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现场求婚的方式是否合适?

演唱会现场求婚的方式是否合适?,第1张

关于演唱会现场求婚的行为,我个人并不反感。实际上,这是一种表达爱意的方式,有时也是很感人的。然而,这种行为也可能给其他观众带来不适,特别是当求婚过程过于复杂或影响到表演的进行时。

关于在演唱会现场求婚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选择:

1 事先与表演者或工作人员沟通:在求婚前,可以提前与表演者或工作人员沟通,寻求他们的支持和协助。这样可以确保求婚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减少对其他观众的影响。

2 选择适当的时机:选择合适的时机求婚,可以让观众更容易接受。例如,在表演过程中的某个高潮时刻,或者在表演结束后的互动环节中,都是比较合适的时机。

3 保持低调:尽量保持求婚过程的低调,避免过于张扬的举动,以免影响其他观众的观感。

关于学校禁止学生雨天打伞的做法,这种规定是否合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

1 安全隐患:雨伞可能会被风吹翻,对学生和其他行人造成安全隐患。特别是在雨天,地面湿滑,撑伞行走容易发生意外。

2 影响交通:雨伞遮挡视线,容易导致学生在过马路时发生意外。同时,撑伞行走可能会阻碍其他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3 维护校园秩序:雨伞容易造成地面积水,给校园卫生和秩序带来负担。

4 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禁止雨天打伞可以让学生养成自觉遵守规定的习惯,提高自律意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学生有特殊健康状况(如心脏病等),需要在雨天撑伞遮雨,学校应考虑允许学生携带雨伞。在实际操作中,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既保障学生的安全,又维护校园秩序。

作为AI助手,我并没有个人喜好或价值观。然而,演唱会上求婚行为是否合适需要考虑到许多因素。一方面,这种行为有可能给演唱会的其他观众带来影响和困扰,打扰到观演体验;另一方面,一些人可能认为在节日庆典或浪漫场景中求婚是个不错的选择。

如果要在演唱会上进行求婚,建议提前与演出主办方联系,了解相关规定和安排,选择合适的时机和方式,尽可能不去打扰别人的观演体验,并确保不违反任何演唱会规定或现场管理措施。此外,还应该合理考虑双方的感受、未来计划和家庭财务状况等各种因素,做出理性和明智的决策。另外,在演唱会上有一些不打扰别人的求婚方式,例如在表演区域之外寻找合适的场地,在私密和浪漫的氛围里完成求婚仪式。这样既能展示你的爱意和创意,也尊重其他观众的权益,保证人身安全。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都应该遵循开放、自由、平等、和谐的原则,做出理性决策,追求真正的幸福。当然,在做出求婚决定之前,应该认真考虑双方是否已经达成共识,对于婚姻的期望和理想是否一致。除此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家庭背景、性格特点、职业规划等实际情况,避免因为激情或冲动而做出错误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更要注意表达方式和行为举止是否得体、尊重对方的意愿和选择。

有人说李承铉一百条微博中就有七十七条微博是关于戚薇的。我觉得他们两人感情这么好是因为他们互相相爱,也是他们两人的相处方式有关。并且从他们两人的生活中看,就知道他们的感情非常好,而且平时的矛盾也很少,并且他们在一起也有好多年了,但是看起来就像是一直在热恋当中。他们两人的平时生活看起来非常的甜蜜,让旁人很是羡慕。并且他们两人的颜值还非常高。

其实戚薇和李承铉是通过拍摄电视剧认识的,他们当时还只是普通的朋友的关系。后来通过慢慢的熟悉和认识,也互相有了好感。所以李承铉就开始追求戚薇了,很快的他们就在一起了。然后他们就觉得关系可以更进一步了,所以后来在国外的时候,李承铉就背着戚薇,将她的亲朋好友全都请来了,并且也为戚薇布置了一个非常美好的求婚场地,然后在所有亲朋友好的面前,向戚薇求婚了。

很快他们两人就结婚了,结婚之后他们的生活非常幸福,不久之后就有了一个非常可爱的女儿。不过为了照顾女儿,李承铉主动放弃了工作,只为了更好的照顾女儿,而戚薇则继续在外工作。这样的生活模式是跟很多家庭的不一样的。因为在很多家庭中特别是有了孩子之后,一般都是女性在家相夫教子,而男性就会出去工作。所以这也体现出了他们不一样的爱情。

而且在给Lucky起名字的时候,他们还闹了一个笑话,当时李承铉还准备直接给他们的女儿起的名字叫李戚薇,从这件事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爱情有多好了,而且李承铉对戚薇和Lucky有非常好的耐心和爱心。所以我觉得他们的感情非常好,令人羡慕。

这个我是不能接受的。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对于是否要求婚这个问题,应该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因此,如果双方都认为不需要求婚就可以结婚,那么这也是可以接受的。在婚姻中,双方都应该尊重彼此的意愿和决定。

如果一方认为。需要有求婚仪式来证明对方的爱意,而另一方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没必要认真。那就说明男方,并不是真的很喜欢你,连这点小小的要求都无法达成共识,那以后的道路携手前行还可能嘛。

如果双方都不太在意求婚仪式,那么男方在领证后补给爱人求婚仪式也是可以接受的。求婚仪式在婚姻中的作用并不是必须的。有些人认为求婚是一种浪漫的仪式,有些人则认为求婚只是形式主义。

因此,如果双方都不太在意求婚仪式,那么男方在领证后补给爱人求婚仪式也可以接受。

这样做可以表达男方对爱人的爱意,也可以增加婚姻的仪式感和浪漫气息。

无论你是否能接受这种不求婚就结婚的方式,最关键的是你需要和伴侣沟通明确各自的期望和想法,共同制定婚姻规划和愿景,确保婚姻能够从一开始就走上正确的轨道。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都希望每对恋人都能够穿着婚纱和礼服,在浪漫的仪式的见证下建立一个幸福的家庭。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  

(一)唐朝婚姻制度概况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律》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和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并规定了“报婚书”、“有私约”等成立婚姻的具体条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和离”。根据《唐律》规定,官府断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二是出现“义绝”的情况,这些由官府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缔结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唐律》关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传统的“三不去”。另外唐律允许寡妇自愿再婚和纳妾。  

(二)唐朝婚姻制度的特点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盛唐时期社会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法律健全,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盛世,唐朝的一派繁荣景象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即包容性和开放性。  

第一,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  

经历了南北朝以来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上相互承认和接受,民族之间彼此通婚的现象也相对增多,唐政府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身关陇军事贵族,流淌着鲜卑族的血液,是胡汉通婚的融合体,虽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但在实际生活中受礼法的限制却不像后朝那样严密。其统治集团的重臣长孙无忌、宇文融等都是汉化很深的鲜卑族人,阿史那杜尔、李光弼等高级将领也都是其他少数民族,唐初的统治者具有远大的政治韬略,对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持开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间的包容性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间的通婚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对礼教形成一定的冲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趋于开放。  

第二,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  

在唐朝,由于受民族大融合的影响,关于婚姻的礼教相对松弛,人们的婚恋思想相对开放,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贞操观念相对淡薄。唐朝离婚较为常见、再嫁不为失节,正如有学者所言,唐人“似乎不懂得如何去掩饰和压抑自己的欲望和追求,相反,他们要让这种欲望正常的表现出来。”在唐朝,和离,寡妇改嫁,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择偶,纳妾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特点。  

二、唐朝缔结婚姻的制度  

(一)实质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等。  

第一, 缔结婚姻关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  

所谓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它是在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后世一直沿用。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凡亲王可有孺人2人(相当于正五品官阶)、媵10人(相当于正六品官阶);郡王以及一品官可有媵10人(相当于从六品官阶);以下递减,至五品官可有媵3人(相当于从八品官阶),六品官以下至庶人的侧室就只能称之为妾,没有官阶身份。《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有妻者不得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关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确认父母及尊长的主婚权。在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男女无媒不交”。秦朝以后这些礼制规范被以法律形式确认父母意志是子女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唐朝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又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唐朝,父母还可以强迫守寡的女儿改嫁。《唐律》也维护“媒妁之言”在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可见,媒妁就是成就男女婚姻关系的媒介,《豳风·伐柯》说:“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唐律已正式将媒人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议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也有“嫁娶有媒”的规定,可见媒人是成立婚姻关系不可缺少的条件。《唐律·户婚律》中“嫁娶违律条”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缔结婚姻关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  

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但对于同宗异姓,因“祖宗迁易,年代浸远,疏源析本,罕能推详”,而“不在禁例”。另外,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对音同字异之姓,如“杨”与“阳”之类,都不得为婚。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  

(二)形式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主要有:“报婚书”、“有私约”和“六礼”程序等。  

所谓“婚书”是指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唐律疏议》卷13“许嫁女辄悔”条:“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辄悔者,杖六十”,并且“婚仍如约”。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  

所谓“私约”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唐律疏议》对私约作了解释:“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本约相校倍年者;残疾,谓状当三疾肢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仍然遵循传统的“六礼”程序。《唐律疏议》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娶则二仪”,“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属合法婚姻,说明六礼仍是唐朝结婚的必经程序。所谓“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的第一个程序是“纳采”,传统的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第二个程序是“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第三个程序是“纳吉”,即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人授。”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第四个程序是“纳征”,即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唐高宗时曾规定不同官品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第五个程序是“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有阙祥,亲迎于渭。”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  

(三)缔结婚姻的限制  

《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嫁娶违律”,二是  

“违律为婚”。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后娶等规定。  

第一,嫁娶违律。唐律规定的嫁娶违律的情形主要包括居父母丧嫁娶,居夫丧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等三种。根据“礼”的规范,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嫁娶是“不孝”,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是“不义”。《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父母被囚禁嫁娶”条:“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丧主婚”条:“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一百。”很明显,唐律关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体现了礼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  

第二,违律为婚。唐律规定的违律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同姓为婚、五服以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与监临女为婚,妄冒为婚以及恐吓、强娶为婚等。  

《唐律疏议》规定五服以内亲属不得为婚,“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者,及娶同母异父妹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诸当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唐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为婚,目的是为防止道德沦丧,维护礼制。  

为维护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贱为婚。《唐律疏议》卷14《户婚下》说:“诸杂户不得与良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杂户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两等。”唐朝实行“当色为婚”制度,即要求门当户对,《唐律疏议》卷14“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条曰:“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  

《唐律疏议》卷14“娶逃亡女”条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赦免罪者,不离。”《唐律疏议》卷14“监临娶所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妄冒为婚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而为的婚姻,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恐吓、强娶为婚亦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即应为婚,虽已纳聘,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长孙无忌对“强娶者”解释曰:“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此外,唐令规定不得先奸后娶,“假令,先不由主婚,和合通奸,后由父母等立主婚已讫后,先奸通事发者,纵生子孙犹离之耳。常赦所不免,悉赦除者,不离。唐令犹离者非。”这一规定出于维护礼制的目的,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  

三、唐朝解除婚姻的制度  

(一)强制离婚  

唐朝的强制离婚分为“断离”与“出妻”两种方式。所谓“断离”是指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唐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由官府断离,第一种情况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第二种情况是出现“义绝”的情形。有关“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情形上文已有详述,这里不作重复。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唐律疏议·户婚》解释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并以此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了“义绝”的具体情形:“(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出现“义绝”的情形,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双方一定处罚,《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所谓“出妻”是指男方单方面休弃妻子的行为。唐朝仍然沿用传统的“七出”作为丈夫强制离婚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中有“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妻子犯“七出”之条,男方即可提出休妻,无需官府判决,只要作成文书,由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唐律则规定凡妻子犯无子、*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之一者,由丈夫强制离异。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和离”、“两愿离”,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可见,唐朝法律是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但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书,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敦煌文书中就有载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的和离协议书。在我国古代,唐律首创了“和离”制度,这是唐朝政治开明在法律上的一个体现,这对减轻妇女因婚姻关系造成的痛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三)解除婚姻的限制  

唐律对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传统的“三不去”。《大戴礼记·本命篇》中说:“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户婚律》认为“三不去者”,谓“一经持姑舅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可见如果妻子未犯“七出”或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处罚,但如果妻子犯“恶疾”及“奸”则“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  

“三不去”是对男子随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限制,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体现了儒家仁义精神和礼制对法律的影响。  

四、对唐朝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礼法关系是唐律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婚姻制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在唐律中,婚姻的缔结、解除、惩治违律为婚和罪名的设立等都渗透了礼的因素。例如,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礼”程序、;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违律为婚中“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诸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醉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诸有妻者,更娶妻者,徒一年,妾减一等”又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各正还之。”以上这些规定或者直接移用礼教规范,或者体现礼的精神,体现了唐朝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二)体现了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  

在唐朝妇女的地位有所提升,这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罕见的。唐朝妇女受束缚较少,“一女不事二夫”等贞节观念较为淡薄,也无“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而且出现“男到女家成婚”和“夫从妻居”的现象。在婚姻制度上,唐律除规定“三不去”外,和离、改嫁、再婚均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以再婚为例,唐朝允许寡妇再嫁,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令:“孀居服纪已除,并需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其鳏夫年六十、女年五十以上,及妇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老抑以嫁娶……鳏寡数量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唐律疏议》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还前家,娶者不坐”。唐朝以诏令的形式允许并鼓励寡妇再嫁,并把寡妇数量的减少作为地方官吏政绩考核标准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促进人口的增长,发展经济,但实际上对正统妇女贞节观念也是一种冲击,有利于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放,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  

(三)体现了民族文化的互化融合  

唐朝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唐朝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生于关陇贵族,是胡汉融合的产物,既受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影响,又深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因此在对待民族文化的问题上较为开明,各民族之间的习俗相互影响,反映在婚姻关系上,表现为民族间互通婚姻的现象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互相承认和接受,这些又促进了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融合;在此背景下,儒家的伦理纲常受到一定的冲击,礼教相对松弛,世风开放,贞操观念淡薄,这些都是民族文化互化融合的表现。  

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唐朝的婚姻制度由于受封建礼教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中不乏一些良法美制,有利于稳固封建家庭秩序。科学总结我国唐朝的婚姻制度,借鉴其合理之处,吸收其经验教训,以期对健全我国当代婚姻制度能有所启示。在建设我国当代婚姻制度的过程中,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与开放性特点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它启示我们不仅要借鉴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合理成分,还要借鉴国外有关婚姻制度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多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要注重婚姻制度的灵活性,允许一些变通性的规定;唐朝婚姻制度强调保护妇女权益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亲情和谐的传统美德,在当代对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对于演唱会现场求婚的行为,我会感到反感或不适。这是因为演唱会是一个公共场所,很多人前来欣赏音乐和表演,而不是为了参与求婚仪式。因此,演唱会现场求婚可能会打扰到其他观众的体验和情绪,引起不必要的干扰和麻烦。

如果一定要在演唱会上进行求婚,有一些不打扰别人的方式可以考虑:

1 提前与演唱会主办方联系:如果想在演唱会上进行求婚仪式,可以提前与演唱会主办方联系,了解是否有相关规定和安排。有些演唱会可能会提供求婚服务,帮助安排求婚仪式并确保不会打扰到其他观众。

2 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决定在演唱会上进行求婚仪式,应该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避免在演唱会高潮部分、歌手演唱时或者观众密度较高的区域进行求婚。可以选择在演唱会休息时间、演出结束后或者空旷的区域进行求婚,避免打扰到其他观众的体验和情绪。

3 不过于张扬和浪漫:在演唱会现场进行求婚仪式时,不应该过于张扬和浪漫,避免引起其他观众的不适和反感。可以选择简单、温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心意,例如在音乐和灯光的背景下,向对方表达爱意并送上求婚戒指等。

总之,如果要在演唱会上进行求婚仪式,应该尊重其他观众的感受和情绪,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避免打扰到其他观众的体验和情绪。在进行求婚时,应该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和礼仪,不应过于张扬和浪漫,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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