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是什么

军婚是什么,第1张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中国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申请程序

通常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我们咨询的部门。

政策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第二条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第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扩展资料: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

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第十三条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军人的婚姻纠纷,军队各级法律服务部门和律师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军队有关部门应协助地方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政审指的是政治审查。军婚的话是由男方所在部队向你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出政审函调,请求户籍派出所协助进行政审。

政审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政审不合格:

1、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字、著作的;

2、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在18周岁前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4、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5、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6、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7、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8、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9、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10、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扩展资料:

军婚申请流程

通常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参考资料:

—政审

—军婚

一、军婚一般审查女方什么?

军婚需要调查女方以下几点:1、发函到女方单位调查女方政治成分、政治观念;2、调查家庭情况,包括家庭出身、家庭成员中有无违法乱纪行为等;3、军人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团以上政治处审批,并由团政治处开具婚姻证明;4、女方婚检,婚检在所在区的妇幼保健院,婚检项目有:尿检、血液、胸透、妇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部队结婚审查女方什么

部队结婚审查女方的内容有:

1确认民族和国籍一旦有不同民族通婚的情况出现,一定要争取到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同意。且,非中国国籍,包括港澳台的同胞,是不能和中国军人结婚的。

2确认工作性质及家庭社会情况如果你的工作有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行为,并且自身曾经不遵守法律,或者直系亲属中有关、管、杀及刑事犯罪分子,也是不可以结婚的。

3确认身体状况女方是否有民法典禁止结婚所列疾病和家庭遗传性精神病史。

三、部队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部队结婚的条件有:

1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2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

3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四、部队登记结婚的步骤是什么

部队登记结婚的步骤是:

1先打一份结婚报告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需一级一级盖公章。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治审查,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大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1、婚姻中的风俗(1)指腹为婚2、什么是指腹为婚?它有什么历史?3、指腹为婚是什么意思婚姻中的风俗(1)指腹为婚

婚姻中的风俗(1)

指腹为婚

马庆洲

婚姻,对于中国人或外I国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虽然说有人结婚的繁文缛节多些,有些人结婚简单些,但这并不影响总体上的隆重繁华。而这种看似有些铺张浪费婚礼,也从一个侧面佐证了中国人对婚礼的重视程度。

可能是过繁必简吧,在某些时候、某些朝代、某些地区,有些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追求一种极简的婚姻方式,有时基至对婚姻有些荒唐和儿戏。如在古时候彼为流行的指腹为婚,在现代人看来,可能就是一种“荒诞”!

指腹为婚,指双方家长将腹中胎儿结为婚姻。 出 处:《魏书·王宝兴传》:“汝等将来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指家长包揽婚姻。 成语故事 东汉初年,将军贾复跟随刘秀南征北战,一次在战斗中不幸负重伤,光武帝刘秀十分心痛与难过,得知贾复的妻子怀孕在身,便对她说:“如果生女儿,我儿子娶她,如果生儿子,我女儿嫁给他。”

指腹为婚,是有一定的风险。如一方已经生孩子,知道男孩女孩还好些,但对方还没生,也不知道将来生的是男是女,倘若生孩子都一样的,这“婚约”就必须解除。

所谓指腹为婚,也并不是“指”一下就能定的,还要有一个小仪式,就是请亲朋好友聚一下,当众宣布此事。这即是说明此事庄重,也是让众人见证,防止以后有一方“悔约”。

当然,有时双方家长约定就可,不必请众人见证,双方也会尊守约定,这就是道德和信誉的力量。

看似荒唐的指腹为婚在古代彼为流行,很多史记和文学作品都可以查到这样的事例。

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五十六回)中写道:彼时九王爷因娘娘又怀身孕,曾与骆老爷指腹为婚,倘生郡主,情愿与骆公子再续前姻。

旧时的婚姻风俗。流行于全国广大地区。有些地方,有人怕男女长大成人后,互不相认,或一方不守信诺,将衣襟裁为两幅,各执一幅为凭证者,称“指腹裁襟”或“指腹割衿”。统治者时或禁止,但无实际效用。

《魏书·王宝兴传》:“尚书卢遐妻,崔浩女也。初,宝兴母与遐妻俱孕,浩谓曰:‘汝等将来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 《元史·刑法志二》:“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 [元]关汉卿《绯衣梦》第一折:“俺两家指腹成亲,后来我家生了个女儿,唤做国香,今年十七岁;他家得了个小厮,唤做庆安,他如今穷了也。” [清]俞樾《右台仙馆笔记·衢州傅翁》:“汝在孕时,与某氏指腹为婚,今其女长成,当为汝娶之。”

据史载,贾复尝从刘秀击青犊,冒矢石先登,所向披靡,拜执金吾,迁左将军。刘秀闻贾复之妻有孕,便声称将已子女与贾复未出生子女联结婚姻,以坚其志。此当为较早的指腹为婚。

 这一婚俗,在古代小说、戏曲中时常述及。郑光祖《倩女离魂》杂剧“楔子”中,老夫人上场便称,女儿“倩娘,年长一十七岁。孩儿针指女工,饮食茶水,无所不会。先夫在日,曾与王同知家指腹成亲。”故而,她数次下书王府,令同知之子王文举前来“成此亲事”。有此婚盟在先,王文举才不远千里,来张府投亲。然而,老夫人又以不招白衣卿相为婿的名义,逼文举进京应试,硬是拆散了一对恩爱情侣。李昌祺《剪灯余话》卷五《贾云华还魂记》,叙述书生魏鹏游学杭州,临行,其母令鹏寻访贾平章夫人,并捎有一封书信。“生退,私启其封,始知已未生时,母氏与彼有指腹之约,不胜忻喜”。信中写道:“第念先平章与先夫参政,官虽僚友,情则弟兄;妾荷太夫人视同娣妹。始因有妊,各发誓言。夫人尝举汉光武、贾复故事,指妾腹而言曰:‘生子耶,我女嫁之;生女耶,我子取之’。厥后神启其衷,天作之配,庆门诞瓦,寒舍得雄。今者幼儿已冠,贤女谅亦及笄,苟未订盟,愿如夙誓。”两家关系密切,为续旧好而订婚盟,而且,还发誓言以见立意之决,表示永不毁盟。

凌_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瘗遗骸王玉英配夫,偿聘金韩秀才赎子》云:“国朝隆庆年间,陕西西安府有一个易万户,以卫兵入屯京师。同乡有个朱工部,相与得最好。两家夫人各有妊孕。万户与工部偶在朋友家里同席,--时说起,就两下指腹为婚。依俗礼各割衫襟,彼此互藏,写下合同文字为定。”合同上写道:“朱易两姓,情既断金,家皆种玉。得雄者为婚,必谐百年。背盟者天厌之。” 

可见,指腹为婚在古代,绝不是什么“个案”。

指腹为婚,在古代就被认为是一种陋习,沿袭甚久。元代曾立法以禁止《元史·刑法志二·户婚》规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但却屡禁不绝。

指腹为婚还有许多潜在的不确定因素,如小孩子在十多年的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疾病灾难,或死或残:有的长的丑,有的长的俊况且,在这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双方家庭的友谊、地位,经济也不能一成不变,有的衰落了,有的发达了;有的人升官发财了,有的人成了阶下囚

这种地位的差距,很难让“婚姻”缔结起来,很多“爱情”的悲剧就是这样发生了!

婚姻中的风俗

(2)娃娃亲

(3)童养媳

(4)换亲

(5)买卖婚姻

(6)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

(7)招赘

(8)表亲的禁忌

(9)阴亲

什么是指腹为婚?它有什么历史?

杨铁心道:“要是咱们的孩子都是男儿,那么让他们结为兄弟,倘若都是女儿,就结为姊妹”郭啸天抢着道:“若是一男一女,那就结为夫妻。”

金庸的武侠小说博大精深,不仅故事情节吸引人,而且涉及古代许多文化常识风俗习惯,在他的小说《射雕英雄传》的开头,郭靖和杨康尚未出世,他们的父亲郭啸天和杨铁心,便约定如果他们都是男孩,便结为兄弟,都是女孩便结为姊妹,一男一女便结为夫妻,这就涉及到了古代的一种婚姻形式,指腹为婚。

指腹为婚是古代的一种的婚姻形式,在一些文学作品中常常见到,但是到底什么是指腹为婚,它有什么历史生活在现代的人大都不知道,笔者本文就讲一讲指腹为婚的那些事。

指腹为婚又称“胎婚”,是两家主妇同时怀孕,孩子尚在母腹中孕育,父母双方便指腹相约,如果产下一男一女,待其成年后就结成夫妻。指腹为婚时,双方还常常割下两家主妇的衣襟,以此作为信物,因此,指腹为婚又被称为“割襟”或“割衫襟”。

指腹为婚一般发生在朋友之间或亲戚之间,为亲上加亲或巩固友谊,世代交好,便以未出生的孩子婚姻作为筹码;当然,也有一些名门贵族为追求风流雅兴,兴之所至便以在母胎中的孩子婚姻做风雅游戏,随意指腹为婚缔结两姓之好。

指腹为婚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古代重男轻女,民间有些家庭无子,盼望生个儿子传宗接代,便“指朵花儿待儿生”,也指腹为婚,俗称盼郎婚。

指腹为婚的历史及成因

指腹为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东汉。据《后汉书·贾复传》记载,贾复在镇压河北农民起义军时被击伤,伤势很严重,性命危在旦夕,汉光武帝为了使贾复安心后事,便许诺道:“闻其妇有孕,生女耶我子娶之,生男耶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

这次的指腹为婚,只不过是光武帝对杰出的有功之臣的安抚,可到了后来,指腹为婚却慢慢地在民间流传开来,并演变成为一种习俗,到南北朝的时候,已经非常流行。

据《梁书·韦放传》记载:南朝梁代韦放和张率是好朋友,两个人的侧室妾都已怀孕,他们便相约指腹为婚。后来张率在子女年幼时便死去,而韦放仍不忘朋友旧情,赡养其遗孀子女,时时供给钱物。

后来韦放当了徐州刺史,许多名门闺秀公子求婚,韦放都不同意,表示“吾不失信故友”,让儿子娶了张率的女儿,又把女儿嫁给张率的儿子。时人都对韦放不忘老友,信守诺言的品行大为称赞。

在南朝是这样,在北朝也有此风俗。北魏崔浩是当时的名门大姓,他将两个女儿分别嫁给了名门王慧龙和卢迢。当这两个女儿都怀孕时,崔浩对两个女儿说:“汝等将来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

后来王慧龙之妻崔氏生下王宝兴,就娶卢遐与姨母所生的卢氏女儿为妻,而且在结婚时崔浩亲自撰婚仪,为外孙及外孙女主持婚事,并对恭贺的来宾说:“此家礼事,宜尽其美!”

唐宋以后,指腹为婚的风俗在民间一直盛行不衰,但是它的弊端也开始展现无遗,开始引起许多有识之士的反对,但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一些文人士大夫甚至将此作为风雅的游戏。

到了元代,法律开始对这种风俗加以制止,如《通制条格》记载:“中书户部议得,男女婚姻或以指腹,并割衫襟为亲,既无定物婚书,难成婚礼。今后令行禁止。”《元史·刑法志》记载:“诸男女议婚,有指腹、割襟为定者,禁之。”

明清时的法律同样也予以禁止,如《大明会典》记载洪武年间的律令:“男女婚姻各以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然而,由于指腹为婚在民间流传已久,很难一下子就更正过来,因此,一直禁而不止,直至近代,社会上指腹为婚的现象仍时有所闻,并未因禁令而绝迹。

许多少数民族也流行指腹婚,如《大金国志·婚姻》记载:“金人旧俗多指腹为婚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哈萨克族和东北鄂伦春族,也往往以指腹为婚的方式让下一代通婚。

指腹为婚的社会弊端

宋代司马光就明确指出其流弊:“及其所长,或不肖无赖,或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官远方,遂致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

指腹为婚时,双方父母意气相投,十分快意,但未来有许多不确定性,谁也不知道孩子们长大后是什么情况,身体是否健康,品行是否端正及双方门户是否仍旧相当等等,因此,引起许多悔婚诉讼,甚至酿成生命悲剧,这在史上有许多记载。

清代著名诗人袁枚的妹妹袁素文,就深受指腹为婚所害,袁枚曾多次写文悼念。袁素文自幼指腹为婚,许给了高家,她生于书香门第,饱读诗书,很有才学,而高氏之子长大后却成了一个流氓恶棍。

高家为素文着想,几次想退约,而袁素文却死守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而执意不肯,后来嫁到高家受到丈夫百般虐待,但她一直逆来顺受,直到后来丈夫赌输要拿她抵债时,才不得已回到娘家,不到40岁便抑郁而死。

指腹为婚是什么意思

“指腹为婚”是指腹为婚我国古代指腹为婚的一种特殊嫁娶形式。所谓“指腹婚”指腹为婚,就是指子女尚在娘肚子里指腹为婚,父母亲就给指定指腹为婚了婚姻

你好,军人打了结婚报告,只是第一步,经审核同意后,政治处会开出介绍信,然后拿着介绍信去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俩人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在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证明。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第26条中“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本条所称之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现役军人配偶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都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

军婚可以离婚,但非军人一方要想离婚,除非军人一方同意,否则很难协议离婚,如起诉到人民法院,非军人一方要提供军人有重大过错的证据,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可以提出离婚。这里存在几种情况:

1须经军人一方同意:如果女方不是军人,提出离婚需要经过男方同意,男方不同意的,可以找对方的部队领导沟通一下。

2无需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一方犯有重大过错,女方提出离婚无需经过男方同意。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分析:一、军婚的要求的材料

1、户口簿(女方)。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 现已自愿 )。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7、特殊情况的,需要加带以下材料:

(1) 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 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二、军婚申请程序:

1、先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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