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婚姻制度法制史

唐朝婚姻制度法制史,第1张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  

(一)唐朝婚姻制度概况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律》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和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并规定了“报婚书”、“有私约”等成立婚姻的具体条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和离”。根据《唐律》规定,官府断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二是出现“义绝”的情况,这些由官府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缔结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唐律》关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传统的“三不去”。另外唐律允许寡妇自愿再婚和纳妾。  

(二)唐朝婚姻制度的特点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盛唐时期社会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法律健全,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盛世,唐朝的一派繁荣景象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即包容性和开放性。  

第一,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  

经历了南北朝以来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上相互承认和接受,民族之间彼此通婚的现象也相对增多,唐政府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身关陇军事贵族,流淌着鲜卑族的血液,是胡汉通婚的融合体,虽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但在实际生活中受礼法的限制却不像后朝那样严密。其统治集团的重臣长孙无忌、宇文融等都是汉化很深的鲜卑族人,阿史那杜尔、李光弼等高级将领也都是其他少数民族,唐初的统治者具有远大的政治韬略,对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持开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间的包容性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间的通婚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对礼教形成一定的冲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趋于开放。  

第二,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  

在唐朝,由于受民族大融合的影响,关于婚姻的礼教相对松弛,人们的婚恋思想相对开放,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贞操观念相对淡薄。唐朝离婚较为常见、再嫁不为失节,正如有学者所言,唐人“似乎不懂得如何去掩饰和压抑自己的欲望和追求,相反,他们要让这种欲望正常的表现出来。”在唐朝,和离,寡妇改嫁,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择偶,纳妾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特点。  

二、唐朝缔结婚姻的制度  

(一)实质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等。  

第一, 缔结婚姻关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  

所谓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它是在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后世一直沿用。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凡亲王可有孺人2人(相当于正五品官阶)、媵10人(相当于正六品官阶);郡王以及一品官可有媵10人(相当于从六品官阶);以下递减,至五品官可有媵3人(相当于从八品官阶),六品官以下至庶人的侧室就只能称之为妾,没有官阶身份。《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有妻者不得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关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确认父母及尊长的主婚权。在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男女无媒不交”。秦朝以后这些礼制规范被以法律形式确认父母意志是子女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唐朝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又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唐朝,父母还可以强迫守寡的女儿改嫁。《唐律》也维护“媒妁之言”在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可见,媒妁就是成就男女婚姻关系的媒介,《豳风·伐柯》说:“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唐律已正式将媒人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议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也有“嫁娶有媒”的规定,可见媒人是成立婚姻关系不可缺少的条件。《唐律·户婚律》中“嫁娶违律条”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缔结婚姻关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  

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但对于同宗异姓,因“祖宗迁易,年代浸远,疏源析本,罕能推详”,而“不在禁例”。另外,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对音同字异之姓,如“杨”与“阳”之类,都不得为婚。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  

(二)形式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主要有:“报婚书”、“有私约”和“六礼”程序等。  

所谓“婚书”是指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唐律疏议》卷13“许嫁女辄悔”条:“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辄悔者,杖六十”,并且“婚仍如约”。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  

所谓“私约”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唐律疏议》对私约作了解释:“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本约相校倍年者;残疾,谓状当三疾肢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仍然遵循传统的“六礼”程序。《唐律疏议》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娶则二仪”,“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属合法婚姻,说明六礼仍是唐朝结婚的必经程序。所谓“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的第一个程序是“纳采”,传统的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第二个程序是“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第三个程序是“纳吉”,即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人授。”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第四个程序是“纳征”,即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唐高宗时曾规定不同官品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第五个程序是“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有阙祥,亲迎于渭。”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  

(三)缔结婚姻的限制  

《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嫁娶违律”,二是  

“违律为婚”。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后娶等规定。  

第一,嫁娶违律。唐律规定的嫁娶违律的情形主要包括居父母丧嫁娶,居夫丧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等三种。根据“礼”的规范,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嫁娶是“不孝”,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是“不义”。《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父母被囚禁嫁娶”条:“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丧主婚”条:“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一百。”很明显,唐律关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体现了礼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  

第二,违律为婚。唐律规定的违律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同姓为婚、五服以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与监临女为婚,妄冒为婚以及恐吓、强娶为婚等。  

《唐律疏议》规定五服以内亲属不得为婚,“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者,及娶同母异父妹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诸当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唐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为婚,目的是为防止道德沦丧,维护礼制。  

为维护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贱为婚。《唐律疏议》卷14《户婚下》说:“诸杂户不得与良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杂户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两等。”唐朝实行“当色为婚”制度,即要求门当户对,《唐律疏议》卷14“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条曰:“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  

《唐律疏议》卷14“娶逃亡女”条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赦免罪者,不离。”《唐律疏议》卷14“监临娶所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妄冒为婚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而为的婚姻,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恐吓、强娶为婚亦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即应为婚,虽已纳聘,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长孙无忌对“强娶者”解释曰:“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此外,唐令规定不得先奸后娶,“假令,先不由主婚,和合通奸,后由父母等立主婚已讫后,先奸通事发者,纵生子孙犹离之耳。常赦所不免,悉赦除者,不离。唐令犹离者非。”这一规定出于维护礼制的目的,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  

三、唐朝解除婚姻的制度  

(一)强制离婚  

唐朝的强制离婚分为“断离”与“出妻”两种方式。所谓“断离”是指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唐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由官府断离,第一种情况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第二种情况是出现“义绝”的情形。有关“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情形上文已有详述,这里不作重复。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唐律疏议·户婚》解释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并以此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了“义绝”的具体情形:“(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出现“义绝”的情形,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双方一定处罚,《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所谓“出妻”是指男方单方面休弃妻子的行为。唐朝仍然沿用传统的“七出”作为丈夫强制离婚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中有“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妻子犯“七出”之条,男方即可提出休妻,无需官府判决,只要作成文书,由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唐律则规定凡妻子犯无子、*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之一者,由丈夫强制离异。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和离”、“两愿离”,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可见,唐朝法律是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但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书,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敦煌文书中就有载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的和离协议书。在我国古代,唐律首创了“和离”制度,这是唐朝政治开明在法律上的一个体现,这对减轻妇女因婚姻关系造成的痛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三)解除婚姻的限制  

唐律对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传统的“三不去”。《大戴礼记·本命篇》中说:“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户婚律》认为“三不去者”,谓“一经持姑舅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可见如果妻子未犯“七出”或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处罚,但如果妻子犯“恶疾”及“奸”则“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  

“三不去”是对男子随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限制,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体现了儒家仁义精神和礼制对法律的影响。  

四、对唐朝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礼法关系是唐律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婚姻制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在唐律中,婚姻的缔结、解除、惩治违律为婚和罪名的设立等都渗透了礼的因素。例如,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礼”程序、;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违律为婚中“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诸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醉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诸有妻者,更娶妻者,徒一年,妾减一等”又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各正还之。”以上这些规定或者直接移用礼教规范,或者体现礼的精神,体现了唐朝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二)体现了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  

在唐朝妇女的地位有所提升,这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罕见的。唐朝妇女受束缚较少,“一女不事二夫”等贞节观念较为淡薄,也无“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而且出现“男到女家成婚”和“夫从妻居”的现象。在婚姻制度上,唐律除规定“三不去”外,和离、改嫁、再婚均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以再婚为例,唐朝允许寡妇再嫁,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令:“孀居服纪已除,并需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其鳏夫年六十、女年五十以上,及妇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老抑以嫁娶……鳏寡数量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唐律疏议》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还前家,娶者不坐”。唐朝以诏令的形式允许并鼓励寡妇再嫁,并把寡妇数量的减少作为地方官吏政绩考核标准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促进人口的增长,发展经济,但实际上对正统妇女贞节观念也是一种冲击,有利于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放,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  

(三)体现了民族文化的互化融合  

唐朝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唐朝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生于关陇贵族,是胡汉融合的产物,既受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影响,又深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因此在对待民族文化的问题上较为开明,各民族之间的习俗相互影响,反映在婚姻关系上,表现为民族间互通婚姻的现象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互相承认和接受,这些又促进了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融合;在此背景下,儒家的伦理纲常受到一定的冲击,礼教相对松弛,世风开放,贞操观念淡薄,这些都是民族文化互化融合的表现。  

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唐朝的婚姻制度由于受封建礼教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中不乏一些良法美制,有利于稳固封建家庭秩序。科学总结我国唐朝的婚姻制度,借鉴其合理之处,吸收其经验教训,以期对健全我国当代婚姻制度能有所启示。在建设我国当代婚姻制度的过程中,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与开放性特点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它启示我们不仅要借鉴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合理成分,还要借鉴国外有关婚姻制度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多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要注重婚姻制度的灵活性,允许一些变通性的规定;唐朝婚姻制度强调保护妇女权益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亲情和谐的传统美德,在当代对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永辉二年,武则天回宫后,高宗基本上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这主要是:第一,武则天能给皇帝全方位的享受,成为皇帝的特别宠爱;第二,武侯的权势让宫女不敢犯错;第三,皇帝体弱多病。尤其是在武侯听取政治意见,废除妃嫔制度后,高宗过上了禁欲的生活。这样的生活让他疲惫不堪。他多么希望有一个知己来减轻他的孤独和沮丧。但他对韩夫人和魏夫人母女的偏爱,却让两位美女苦不堪言。

那个韩国女士突然不见了。永辉五年三月,武_生了第二个孩子,这次又生了一个女儿。皇帝很喜欢这个小公主,经常去看望她。但我不希望小公主在一个月内死去,这对武_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三月初,为了告慰不幸的武_,皇帝于三月九日前往齐星府万年宫。为了安慰伤心的武_,高俅把武_的母亲和妹妹从长安带到了万年宫。在凉爽的山谷,武_又怀孕了。因为怀孕了,她经常呕吐并感到恶心,所以武_不得不呆在她的卧室里。五月的一个晚上,下着倾盆大雨,山洪暴发,万年宫被淹。高宗人不得不集体住在没有被洪水淹没的高楼里。武_发现,当皇帝在身边的时候,她姐姐的言行举止都很不舒服,眼睛里充满了感情。武_立刻明白了皇帝和他妹妹之间的关系超越了男女之间的关系。这发生在武_怀孕并在床上呕吐的时候。

武_的姐姐是同母异父的姐妹。她的丈夫贺兰是一名低级官员,但他去世得早,留下了两个孩子。年轻寂寞的空房,当武_不能侍奉龙床时,自然她会受到皇帝的宠爱。但是对武_来说,她是绝对无法忍受的。她十四岁入宫,独自奋斗,终于有了现在的地位。包括她姐姐在内的女人都不允许碰她,危害她的地位。洪水退去后,武_恢复了正常,又开始侍奉龙床。之后在母亲杨的劝说下,姐姐不再在宫中走动,与皇帝绝交。永辉六年,武则天建国后,妹妹被封为韩夫人。隆硕二年,这位韩夫人和她母亲进宫拜访武侯。在这次会面中,过着禁欲生活的高宗遇到了她的前情人,一位韩国女士,一段旧情由此诞生。它们就像一团干火,很快就会燃烧起来。武侯的情报网得知了这件事,没过几天,这位韩国女士就突然失踪了。有人说是武侯杀了韩夫人,也有人说韩夫人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被武侯知道了,武侯因为害怕姐姐报复而自杀。简而言之,韩夫人三十多岁,那时候她还是个美女,突然就从人间消失了。这很不正常,皇帝也不敢怒言。不久,武侯以寿康高宗的健康为由废除了纳妾制。

魏太太死于中毒。高宗废除奴隶制失败后,健康状况越来越差,在政府事务中的权力进一步下降。唯一能安慰他心灵的,是魏夫人的天真少女。魏夫人是武侯的妹妹韩夫人的女儿。她对高宗的感情很复杂:她渴望从高宗那里得到早年失去的父爱,又想从高宗那里得到爱情,利用高宗的亲情报复武侯杀母。通过推心置腹的交流,皇帝得到了极大的安慰。皇帝捧着魏夫人美丽的脸庞,却看不够,吻不够,赞不够。他要她做贵妃,让他永远陪着她。

自从武侯废除了以龙体为基础的纳妾制度后,除了武侯和高宗就没有别的女人了。现在,他不开心的时候,终于给了他一个仙女。反正他是不会让她飞走的。他想抱着她。高宗认为:求婚应该没有问题。侯的挚友徐等大臣不敢否认。所以她向魏太太许下了诺言。魏夫人的梦想是做贵妃,但她的如意算盘是挤掉武侯,自己做皇后。然而,她太天真了。她只知道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却不知道皇帝已经失去了这种权力。因此,当她一次又一次地向皇帝问起他的妃子时,皇帝诺诺只能唯唯诺诺。侯什么都见过。她废除纳妾制,一是为了皇帝的健康;其次,它还采取预防措施,使其女王地位不受挑战。如今侄女过着富裕的生活,也有了自己的影子。她转过身来威胁她的位置。她永远不会离开袖手旁观。

有一天,吴侯的奴才兄弟武怀亮、吴怀远被任命为石狮刺史,一个为滑州刺史。因为武后马上被提拔重用,所以没有买,而是往左边挪。现在,他们想请武侯调到北京做官,所以想请武侯和他母亲原谅他们,想请武侯参加他们家的酒席。侯破例答应了。那天,武侯带了几个太监来赴宴。杨和夫人魏也出席了宴会。按照礼仪,女王在场,其他人不能坐。侯非常高兴,给每个人都准备了午餐。席间,气氛融洽,有说有笑。太监给每个人的汤碗里都盛了肉汤,大家开始喝。过了一会儿,魏夫人从座位上摔了下来,浑身抽搐。太监们急忙把魏夫人抬到屋里的床上,后来死了。

武侯一口咬定怀梁怀远要杀皇后,太监拿错了碗,导致魏夫人的死。所以不允许和梁淮、袁怀相提并论。他们没有被审判,所以他们被立即斩首。事实上,明眼人都知道魏夫人的真正死因。只有武侯利用这次酒席一举两得,既危及了自己的情敌,又消灭了两个对自己和母亲都深感不满的奴才兄弟。皇帝得知她泪流满面。两个美女,因为他的爱,毁了自己年轻美好的一生。从此,皇帝再也没有宠爱过武侯以外的女人。

《三言》中的唐女娃是唐朝时期的一位女子,名叫唐娃娃,是一位非常美丽的女子。她的父亲是唐朝的一位官员,但是因为犯了罪被贬到了一个偏远的地方。唐娃娃在那里过着贫苦的生活,但是她依然保持着优雅和高贵的气质。

后来,唐娃娃被一位富商看中,想要娶她为妻。但是唐娃娃并不愿意嫁给他,因为她已经爱上了一个穷苦的书生。富商为了得到唐娃娃,不惜用尽各种手段,最终导致了唐娃娃和书生的悲惨结局。

唐女娃的形象在中国文学中被广泛传颂,被视为美丽、高贵、坚贞的代表。她的故事也被多次改编成**、电视剧、戏曲等形式,深受观众喜爱。

《步辇图》的原画收藏在故宫博物院,旧题是阎立本所绘。现今传世的画作应该是个摹本,因为画上有小篆题写的唐人李德裕旧跋,是宋朝人章伯益的手笔。李德裕是个什么人物呢?晚唐时期,党争酷烈,著名的牛李党争将日薄西山的唐王朝弄得愈加衰败,李德裕便是李党的领袖人物。自唐德宗至唐宣宗,历经八朝。

回到《步辇图》上,这是一幅著名的历史故事画,绘制的是吐蕃赞普在贞观十四年(公元640年)派丞相禄东赞到长安,进见唐太宗,求婚文成公主的事情。

当时的背景是在中原千里之外的的西藏地区,勇猛的松赞干布兼并了十几个部落,统一了西藏,建立了吐蕃王朝,定都逻娑(今拉萨)。

贞观八年(公元634年),松赞干布派了特使来唐朝求亲,与之同来的还有突厥和小国吐谷浑。但唐太宗婉拒了松赞干布的求亲,却嫁了一位公主给吐谷浑。

使者回国告诉松赞干布求婚失败是由于吐谷浑从中作梗,松赞干布一怒之下灭了吐谷浑。

几年后,松赞干布率领二十万大军一路杀到唐朝,威胁唐太宗:“若不许(公主)行,则兵伐唐都;入蒙见允,则汉藏和好,永息烽烟。”。禄东赞带着五千两黄金再次求亲,唐太宗终于答应将文成公主嫁给松赞干布。最终,松赞干布兴建了布达拉宫迎娶文成公主。

这一幅《步辇图》里出现了四类人:一是戴幞头、穿圆领便服、坐腰舆的帝王唐太宗李世民;二是身着圆领小袖花番客锦袍的吐蕃使者禄东赞;三是戴幞头、穿圆领衣、佩帛鱼、执笏的赞礼官和译员;四是梳着三饼平云发髻的宫女。

画中唐太宗头戴折上巾(黑纱幞头,包裹头部的纱罗软巾)、身穿柘黄绫袍(这种圆领黄袍衫是唐太宗的常服)、腰系红鞓带、脚蹬乌皮六合靴,坐着步辇,由两个宫女抬着、另外两个宫女手扶着。步辇的一般名称为腰舆,简单的称“舁床”。行走时,用绳索挂在杠头,抬高在腰部位置,不上肩膀。上肩膀抬的是晋代的平肩舆。唐太宗穿的这种圆领黄袍衫是常服,正式场合应该穿戴有“十二章纹”的黑色冕服,所谓“万国衣冠拜冕旒”。

画面左边站了三人,中间一人是吐蕃使者。一般来说,画中的主要人物、显贵人物会画得比较大,但此图例外,也不知什么缘故。再看画中,吐蕃使者穿着才过膝的小袖花锦袍。这种锦袍是川蜀织造的“番客锦袍”,每年成都的织锦工人要织造二百件上贡,扬州广陵也要织造二百五十件。都是唐政府专门为赠予远来长安的使臣或作为特种礼物而织造的。当时成都、广陵还织造上贡的“锦半臂”和“打毬衣”,专门供给朝廷。

禄东赞腰间系着帛鱼,还缀了一个类似算袋的东西。当时流行在腰间穿戴一种附有火镰、算袋、砺石等的蹀躞七事,他却没穿戴。

画幅左边穿红袍衫的是赞礼官,着白袍衫的是译员,他们各自手持小笏旁立。赞礼官腰间配着帛鱼。译员就是翻译官。

至于宫女,梳着常见的平起云皱发髻,这一种叫做三饼平云。她们身穿一种朱绿相间、作“十二破”式样的小袖长裙,上至胸部高处。裙子里面穿着小口条纹袴,外面披着薄纱做成的帔帛。脚下踩着透空软锦靴。仔细看宫女穿的条纹裤,是一种五色相间的丝织物。她们手腕上戴着长蛇式的绕腕多匝的金镯子,没错这就是唐诗里经常出现的“金条脱”。

这几个宫女是尚寝局专门伺候皇上睡觉、抬轿子、拿扇子的,在唐朝属于五品女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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