺术界的名流、雅士,身处两种不同文化的碰撞、交流之中,使他对两国的风俗民情和文化特点都有深刻的了解,因此,在他笔下不乏对中西文化的反思与批判。如《东西之间》客观地分析了东方与西方文化的差异,美国人教育孩子从小要独立,不依赖父母,小时候不喜欢别人叫“小孩子”,但老了又不喜欢别人说他们“老”;中国人教育孩子要听大人和老师的话,要做“乖孩子”,老了就倚老卖老,喜欢别人尊其为“老”;中国人以谦虚为美德,有时谦虚过头显得虚伪,西方却认为做人要自信,要善于表现自己的特长。这种东西方文化的差异,甚至在一个家庭两代人的观念上也表现出来:女儿生了儿子,作者便和妻子商量在银行给外孙开设一个教育基金账户,每月存入一笔钱作为外孙将来念书的费用,但女儿女婿在感激之余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他们认为孩子18岁以前父母应尽自己的职责,孩子18岁以后就应当对自己的前途负责,做一个自强自立的青年,不应当依赖父母和爷爷辈。

  在《太阳月亮资本家》中,作者反思自己在50年代“可爱的纯真和可哀的偏激”,在日记中狂热地歌颂“太阳”,人为地贬低“月亮”。因为受当时政治观念的影响,认为当工人光荣,当 “资本家”可耻,甚至不敢买车、买房。《机上即景》从一对中国中年夫妇贪小便宜,在美国乘飞机时偷偷拿走4个塑料杯和4个玻璃杯,联想到国内飞机起飞前手机铃声大作、讲话很大声,落地时飞机还在滑行便一窝蜂站起来拿行李的混乱现象,作者认为这些都是国民素质不高的表现。

  在对中国文化进行反思的同时,黄运基也对西方文化进行了严肃的考问。《暴力文化》指出美国的**、电视、报纸新闻、图书出版、娱乐场所到处充斥着杀人放火、枪战打斗、强奸抢掠的暴力文化,“目前美国民间拥有各种枪支的总数超过23亿支,几乎已到人手一枪的地步美国的卖枪店多过麦当劳汉堡包店”,“当整个社会都处在‘暴力文化’的笼罩下,我们的青少年那原是纯真的心灵都被这种‘暴力文化’所侵蚀时,枪械便成为他们便于拿起的可以杀人的武器,美国校园连续发生的枪杀悲剧与这种‘暴力文化’不无关系”。在《魂断双子楼》中,黄运基在对恐怖分子袭击表现出极为愤慨、对2000多美国公民无辜丧生表示沉痛哀悼的同时,也对美国政府的所作所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当我们偏袒以色列以暴易暴反恐的同时,我们是不是要冷静理性地反省一下,我们对外面世界的所作所为,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了?”他呼吁人们“在缅怀逝者期盼冤魂安息的时刻,把眼光看得更远,为未来的世界更美好更和平,点燃希望的烛光”!

  吸纳中西文化之长而摒弃两者之短,身处美国而又关心中国和世界的局势及人类命运,使黄运基超越了种族与国籍的界限,能够客观、全面、辨证地看问题,表现出一种博大的胸怀和深厚的人道主义精神。

  黄运基的散文倾向于写实风格,忠实于生活的原生状态,揭示历史的真实面貌,小至身边琐事,大至国际风云,都可用来作为散文的题材,在揭示美国华人生活的历史与现状方面具有独特价值。他既有《漫漫心路七十年》、《香港的黎明》等时空跨度很大、描写重大事件的大手笔,也有《外孙的玩具》、《狱中书简》等从小处落笔、婉约缠绵、亲切感人的小抒情。他的散文,通常以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深刻见解见长,而不以华丽的语言和多样的技巧取胜。由于多篇文章写到某一个事件,有些细节会有重复之嫌。如果作者不急于把故事像新闻那样简洁地呈现出来,而更多地运用一些叙事策略和修辞手法,作品的美学价值可能会更高。我们期待着“人生七十正壮年”的黄运基先生将有更多更好的作品问世。

尽管只有李青一人被美国政府承认在美国内战中参战,并且获得了退伍金,但是,美国历史学家认为至少有51名中国人参加了美国南北战争,美国历史学家能确认名字的中国人有吴宏毅、爱德华·岱·科霍特、安东尼·达戴尔、约瑟夫·L·皮尔斯、约翰·托米。

2008年,美国历史学家劳里和米利根在专门刊登有关南北战争文章的刊物《南与北》杂志上发表论文,公布了他们在经过详细深入研究历史文献之后的重要发现:有47名华人曾参加对美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南北战争,他们分别于1861~1865年,在南北两方的陆军和海军中服役。文章刊出后,米利根又发现另4名参加过南北战争的华人,因此总共为51人。

劳里和米利根是从军队的花名册、当时的报纸以及有关南北战争的著作中,查出参加南北战争的51名华人的。劳里说:“他们中没有一名将军,也没有任何人晋阶为军官,他们都是普通士兵。”

这些华人中有不少人是搭乘美国往来于远东的商船来到美国的。有40名华人被征召参加南北两方的海军,充当战舰上的普通水手、厨师或侍应,征召地点分别为澳门、纽约、旧金山、新奥尔良、马萨诸塞州的惠林港和加州的梅尔岛等地。其余11名华人在南北两方的陆军中参战,分散在各个部队。

在这些华人中,有一个名叫爱德华·岱·科霍特的士兵资料较详细。他被一个名叫萨金特·岱的美国船长领养,船长把他带上自己的“萨金特”号船。他在1864年满18岁时参加了马萨诸塞州第23步兵团,在弗吉尼亚冷港战役中,救了一位脸部受伤的战友的性命,自己也受了轻伤。内战结束后,爱德华·岱·科霍特在新墨西哥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以印第安战士的身份在部队服役了30年。他与一名挪威裔妇女结婚,退役后开了一家中餐馆。由于当时美国的排华法案,他始终没有获得美国公民的身份。

另外还有一名华人叫乌·邦克,他曾被北方军队征召。乌·邦克原是连体双胞胎中的兄长,弟弟名叫约翰·邦克。他们以杂耍表演起家,后来成为北卡罗来纳州拥有奴隶的富有农场主。兄弟俩与当地白人妇女结婚,共生育了22个子女。北方军队在占领北卡罗来纳州后,乌·邦克应征入伍。在他去部队报到后,军方才得知他是连体人,因而马上让他回家。但他们的两个儿子曾参加弗吉尼亚州骑兵部队作战。

很多历史学家一致认为,参加南北战争的中国士兵远远不止这些。由于这些人都使用了美国名字,所以很难将他们与普通美国士兵区别开。约瑟夫·L·皮尔斯就是个中国人。有关他是如何来到美国的经历至今仍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他是被父亲以6美元的价格卖给了康涅狄格州的阿摩斯·帕克舰长;另一种说法是他的兄弟将他卖了60美元,也有人说孩子是帕克舰长在南中国海搭救的孤儿。1862年,约瑟夫·L·皮尔斯参加了康涅狄格第14步兵团,入伍登记中对他的记载是:身高5英尺(1英尺=03048米)半、棕色皮肤、黑头发、黑眼睛,出生地为中国广东。9月17日,皮尔斯所在部队参加了马里兰州安提坦特战役。战争中,他因不幸染疾在华盛顿附近住院。伤愈后他重返联邦军,并曾在军需部短暂任职。1863年5月,他重返第14步兵团,恰好赶上“吕塞斯维尔”会战,紧接着就爆发了葛底斯堡会战。在这场著名的战斗中,第14步兵团担当了重要角色。据第14步兵团团史记载,“皮尔斯参加了抗击皮克特部队的冲锋,这个中国人扎着长辫子,他是整个波托马克军团中唯一的中国人。”

事实上,这个说法并不正确。7月2日这天,与第3军团并肩作战的还有来自纽约的第70步兵团。该团D连的约翰·托米下士也是来自广东的中国人。没人知道托米是如何到美国的,但在这场会战中他因负伤被截肢,同年10月19日在医院去世。

参加葛底斯堡会战的还有一名中国士兵——安东尼·达戴尔。历史学家考证说,在他还是孩子的时候,一个船长把他带到了美国。调查认为,“达戴尔1862年10月22日参加了康涅狄格州第27步兵团,他来自克林顿地区。该部在麦田与南军激战。”战后,达戴尔重返平民生活,1912年他还曾经申请政府救济。除此之外,人们对他的生活所知甚少。

人们过去只知道参加过南北战争的外国人有爱尔兰人、德国人、法国人等,事实上中国人也曾经在美国内战中浴血奋战。历史一再证明,华工不但为美国西部的开发和经济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而且为美国彻底废除奴隶制度,扫除经济发展的障碍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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