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女是否可以缔结婚姻

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女是否可以缔结婚姻,第1张

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母之间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恩格斯曾说,生产包括生活资料生产,同时也包括人类自身 的生产、种族的繁衍。每个人,无论时间空间,都受劳动和婚姻 两种制约,这也是人与动物的根本不同点。了解婚姻是了解各 种社会关系的窗口。西周的宗法制度构成西周社会的基本结 构,而婚姻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两 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现有的文献中,研究宗法制度的例 子不胜枚举,研究西周婚姻制度的也很多,但是研究二者关系的 很少,本文试图通过对西周宗法制度和婚姻制度的分析,进而对 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西周宗法制度分析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 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 治形式,宗法制度是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到 西周时才形成严密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在维护父权的基础上 进一步突出兄权,确保嫡长子继承的世袭特权。

宗法制度实用于王、诸侯、卿、大夫、士内部。按照宗法制的 原则区分“大宗”和“小宗”,“大宗”和“小宗”是在嫡长子继承 制的前提下为处理嫡长子和他的嫡庶之间的关系而设的。具体 来讲,周王自称是上天的“元子”(长子),代表上帝统治人民,他 既是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 世代保持“大宗”地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 臣”是最形象的说明。“西周是一个天子为总族长的庞大的宗族 体系。异姓诸侯通过联姻与周人的宗族体系连为一体,周天子 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这样,国家 就宛如一个庞大的家族系统形成族权与政权的结合。”

国学大师王国维在《殷商制度论》中曾指出:“周人制度之 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父之制;并 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礼;三 曰同性不婚之制。”可见王国维在探究商周之间制度变革的问 题时,血缘关系规范上的种种变化以及与之相关的礼法和宗法 制度已经被认为是关系全局的事情。

二、西周婚姻制度分析

《礼记》有言:“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礼作,礼

作然后万物安”,“昏礼者,万世之始也”,在宗法制度的条件下, 婚礼和继承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

随着礼的成熟与完备,西周的婚姻制度相比夏商时期已经 相当系统和完善。西周统治者承袭了夏商王族的一夫一妻多妾 制,这也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 求,正妻只有一个,正妻所生的叫“嫡系”,其他妾所生的叫“庶 出”,正妻与其所生的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与妾以及妾所生的子 女的地位截然不同,而这种庶嫡之分,正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和 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对于维护和延续宗法制有重要意义。

除了一夫一妻多妾制以外,西周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 原则,其一就是王国维所说的“同姓不婚”,其二是“父母之命, 煤妁之言”。同性不婚之原则我们将留在下一部分详细说,这 里着重分析一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说:“娶妻如之 何,必告父母”“贤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在宗法制度下,婚姻 并非建立在男女双方相爱的基础上,虽然《诗经》里也有“执子 之手,与子偕老”的绵绵情话,但是这毕竟不是普遍现象,大多 数妇女是被迫结婚,作为繁衍后代、维系宗族的工具,而她们的 婚约仅仅是“父母之命”,或者是媒人简单几句话语的产物。在 当时,没有经过家长同意的婚姻之事被称为“*奔”,为礼法所 不容。这里的礼法指的就是《周礼》,西周时期没有成文法,《周 礼》在当时充当的就是法律的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结婚也 要遵循礼法。

三、宗法制与婚姻的关系

西周的宗法观念渗透到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婚姻制度是怎样反映宗法制度,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又是怎 样的呢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从婚姻的内涵看。

魏斯特马克(E Westermark)在《婚姻》一书中这样说:“婚 姻即经过某种仪式之男女结合,为社会所许可者,此种制度必以 社会之许可为其特征,到处皆然。”这个定义被普遍认同,即它 必须经过法律的许可和承认,而在中国古代没有婚姻法的情况 下,婚姻的社会性质属于礼制范围。所以西周时期,《周礼》实 际上充当着婚姻法的角色。“《周礼》蕴含的是一套在西周社会 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礼”可以分为抽象的精 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精神原则方面礼的核心在于“亲亲” “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可分为“五礼”、 “六礼”、“九礼”,而不管那种分类方法,其中都包括冠婚之礼。 由此可见,礼在婚姻制度中发挥着莫大的作用,婚姻礼仪也是反 映周礼无处不在的一面镜子。从另一个角度,我们说,西周的宗 法制度构成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而我们前面也提到,西周的礼 仪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礼记》说:“夫礼始于 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 二者是怎样的关系事实上,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只不过宗法制 是属于一种政治制度,而礼制是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

婚姻缔结的步骤较繁杂。当男方特色到女方之后,通常先托人给对方父母转个口信,使其有思想准备,再托人送礼品去提亲。女方应允之后,才带酒肉去定亲。此后在恰当时候就抬小猪去吃小酒。接亲时要抬大肥猪去吃大酒。这时,男女双方至少要请族下弟妹或兄姐各二个作为接亲、送亲的陪伴。出阁时,新娘披挂雅领、戴项圈、手镯,打着一把特地撕开一条缝的红纸伞走在最前头,接送亲的陪男、陪女紧随着。此后就是抬着箱柜、被盖和折糯米粑等陪嫁物的长队伍。是夜,伴娘陪新娘同宿,第二天新娘即回门。待到吉日才把新娘请来,从此开始夫妻生活。婚嫁忌打雷,所以婚期多安排在秋冬季节。

水族还有几个特别的婚俗:

洞房对歌:水家人的习俗,新娘出阁不兴拜堂,也不准闹洞房。但当晚男方青年歌手们可以找女方陪娘对歌。对歌时,男歌手只能在洞房外面唱,女方歌手就在洞房里面唱,一里一外,一唱一答。所唱的歌都是传统古歌,不能乱编唱。场面严肃而热烈。唱到深更半夜,男家就摆酒席请歌手们吃夜宵,双方就在酒席边相对而坐,继续对唱,欢歌达旦。

哥弟送亲:水族姑娘出阁,必须有亲哥弟或堂哥弟陪同往返。按习俗新娘出大门两脚不能着地,就由弟弟打伞,哥哥背出家门。然后与陪娘一道步行。若在途中遇到重踩别人脚印的时候,哥弟又需背新娘走过交叉路口。进入男方家门时,仍由哥弟两人,一个打伞,一个背新娘进门。这种习俗,体现兄弟姊妹互相关心的手足深情,亦为水家人独有。

新娘拜井,挑水认亲:新娘到男家的头一两天,要去拜井,这是水家的例规。抽空邀约几个亲姑娘一道悄悄地去拜井,一则了解水井的位置和远近,二则为几天后挑水认亲作好思想准备。有的地区新娘去拜井时,必须随身带去两个鸡蛋放在水井里,若两个蛋是相依相靠,就说明夫妇白头到老,姻缘美满。待新娘回门归来,就履行挑水认亲义务。由新郎妹妹陪同,挑着水桶给家族伯叔兄弟每家每户送一挑水,表示认亲。这种习俗至今仍然保持不变。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  

(一)唐朝婚姻制度概况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律》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和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并规定了“报婚书”、“有私约”等成立婚姻的具体条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和离”。根据《唐律》规定,官府断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二是出现“义绝”的情况,这些由官府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缔结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唐律》关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传统的“三不去”。另外唐律允许寡妇自愿再婚和纳妾。  

(二)唐朝婚姻制度的特点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盛唐时期社会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法律健全,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盛世,唐朝的一派繁荣景象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即包容性和开放性。  

第一,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  

经历了南北朝以来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上相互承认和接受,民族之间彼此通婚的现象也相对增多,唐政府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身关陇军事贵族,流淌着鲜卑族的血液,是胡汉通婚的融合体,虽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但在实际生活中受礼法的限制却不像后朝那样严密。其统治集团的重臣长孙无忌、宇文融等都是汉化很深的鲜卑族人,阿史那杜尔、李光弼等高级将领也都是其他少数民族,唐初的统治者具有远大的政治韬略,对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持开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间的包容性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间的通婚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对礼教形成一定的冲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趋于开放。  

第二,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  

在唐朝,由于受民族大融合的影响,关于婚姻的礼教相对松弛,人们的婚恋思想相对开放,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贞操观念相对淡薄。唐朝离婚较为常见、再嫁不为失节,正如有学者所言,唐人“似乎不懂得如何去掩饰和压抑自己的欲望和追求,相反,他们要让这种欲望正常的表现出来。”在唐朝,和离,寡妇改嫁,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择偶,纳妾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特点。  

二、唐朝缔结婚姻的制度  

(一)实质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等。  

第一, 缔结婚姻关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  

所谓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它是在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后世一直沿用。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凡亲王可有孺人2人(相当于正五品官阶)、媵10人(相当于正六品官阶);郡王以及一品官可有媵10人(相当于从六品官阶);以下递减,至五品官可有媵3人(相当于从八品官阶),六品官以下至庶人的侧室就只能称之为妾,没有官阶身份。《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有妻者不得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关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确认父母及尊长的主婚权。在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男女无媒不交”。秦朝以后这些礼制规范被以法律形式确认父母意志是子女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唐朝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又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唐朝,父母还可以强迫守寡的女儿改嫁。《唐律》也维护“媒妁之言”在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可见,媒妁就是成就男女婚姻关系的媒介,《豳风·伐柯》说:“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唐律已正式将媒人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议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也有“嫁娶有媒”的规定,可见媒人是成立婚姻关系不可缺少的条件。《唐律·户婚律》中“嫁娶违律条”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缔结婚姻关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  

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但对于同宗异姓,因“祖宗迁易,年代浸远,疏源析本,罕能推详”,而“不在禁例”。另外,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对音同字异之姓,如“杨”与“阳”之类,都不得为婚。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  

(二)形式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主要有:“报婚书”、“有私约”和“六礼”程序等。  

所谓“婚书”是指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唐律疏议》卷13“许嫁女辄悔”条:“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辄悔者,杖六十”,并且“婚仍如约”。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  

所谓“私约”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唐律疏议》对私约作了解释:“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本约相校倍年者;残疾,谓状当三疾肢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仍然遵循传统的“六礼”程序。《唐律疏议》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娶则二仪”,“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属合法婚姻,说明六礼仍是唐朝结婚的必经程序。所谓“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的第一个程序是“纳采”,传统的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第二个程序是“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第三个程序是“纳吉”,即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人授。”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第四个程序是“纳征”,即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唐高宗时曾规定不同官品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第五个程序是“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有阙祥,亲迎于渭。”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  

(三)缔结婚姻的限制  

《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嫁娶违律”,二是  

“违律为婚”。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后娶等规定。  

第一,嫁娶违律。唐律规定的嫁娶违律的情形主要包括居父母丧嫁娶,居夫丧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等三种。根据“礼”的规范,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嫁娶是“不孝”,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是“不义”。《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父母被囚禁嫁娶”条:“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丧主婚”条:“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一百。”很明显,唐律关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体现了礼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  

第二,违律为婚。唐律规定的违律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同姓为婚、五服以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与监临女为婚,妄冒为婚以及恐吓、强娶为婚等。  

《唐律疏议》规定五服以内亲属不得为婚,“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者,及娶同母异父妹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诸当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唐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为婚,目的是为防止道德沦丧,维护礼制。  

为维护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贱为婚。《唐律疏议》卷14《户婚下》说:“诸杂户不得与良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杂户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两等。”唐朝实行“当色为婚”制度,即要求门当户对,《唐律疏议》卷14“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条曰:“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  

《唐律疏议》卷14“娶逃亡女”条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赦免罪者,不离。”《唐律疏议》卷14“监临娶所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妄冒为婚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而为的婚姻,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恐吓、强娶为婚亦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即应为婚,虽已纳聘,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长孙无忌对“强娶者”解释曰:“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此外,唐令规定不得先奸后娶,“假令,先不由主婚,和合通奸,后由父母等立主婚已讫后,先奸通事发者,纵生子孙犹离之耳。常赦所不免,悉赦除者,不离。唐令犹离者非。”这一规定出于维护礼制的目的,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  

三、唐朝解除婚姻的制度  

(一)强制离婚  

唐朝的强制离婚分为“断离”与“出妻”两种方式。所谓“断离”是指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唐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由官府断离,第一种情况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第二种情况是出现“义绝”的情形。有关“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情形上文已有详述,这里不作重复。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唐律疏议·户婚》解释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并以此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了“义绝”的具体情形:“(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出现“义绝”的情形,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双方一定处罚,《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所谓“出妻”是指男方单方面休弃妻子的行为。唐朝仍然沿用传统的“七出”作为丈夫强制离婚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中有“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妻子犯“七出”之条,男方即可提出休妻,无需官府判决,只要作成文书,由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唐律则规定凡妻子犯无子、*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之一者,由丈夫强制离异。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和离”、“两愿离”,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可见,唐朝法律是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但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书,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敦煌文书中就有载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的和离协议书。在我国古代,唐律首创了“和离”制度,这是唐朝政治开明在法律上的一个体现,这对减轻妇女因婚姻关系造成的痛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三)解除婚姻的限制  

唐律对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传统的“三不去”。《大戴礼记·本命篇》中说:“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户婚律》认为“三不去者”,谓“一经持姑舅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可见如果妻子未犯“七出”或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处罚,但如果妻子犯“恶疾”及“奸”则“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  

“三不去”是对男子随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限制,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体现了儒家仁义精神和礼制对法律的影响。  

四、对唐朝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礼法关系是唐律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婚姻制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在唐律中,婚姻的缔结、解除、惩治违律为婚和罪名的设立等都渗透了礼的因素。例如,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礼”程序、;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违律为婚中“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诸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醉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诸有妻者,更娶妻者,徒一年,妾减一等”又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各正还之。”以上这些规定或者直接移用礼教规范,或者体现礼的精神,体现了唐朝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二)体现了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  

在唐朝妇女的地位有所提升,这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罕见的。唐朝妇女受束缚较少,“一女不事二夫”等贞节观念较为淡薄,也无“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而且出现“男到女家成婚”和“夫从妻居”的现象。在婚姻制度上,唐律除规定“三不去”外,和离、改嫁、再婚均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以再婚为例,唐朝允许寡妇再嫁,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令:“孀居服纪已除,并需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其鳏夫年六十、女年五十以上,及妇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老抑以嫁娶……鳏寡数量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唐律疏议》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还前家,娶者不坐”。唐朝以诏令的形式允许并鼓励寡妇再嫁,并把寡妇数量的减少作为地方官吏政绩考核标准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促进人口的增长,发展经济,但实际上对正统妇女贞节观念也是一种冲击,有利于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放,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  

(三)体现了民族文化的互化融合  

唐朝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唐朝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生于关陇贵族,是胡汉融合的产物,既受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影响,又深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因此在对待民族文化的问题上较为开明,各民族之间的习俗相互影响,反映在婚姻关系上,表现为民族间互通婚姻的现象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互相承认和接受,这些又促进了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融合;在此背景下,儒家的伦理纲常受到一定的冲击,礼教相对松弛,世风开放,贞操观念淡薄,这些都是民族文化互化融合的表现。  

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唐朝的婚姻制度由于受封建礼教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中不乏一些良法美制,有利于稳固封建家庭秩序。科学总结我国唐朝的婚姻制度,借鉴其合理之处,吸收其经验教训,以期对健全我国当代婚姻制度能有所启示。在建设我国当代婚姻制度的过程中,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与开放性特点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它启示我们不仅要借鉴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合理成分,还要借鉴国外有关婚姻制度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多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要注重婚姻制度的灵活性,允许一些变通性的规定;唐朝婚姻制度强调保护妇女权益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亲情和谐的传统美德,在当代对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一)婚姻缔结的原则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达到“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并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常。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六礼

六礼: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

七出,又叫“七去”。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四)离婚的三种限制条件:三不去

“三不去”的具体内容: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

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自古以来,婚姻都是人生之中的头等大事。它不仅是男女双方情感互动的最佳体现,也是人类社会延续繁荣下去的必要行为。

无论是从客观还是主观角度来看,人类社会都是离不开婚姻的。然而,在古代的社会体制之下,人们的思想、行为往往受到较大限制,婚姻也不例外。

婚姻的缔结很多时候并非出于男女双方的两情相悦,而是别有用心,汉代重亲婚姻便具有这个鲜明的特点。

一、汉代重亲婚姻具有政治与经济两大目的

1、以高官贵族为主要群体的政治联姻

说到汉朝皇室内部的政治联姻,就不得不提到吕后。刘邦死后,为了更好地把控朝政,同时控制汉惠帝。

"吕太后欲为重亲,以公主女配帝为皇后",选择将自己的外孙女嫁给自己的儿子。此后在为少帝刘弘缔结婚姻时,也将结婚对象的选择放在了自己的家族当中。

太后本身就已经拥有滔天的权势,此时还将自己的家族中人抬上了皇后贵妃的位置,外戚势力一下子就得到了增强。此后这一习惯被其他皇后继承下来,在汉朝历史当中屡见不鲜。

值得一提的是,东汉贵妃基本就来自于少数几个有立国之功的家族,与西汉的外戚势力有着较大区别。

而除了这种皇室内部的亲上加亲,当时的封王也是重要群体。出于巩固统治的目的,刘邦建立汉朝后实行郡国并行制,形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势力并立的局面。

吕后为了更好地掌控朝政,自然需要将这些势力牢牢拉拢,主要方式就是靠的联姻;诸侯王们为了使自己的地位更进一筹,对这种联姻也来者不拒。

另外,诸侯王们由于本身地位显赫、身份尊贵,一些已经与他们有所姻亲关系的家族,仍然会促使同族女子再度与他们结婚。

如"(定陶恭王)王后姓张氏,其母郑礼,即傅太后同母弟也",再度加重了这种重亲婚姻现象。从这个角度来看,古代婚姻实在缺乏伦理监管。

最后,汉朝与以匈奴、乌孙为代表的少数民族之间的和亲也是不可忽视的情况,如当时乌孙就曾向汉朝表达过这样一条请求:愿以汉外孙元贵靡为嗣,得令复尚汉公主,结婚重亲。

皇室贵族们作为天生就享有特权的群体,尚且在联姻以巩固自身权势上如此上心,身份地位有较大波动的官僚豪族们在这方面自然也不输太多。

不同家族之间往往会出现较为长久频繁的联姻现象,如"郑崇,本高密大族,世与王氏相嫁娶。

师古曰:女嫁王家,男又娶也"女子嫁过去,男子又娶进来,两族之间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发紧密。

在日后的发展之中互相扶持帮助。东汉时期这种现象更加普遍,尤以刘秀发迹之地——南阳周围最为兴盛。

2、经济的考量是人们本身追求的现实目标

西汉初期,在一众建国功臣当中,大多出身都较为普通乃至贫寒,稍好者就连吕后也都曾进行过不同程度的农业劳作。

在多年的打拼当中,这群王公大臣们颠沛流离、难得安稳;而在一统天下、掌控国家后,在心理上自然对金钱享受有着更深的欲望。

因此,虽然王公贵族们之间的和亲有着更为强烈的政治目的,但对富贵的追求也是一个需要着重考量的因素——毕竟只有在与自身家族拥有同等地位的其他家族才能享受到同等的社会资源。

同时,经历过秦朝统一六国的战争和楚汉相争后,社会阶级已经进行重组,只有实打实建立过具体功勋的人才能够跻身上层阶级。

再加上多年战争后所引发的社会荒废、民生凋敝,人们对金钱的追求之心相比以往也更胜一筹,甚至在民间都已经出现了"娶妇嫁子,非有权势,吾不与婚姻"的现象。

而能够最好实现飞上枝头变凤凰的方式,便是依靠婚姻。纵观汉朝诸多皇后贵妃,出身贫寒者不在少数,她们都是怀着改变自身命运的念头才来到皇宫这块是非之地。

二、重亲婚姻为汉朝政治带来了深刻影响

作为重亲婚姻的提倡者和执行者,以吕后为首的吕氏家族的权势在当时的汉朝政坛当中不断提升。

对内,吕后巩固了汉惠帝的位置,将一众开国大臣全部压制下去,"汉大臣皆故高帝时大将,习兵,多谋诈,此其属意非止此也,特畏高帝、吕太后威耳"。

对外,它通过拉拢、监视的方式也将封国势力牢牢掌控在手中,从而维系了中央政权的稳固。

可以说,在诸多隐患还并未根除的汉朝初年,吕后所施行的一系列手段都是具有一定价值的。

当然,后面所引发的结果也是相当恶劣的——外戚势力的过于庞大最后甚至压制过了刘氏皇权,并最终引发了一场危险的夺权战。

西汉在外戚的应对上尚且是幸运的,东汉则显得更为悲剧。由于东汉皇帝大多早夭,导致皇太子还未长大就需要继位登基,以皇后为代表的外戚势力自然就有了插手政治的机会。

而皇帝们长大后若想要夺回政权,就必须借助宦官势力,但很快又早夭。如此循环往复之下,东汉政治很快陷入黑暗腐败的境地当中。

除了这种皇室贵族们之间的联姻外,地方豪强之间的多重联姻也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他们本身就已经拥有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势,强强联合之下直接垄断部分政治并不断剥削压迫本地民众。

广大平民们既缺乏政治晋升的空间,也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最终落得个妻离子散、颠沛流离的结果。如果中央政府无法出台有效政策,只会是这种情况不断延续。

三、总结

总而言之,汉朝重亲婚姻的盛行既是古代封建政治体制之下的一种常态,也是当时特殊的国情和社会环境所造就。

虽然这些现象大多只是发生在离平民们较远的上层社会,但它所引发的影响对社会来说却是全方面、无人可以避免的。

虽然汉朝国力强盛,但终究敌不过这样的侵蚀,只能消散在历史长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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