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渔钩中学事件,怎么回事?

灵璧渔钩中学事件,怎么回事?,第1张

据灵璧警方4月2日通报,3月31日23时许,安徽灵璧县渔沟中学八年级学生徐某某(男,14岁)与同年级学生王某某(男,14岁)在学校宿舍内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致王某某倒地后120医务人员到场抢救,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据查,嫌疑人和被害人在冲突过程中,无其他学生参与。为进一步查明死亡原因,市县两级法医正对被害人进行尸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俗话说,骂人没好口,打架没好手!两个人一旦打骂起来就会失去理智,一发生肢体冲突,就可能下手没轻没重,最后也往往容易酿出悲剧。

看到这则消息我又一次被震惊,才两个14岁的孩子,能有多大的仇恨?让双方大打出手,有一位同学死亡。

14岁的少年正值青春期,又住在同一个宿舍,彼此出现一些小摩擦小矛盾在所难免,同学之间,合则多聚,不合则少聊,有些问题如果实在觉得没办法处理,也可以找老师要求调换宿舍。

何况,同学之间,能有多大的事情?一场悲剧之下,不但毁了自己的家庭,也让另一个家庭陷入了绝望和无止境的痛苦之中。

事件发生后,一名学生家长拿着孩子的遗像站在一学校门前,哭诉称为什么我的孩子会死掉,我小孩14岁,住单间。

据被害学生家长反应,他们长期在外务工,每学期花费800元给孩子在学校申请了单间宿舍。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学校和孩子商量,由嫌疑人支付300元给被害人,二人共同居住,此次就是因为被害人向嫌疑人索要300元,从而引发的案件。

估计这就是警方通报的“琐事”,但是否属实还有待官方确认。如果是这样的话,学校和嫌疑人都存在过错。

学校并非是一个绝对安全的地方,学生们之间可能因为彼此性格不合而出现一些矛盾,一开始是语言上的冲突,到后来可能演变为肢体上的冲突,导致双方都受到伤害。

许多初中生正处在叛逆期,有时候做事喜欢特立独行,甚至在性格上有些孤僻和倔强,处在叛逆期的学生也很容易与周围的同学发生矛盾,因此家长必须要重视孩子处在叛逆期的教育问题。

在抚州,熊新兴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老百姓畏之如虎,谈之色变。熊新兴,绰号“国国”,1967年10月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嵩湖乡邹熊村,初小文化。其父亲是一位木匠,母亲是普通的农村妇女。

熊新兴也做过木匠,他赚点钱就请街头的一些小混混吃喝,有意识网罗了一批人聚在其身边。上世纪80年代后期,熊新兴跟随岳父熊庆堂做起了古董生意。1988年,因走私国家珍贵文物,熊庆堂被判处无期徒刑,熊新兴也被劳动教养3 年。虽然走私文物没有赚到钱,但熊新兴却见了不少世面。

3年后,被解除劳教的熊新兴意识到:要出人头地,必须走出去。随后,熊新兴来到抚州闯荡。1996年,熊新兴在陈小荣的“指引”下,与自己带出来的弟兄们一起在抚州做起了粮食贸易、木材贩运生意。但因不善经营,熊新兴还是没赚到钱。

1996年的2月,熊新兴与嵩湖乡范家村一村民发生矛盾,在抚州恶势力头目廖铁牛的帮助下,熊新兴纠集抚州市另一个恶势力团伙头目张文锋等近百人手持刀枪,杀向范家村,使整个范家村鸡飞狗跳,家家关门闭户。此次行动大长熊新兴的威风,也使他意识到,要在抚州站稳脚跟,必须有自己的势力。于是,他耍尽手段把张文锋团伙收归名下。

熊新兴和张文锋两股团伙势力合流,逐渐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1996年下半年,熊新兴在抚州市先后成立了联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博福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博福公司),公司经理、副经理等职务均由其手下骨干成员担任,使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披上了公司的外衣。

其后,熊新兴等人运用非法手段,逐渐聚敛了巨额资产,熊新兴还成为抚州市临川区政协委员。

熊氏犯罪团伙人数众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组织结构比较严密,熊新兴是该犯罪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其手下张文军、熊建祥、花其辉、唐天安、董啸林等既是组织中的骨干成员,同时又分别在两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等要职,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活动。

1996年10月,因分赃不均,熊新兴与陈小荣反目成仇。陈小荣经常在背后讥讽熊新兴人品差,并扬言要举报熊新兴的非法活动。熊新兴得知后,非常恼怒,先后两次叫其手下殴打陈小荣。但他仍不觉解恨,找机会要干掉陈小荣。199 9年11月12日晚,在熊新兴唆使下,其手下董啸林、董武忠等人设计将陈小荣诱骗到一处民宅,用锄头猛砍其双腿。陈小荣因失血过多死亡。

熊氏犯罪团伙对待无辜群众非常狠毒,稍不顺眼便施以暴行。1996年年底,嵩湖乡范家村青年范某回家过年,只因穿了一身时髦的新衣,便遭熊新兴的侄子、团伙成员熊建祥一顿毒打,熊建祥还用杀猪刀将范某肛门刺穿,致使范某终身残疾。范某此后流落他乡,有家不敢回。

1998年2月17日晚,另一流氓团伙成员廖建阳在抚州赣东夜总会调戏**,激怒了看场子的熊氏犯罪团伙成员付红伟,为此,付红伟大打出手。廖建阳恼羞成怒,纠集唐志凯、黄涛等持砍刀找付红伟报仇。付红伟也纠集了30多人携带枪、铳、刀等分两路对廖建阳一伙实施包围。在马家山将廖建阳打倒在地,并用乱刀将其砍死。

1997年以来,熊新兴等人凭借恶势力开设赌场、诈骗银行、强迫交易,聚敛大量非法资产,并大肆购买枪支、吸收成员,扩充势力,逐步形成“以黑敛财、以财贿官、以官护黑”的局面。另一方面,熊氏犯罪团伙虽然为非作歹,却始终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由此,使得熊新兴在抚州市黑恶势力团伙中声望大增。熊新兴更加有恃无恐,日益嚣张。

1998年至2000年间,熊新兴分别在抚州宾馆、富奇宾馆和其家中开设赌场,胁迫或“邀请”抚州市具有一定实力的私企老板利用假牌、假骰子和遥控器等赌具诈骗巨资,非法获利达500余万元。仅1999年9月的一天,熊新兴即诈赌骗得邓某某127万元,熊新兴获得81万元。

与此同时,熊新兴还指使张文锋、李华、张强等人在抚州市江家村、张家村等地以他的名义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聚敛非法财富。随即,他们利用设赌获取的“利润”,购买各类枪支20余支,大肆扩充势力,武装护赌、追债。

1999年11月,包工头徐某某向熊新兴索要拖欠的工程款。熊新兴以没现金为由,强行用赌博筹码作抵押,并“ 邀请”徐某某在其赌场“玩一把”。结果,徐某某不仅把筹码输了个精光,还欠下熊新兴赌资30万元。因无力偿还赌资,熊新兴指使张国华等人持枪到徐某某工地上追债。在工地上,因追债无果,张国华便放置土制炸弹、朝天鸣枪后扬长而去。随即,熊新兴又指使熊建祥、花其辉等将徐某某押至抚州市火葬场,扬言要将他扔进火炉里活活烧成灰。后来,徐某某的朋友用一辆“三菱”吉普作抵押后才留下他的命。此后,徐某某便流落在南昌的建筑工地上,靠打工为生。

此外,熊氏犯罪团伙还以博福公司的名义非法获取工程项目,强行拆迁,牟取暴利。2004年年初,博福公司在抚州赣东大道开发工程项目,因拆迁补偿费用过低,部分群众不愿意搬迁,熊新兴指使手下采取上门威逼、殴打等手段强行拆毁房屋。一位住户不愿搬迁,结果父子俩被打成轻伤。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不愿搬迁,这伙人在深夜强行入室,连人带被子扔进了垃圾桶。

拉拢官员

在黑道上一番打拼后,熊新兴意识到,要在抚州发展,除了要有足够的势力,还要寻求官员的庇护,为此,他竭力用金钱开道,大肆拉拢、贿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寻求“保护伞”。一些权力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熊新兴出手大方,认为他讲义气,也乐于与他交往。由此,熊新兴在官场上也“吃得开”,并成为抚州市临川区的政协委员。靠着“ 政协委员”这顶帽子,熊新兴更是使出浑身解数,大肆拉拢、腐蚀党政干部。由于其活动能力很强,久而久之,部分官员竟通过熊新兴疏通关系,得到提拔。由此,熊新兴也被称为“地下市长”。熊新兴能做到这些,其建造的联达俱乐部“功不可没” 。

在抚州市西南郊,有一片天蓝色、外型别致、装饰豪华、占地200亩的建筑群,这就是被人们戏称为“江南红楼” 的联达俱乐部,是熊新兴拉拢、腐蚀官员的专门场所。这里只设有一条专用通道,在入口处有座瞭望塔,可以鸟瞰周边全景。其中,网球场、垂钓场、游泳池、桌球馆一应俱全。主建筑为三层别墅,一楼是桑拿、泡脚屋;二楼是餐饮、舞厅;三楼是豪华客房。每逢节假日,各种高级车辆云集,可谓是“高朋满座”。

何辉光,抚州市信用联社主任,在接受熊新兴的贿赂后,很快与之形成利益共同体。何辉光把抚州市信用联社变成了熊新兴的提款机,只要熊新兴需要,随时可以提钱。由于何辉光这条蛀虫的存在,造成国有资金近亿元至今未能收回,严重扰乱了抚州市的金融秩序。

熊新兴也给何辉光帮了忙。1998年4年29日,何辉光指使胡晓兵、杨文忠、胥小明等殴打中国银行抚州分行信贷管理科副科长杨银龙,致其轻伤。抚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此案件进行查处,抓获了胡晓兵、杨文忠,正要追捕胥小明时,熊新兴为帮助何辉光等逃避处罚,找到承办此案的民警许辉,提出让熊建祥顶替胥小明投案自首。许辉同意了熊新兴的要求,在明知何辉光参与了故意伤害案的情况下而不予追查。此后,许辉对熊建祥进行讯问并制作了两份虚假讯问笔录。1998 年5月27日,熊建祥以胥小明之名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许辉建议将其释放。

时任临川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大队长的操宜荣曾两次向熊新兴索贿2万元。1999年年初,熊新兴便在距巡警大队不足50米处公开设赌,操宜荣又向熊新兴索贿30余万元后为其提供保护。

2000年5月,因怀疑16岁的谢某偷盗联达养鸽厂的鸽子,熊氏犯罪团伙成员、熊新兴的哥哥熊安兴将无辜的谢某打死。事后,在熊新兴、熊安兴的贿赂下,个别民警、法医协助其将命案现场伪造成交通肇事现场,致使熊安兴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在熊氏犯罪团伙的“保护伞”的名单中,既有普通民警,也有县级干部,还有待查实的厅级干部。对其“保护伞”,有关方面还在深挖。

恶到尽头终有报。罪恶累累的熊新兴等人,终于被高擎的法律利剑斩除。

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指定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一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下半年至2009年,被告人季建业利用其担任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昆山市长、扬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请托,为其调任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总公司项目合作部经理等事项提供帮助;在担任扬州市委书记期间,接受徐某某的请托,为其所在公司违规承揽太湖文化论坛办公大楼空调设备供应项目提供帮助。2000年4月至2009年底,季建业本人或通过其妻高某某、其女季某、其弟季某某,先后四次收受徐某某给予的人民币770万元、价值27176万元的特灵牌空调2套、价值2939万元的特灵牌空调2套、价值682万元的大金牌空调1套,以及价值713252万元的装修材料,共计折合人民币78960912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二1995年2月至2011年9月,季建业担任吴县县委副书记、南京市长等期间,接受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张某某的请托,为其妻调动工作等事项提供帮助。2010年6月,经张某某决定,季建业以低于市场价人民币502624万元的价格购买旺山墓区墓穴用地153平方米。

  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三1998年底至1999年3月,被告人季建业利用其担任昆山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县市金山石雕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承揽昆山市城市广场路面铺设工程提供帮助。1999年底,季建业在其苏州市家中收受何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四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季建业担任扬州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接受周某某的请托,为其所在公司获取土地使用权等提供帮助。2003年8月和2012年下半年,季建业分别收受周某某给予的3000美元和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44831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五2002年底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季建业担任扬州市长、市委书记、南京市长等职务期间,为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凯运天地”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接受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的请托,为上述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拆迁事宜提供帮助,并为该公司路虎汽车4S店项目用地和违规建设提供帮助。2000年10月至2010年6月,季建业本人或通过其妻高某某、其女季某、其兄季某某,先后九次收受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合计160万元、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瑞雪”图一幅、价值人民币23727947万元的“道奇牌酷搏型”汽车一辆,并以低于市场价人民币545709万元的价格购买朱某某公司开发的别墅一套,共计折合人民币241298847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六2003年底至2004年3月,被告人季建业担任扬州市长期间,接受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扬州迎宾馆1号楼改造工程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季建业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祝某,先后三次收受朱兴良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和代为支付的装修、家具费用2143585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4435851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七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被告人季建业担任扬州市委书记期间,接受特定关系人祝某的请托,为南京三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苏北人民医院空调设备供应项目提供帮助。2006年12月,季建业通过祝梅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某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案情简况

  原告:徐某,女,17岁,同堂村村民,高中学生。

  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倪振杨 律师

  被告:王某,夏黄村村民,原告生父。

  被告:金某,夏黄村村民,原告生母。

  被告:徐甲,同堂村村民,原告二叔。

  被告:徐乙,同堂村村民,原告小叔。

  案由:遗产归属纠纷

  浙江省永康市同堂村村民徐某某,系第三、第四被告胞兄,因年过四十未婚,于1985年与失去前夫的章某结为夫妇。婚后两年未生育。

  1987年9月中旬,原告出生第十五天即被徐某某、章某夫妇收养。1989年、1990年养母、养父先后去世,原告年仅三岁。因无合适监护人,原告亲生父母王某、金某不忍心看着年幼的原告失去依靠,毅然举家租住在同堂村,担负起对原告的监护责任至今。期间,原告村两委及乡邻多方关怀,给原告申报落户、分了责任田,并按孤儿给予照顾,对原告生父母担任原告监护人给予大力支持,使原告能重新享受人间真情的关爱,使孤儿能健康成长。但,养父去世九年后的1999年11月,四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将原告所有的养父遗产处分给"亲胞兄弟所有"。此后,第三、第四被告依"协议书"占有原告养父遗产(主要是三间房屋)至今。

  2002年,村里分配土地征用款时,以原告不继承养父遗产、已由生父母监护为由,不给原告享受村民待遇。原告生父母遂感事情严重,委托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并指定倪振杨律师代理本案,于2003年9月起诉维权。

  争议焦点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第一、第二被告与第三、第四被告之间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

  一、原告与徐某某、章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

  第三、第四被告辩称:原告与其养父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原告是弃婴,依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995)第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收养。非法收养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的规定。徐某某与章某将原告收养违反上述不得收养弃婴的规定,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即使当时收养关系成立,但原告养父母去世时原告才三岁,此后,原告就被生父母领回去抚养至今,已经与养父母脱离收养关系,而与生父母重新建立父母关系。所以,收养关系已经不存在。

  原告认为:原告与徐某某、章某夫妇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1、从1987年9月原告出生第十五天起,原告就被徐某某、章某夫妇收养。这是原告生父母与徐某某、章某夫妇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得到包括第三、第四被告在内的徐氏家族一致认可,并得到村委会的支持。原告的户口簿、四被告的协议书和徐氏宗普等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告被收养是在1987年9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之规定,原告与徐、章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客观存在并合法有效。

  2、原告养父母去世时后,原告就被生父母抚养(监护)至今属实。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法律并没有规定养父母去世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失,也没有规定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恢复。因此,第三、第四被告认为收养关系已经不存在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对徐某某、章某的遗产所作的处分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第四被告认为:第一、第二被告是原告的监护人,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四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徐某某、章某的遗产归第三、第四被告所有,是原告生父母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协议书"合法有效。

  原告认为: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处分原告养父母遗产的行为无效。理由是:

  1、原告养父母的遗产,依法应归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规定,原告作为养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养父母的父母早已去世,原告就是其养父母徐某某夫妇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因此,从原告养母、养父先后去世之时起,原告养父母的遗产就归原告所有,属原告的财产。

  2、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处分原告财产的协议内容无效。

  如前所述,依照法律规定,1989年、1990年原告养母、养父先后去世之日起,其遗产即归原告继承和所有。但九年后的1999年9月(原告才13虚岁),四被告却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养父遗产由亲胞兄弟所有,原告徐某因未成年遗产归属问题由亲生父母王某、金某作主,自愿同意,原告不接(继)承其养父遗产。"这一约定内容是违法的、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有权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不得进行有损或者可能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处分行为。四被告签订协议将原告所有的财产处分给第三、第四被告所有,直接侵害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利,使原告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协议书处分原告财产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违法的、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原告养父母的遗产(三间房屋)是否应归第三第四被告所有。

  第三、第四被告认为:四被告于1999年9月签订"协议书"后,他们即依据该协议占有、使用原告财产,至今已5年,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三间房屋应归他们所有。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第四被告依据违法的、无效的"协议书"占有、使用原告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今年才16岁,在年满20岁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时效的限制。因此,不因两被告已经实际占有5 年而归占有人所有。

  法院认为

  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徐某某、章某之间所形成的收养关系,虽未按照有关收养的法律和政策办理收养手续,但原告与徐某某夫妇之间已实际形成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该关系也已被群众所公认,并将原告作为徐某某夫妇的养女载入了徐氏宗谱,因此原告与徐某某夫妇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成立。本案所争讼的财产房屋为徐某某登记所有,是徐某某婚前财产,且章某先于徐某某亡故,因此该房产应属徐某某的个人遗产。原告作为徐某某夫妇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对徐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告王某、金某擅自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与被告徐甲、徐乙签订的处分原告继承权的协议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故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徐某某的遗产应由原告依法继承。现由被告徐甲、徐乙占有的徐某某的遗产应归还原告继承和享有。原告请求确认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对徐某某遗产处分的内容无效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甲、徐乙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证明且依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处分原告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二、被告徐甲、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其所占有的同堂村徐某某的遗产房屋三间返还原告继承所有。

  宣判后,被告徐甲、徐乙没有上诉。但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二OO三年底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到位。

  分析、建议本案原告在其三岁时因养父母的不幸去世得到了遗产,在十二岁时因生父母和叔叔的行为而被剥夺,十六岁时求助于法律,依法使失去的财产失而复得。这无疑是一个成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

  本案最大的特点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是别人,正是原告自己的生父母和叔叔。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就碰到了法律上的障碍:

  1、监护人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本案原告养父母去世后,原告与生父母之间并不因此而自然恢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生父母并不能自然成为原告的合法监护人。好在从养父母去世原告三岁时,生父母就事实上履行对原告的监护、抚养的义务,原告的亲属、村民委员会和群众都无异议。到起诉时已经十三年。所以,原告的生父母是事实上的、合法的监护人,法院也没提出异议。

  2、诉讼主体的确定。因为签订协议、处分原告养父遗产的一方就是原告生父母,也就是原告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监护人的主要职责第(3)项"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之规定。当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侵害,需要维权时,依法应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但本案中,侵权人是原告的生父母(监护人),无疑是本案的被告。如果由生父母(监护人)代理诉讼,生父母当然以原告的身份出现。这样,就成了自己告自己的状况,这显然是违背法理的。既然不能由监护人代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又应当由谁来履行监护责任,包括请律师代理呢?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这是目前法律的空白。如果要等到被侵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再自行主张权利,就会造成明知受侵害而不能维权的状况,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下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由谁代为履行监护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让前辈的丧事办的“红红火火”,是中国子女的传统孝子心态。在过去,花钱请戏班子唱几天大戏,就完全可以达到聚集人气的目的。而在如今广大农村地区,在老人丧事上歌舞演出,成为了一种潮流,这一切,都指向了农村的失落、文化的缺失。

类似脱衣舞表演在广大农村泛滥成灾,不少葬礼都请来脱衣舞女“助兴”。一场这样的表演两到三千元不等,已经成为了一种风气。每一场葬礼都如同一场联欢会。帆布搭起的舞台配上LED显示屏幕,每有人点歌,显示屏幕就开始报幕:孝子徐某某100元,点《烛光里的妈妈》,思念妈妈到永远;在外不能回的外孙某某200元,点《流浪歌》,祝外婆在天堂享福;曾孙徐某某300元,点《小苹果》。这是社会的悲哀,也是时代的不幸。

让失去的前辈的丧事办的“红红火火”,是中国子女的传统孝子心态。在过去,花钱请戏班子唱几天大戏,就完全可以达到聚集人气的目的,今天在农村文化大面积流失的背景下,这种恶俗反而堂而皇之的出现。

在农耕文明日益凋零的今天,农村的文化娱乐生活是被遗忘的一片土地。但人们需要娱乐,于是田间地头上演了这一幕幕奇特的景象,这些娱乐延续了传统的习俗,又受城市流行的影响,甚至被外来文化扭曲,不加分别地被这片干涸土地吸收着。

女子3楼扔菜刀案件发生在2020年5月24号。当天,常州溧阳市戴埠镇村民陈某正坐在家门口休息,忽然看到不远处两把菜刀先后从天而降:“从楼上扔下来的,扔在这个地上,我说怎么有刀掉在地上。他们上面在吵架,又一把刀扔下来。”

先后扔下的两把刀差点砸中正在一旁采辣椒的村民。大家发现不对劲,赶紧向警方报案。

警方调查发现:“当时嫌疑人住在对面的三楼,和她的朋友在吵架,吵架过程中就把菜刀从三楼扔到了这个地方。这个地方如果有人的话是非常危险的。”

随后,民警找到了扔菜刀的女子徐某某。 当天下午,她和朋友王某某在她的公租房内发生了言语方面的争执,继而发生了肢体冲突,在打斗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拿出一把菜刀准备砍王某某,被王某某夺走之后又被徐某某抢到,抢到之后就往楼下扔过去:“扔过去之后楼下人对她进行了一些指责,她当时比较生气,就又扔下一把菜刀。”

因为涉嫌犯罪,徐某某随即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今年3月1号,溧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扩展资料:

最终审理结果

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段云松:“(徐某某)投掷两把菜刀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后果,但是还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我们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我们适用高空抛物罪对其定罪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荔枝网-女子和朋友吵架两次从三楼扔下菜刀 获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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