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有什么不足

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有什么不足,第1张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因认为含有背夫之责,故其刑比有妻更娶仅徒一年为重。

  五代时沿用唐律,但周世宗时对重婚罪更加重了处罚,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父母主婚者独坐父母;娶者如知情,则与同罪;娶而后知,减一等,并离之。

  当然,如前所述,在封建社会中本质上还是实行一夫多妻,只是除一个“正室”外,其他以妾、婢、奴的名义出现罢了。

  关于婚姻形式,唐代是提倡聘娶婚的,这与它的前世和后世都是相似的。观于唐、宋、明、清各律对于婚姻的请求,以曾否设定婚书或授受聘财是断,而所谓聘财并不拘多少,即使聘财只是绢帛一尺也算数,可见这和买卖婚并不相同;当然,如果贪索巨额聘财,那么婚姻的性质就变了。所谓聘娶婚,一般总是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联结在一起的,往往并不征求当事人同意。如唐朝的李林甫设宝窗于厅壁,遇有贵族子弟入谒,使六女于窗中自选其可意者,这只是以貌选其婿,实在是一个例外。但即使自己选中了,还是要通过父母出面而聘娶的形式来最后解决问题。正因为提倡聘娶婚,所以法律上明禁其它一些婚姻形式

中国古代有一个很特殊的人群,一般我们称他们为太监,皇宫之中服侍皇帝、后妃们的,除了宫女,就是这些宦官了。宦官与官宦,虽然只是颠倒了两个字的顺序,但是代表的含义却可以说是天壤之别。在我们看来,太监已经是不可能娶妻的,然而在唐朝时期,却出现了与我们认知完全相反的事情,有太监竟然能够娶到妻子,这是怎么回事

在我国的古代封建社会中,宦官(即太监)是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宫服侍皇宫内的皇帝、皇后及各位嫔妃们,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他们在进宫前已遭阉割,故已经不能称为男人,也就没有什么可能娶妻生子之说了。

到唐朝的时候,虽然说大唐盛世带来了各方面的繁荣,可是,在唐朝也出现了一个奇事,那就是有两位大太监公然娶妻,这是不是很令人称奇呢

据记载,我们熟悉的服侍唐玄宗的大太监高力士便是唐朝第一位公然娶妻的宦官。

高力士(683-762年),本名冯元一,11岁时由于其父受到岭南流人谋反牵连而遭抄家,那时高力士年小,虽免死却被阉割后送往宫中,先期服侍过武则天,后来与李隆基联系密切,并连续两次辅佐李隆基发动宫廷政变杀死韦后、太平公主,确保李隆基顺利登上帝位。

开元元年(713年),高力士因功被唐玄宗加封右监门卫将军,知内侍省事,高力士因而被唐玄宗看做心腹,甚至说出:“有力士管事,我才能睡的安稳。”

自此,高力士权倾朝野,朝廷内外大臣纷纷讨好高力士,就连我们熟知的显赫一时的李林甫、杨国忠、安禄山、高仙芝等人也都巴结高力士。太子李亨也称高力士为二兄,其他诸王、公主等对高力士更是尊敬异常。

高力士以一个太监的身份而达到了如此显赫的地位。在京城,他看上了一个叫吕玄晤的女儿,这个吕玄晤在京城长安是一个文案小吏,他的女儿吕国姝容貌秀美,举止端庄。

有一次,高力士偶然碰到吕国姝,认为她是仙女下凡,遂向吕玄晤提亲,吕玄晤自然不敢不答应。于是,高力士正式迎娶吕国姝。

随即,吕玄晤升为少卿,不久又出任刺史,吕国姝的兄弟也都做了官。后来,吕玄晤的妻子去世,高力士亲自为岳母操办了隆重的葬礼,朝中的文武百官也争相赠送祭礼。从吕府到吕夫人墓地之间的道路上,送葬的车马相接,排场不亚于王侯将相的葬礼。这一现象又生动地诠释了“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白居易的《长恨歌》)

高力士开了这么一个太监娶妻的先例,后面效仿的宦官也就出现了。第二个娶妻的太监是李辅国,并且,他娶的还是京兆尹元擢的女儿元春英。

李辅国(704-762年),他劝说与唐玄宗分离后的太子李亨在灵武即位,成为唐肃宗,并尊唐玄宗为太上皇后,深得唐肃宗的信任,权倾朝野,朝臣都不敢直呼他的官名,而是尊他为“五郎”。宰相李揆以晚辈之礼待之,称之为“五父”。

李辅国后来又拥立唐代宗,唐代宗效仿周文王,尊李辅国为“尚父”,加司空兼中书令,故李辅国权势更大,比高力士犹过而无不及。

元擢为了巴结李辅国,在家设宴招待李辅国。李辅国久闻其女元春英是个绝色美女,而且通晓诗文,便要求见见。元擢遂唤女儿出来,李辅国一看就惊呆了!

第二天,李辅国便派人到元府提亲,元夫人知道李辅国是个太监,而且大女儿一倍有余,无论如何也不肯答应,然而元擢即有求取功名之心,又屈于李辅国的权势,便答应了下来。

元春英嫁过去后,元擢的官果然也升了,兄弟们的职位也都提了,只是元春英如同吕国姝一样,守起了活寡,个中滋味又有谁能体会到呢

在唐朝由盛转衰的过程中,奸相李林甫起到了极为关键性的作用。那么,李林甫究竟是怎么发迹的?他为何能得到唐玄宗的宠幸,并能执政长达19年时间?他执政期间都做过哪些坏事,以至于让强盛的唐朝陷入万劫不复之中?

李林甫出身宗室,曾祖父李叔良(长平王)是唐高祖的族弟,祖父李孝斌官至原州长史,父亲李思诲官至扬州大都督府参军,舅父姜皎则是唐玄宗的心腹,官至秘书监。李林甫年轻时生性浮浪、不学无术,个人形象很差,但却深得舅父姜皎的喜爱,并靠着他的照顾,由此踏上仕途。等到姜皎因罪被杀后,李林甫又得到宰相宇文融的庇护、提携,得以升任御史中丞、刑部侍郎、吏部侍郎等要职。

李林甫生性阴柔、精于权谋,进入朝堂后,大走“后宫路线”,与唐玄宗的头号宠妃武惠妃、大宦官高力士交情深厚,因此对皇帝的举动了如指掌,每逢奏对都能符合唐玄宗的意旨,因此深得赏识。正因如此,等到宇文融因罪被流放后,李林甫非但没有受到牵连,反而被进拜为宰相,时在开元二十三年(735年)。

此后19年间,李林甫牢牢占据相位,对上蒙蔽皇帝、邀宠固位,对下则排斥良善、蔽塞言路,导致纲纪紊乱、朝政混乱。更要命的是,李林甫为防止汉族藩帅们因战功入朝做宰相,便大力提拔胡人掌兵(胡人不能做宰相),致使安禄山尾大难掉,被认为是使唐朝由盛转衰的最大罪人。天宝十一载(752年),李林甫试图铲除政敌杨国忠,结果以失败告终,由此愤怒、恐惧交加,最终致病而死。

李林甫死后,杨国忠诬陷他谋反,被蒙蔽的唐玄宗大怒,下令削夺李林甫的官职,抄没其家产,诸子及党羽皆被罢官、除名,并远流荒蛮之地。紧接着,唐玄宗又下令将李林甫的棺木劈开,挖出其口中所含的明珠,并剥下他身穿的金紫朝服,然后改用小棺,以庶人之礼安葬,极尽羞辱之能事(详情见《资治通鉴·唐纪三十二》)。

看《长安十二时辰》了解唐朝历史,在剧中一心想攀龙附凤的元载,想通过娶富家之女飞黄腾达,改变自己的人生,他甚至想通过娶寡妇来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那么人们不禁疑问,唐朝婚姻制度那么开放吗,女子可以离婚吗?女子在婚姻选择上有自主权吗?

我们先了解一下唐朝妇女婚姻自主状况,来看看唐朝妇女可以通过哪种方式离婚。

《开元天宝遗事》记载“李林甫女六人,求之不允。林甫厅事壁间有一小窗,饰以杂宝,幔以绛纱。常日使六女坐于窗中,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太平广记》记载唐朝妇女为自己择夫之事“聂隐娘者,唐贞元中,魏博大将聂锋之女也,忽值磨镜少年及门,女曰:“此人可与我为夫。”父不敢不从,遂嫁之。”

通过以上事例可知,唐朝婚姻自主性较高,某些室女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选择自己结婚对象。

唐朝妇女虽然在婚姻选择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并不是完全自主的,是在一定门当户对的基础上加以选择的,遇到比较开明的父母会尊重女儿的意见,在一定条件下尊重她们的选择。

唐朝妇女的离婚制度,共分三种形式,除了以上所讲的“七出”外,还有官府断离和离制度。

根据《唐律疏议》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则由官府撤销其婚姻关系,强制离婚:

官府断离:

1禁为婚妄冒,在唐朝婚配礼仪中必须有媒人作保,男女在订婚时应当签个婚书,按约行事,不得欺骗,如果男方或女方,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比如年龄、身份、身体状态,或者以次充好,假冒顶替等行为,就是故意欺骗,与婚书约定不符,即为妄冒为婚,官府就可以按照唐律来采取民事或刑事手段处理。如遇到已婚的,则官府强制其离异。

2禁有妻更娶

《唐律疏议》关于有妻更娶条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唐律规定一夫只能娶一妻,若有妻子再娶就犯重婚罪,男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采取欺骗手段而犯重婚罪的,罪加一等;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处罚,但仍需离异。我们要分清唐朝的一夫一妻制,妻子是礼法意义上的妻子,并不是小妾。一夫一妻制,事实上是一妻多妾制。这主要是因为,封建宗法比较重视嫡出和庶出之别,因为这涉及到爵位和财富的继承。

3禁止同姓为婚

按照《唐律·户婚律》,具体规定为亲属不婚,即五服内亲不得为婚;外姻有服和外姻无服的亲属,尊卑之间不得结婚;禁娶同父异母的妹妹,禁娶妻前夫之女;禁止娶曾为袒免亲之妻,袒免亲是指五服之外的亲属。唐律非常重视同姓不婚这传统伦理,也是出于对婚姻生子血统纯正的考虑。

4禁娶亲属妻妾

唐朝虽然很开放,却也是一个极端重视伦常的社会,妇女与夫家亲属之间绝对不允许联姻的,即使她丈夫已死,也不能嫁给夫家亲属,只能改嫁外姓,否则要治罪,即使成婚的也要强制离异。不过这种禁忌,仅限于夫家同宗亲属,在外姻中并没有加以限制;在唐代特别是在农村,百姓家贫无力筹办婚资的情况下,兄收弟妻,弟收兄嫂还是很普遍。

5禁良贱为婚

《唐律》记载,“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正还之。”

在等级森严的唐朝社会,为了维护礼教和国家统治秩序,不允许以良贱为婚,如果主人替奴婢娶良人女为妻,则要对主人进行惩罚,并强制离婚。

6禁临临官娶临临女

在唐朝,禁止临临官娶临临女为妻妾,除此之外,临临官与部下的婚姻,临临官与百姓的婚姻规定很严格的,并不是能随便联姻的。

义绝制度:

义绝是指丈夫对妻子及家族,或者妻子对丈夫及家族有严重的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朝廷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夫妻离婚。

《唐律疏议》记载“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

唐朝对义绝离婚的规定非常具体化,在大多数情形下,凡符义绝条件这,夫妇就必须离异,当事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这是一种经官司判断的离婚制度,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民事法律后果。

七出制度:

在唐律中,将“无子去”上升为第一位,可以看出唐朝更加重视婚姻的传宗接代功能;对无子出妻的年龄限制也有了明文规定,女子年龄在五十岁以上者,并且长期不育,丈夫才可以休妻,若未到绝育期,丈夫是不能随意对妻子提出离异的。

和离制度:《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夫妻感情不和,两不厢情愿者,可以离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可以共同提出离婚,这比“七出”制度要进步得多,“七出”制度只能有男子提出离婚,女子是被动的。和离制度是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是以父母做主为前提的;但唐律对于女子提出的和离,在某种条件下也是合情合理的照顾,刘荣女方父母年老有病,家中无人照顾;丈夫身患“心疾”等精神性的严重疾病;丈夫离家出走,长期杳无音讯的;丈夫死亡后,妻服丧期已满的,均可提出离异。

综上所述,唐朝离婚制度有官府断离,七出制度,和离制度,特别是和离制度对女权有了更进一步的维护,在夫妻共同意愿下,在双方父母做主下,妇女还是能够平和实现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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