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结婚后父母全款买房只写儿子的名行吗

儿结婚后父母全款买房只写儿子的名行吗,第1张

儿子结婚后父母全款买房子,只写儿子的名字行不行,这个肯定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就算你儿子结婚以后他们有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全款买的房子只写你儿子的名字,这个是父母赠送一他个人的财产,所以说你可以不加你儿媳妇的名字上去,这样的财产的话就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姻财产,如果到时候离婚的话这个房子就是你儿子本人旗下的私人才财,跟夫妻共同财产一点关系都没有的,因为这个是父母赠送一给儿子的一个财产,

法律分析:只要是婚后买房,婚姻持续阶段买房,不管写谁的名字,都算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登记在男方儿子名下,则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该房屋系婚内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登记在男方儿子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而定。第一,如果房屋的出资款是借款,也就是说是男方儿子向您夫妻的借款,那么该房屋的所有人是男方儿子,但该房款男方儿子要归还;如果该房款是您夫妻二人对男方儿子的赠与,则该笔款项无须偿还;如果您夫妻二人因为一些情况,无法将该房屋登记在您名下,是借男方的儿子的名字买房,实际出资和使用房屋都是您夫妻二人,这种情形是借名买房,即便登记在男方儿子名下,但仍然属于您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但是该种风险为:该房屋的权利外观上的所有权人系男方儿子,如果对方已经成年,完全可以对该房屋进行处分。但如果该房屋已经处分,第三人已经实现善意取得,那么您只能要求男方儿子赔偿您出卖房屋的款项,无法追回房屋。假如男方儿子将房屋出卖,但还未变更登记,您可以就该房屋提出异议登记,并在法定时间内起诉,对该房屋进行确权。同时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系男方儿子,作为二婚的女方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您与男方二人与男方儿子之间是借名买房关系,很容易受到财产损失。

而女方如果在诉讼中要证明自己的系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需要提交自己购买房产的交易凭证,借名买房的合意,比如有没有书面协议,自己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等证据。

因此,二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即便房产证上写着男方儿子的名字,女方仍可以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情形下,男女双方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如果没有,则存在很大风险。

房产证只写儿子一个人的名字,从房产证登记之日起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儿子的个人财产父母实际上是将房子赠与给了孩子

建议你们不要这么做

现在写老公名字或老婆名字(婚后取得财产没有书面约定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两人名字甚至一家三口名字都行,就是不宜只写儿子的名字因为写了儿子的名字,就是儿子的财产了,儿子成年之前,父母是无权转让以及用于抵押的(如果要转让或抵押,那不麻烦了),儿子成年后也是儿子签名才可以

父母的权力为什么这么早就给儿子呢,如果你们是第一套房的话,更不应该写到儿子的名下儿子还小,会影响其奋斗意识

你好,同意不同意取决于你是否想要将该房屋变成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后你出资全款买房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如果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话,该房子一般认为是你对你儿子的赠与,属于你儿子在婚内的个人财产,此种情况下若他们双方闹离婚,女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但是,若添加上女方的名字,那么该房产便成为了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若他们闹离婚,女方是有权请求分割该房产的。女方所说的离婚后的“保障”也就是说万一闹离婚,她可以主张分割房产份额,从而保障她的经济利益。

最后,若你想要将此房产仅作为你儿子的个人财产,建议你写一份赠与协议,明确约定将房产赠与给你儿子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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