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手续流程材料如下:
一、军婚的要求的材料
1、户口簿(女方)。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 现已自愿 )。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7、特殊情况的,需要加带以下材料:
(1) 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 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二、军婚申请程序:
1、先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扩展资料:
一、军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护的。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暂行规定虽未抄送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仍按上述暂行规定参照执行。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
(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2)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也就是说,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法院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二、军人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
军婚-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如果涉嫌破坏军婚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取得受害人谅解书可以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准。
国家法律对保护军婚特殊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对其他人有区别的专门的保护措施。
由于现役军人的特殊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对其婚姻家庭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完全必要。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特殊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妨碍婚姻、家庭罪”一章中,专门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并且在量刑幅度上比相近的罪较重。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构成重婚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问题,作了同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特别规定,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参考资料:
军婚有一些休假规定和政策规定。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假有:
1 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享有3天婚假。
2 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3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二、产假
女职工、女军人生育时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符合晚育规定按各地不同规定增加产假 。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三、政策方面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扩展资料军婚申请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参考链接:——军婚
军婚跟一般的婚姻的区别:结婚登记程序不同、离婚程序不同、婚假不同。
一、结婚登记程序不同:
军人结婚需要部队审批,普通婚姻只要男女双方属于未婚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可结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颁发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军人要求结婚,必须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离婚程序不同:
普通婚姻离婚只要男女双方无相关纠纷就可协商离婚,而军婚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那么法院会进行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离婚,除非是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了,才会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三、婚假不同:
普通婚姻: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享有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军婚: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参考资料:
1、婚姻中的风俗(1)指腹为婚2、什么是指腹为婚?它有什么历史?3、指腹为婚是什么意思婚姻中的风俗(1)指腹为婚
婚姻中的风俗(1)
指腹为婚
马庆洲
婚姻,对于中国人或外I国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虽然说有人结婚的繁文缛节多些,有些人结婚简单些,但这并不影响总体上的隆重繁华。而这种看似有些铺张浪费婚礼,也从一个侧面佐证了中国人对婚礼的重视程度。
可能是过繁必简吧,在某些时候、某些朝代、某些地区,有些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追求一种极简的婚姻方式,有时基至对婚姻有些荒唐和儿戏。如在古时候彼为流行的指腹为婚,在现代人看来,可能就是一种“荒诞”!
指腹为婚,指双方家长将腹中胎儿结为婚姻。 出 处:《魏书·王宝兴传》:“汝等将来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指家长包揽婚姻。 成语故事 东汉初年,将军贾复跟随刘秀南征北战,一次在战斗中不幸负重伤,光武帝刘秀十分心痛与难过,得知贾复的妻子怀孕在身,便对她说:“如果生女儿,我儿子娶她,如果生儿子,我女儿嫁给他。”
指腹为婚,是有一定的风险。如一方已经生孩子,知道男孩女孩还好些,但对方还没生,也不知道将来生的是男是女,倘若生孩子都一样的,这“婚约”就必须解除。
所谓指腹为婚,也并不是“指”一下就能定的,还要有一个小仪式,就是请亲朋好友聚一下,当众宣布此事。这即是说明此事庄重,也是让众人见证,防止以后有一方“悔约”。
当然,有时双方家长约定就可,不必请众人见证,双方也会尊守约定,这就是道德和信誉的力量。
看似荒唐的指腹为婚在古代彼为流行,很多史记和文学作品都可以查到这样的事例。
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五十六回)中写道:彼时九王爷因娘娘又怀身孕,曾与骆老爷指腹为婚,倘生郡主,情愿与骆公子再续前姻。
旧时的婚姻风俗。流行于全国广大地区。有些地方,有人怕男女长大成人后,互不相认,或一方不守信诺,将衣襟裁为两幅,各执一幅为凭证者,称“指腹裁襟”或“指腹割衿”。统治者时或禁止,但无实际效用。
《魏书·王宝兴传》:“尚书卢遐妻,崔浩女也。初,宝兴母与遐妻俱孕,浩谓曰:‘汝等将来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 《元史·刑法志二》:“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 [元]关汉卿《绯衣梦》第一折:“俺两家指腹成亲,后来我家生了个女儿,唤做国香,今年十七岁;他家得了个小厮,唤做庆安,他如今穷了也。” [清]俞樾《右台仙馆笔记·衢州傅翁》:“汝在孕时,与某氏指腹为婚,今其女长成,当为汝娶之。”
据史载,贾复尝从刘秀击青犊,冒矢石先登,所向披靡,拜执金吾,迁左将军。刘秀闻贾复之妻有孕,便声称将已子女与贾复未出生子女联结婚姻,以坚其志。此当为较早的指腹为婚。
这一婚俗,在古代小说、戏曲中时常述及。郑光祖《倩女离魂》杂剧“楔子”中,老夫人上场便称,女儿“倩娘,年长一十七岁。孩儿针指女工,饮食茶水,无所不会。先夫在日,曾与王同知家指腹成亲。”故而,她数次下书王府,令同知之子王文举前来“成此亲事”。有此婚盟在先,王文举才不远千里,来张府投亲。然而,老夫人又以不招白衣卿相为婿的名义,逼文举进京应试,硬是拆散了一对恩爱情侣。李昌祺《剪灯余话》卷五《贾云华还魂记》,叙述书生魏鹏游学杭州,临行,其母令鹏寻访贾平章夫人,并捎有一封书信。“生退,私启其封,始知已未生时,母氏与彼有指腹之约,不胜忻喜”。信中写道:“第念先平章与先夫参政,官虽僚友,情则弟兄;妾荷太夫人视同娣妹。始因有妊,各发誓言。夫人尝举汉光武、贾复故事,指妾腹而言曰:‘生子耶,我女嫁之;生女耶,我子取之’。厥后神启其衷,天作之配,庆门诞瓦,寒舍得雄。今者幼儿已冠,贤女谅亦及笄,苟未订盟,愿如夙誓。”两家关系密切,为续旧好而订婚盟,而且,还发誓言以见立意之决,表示永不毁盟。
凌_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瘗遗骸王玉英配夫,偿聘金韩秀才赎子》云:“国朝隆庆年间,陕西西安府有一个易万户,以卫兵入屯京师。同乡有个朱工部,相与得最好。两家夫人各有妊孕。万户与工部偶在朋友家里同席,--时说起,就两下指腹为婚。依俗礼各割衫襟,彼此互藏,写下合同文字为定。”合同上写道:“朱易两姓,情既断金,家皆种玉。得雄者为婚,必谐百年。背盟者天厌之。”
可见,指腹为婚在古代,绝不是什么“个案”。
指腹为婚,在古代就被认为是一种陋习,沿袭甚久。元代曾立法以禁止《元史·刑法志二·户婚》规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但却屡禁不绝。
指腹为婚还有许多潜在的不确定因素,如小孩子在十多年的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疾病灾难,或死或残:有的长的丑,有的长的俊况且,在这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双方家庭的友谊、地位,经济也不能一成不变,有的衰落了,有的发达了;有的人升官发财了,有的人成了阶下囚
这种地位的差距,很难让“婚姻”缔结起来,很多“爱情”的悲剧就是这样发生了!
婚姻中的风俗
(2)娃娃亲
(3)童养媳
(4)换亲
(5)买卖婚姻
(6)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
(7)招赘
(8)表亲的禁忌
(9)阴亲
什么是指腹为婚?它有什么历史?杨铁心道:“要是咱们的孩子都是男儿,那么让他们结为兄弟,倘若都是女儿,就结为姊妹”郭啸天抢着道:“若是一男一女,那就结为夫妻。”
金庸的武侠小说博大精深,不仅故事情节吸引人,而且涉及古代许多文化常识风俗习惯,在他的小说《射雕英雄传》的开头,郭靖和杨康尚未出世,他们的父亲郭啸天和杨铁心,便约定如果他们都是男孩,便结为兄弟,都是女孩便结为姊妹,一男一女便结为夫妻,这就涉及到了古代的一种婚姻形式,指腹为婚。
指腹为婚是古代的一种的婚姻形式,在一些文学作品中常常见到,但是到底什么是指腹为婚,它有什么历史生活在现代的人大都不知道,笔者本文就讲一讲指腹为婚的那些事。
指腹为婚又称“胎婚”,是两家主妇同时怀孕,孩子尚在母腹中孕育,父母双方便指腹相约,如果产下一男一女,待其成年后就结成夫妻。指腹为婚时,双方还常常割下两家主妇的衣襟,以此作为信物,因此,指腹为婚又被称为“割襟”或“割衫襟”。
指腹为婚一般发生在朋友之间或亲戚之间,为亲上加亲或巩固友谊,世代交好,便以未出生的孩子婚姻作为筹码;当然,也有一些名门贵族为追求风流雅兴,兴之所至便以在母胎中的孩子婚姻做风雅游戏,随意指腹为婚缔结两姓之好。
指腹为婚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古代重男轻女,民间有些家庭无子,盼望生个儿子传宗接代,便“指朵花儿待儿生”,也指腹为婚,俗称盼郎婚。
指腹为婚的历史及成因
指腹为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东汉。据《后汉书·贾复传》记载,贾复在镇压河北农民起义军时被击伤,伤势很严重,性命危在旦夕,汉光武帝为了使贾复安心后事,便许诺道:“闻其妇有孕,生女耶我子娶之,生男耶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
这次的指腹为婚,只不过是光武帝对杰出的有功之臣的安抚,可到了后来,指腹为婚却慢慢地在民间流传开来,并演变成为一种习俗,到南北朝的时候,已经非常流行。
据《梁书·韦放传》记载:南朝梁代韦放和张率是好朋友,两个人的侧室妾都已怀孕,他们便相约指腹为婚。后来张率在子女年幼时便死去,而韦放仍不忘朋友旧情,赡养其遗孀子女,时时供给钱物。
后来韦放当了徐州刺史,许多名门闺秀公子求婚,韦放都不同意,表示“吾不失信故友”,让儿子娶了张率的女儿,又把女儿嫁给张率的儿子。时人都对韦放不忘老友,信守诺言的品行大为称赞。
在南朝是这样,在北朝也有此风俗。北魏崔浩是当时的名门大姓,他将两个女儿分别嫁给了名门王慧龙和卢迢。当这两个女儿都怀孕时,崔浩对两个女儿说:“汝等将来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
后来王慧龙之妻崔氏生下王宝兴,就娶卢遐与姨母所生的卢氏女儿为妻,而且在结婚时崔浩亲自撰婚仪,为外孙及外孙女主持婚事,并对恭贺的来宾说:“此家礼事,宜尽其美!”
唐宋以后,指腹为婚的风俗在民间一直盛行不衰,但是它的弊端也开始展现无遗,开始引起许多有识之士的反对,但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一些文人士大夫甚至将此作为风雅的游戏。
到了元代,法律开始对这种风俗加以制止,如《通制条格》记载:“中书户部议得,男女婚姻或以指腹,并割衫襟为亲,既无定物婚书,难成婚礼。今后令行禁止。”《元史·刑法志》记载:“诸男女议婚,有指腹、割襟为定者,禁之。”
明清时的法律同样也予以禁止,如《大明会典》记载洪武年间的律令:“男女婚姻各以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然而,由于指腹为婚在民间流传已久,很难一下子就更正过来,因此,一直禁而不止,直至近代,社会上指腹为婚的现象仍时有所闻,并未因禁令而绝迹。
许多少数民族也流行指腹婚,如《大金国志·婚姻》记载:“金人旧俗多指腹为婚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哈萨克族和东北鄂伦春族,也往往以指腹为婚的方式让下一代通婚。
指腹为婚的社会弊端
宋代司马光就明确指出其流弊:“及其所长,或不肖无赖,或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官远方,遂致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
指腹为婚时,双方父母意气相投,十分快意,但未来有许多不确定性,谁也不知道孩子们长大后是什么情况,身体是否健康,品行是否端正及双方门户是否仍旧相当等等,因此,引起许多悔婚诉讼,甚至酿成生命悲剧,这在史上有许多记载。
清代著名诗人袁枚的妹妹袁素文,就深受指腹为婚所害,袁枚曾多次写文悼念。袁素文自幼指腹为婚,许给了高家,她生于书香门第,饱读诗书,很有才学,而高氏之子长大后却成了一个流氓恶棍。
高家为素文着想,几次想退约,而袁素文却死守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而执意不肯,后来嫁到高家受到丈夫百般虐待,但她一直逆来顺受,直到后来丈夫赌输要拿她抵债时,才不得已回到娘家,不到40岁便抑郁而死。
指腹为婚是什么意思“指腹为婚”是指腹为婚我国古代指腹为婚的一种特殊嫁娶形式。所谓“指腹婚”指腹为婚,就是指子女尚在娘肚子里指腹为婚,父母亲就给指定指腹为婚了婚姻
《早安,检察官娇妻》?是这个么?
简介:“薄烟,嫁给我!”
暗恋了五年的男人终于拿着钻戒求婚,可被求婚的人却不是她,而是她的妹妹薄烟。
她是云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等高级检察官,也是名门显贵的薄家长女,她叫薄荷。
在所有人眼中她无趣、低调,甚至刻薄、孤寡、高傲、冷漠。
所以,全世界的人都喜欢薄家那活泼、可爱、美丽又善良的二女儿,没人真心喜欢那个毫无情趣的大女儿。
一段释放自我的旅行,一场不自量力的见义勇为,她被迫沦为别人盘中餐,推上赌桌成为赌注。
一掷百万,只为买她初夜。
第一次,她竟然感觉自己竟也是如此价值千金。
暧昧的房间,他高大的就像个帝王,强取豪夺、吞噬、淹没着她的一切……让她彻底沉沦。
再见,她是依旧戴着枷锁压抑真实的薄家长女——薄荷。
而他摇身一变,竟然成为她那从未所知甚至从未谋面被指腹为婚的未婚夫——湛一凡。
他们就像陌生人一样的初见,任由双方父母商讨婚事。
可是一到夜晚,他却潜入她的房中将她压在身下狠狠缠绵……
薄荷说:“这辈子让我最后悔的事,就是那一段让我不堪回首的旅行。”
湛一凡说:“这辈子让我最骄傲的事,就是买了我老婆的初夜!”
《重生——再嫁军门》?还是这个?
简介:“她不过一枚棋子而已!”
五年爱恋,她为他倾覆所有,二百五十天婚姻,她以为幸福终来临。
没想到,世事难料,他最爱的女人不是她,想娶的女人也不是她,她从头到尾只是个可以利用的工具而已。
在他们的孩子面前,他一脚残忍的将她踢开,护住了他所爱的女人,一场大火更是将她焚烧成灰烬
意外重生,她是地狱里爬出的恶鬼,是浴火而生的凤凰涅槃归来,机缘巧合之下,她再度以傲然的姿态嫁入军门。
——他是薄氏军门第一人,堪称国之栋梁亦是国之大患!在军界,他是国之利刃,军事才能无人能匹及;在商界,他是商业传说,雄才大略创不败神话,在政界,他是无冕之王,淡看风云一笑定乾坤;在道上,他是暗夜帝王,白龙鱼服拥天下之势。
——她是席家长女,为人冷淡,凉薄,孤傲,不懂情趣,年轻的身体里住着沧桑的灵魂。
如果不是的话请lz追问,我再看看。我觉得我好像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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