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凌迟与中国凌迟的不同之处

欧洲凌迟与中国凌迟的不同之处,第1张

二十世纪末,西方人开始不再将中国处决刑罚视为法律惩罚,而是极度痛楚的缜密、精致化展现。杜兰朵式(Turandot-like)的气氛里,透过凌虐的暧昧,中国的司法审判、刑法以及这个国家,令他们无法不作这般的理解。就表现方式而言,这的确是饶富意义的转变。十八世纪以来,中国的律法和治国风格就不断被评为「东方君主专制」的范例,但绝少有学者提出中国人性喜残酷的论述。当理性思辩与著作分析逐渐被影像数据所征服,人们的观点也开始产生变化。十九世纪西方大量出现照片图像,在摄影术与现代大众传播技术的助长下,照片在1900年代自然十分风行。我们相信中国人的残酷,其实大都依赖一种「似曾相识」(déjàvu)的印象,而情感的成见比起口耳相传的偏见更加深植人心。

为了分析所谓似曾相识的形成原因,我试图回溯这些图像。我的理解大致如下:(一)、中国的处决,唤醒西方文化根深蒂固地崇拜殉道基督徒的视觉印象(或称似曾相识)。(二)、此圣像学架构出人们对于中国处决刑罚的诠释,进而将此预期心理加诸于刑罚应如何展现、应传递何种讯息及印象等等,举凡所有足以形成某种「必要程序」的需求条件。(三)、这类预期的无法实现——因为缺乏「必要元素」,或存在「过度的元素」——而这些因素造成众人对于中国处决刑罚的不人道与残酷感到焦虑,以及加深其原有预期的印象。

在法文或其它拉丁语系中,此种「必要程序」有一较为通用的名词,叫做supplice(译者注:以下直接译作「酷刑」)(注1),由于英文缺乏相对应的词汇,我会以法文的酷刑作为「诠释架构」,阐述西方人内心对中国式酷刑的评论,即使他们的母语中没有特殊的名字能建构这项概念。我试图突显中国在这项议题的份量,主要着眼于下列三个面向:合法性、宗教和「能见度」。原始的视觉数据,将用来呈现酷刑图样如何构筑诠释架构,并且合并数幅纪录中国处决的真实照片,尔后介绍血腥式的暴乱。在书籍的图版插图中,中国的刑罚有其「必要程序」,这些详细元素可以和酷刑图样相互比较。最后,我会引述西方谈论中国刑罚的证据,介绍这些酷刑图样、影响西方人的认知及其对「中国式残酷」施以污名化的说词。

其中,图I-1:《公开处决》。这是所有刑罚系统的历史舞台中一个共通特色,我记得欧洲的公开处决仪式一直保留至十九世纪末(注2)。然而城市大众对此逐渐感到不快与恶心,而后掀起抗议风潮,才使公开处决被排挤到更偏僻荒远之地而名存实亡。各种等级的残忍折磨惩罚,或已杜绝和废止,在十八世纪末几乎完全销声匿迹。自此,相对于欧洲,中国不仅保有公开处决,还拥有古老刑罚系统留存下来的各式折磨技术,在富庶的大城市中能见度极高。

外国人在中国大城市里经常看见行刑展示,甚至看见繁忙的街市路口高挂的人头,北京的菜市口刑场因展示令人作呕的头颅而声名狼籍。笼中的头颅逐渐腐烂,虎视眈眈的狗群在下方贪婪逗留(注3)。由于西方人对于血腥的奇观产生新的感受,加上中国夸耀展示身体刑,自然可以解释他们对于中国长久以来拥有合法暴力的印象。然而,其它许多国家也实行类似的刑罚,有些甚至仍然使用中国在1905年明确宣布废行的断肢分尸刑罚,所以我们要如何解释只有后者被描绘成「精致残酷」的国度?就各方面而言,「残酷」指的不仅是处决公开与否与频率次数的因素,其中更富有共同的精神与意图。残酷,不能算是一件事实,毋宁说是一种表现的气氛。

公开处决的画面恐怖,而人们却忽略它的另一面意义:行刑在中国是合法的。它不单是由司法当权宣布,更重要的是法官遵照法典赋予的尺度。欧洲从十八世纪末之后已无行刑的法典,即使傅柯也为古典欧洲的残酷刑罚辩解,称它是「需要专业技术的正当刑法,不能比作非法的暴怒(注4)」。事实上,刑罚的功效在于依赖视觉效果,透过象征性的行动,例如「反射刑罚」(mirror penalties),让罪犯承受相同的痛苦(注5)。因为,他们并未建立全面性的刑罚标准。欧洲开放酷刑,让法官自由发挥巧思(注6)。中国不仅为行刑处决制定刑罚法典,而且行刑过程刻意强调照章行事。欧洲的「酷刑」主要取决于君主以及执法官的突发奇想,然而他们类似于中国的刑罚,则是在须臾间运用没有人道的法律。

其它三张在中国没有类似的情形。在检视中国之前,我们先更准确地理解西方的图样。例如:图I-2:执行「刑罚奇观」。不需长篇大论的解释,除非要强调所谓「奇观」一词如何精准。对于任何严肃解读这个字的人,认为应该使用特殊的装置。首先,要有一座划定界限的舞台,通常是隔离的,且有支架提高位置。同时也需要演员的演出,他们改变本身的性格,进入赎罪模范的角色。好的表演也需要情节设计——「壮烈成仁」的视觉叙事性故事,塑造成从容就义的过程与结局,期间安排具有象征意义的插曲:声称愿意死为基督徒、亲吻刽子手的脚等等。情节是经由专家改编,这些专家是致力于「酷刑之王」(regia degli supplizi)的宗教会众,使用形形色色的道具和伎俩,协助将受刑者转化为殉教者(荆棘王冠等)。欧洲的处决展示和街头剧院神迹剧演出有诸多异曲同工之意。

图I-3:一种救赎的试炼。人道的刑罚只是过程中有形的部份,尽管已经宣判并封印上痛苦与悔罪的记号,其结局却可以是无形的。在有形的世界里承受奇观式的严厉磨难,在即将到来的不可见的死后世界里,磨难则会更为轻微和更快速。因此,残酷和痛苦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基于实用需求,依此命令他们担任演出的角色。「好的」刽子手必须表演得极为残暴,施以最凌厉的痛楚,协助受刑者来世得到救赎;相对地,好的受刑者必须展现所有受苦的迹象,以完成他必须化身基督殉教者或受难上帝的任务(注7)。从此,在刽子手和受刑者之间形成怪诞的「对决」形象。刽子手的表现其实不是法律的公仆,反而像是罪行的敌人,在战斗过程中他必须抵抗和摧毁罪行,部署一切神圣的凶猛迹象。刽子手的竞争者不尽然是受刑者本身,而是教唆他犯罪的身体,因此受刑者的灵魂必须和刽子手联合起来,最后还要感谢刽子手将他从罪恶中拯救出来。

图I-4:高度仪式性的集体宗教事件。所有死刑的终极目的是创造或复苏所有参与者强烈的共同情感。壮观的装置使得死刑容易被认同,化为怜悯的净化表演,在短暂而热烈的时刻,个体之间被融化成为理想的基督社群。就此而言,酷刑是一种转化为弥撒的合法惩罚。此种集体式的怜悯凭借三种基本要素:刽子手展现残酷,受刑者受苦与忏悔,以及两者共同激发大众的同情心。而仪式则是被安排须融化此三种要素——残酷、痛苦和怜悯,而将之升华。

总的来说,欧洲的处决执行透过视觉的刺激,强烈召唤集体的本能,着重于象征主义、模拟、净化,其装置的美学性更胜修辞性。酷刑,不仅如戏剧一般可以「现场演出」,同时也可藉由各式图像方式(素描、版画、油画等)再现。此外,这些美学表现上彼此交互影响:舞台装置的构想最早是受到基督殉道油画的影响,而它们本身又影响了后来的艺术家。法律的意义深植于「刑罚艺术」(penal artistic)的情结之中。关于后者,艾葛顿(Edgerton)在他评析欧洲艺术中刑罚图像书中有清楚的介绍:「其中相关的荒谬,我将充分证明在十三至十七世纪间,画家、雕刻家、建筑师、律师、法官及警察—身兼艺术与律法的执行者,彼此间若无交互影响,则无法进行他们各自的学科」。为何在中国没有出现这类的「交互影响」,将是本篇文章所要检视的主要问题。

二、中国处决刑罚的视觉证据

西方历史学家很少将视觉文件作为证据来源,当代多数的影像仅仅作为现成证据的插图说明,刑法史中难得出现刑罚的图像,甚至在大多数图解论文中,这类图像只有零星连结于史实或相关时期的研究部份。相反地,或者其实是作为补充性的,中国刑罚大量出现在非科学性书籍,对中国的残酷本性的评论存有偏见。

从现在开始,我会采用照片和刑罚画像作为史料参考,这意味着尽可能以交叉对照方式,评析文件的来源与特性。于是,几乎必须观察、评论视觉文件本身的目的,而不仅仅是将它视为预设论证的图例。我的用意是,我们透过观察形形色色的图像,可兹查证:中国处决刑罚是否有别于欧洲人解读的「酷刑」图样。然后,显著的差别应该显示出表现的差异,其本身则显示出不同的律法精神。

我们的第一份文件是以立体玻璃感光镜拍摄的一组十二张快照抽离出来,主题是关于凌迟死刑方面,因此看起来非常不舒服。法国「美好年代」(Belle Epoque)期间,这类照片进入阴森的民间传说领域,通常也附注着*秽的评语。偶然间拍摄的处决照片,配上暧昧的评语发行出版,不过这组照片是由另一位摄影家拍摄。虽然我使用的这组照片上注明「1908年广州湾(位于广东)」仔细分析图版后,其实应该是拍摄于北京,时间很可能在1904年底,在1905年4月废除「凌迟」的数月之前(注8)。受刑者是一位名人,叫做王卫亲(Wang Weiqin),1901年左右他杀害一家十二口,包括妇女、孩童(最小的九岁)在内。所以,他被处以最严厉的惩罚「杀三人或超过一家人以上(株连)」。

现在,让我们忘记这些特殊的背景,只专注于这些影像。

我们需运用强大的理性力量才能忽略可理解的排斥感或着迷心态,而继续进行我们的比较学研究。摄影媒体产生特殊的魅力,有意利用摄影文件作为研究素材的历史学家,必须克服这项难题。跨越第一层的排斥感之后,很快能获得有价值的学说。在比较上述的酷刑图样时,可举出中国处决刑罚的四项主要差异:

差异一:「缺乏任何支架或舞台。」在街市处决受刑者,周围没有清楚界限,围观者可以近距离地碰触到受刑者。

差异二:「没有情节,没有角色。」一般的公开处决无意建立所谓行为或文字的意涵,刽子手在刑场上始终显露严肃、冷静,他们不需扮演角色;他们完成一项职责,受刑者也是一样,虽然还活着,没有露出我们预期可能出现的痛苦迹象。

差异三:「没有宗教背景」,也无任何形式的演出。只有受刑者、刽子手和行刑助手在处决过程善尽职责。没有人在处决时强加某种意义或企图。

差异四:「没有公众,没有社团。」当然刑场上出现很多围观者,但是和「表演」没有间隔,整个演出、协助、环境之间没有清楚的界限,并没有对行刑产生共同观点,而使个别见证人融入公众中。因此,人群的行为不像是一群共同表现同情心、憎恶感或骚动的「公众」(注9)。

更具体地说明,人们可以揣摩中国的围观者,当他或她目击处决事件时,究竟感觉到什么?隐身在没有组织的群众之中,只看见零碎的片断,尽管和行刑助手并肩相邻,他没有足够的距离可以凝视一场统一的、自我凝聚的「奇观」,奇观需有简单易懂的故事情节,完成有意义的文字或手势。他没有情绪,没有被特殊的舞台老手指引,他忙于定睛观看,处理他目光所见的强大印象,没有余力产生任何情绪的表现。关于围观者的态度,我们稍后会有讨论。但是现在先注意到,他们并没有接受处决主角的邀请来表现情绪。不像欧洲刽子手被要求须展现残酷,中国刽子手从来不会表现残忍的态度,他们从容执行处决,显得异常突出,相对于某些感性评论者将之解释为「矛盾的慈悲」,而受刑者没有机会表现疼痛、悲伤或忏悔。呐喊、哭叫与任何伴随疼痛的忏悔言语或行为,是欧洲的公开处决的主要场景。我们无从考证,但是反复出现的叙事故事证明,中国的受刑者渴望静默以对,例如用更吵杂的噪音掩盖,或者切除声带(注0)。由于中国的处决不是奇观式的,而他们的参与者并非公众团体,处决的主要人物不须演戏。

欧洲的死刑处决演出在灵感或意图上具有强烈的宗教性。中国的宗教并非不在乎将刑罚视为中国地狱表现的证明。像城隍(Cheng wang)的游街习俗,地狱判官象征执法者,带领数百位装扮自称罪人的信众,有些绑上手镣脚铐,有些脑后装上竹荆,祈求以此可以赦免俗世的罪愆。这必然验证了一般宗教对死刑怀有强烈的象征意义和道德影响。然而,在亲眼目睹的叙事者和摄影照片的呈现下,处决本身缺乏可资辨别的宗教特性。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唯一例外:图II-2中佛教僧侣异常出现在王卫亲的凌迟现场焚香。

不论此项特例使我们得知:「除了」处决执行之外,也有私人崇拜的演出。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受刑者或身旁其它人必须言行虔诚,或沈思宗教塑像,或意图将宗教意含「吹入」死刑处决。所以即使偶然出现宗教,但只存在于背景之中,不是对受难者、施难者、神职助手的教诲角色。中国没有基督教欧洲的集会惯例,欧洲的公众和官方都意图将整个处决过程化为一场宗教仪式。中国的死刑处决从来没有被宗教控制或改造,始终维持其世俗的事件。

透过观看酷刑图样,中国的处决刑罚像是血腥的混沌,唯有重建其传统与特殊文本,方能解开谜团。在群众和处决之间的紧密混乱,似乎源自非常古老的「弃市」观念。此一名词的现代解释就是「公开处决」或「死刑」,但字面意义是:「丢弃到市场去」,这或许更接近于远古时代的记述。更严重的罪犯会任由群众碎尸万段(或火烧、殴打致死等等),并夺走他们的财物。历史上更进一步的传统,可能是执法官亲自或经由代理人操刀,在大庭广众下将罪犯碎尸万段,罪犯的尸身暴露在街市或城墙上,这都是处决刑罚中最基本的要素。此种「群众的惩罚」,在Niidau依照德语词汇圣经的投石的解释下,和欧洲常见的死刑舞台有非常相似之处。这或许仍然无法证实,无论如何,更有趣的是,这个假设为「原始层次」(primitive strata),如何被改造和隐藏,仍留存于后世的处决刑罚仪式中。在欧洲,惊人的酷刑辅助机关得以将大众暴力质变为公众的同情心,残忍地转变刽子手的性格,将受刑者的痛苦神圣化。现在严谨的学术研究证明,古老的精神仍透过街市或乡间公开执行的五马分尸刑罚流传下来。当西方人遇见中国的行刑处决,反应到缺乏酷刑辅助机关,而残酷地使他们连想到原始刑罚时的集体暴力。现在他们还顽固地忽视中国处决刑罚有其「必要程序」的事实。

三、中国处决刑罚的「必要程序」

令人惊讶的是,处决刑罚似乎是日常生活经常可见的场景,但中国的视觉图像却不常见,可能是中国绘画的进化过程所致。然而我想说明的是,「非奇观式的」处决刑罚特色,也是影响其缺乏支架、舞台和「奇观式感知」的原因,所以阻拦了图像表现,或至少对广泛大众的艺术性表现(注q)。

如此一来,足以重新构成中国处决刑罚「必要程序」的视觉元素是很缺乏的、零碎的,所知无多。图II-3摘录自1900年前后地方官出版的手册:《刑律图说》和《罪名图说》。他们包括一系列的布告,原来是张贴在十字街口,昭告平民百姓何时犯法或犯了何罪。具体而言,公告的「图」在于描述一种刑罚,而「说」则列举罪「名」,惩罚的方式。以下的图例说明「凌迟罪名」为:「谋杀,处决祖父母父母」等等。

这些插图的主要影响在于他们如何有系统地执行中国的「必要程序」,可以概述如下:

1来龙去脉:处决刑罚是社会架构下的惩罚权力,透过某些基本元素的象征:(1)法律权威——巨大天棚或华盖下,侍卫在侧的监刑官和公仆;(2)参与的百姓——变成所有世代的小众团体;(3)处决刑罚本身——有受刑者和刽子手。(图Ⅱ-4)

2教学法(Pedagogy):百姓安静地观看处决,年长者手指刑场教导年幼者。主要关切的重点,如同这些著述开章明义:指出这些有助于「父教子承」云云。

3冷漠、不具形体:毫无情感的表现,在场景的特色中相当突出。无论是刽子手、侍卫、百姓,甚至是受刑者,毫无表现任何兴奋或一丝微笑。此外,尸首仅仅像是一尊没有重量的小雕像,即使创口最严重时也几乎不会流出血来。(图Ⅱ-5)

4可读性:没有其它意图或意义,仅以素描图解刑法,而在插图上端或对页题写文字。所有这些的元素都是经过挑选,以传达法律的讯息。

中国处决刑罚的「必要程序」提出两层问题:第一层是将处决刑罚视为媒体,它们的作用、所欲传递的讯息及其手段,都被拿来作为传达之用的媒介。第二层是有关美学和法律的相互影响,在欧洲刑法的艺术情结之下,中国的图像表现也运用美学的装备,需要和欧洲做一比较。

关于第一点问题,最关键的概念是「可读性」:处决刑罚是唯一法律讯息的体现,强调罪行的「名」与「罚」之间的等义,全部浓缩在简洁的文句之中。所有的刑罚需要可读文字的存在,以确保惩罚的合法性。照片和小说描述中都有相关证据,例如所有受刑者在背上必须背负竹荆,上头载明姓名、判官、罪名和须遭受何种刑罚。这些记号也可以见于上述宗教游街,或如著名小说《水浒传》中的谈到的处决刑罚里(注w)。

作为完美透明的典型,法律讯息说明了其它特征。所有的文字是毫无情感的「冷漠」,例如中国艺术家无法表现苦难或残酷,令人无法解释。描画第二幅插图的人,应该有能力使用佛教地狱惩罚的丰沛图像。其实他应该已经做了,如果描绘对象已经唤起百姓的恐怖感。但重点是掌权的人物却采用平静的方式,地方官、刽子手、侍卫的行为具体表现的原则,也就是在审案或行刑时,「好的判官不应表现愤怒或嘻笑」参与的百姓完全不受惊吓,遵照法律的训诫,不喧哗。同样的方法也表现在所有毁坏的肉体上,在这幅典型的图表中没有附加情感,或容许模糊官方传达给百姓的讯息:「施行正义之处,会有合于罪之罚」。

在此移至上述的第二点,关于这些图版的美学。背景风景、文字题写、场景布局,显然都有美的感觉。然而,是败坏的美,当我们看着这位年轻女子,她凝视着被砍断的四肢,带着浅浅的微笑,而细节部份如「三寸金莲」,出现在断肢的尾端,令人联想到*秽之事(注e)。美学的研究似乎很奇怪,有时甚至流于邪恶,因为它并非表达出在此情境的「自然」情感。(图Ⅱ-6)在此,「自然」只意味着「符合西方刑罚艺术情结的常规」。更确切地说,「自然的情感」使酷刑的典型重获生命——残酷、痛苦和怜悯。

或许抽象式的推断,能厘清西方面对纯中国绘画时带有跨文化搜奇的心态,即指中国外销水彩画,后者由广东地区的中国画坊制作,以供应西方对「典型中国」景色与日俱增的需求。从十八世纪以后,西方商旅和船队带回瓷器和奇珍,描写风景、习俗、贸易、服饰,甚至刑罚的水彩图画。事实上,西方人基于好奇心提供给我们近百年前的中国处决刑罚的图像数据,甚至多过一千年前的中国艺术。它同时显示中国处决刑罚为遵从酷刑图样的改造过程,如此一来可预期后来摄影照片的风行。

在此有三张(图II-7、II-8、II-9)以西方诠释手法的景色,尽管异国情调的说法老套,我们还是回到主题。我会指出西方化的符号,但不详细说明:

(1)聚焦于十字架:当瞥见照片时,会发现有三根竖立的支架形成凌迟刑罚的十字架。事实上,使用这类机关可以排除使用武器或中断处决。它提出见证(参考Isabella Bishop下面的引证),及绘画使得西欧人屡次强制地在中国刑罚中引介十字架,大多显示基督教背景(注r)。

(2)救赎的折磨:两张着重于常见的刽子手和受刑者之间的对决。多样观点(司法机关、公仆、参与的百姓)的处决刑罚的社会和制度内容被完成被抵消。处决刑罚不再是社交生活的一种场景,而变成一种肉体折磨,紧紧追随着如今熟知的三角作用关系:残酷、痛苦和怜悯,在第三张中展露无遗。

(3)有形的、痛苦的和流血的身体:这三张高度表现一般水彩画家倾向以强烈色彩、巨细靡遗地描绘阴森的断头和肢解的身体。和中国图画的非写实的剪影轮廓大相径庭,倒卧在地上的尸体有重量感,阴影强调出肌肉感,令人联想起文艺复兴和巴洛克的殉教者,幸好他们的希腊英雄被解剖学消灭,他们才能赢

是的那就是白俄罗斯

我觉得这个问题问的很有问题,会给法律非专业人一种错觉。

就是民主了,发达了,我们就该废除死刑了。这事不对的。

实际上,死刑存废和是不是民主国家没什么关系。和经济发展,传统习惯,基本国情有着一定关系。从这个角度,我倾向于死刑存废与经济发展有着较大关系,与民主与否关系不大。

比如菲律宾是发展中国家,是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

亚洲国家是适用死刑国家最多的地区,其中我国大约是55个罪名,是最高的。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适用。至于今后的(九)可能会在少一些。

死刑存废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完全废除,英国法国等。大约有80多个。

第二,存在死刑,但是超过十年都没有人被判死刑。大约有30多个国家,比如韩国俄罗斯等。

第三,仍然有死刑。就是其余的,大约50度个。

其次是国情和传统,在亚洲死刑是相对其他州最高的,发达国家如日本新加坡也是没有废除。

总结一句话,废除死刑是一种趋势,但是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对于废除死刑需要慎重。对于中国,这个时间需要更长。我不支持现阶段的中国废除死刑。同样,基于我国的司法现状,执法强度,公正性,盲目的立即执行死刑,大量死刑也是显然不合理的。

民众关心的是死刑是否能够抑制犯罪,威慑潜在罪犯,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

而对于法律人来说,死刑的公正适用,是否会被国家公权力机关打压民众的手段,死刑的成本与代价,也是需要考虑的。

死刑之于法律是一种手段,法律之于调节社会关系也是一种手段。这种手段是人类历史得出的宝贵财富,是证明有效的。

但并不代表法律是万能的,法律万能论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思想。

欧洲国家都没有死刑

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86个。

一、 2005年10月4日止废除和保留死刑的国家

  在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 数字如下:

  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 86个。

  对所有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 11个。

  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 24个。

  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 121个。

  保留了死刑的国家: 75个。

  以下为四类国家的名单(2005 年10月4日止);最后是自1976 年以来废除了死刑的国家的名单。最近几十年的情况显示, 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

  1 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86个。

  即法律对任何罪行不实行死刑,这些国家包括:安道尔, 安哥拉, 亚美尼亚, 澳洲,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比利时, 不丹, 波黑, 保加利亚, 柬埔寨, 加拿大, 佛得角, 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哥特底瓦,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 丹麦, 吉布提, 多米尼加共和国, 东帝汶, 厄瓜多尔,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佐治亚, 德国, 希腊, 几内亚比绍, 海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基里巴斯, 利比里亚,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马其顿, 马耳他, 马绍尔群岛, 毛里求斯, 墨西哥, 密克罗西亚岛 (联邦的状态 ), 摩尔多瓦, 摩纳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泊尔, 荷兰, 新西兰, 尼加拉瓜,纽埃, 挪威,帕劳, 巴拿马, 巴拉圭,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萨摩亚, 圣马力诺, 圣多美岛和普林西比岛, 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 塞舌尔群岛, 斯洛伐克语共和国, 斯洛文尼亚, 所罗门群岛, 南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土库曼, 图瓦卢, 乌克兰, 英国, 乌拉圭, 瓦努阿图, 梵地冈, 委内瑞拉

  2、 对所有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11个。

  法律只为例外的国家罪行,譬如根据军法或叛国罪而产生的罪行设置死刑。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 阿根廷, 玻利维亚, 巴西, 智利, 库克群岛, 萨尔瓦多, 斐济,以色列, 拉脱维亚, 秘鲁。

  3、 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24个。

  对普通的罪行譬如谋杀保留死刑,但在过去 10 年期间,实践中未执行任何人死刑。 名单中还包括虽然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做出国际承诺不使用死亡的国家。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 比宁, 汶莱,伯金那法索, 中非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 冈比亚, 格林那达, 肯尼亚, 马达加斯加, 马尔代夫, 马里, 毛里塔尼亚, 摩洛哥, 缅甸, 瑙鲁, 尼日尔, 巴布亚新几内亚, 俄联盟, 斯里兰卡, 苏里南, 多哥, 汤加, 突尼斯

  4、 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75个。

  即对普通罪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包括:阿富汗、安提瓜和巴布达, 巴哈马, 巴林, 孟加拉国, 巴布达,贝拉鲁斯, 伯利兹, 博茨瓦纳, 布隆迪, 卡麦隆, 乍得, 中国, 科摩罗, 刚果 (民主党共和国), 古巴, 多米尼加, 埃及, 赤道几内亚,厄利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 加蓬, 加纳, 危地马拉, 基尼, 圭亚那,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伊拉克, 牙买加, 日本, 乔丹, 卡扎克斯坦, 朝鲜, 韩国, 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 黎巴嫩, 莱索托, 利比亚, 马拉维, 马来西亚, 蒙古, 尼日利亚, 阿曼, 巴基斯坦, 巴勒斯坦当局, 菲律宾, 卡塔尔, 卢旺达,圣克里斯托夫和内维斯,圣罗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沙特阿拉伯, 塞阿里昂, 新加坡, 索马里, 苏丹, 斯威士兰, 叙利亚, 台湾(地区), 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乌干达,阿联酋, 美国,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也门, 赞比亚, 津巴布韦

  二、自 1976 年以来世界各国废除死刑的情况

  1976 年: 葡萄牙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1978 年: 丹麦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1979 年: 卢森堡, 尼加拉瓜 和 挪威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 巴西, 斐济 和秘鲁对普通的罪行废除了死刑。

  1981 年: 法国 和 佛得角对为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1982 年: 荷兰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1983 年: 塞浦路斯 、 萨尔瓦多对普通的罪行废除了死刑。

  1984 年: 阿根廷对普通的罪行废除了死刑。

  1985 年: 澳洲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1987 年: 海地, 列支敦士登 、民主德国(1)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1989 年: 柬埔寨, 新西兰, 罗马尼亚 和 斯洛文尼亚 (2) 对所有罪行 废除了死刑。

  1990 年: 安道尔, 克罗地亚 (2), 捷克斯洛伐克 (3), 匈牙利, 爱尔兰,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和圣多美普林西比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1992 年: 安哥拉, 巴拉圭 和 瑞士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

  1993 年: 几内亚比绍, 香港 (4) 和 塞舌尔群岛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1994 年: 意大利对所有罪行 废除了死刑。

  1995 年: 吉布提, 毛里求斯, 摩尔多瓦 和西班牙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1996 年: 比利时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1997 年: 佐治亚, 尼泊尔, 波兰和 南非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玻利维亚对普通罪行废除死刑。

  1998 年: 阿塞拜疆, 保加利亚, 加拿大, 爱沙尼亚, 立陶宛和英国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1999 年: 东帝汶, 土库曼 和 乌克兰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 拉脱维亚 (5) 对普通的罪行废除了死刑。

  2000 年 : 哥特底瓦和 马耳他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亡惩罚。 阿尔巴尼亚 (6) 对普通的罪行废除了死刑。

  2001 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黑) (7) 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智利对普通的罪行 废除了死刑。

  2002 年:塞浦路斯、 南斯拉夫 (以后为塞尔维亚和 黑山共和国) 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

  2003 年:亚美尼亚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2004 年:不丹, 希腊, 萨摩亚, 塞内加尔 和 土耳其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2005 年:利比里亚 (8) 和 墨西哥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2005 年9月:利比里亚对所有罪行废除了 死刑。

  注:

  (1) 在 1990 民主德国成为了统一德国。1949 年西德的死刑就被废除了。

  (2) 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当他们是社会主义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一部分的时候就废除了死刑。 两个共和国于 1991 年获得独立。

  (3) 在 1993 捷克斯洛伐克分成了两个国家:捷克和斯洛伐克。

  (4) 在 1997 年香港回归中国。成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废除死刑的地区。

  (5) 在 1999 拉脱维亚人议会投票批准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在和平时期废除死刑。(6) 2000 年阿尔巴尼亚议会投票批准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在和平时期废除死刑。

  (7) 在 2001 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黑)批准了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

  (8) 在 2005 年利比里亚批准了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二个任意协议, 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

  三、 2004年世界各国死刑执行和裁判的情况

  在2004 年期间, 至少在 25 个国家有 3797 人们被执行了死刑。至少在64 个国家有 7395 人被判了死刑等待执行。 以下情况是根据已知的案件统计出来的; 真实的数字一定是更高的。

  2004 年已经得知执行了死刑的国家:阿富汗、 孟加拉国、 帕劳、 中国、 埃及、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日本、 乔丹、 朝鲜、 科威特、 黎巴嫩、 巴基斯坦、 沙特阿拉伯、 新加坡、 索马里、 苏丹、 叙利亚、 台湾、 塔吉克斯坦、 美国、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也门。

  2004 年已经得知判决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阿富汗、 阿尔及利亚、 巴哈马、 孟加拉国、 巴布达、帕劳 、 伯利兹、 汶莱、 布隆迪、 卡麦隆、 乍得、 中国、 刚果(民主党共和国)、 埃及、 赤道几内亚、厄利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 危地马拉、 圭亚那、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伊拉克、 牙买加、 日本、 乔丹、 肯尼亚、 朝鲜、 韩国、 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 黎巴嫩、利比亚、 马来西亚、 摩洛哥、 尼日利亚、 阿曼、 巴基斯坦、 巴勒斯坦当局、 巴布亚新几内亚、 菲律宾、 卡塔尔、 卢旺达、 沙特阿拉伯、 塞内加尔、 塞阿里昂、 新加坡、 索马里、 斯里南卡、 苏丹、 叙利亚、台湾、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乌干达、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国、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也门、 津巴布韦。

  和往年一样, 大多数死刑的执行出现在全世界极少数国家。 2004 年有 97%的死刑执行发生在中国、伊朗、越南和美国。根据有限的和可利用资料的不完全统计表明:在2004年中国至少有3,400人被执行了死刑, 真实数字被认为是更高的。 伊朗执行死刑至少 159人, 越南至少 64人 。在 美国,则从 2003年的65人下降到2004年的59人。

是。

在欧洲国家和法律并没有权利来剥夺一个人的生存权,因此没有死刑。

欧洲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是的。

  在古代瑞典,有一种特别的刑罚:如果被判死刑的囚犯,自己提出四个星期不吃盐的话,那他在四个星期后就可以释放出狱。但是,没有一个犯人是以这种方式获得释放的。

  不吃盐的犯人,头三四天会食欲不振、大量出汗,然后渐渐虚弱;勉强过上八九天,便会手足酸软、肌肉不能自主、力不从心;若再继续下去,就会心神恍惚、入睡困难、肌肉抽搐、站立不住、直至发生虚脱和昏迷、濒临死亡。

  所以,如果犯人在四个星期的时间里真的不沾一点盐,那就等于是不执行死刑的“死刑”了。

  与古代瑞典的这一刑罚形成呼应的是,在古代荷兰,作为法律上的惩罚,政府对有些犯人也会实行一定时间的强制断盐。

  断盐刑罚揭示了盐对人类的重要性。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调味品,而且是人体组织中必不可少的矿物质。

直到完全腐烂18世纪已停止使用绞刑,而19世纪初,统架仍竖立在英国各地,数目相当多。以至人们把它们当成了路标。

让尸体挂在示众架上直至腐烂的做法一直延续到1832年。一个名叫詹姆士。库克的人被统死后,绞架和他那腐烂的尸体吸引了许多星期天散步者。在他之后,尸体才停止展示。

阿瑟。凯斯特勒在有关级刑的“思考’坤告诉我们,19世纪英国仍用报考究的仪式执行绞刑,上等人还把它看做是头等重要的场面。人们为观看一次考究的绞刑可穿越整个英国。

1807年,四千多人聚集在一起观看霍洛韦和哈格蒂的死刑。仪式过后,发现了一百具被人群踩死的尸体。二0世纪,欧洲其他国家已废除了死刑,而英国仍在对7、8、9岁的孩子施统刑。对孩子的公开绞刑一直持续到1833年。最后一个被判死刑的孩子是一个9岁的男孩,因为他偷了墨水。最后由于舆论的大力呼吁,他被减了刑。

19世纪,有一些被快速悬挂到示众架上去的被绞死者十五分钟后仍活着。被挂在示众架上半个多小时后仍又活过来,出现这种情况的受刑者的数目也很可观。还是19世纪,格林事件中,受刑者是被装进棺材后又活了过来。

1880年以来几乎总要解剖尸体,而“绞死者”在解剖桌上重又活过来的事并不少见。

最难以置信的故事莫过于阿瑟。凯斯特勒向我们讲述的事。假如没有证据或不是出自一个杰出的实践家之口,就会让人产生怀疑。在德国,一个被绞死者在解剖室醒了过来,他站立起来,并在法医的帮助下逃走了。

1927年,两个英国犯人被从绞刑架上解下,十五分钟后,两个犯人重新开始呼吸,只好赶紧再挂上去,重新吊了三十分钟。

绞刑是一种“微妙艺术”。英国尽力想做得完美些。20世纪前半期,英国曾几次组成委员会,负责研究死刑带来的复杂问题。英国皇家委员会(1945~1953)经过研究各种类型的死刑后最后得出结论:能导致立即死亡、最安全又迅速的方法是采用“绞刑架下活动的长踏板”,它能在重重落下时折断颈椎。

尽管英国的许多刽子手曾多次申明这种“绞刑架下活动的长踏板”是由他们发明的,但听说这其实是爱尔兰人于19世纪发明的。这种“长踏板”集中了绞刑所有的科学规律。

英国人在1964年12月废除普通法犯罪的死刑时仍宣称:在他们国家,“绞刑,起初是野蛮的,但成功地文明化了”。这种“英式”绞刑,目前在全世界很通用,变得更系统化了。犯人的双臂绑在背后,站在活动板上,正好是两块板的连接处。这两块板放在较链上,靠两根铁杆支撑,与绞刑架地板处在同一高度。用捐棍或剪断细绳的办法拉开插销,这样两块门板转向下方。一旦犯人站在活动板上后,就绑住他的脚,根据国家不同,犯人头上盖上或白或黑或淡灰褐色的、只露出两只眼睛的风帽。绳子套在脖子上,结打在左下颌。绳子螺旋形绕在绞刑架上方,一旦刽子手移动了活动门板,绳子就随着犯人的身体的落下而展开。麻绳系在绞刑架上,通过一个系统可随意伸缩。

最后这个细节正是这种死刑的“优点”所在。活结和打在绞刑架上的结之间的长度,事实上是由犯人的身材和体重决定的。在大多数国家,刽子手都有一些素引表。每次执行绞刑前都先用装满了与犯人的体重相等的一袋沙子仔细验证。

危险也是存在的。要么绳子不够长,颈椎没有波折断,犯人跟以前一样缓慢死亡;要么绳子太长,从高处落下来,断了犯人的头。比较合适的是一个80公斤重的人最好从2。4米处落下。体重每增加3公斤,绳子应减短5厘米。

当然,也可根据犯人的某些特征,比如:年龄、肥胖程度、身体特征甚至肌肉特点等修改“索引表”。

1880年,报界详细报道了一个原籍匈牙利人,名叫塔卡克斯的人的“复活”经过。

那人被吊了十分钟后,被从绞刑架上解下,但半小时后又活了过来,三天后才死去。医生认为绞刑时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是因为犯人的喉咙极其粗壮、淋巴腺隆起相当厉害,当然也是因为过早被从统刑架上解下。

对罗贝尔。古德达尔施绞刑的刽子手名叫贝利,在此之前他已执行过两百多次绞刑,应该说很在行。他根据犯人的体重进行了计算,认为应从2。3米处落下。但通过检查,他发现犯人的脖子的肌肉很脆弱,他便把绳子减至1。72米,也就是说短了58厘米。然而这种改进仍然不够,因为古德达尔的脖子比表面上看见的更虚弱,最后绳子割断了他的头。

同样可怕的结果在法国、加拿大、美国、奥地利等国都出现过。加利福尼亚圣。昆廷监狱的狱长沃丹。克林顿。达弗曾观看和指挥过一百五十多起绞刑和毒气刑,以下是他对一次绳子过长的绞刑的描述:“旬邑人的脸被撕成碎片。他的头半挂在身躯上,眼球凸出,血管爆裂,舌头已不成形。”他还强调指出尿和正在发干的粪便的臭气。他还这样描述另一次绳子过短的绞刑:“他慢慢地被勒死,一刻钟里,他的呼吸很重,就像一只猪在打呼嗜。

“犯人全身自上而下地抖动,活像玩具约约(一种用线使一小圆盘沿线升降的玩具)。为了不让绳子在颤动中断掉,刽子手不得不紧紧地抓住犯人的腿,犯人浑身发青,舌头肿胀。”

为了避免类似的失望,英国王室的最后一名刽子手皮埃尔波恩习惯在执行死刑前几小时,在他的工作室通过目税环对每个犯人进行听诊。

皮埃尔波恩斯言,他把犯人抓进工作室和操作活动板的撬根之间的时间不会超过十或十二秒。在其他一些监狱,工作室离绞刑架比较远,但他肯定,所用时间从没超过二十五秒。

但快速处决难道是不能否认的效率的证据吗?

伦敦北区的验尸官对58个被处死者验尸后证明,绞刑后。死亡的真正原因是颈椎脱臼、脊髓被撕碎或压铁。这些情况使犯人立即失去了知觉并很难恢复知觉,而心脏则仍可跳动15至30分钟,但病理学家认为“这纯粹是一种自觉运动”。

在美国,有位法医曾打开过一个绞死者的胸腔,半小时后,他不得不“像阻止时钟的摆一样”用手阻止犯人的心跳。

与绳子有关的风俗习惯绳子的性质和质量在统刑中很重要,刽子手必须细心挑选,这也是他的其中一项职责。治。莫尔丹,绰号“刽子手王子”,在1874年~1894年二十年问郑重其事地做事。

他请人定做绳子。在肯德基州挑选麻纤维,在圣一路易统统,在史密斯堡编成绳子,然后为了让绳子在打结时变得光滑。不再有弹性。他在绳子上涂上一层以植物油为主的混合液。乔治。莫尔丹还保持着一个从未被打破过的纪录;他的一根绳子使用了二十七次、另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是结。一种被誉这接受的看法是要打好一个活节,绳子必须能在十三个螺旋来的流苏中滑脱。然而,从没超过八个或九个流苏,即可做成大约十厘米长的一个“深灰形发卷”。绳子一旦套在犯人的脖子后,必须拉紧。但千万不可对犯人的血液循环施加任何压力。

给打在左颌骨后,就在耳朵下方。结的位置确定后。刽子手冒出一定长度的绳子,绳子的长度根据犯人的体重、年龄、身体条件或某些体貌特征等做相应的调整。1905年,在芝加哥,杀人犯罗伯特。加尔蒂内因为颈椎及其组织严重骨化而不能被处极刑,因而逃过了绞刑。统刑规定:犯人越重,绳子则越短。

为了避免绳子太短时使犯人窒息而死,而太长时“取了他的头”,因此有许多“重量——绳子”索引表。

世界各地的绞刑在七十七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和军事法中,绞刑是合法的。这些国家和地区是:南非、阿尔巴尼亚”、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尔布达、巴哈马群岛、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百慕大群岛、缅甸、博茨瓦纳、文莱、布隆迪、喀麦隆、独联体”、南朝鲜”、多明戈、埃及”、美国”、埃塞俄比亚、斐济、冈比亚、格林纳达、赤道几内亚”、圭殁那、中国香港、匈牙利”、开曼群岛、英格兰维尔琼群岛、印度”、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牙买加、B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莱索托、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马拉维、马来西亚、毛里求斯、蒙特塞拉特、纳米比亚、尼泊尔”、尼日利亚”、新西兰、乌干达“、巴基斯坦、新几内亚、波兰”、卡塔尔”、中非、荷兰、圣基茨岛和尼维斯岛、至文森特岛和格林纳蒂尼、圣卢西亚岛、萨摩亚、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苏丹”、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叙利亚”、坦桑尼亚、捷克”、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扎伊尔”、津巴布韦。国家或地区名后带有“。”,是指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绞别不是惟一的死刑。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法庭的判决,犯人也可被处抢刑或新首刑。

心仍在跳动!

英国1942年的一条法律规定,碰到这种情况,尸体将至少再吊一个小时,值班医生应对死亡做笔录。直到1968年废除死刑前,奥地利的刑法典仍要求采取三小时的预防措施。

伦敦皇家外科学院是官方机构,该机构的档案保管员证实在三十六起尸体解剖中,有六人在死刑后心脏又跳了七小时,另外两人五小时。

一位著名的犯罪学家曾指出:“那些没有研究过绞刑艺术的人的工作是不近清理的,他们让那些不幸的罪犯忍受漫长而无意义的折磨。”我们还记得二923年真正的屠夫汤普森先生的死刑,那实在太可怕了,差点让刽子手也去尝试自杀。

既然美国的刽子手——“世界上最好”的刽子手——也碰到过我们刚刚提到的可怕的灾难,那对一战后世界各国的绞刑我们还能说些什么呢?

1946年,德国和奥地利在处决纳粹战犯时及纽伦堡诉讼案后死刑的执行中都出现了一些可怕的事。即使使用了“绞刑架下活动的长踏板”这一现代方法,为了结束绞刑,卫兵有时不得不将犯人的脚往下拉。

1981年在科威特的一次公开绞刑中,由于刽子手误算了绳子的长度,犯人下落时力量不足以折断他的颈椎,因此,犯人几乎是在十分钟内窒息而死的。

在非洲,人们更喜欢采用“英式”绞刑,即使用绞架和活动扳,但仍需知道怎样操作。1966年6月在金沙萨对4位前部长施行的绞刑(《巴黎竞赛画报》曾对此次绞刑作了报道),与其说是一次死刑,还不如说是一次酷刑。

犯人被脱到只剩一条短裤,两手绑在背后。“绳子悬挂着,犯人的上半身在门板上方。从下面,可看到他的腿和屁股。整个身体突然僵直,这就结束了。”

埃瓦里斯特。金巴死得很快。但第二个,埃马纽埃尔。邦巴相当强壮,他的颈椎没被折断。他是慢慢地窒息而死的,他的身体不是没有做疯狂的抵抗。最后,他的肋骨突出,血沾满了解剖台。从心电图上看,心跳开始很快,渐渐地均匀了。接着慢了下来,到第七分钟就停止了跳动。

临终前14分钟亚历山大。马翁巴也死得很快,但热罗姆。阿纳尼的死是四人中最长、最痛苦、最可怕的。他垂死挣扎了十四分钟。“他被吊得不好,也许是最后一秒时一个动作让绳子滑了一下,也许绳子本来就没绑好;总之,很明显,绳子是从犯人的左耳上套过的。在十四分钟里,犯人的两腿不停地乱动,一阵一阵地抽动,不停地朝前、朝后、朝各个方向抖动,甚至有两三次还弯曲了起来,肌肉和大腿的努力抽动似乎给了他短暂的、荒谬的从死亡中挣脱出来的希望。但后来,挣扎的幅度突然减小,身体也几乎同时僵直了。”

总统的话阿根廷总统卡尔洛。梅内姆于1991年宣布,他想在他的国家的刑法中恢复死刑。

秘鲁总统阿尔贝尔托。菲吉莫里于1992年考虑将1979年废除的死刑重新适用于和平时期的罪犯。

1991年,巴西,一份修改宪法的建议递交给了国会。要求对某些罪犯处以死刑。

在巴布亚新几内亚。1974年对所有罪犯都免处死刑,但1991年8月政府恢复对犯有血罪和有预谋的杀人犯处以死刑。

菲律宾,于1993年12月对杀人罪、强奸罪、杀婴罪、挟持人质罪和严重的贪污受贿罪等恢复死刑。以前。该国用电椅,这欢选择了毒气室。

最后一餐美国最近出版了一本可怕而荒诞的书,书中列举了一些死囚在被处死刑前预定的最讲究、最开胃的菜单。在美国的卡明斯监狱,一位被带往刑场的犯人指着他的饭后甜食说:“我回来时再吃完它。”

古老的统刑,是把绳索套在脖子上,这也是最传统的绞刑了,但也存在许多更残酷的绞刑。罗马人和许多东方民族是吊位犯人的头发和生殖器来将犯人吊死。吊住生殖器的绞刑流行于中世纪的欧洲,但更难以忍受的绞刑是让铁钩激进肌肉,钧位骨骆,然后再把犯人用在空中、不管约在前面还是后百。一般钧子总是构紧了犯人的肋骨。有时,犯人的胸肌相当发达,则也能承受自身的重量,而不至于被撕破。中世纪的日本的刑法典就曾规定用铁约约住犯人的肋骨直至其死亡。18世纪初的土耳其入施行的绞刑是用约于约住犯人同一边的手和脚、18世纪。英国人在他们的非洲殖民地上也曾这样做过。他们用约子构在叛乱的土著人的胳膊下或肋骨上,将他们吊起来,然后让他们在这种可怕的酷刑中挣扎几天。这也许是沿袭了阿拉伯黑奴贩子的做法。在阿尔及尔、台伊也是这样用钩子将犯人钓位,挂在法院的高墙上的。

斩首刑斩首刑的原理是割断脖子,也就是说将头和躯干分离。这种极刑并不是要造成犯人肢体残缺,而是因为被截去部分相当重要,能导致立即死亡。纵观各种极刑的多样性和残酷性,斩首刑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简单”的死刑。斩首刑早在公元前就在亚洲和东方国家出现。人们甚至可以肯定在青铜器时代,随着手持武器的出现,斩首刑也应运而生。

远古的司法允许对某些不属于火刑、勒死刑和用石块击毙的刑罚的案例施以斩首刑。有座浅浮雕告诉我们,在埃及朗塞斯二世统治时期就有斩首刑了。

据《申命记》(《摩西五书》中的第五本)记载,希伯来人的法律对某些犯罪也施斩首刑。

加利利四分省总督埃罗德。菲利浦的女儿、犹太人公主萨罗美曾从她叔叔埃罗德。

昂蒂帕的手中接过圣。让。巴蒂斯特的头颅,后者是按当时王国的现行刑法被处斩首刑的。

在罗马,“铁器死刑”很快得到了贵族的认可。尽管基督教的殉教者名册主要追念的是马戏团中的牲口和耶稣受难像,然而我们还记得当基督教徒还是罗马城邦居民时。

他们却在被处新首刑。

未来的圣。塞西尔和她的丈夫瓦莱西安出身于显赫的贵族家庭,但他们都被杀了头。

侍从官没有把握的三刀没能砍下塞西尔的头,因为法律规定不能多砍。施行者让塞西尔倒在血泊中,半死不活,最后她又活了三天。

圣。费利西泰是罗马贵族,她与她的七个儿子都是基督教徒。费利西泰被告发后,因拒绝放弃原来的宗教信仰,她和她所有的孩子都被判处死刑,其中三个孩子与她一起被杀了头。另一个著名的例子是有关圣。保罗和他的兄弟圣。约翰的,他们都曾是官吏,一个是康斯坦丁国王的女儿康斯坦斯家族的骑术教官,另一个是大管家。根据传统,朱利安。阿波斯泰登基后,他们就辞去了一切公务,过起了隐居生活。

因为他们信仰基督教而被判处死刑,他们要求既然是罗马城民就得在罗马判决。最后他们是在晚上被处斩首的,因为国王担心对他们公开施刑会在罗马引起暴动。

同样被斩首的还有:圣。普拉西德、圣。吕西、圣。克里斯托夫和另外十来个人。

达尼埃尔。罗普斯在他的《基督教堂的历史》中转述一位古代作家的话,他告诉我们要被杀死的基督教徒的人数之多,使刽子手害怕,并怀疑会累着他的手臂和剑。于是他把殉难者排成一条线,“这样,他就能凭一股冲劲将受害者的头一个一个地砍掉”。

“为了不中断他的活计,他想出了这个办法,因为假如他站在同一个地方施行,尸堆会阻止他继续工作。”

在基督教徒国王统治时期,因为对耶稣殉难像不堪回首,经常由斩首刑代替十字架,斩首刑因而也更常见。

某些“斩前者”因滥施这~极刑,他们的名字被记入了史册。查理曼向撒克逊人传教时在威尔登将四千多人斩了首。

里夏尔。科尔。德。利翁在圣地以伊斯兰教徒的赎身金到得不够快为借口,杀了两千五百个伊斯兰教徒。

皮埃尔。勒。格朗一世于1698年下令杀了几百个斯特雷利的叛乱者,他和他的顾问还亲手杀了几十人。

在法国,吉兹公爵不仅杀了几乎所有的勒诺蒂的新教徒团体,还在安布瓦兹将几十个宗教改革者施以新首刑。

但“光荣榜”(假如我们敢用这个词的话)的榜首非中国的始皇帝莫属,他是下令建造长城的人,为了牢固地建立他的政权,公元前234年,他命人杀了十万人。

非洲也有斩首刑。罗朗。维尔纳夫曾提及某个名叫厄斯查尔的人,他是19世纪贝昂森国王的宾客,他曾留下过一个内容很详细的故事,我们可以从中读到以下内容:“他们让我爬上高高的平台,平台的对面是排列整齐的人头。

“所有的土壤都浸透了血。在这些战俘的头上耗尽了穷凶极恶的酷刑的艺术……这还没完!人们拿来八十只柳条筐或篓,每只装一个活人,人头露在外面。

“人们把他们在国王面前排好,然后一个接一个快速地将他们从平台高处移到广场上,那儿许多人正在跳舞、唱歌、大声叫喊,谈论着这次意外的收获……运气好的达荷美人如果能抓住一个受害者,割了他的头,立即就能用他的战利品去换取赏金——一串小贝壳(一种货币)……最后,人们又带来三组战俘,为了延长施刑时间,用有缺口的刀将他们的脖子一点一点地割断。”

每年七百次死刑我们知道刀剑并不仅仅被用来干净利落地割断脖子。我们得承认,在东方和亚洲,尤其在印度和波斯,经常让犯人在死亡前遭受折磨,这种手段在欧洲鲜为人知。

撕碎或一点一点地切开脖子而不是割断脖子,从而造成或大或小的伤口。另一种死刑是用剑锯下头,也就是说锋利的刀口来回不停地移动,用剑自身的重量慢慢地锯断犯人的脖子。

正如我们上文提到的,在欧洲,斩首刑与酷刑没有任何联系,但却是每个国家都施用的极刑之一。所有欧洲古老的编年史对此都有记载。

因国家不同,斩首刑有用斧头的,比如英国、俄罗斯和德国;也有用剑的,比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阿拉伯王国则更喜欢用刀。使用的工具尽管有所不同,但一般北方国家更喜欢用斧头,而拉丁国家更多地使用剑。

英国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每年有七百多次死刑,其中三分之二用斧头处死。独裁者本身也毫不犹豫地将他相继娶来的六位妻子中的两位—一安娜。博林和卡特琳娜。霍华德施以斩刑。

2554年,奉玛丽。蒂道尔之命,斧头斩断了十七岁公主让娜。格雷、她的丈夫和她父亲的脖子。1587年伊莎贝特一世下令对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尔特施行斩刑,斧头最终夺去了她的生命。1649年英国的查尔斯一世在白厅被斧头砍断了脖子。

斩刑于18世纪初在英国渐渐地消失,并被绞刑所代替。在俄罗斯,卡特琳娜废除了斩刑。但19世纪初斩刑仍在德国莱茵河沿岸地区施行,并于第三德意志帝国时期重新出现,纳粹分子把斩刑与断头刑、绞刑一起使用。比如被控烧了帝国国会的冯。吕博就是被斧头砍了头。他之后直至1945年,几百个犯人都是以这种古老的极刑处死的。在马里尼即如今的比利时,据档案记载,在1370年~1390年的二十年间,共有六百七十五人被处极刑,其中两百七十七人是用斧头处死的。

在法国和意大利也用斧头,但很快斧头和刻就有了区别。某些阶层的犯人渐渐地不再用平民的工具——一斧头处死,而是死在贵族的武器—一剑下。接着,本来面向社会各阶层的斩首刑成了贵族的特权,而平民则主要被处绞刑和车轮刑。

从此,斩首刑只为贵族所用,总之很少执行了。习惯的做法是刽子手将被斩首者的尸体分成四块,然后挂在城门边,在执行死刑的地方头针在支柱的顶端。这种可怕的风俗也于问世纪初消失了。

用其他方式处死,而不是用刀剑处死,这在欧洲是极为可耻的。布朗托姆告诉我们,为了与他宫廷中某些绅士的下流行为作斗争,弗朗索瓦一世许诺将“毫不留情”地对那些冒犯妇女的人处绞刑。奥尔纳事件又是一例。

亨利。德。奥尔纳伯爵是利尼王子的孙子和摄政王的表兄,他在同谋的帮助下,以商谈~笔十万埃居的交易为借口,使一个投机商中了圈套,两个人杀了这个投机商并剥了他的皮。两个杀人犯被逮捕,立案后,法官感到很为难,就去问摄政王的意见,后者回答:“法院应秉公办事。”

被害人是个犹太人这一事实对奥尔纳来说是他杀人的一个借口。法官们也认为摄政王会宽恕他的亲戚,于是就判处两杀人犯与他们的罪行相对应的车轮刑。

很快,两个犯人的家人便明白他们得不到赦免,于是要求至少用斩刑。他们辩护说车轮刑是最可耻的死刑,所有的家人和摄政王本人都为此感到羞耻,因为后者与奥尔纳伯爵有亲戚关系。为此,摄政王用托马斯。高乃依的一句诗来反驳:“可耻的是犯罪,而不是绞架。”

斩首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施刑者。根据施刑者不同的能力,头有时是一刀就滚下来了,有时则需连砍几刀。司法的工具通常是一种刀口很宽很长、头上尖尖的沉重的器械。

这把用来执行死刑的剑,被称为“刀片”,得用双手才拿得起,因此需要一些十分强壮的人来操作这种司法工具。有力地砍向犯人。

施刑者在头部上方将器械转动三次以获得冲劲,然后重重地砍向犯人的后脑。

但事情并不简单,因为脖子上有脊柱,因此脖子比人们想象的要结实。许多死刑报告都提及在施斩首刑时剑出现了缺口。比如说,1476年的一份账单告诉我们,巴黎的刽子手花了六十苏“修复了在执行路易。德。卢森堡阁下的死刑时损坏了的老剑”,后者是路易十一世下令被斩首的。1792年,巴黎的官方刽子手向部长呼吁:“剑很容易损坏,每次执死刑后就不能用了。假如同一把剑要同时处决好几个犯人的话,剑绝对需要重新磨利、磨尖。还值得一提的是,在执行这种死刑时,剑经常会断掉。”

用斧头斩首只有一种方法:犯人把他的脖子搁在木砧上,重重的斧头用力地砍下来。

用剑斩首,目的与前者相同,都是让头和身体分离,但有好几种过程。

第一种用斧头斩首,犯人跪着,头靠在木砧上,两手绑在背后。当然,在某些情况下犯人的手是自由的。比如德。图先生和塞克。马尔斯被斩首时,手就是自由的。

第二种,犯人或跪,或站,或坐在脚后跟上,头放在身体中心,下巴放在胸部,这样,施刑者可以看到他的颈部。犯人的双手经常被绑在前面。

第三种,犯人站着受刑。这是最少也是最难的斩首法。这种方式危险很大,刽子手不能保证准确地下刀,犯人则有可能被打在头上或肩膀上。

站着斩首,要求施刑者极其灵巧,这种方式在中国最常用。这主要用来惩处那些有机会见到皇帝的重要人物,而普通犯人则跪着受刑。

某些波斯湾国家和也门也施用站着斩首刑。1962年两个企图谋杀伊马目芒苏尔的犯人在泰兹大广场被公开处以站着斩首刑。

法国的司法史上很少有站着斩首的,最有名的一次大概要数巴雷骑土。有人说这个十九岁的年轻贵族没有向仪式行列行礼,有人说他毁坏了一个带有耶稣像的十字架。因为他“大逆不道,亵绿神明,犯下了可僧可恶的亵渎圣物罪”,在焚尸柴堆中他站着被轨了首。

施刑者的坏心眼1685年在塔山执行的蒙姆蒂公爵雅克。斯科特的极刑十分残忍。第一刀,刽子手让查尔斯二世的儿子只受了点伤。蒙姆蒂抬起头,用责备的目光看着刽子手约翰。凯丘。

约翰。凯丘接着又连下三刀,可头痉挛性地晃动了几下却没有与身体分离。人群中发出了叫喊声。刽子手咒骂了一声,边扔斧头边说:“设勇气了。”郡长要求他接着干,人们威胁着要爬上断头台杀害凯丘。后者只好重新拿起斧头,又砍两刀,可还是不行。最后他不得不拿出自己的小刀将公爵的头割下。

两颗珍贵的头颅爱情让内凡尔公爵夫人和玛格丽特。德。瓦卢瓦这两位高贵的妇人做了件奇怪的事。

前者有个情人,是祖籍皮埃蒙特的阿尼巴尔。科科纳伯爵,后者的情人是莫勒老爷。

这两个男人效力于查尔斯九世的弟弟阿朗索公爵,他们因为一种令人惋惜的激情而在圣一巴尔特勒米出了名。那时国王病得很重,不久将告别人世。为了让国王身边的人在国王死后将王冠戴在阿朗索公爵的头上,而不是不久即位的波兰国王、他的兄弟亨利三世的头上,他们也卷入了这起阴谋。

但阴谋被戳穿了,而科科纳和莫勒老爷则于1574年4月上了断头台。斩首刑过后,内凡尔公爵夫人和玛格丽特。德。瓦卢瓦拿到了她们两位情人的头,为了保存起来,她们叫人使用了防腐香料。大仲马在《马戈尔王后冲把这两位妇人搬上了舞台,而斯汤达在写《红与黑财也曾回想起给头涂防腐香料的情节。

砧板下的奇迹一份署名克莱芒。雅南,于1889年发表在金色海岸地区第戎的档案资料描述了这样一件事(也许是世界上惟一的一次):由于刽子手的笨拙,赦免了犯人的死刑。当时的情形是一位名叫埃莱娜。吉莱的贵族妇女因犯杀婴罪而被判叙首刑。在大堆人群前,名叫西蒙。格朗让的刽子手由于更习惯施经刑而不是斩首,没有砍死受难者。

“人群的叫喊声更让他焦躁不安,他连着砍了好几下,却只是严重地挫伤了这位二十二岁的年轻女子,并没能将头砍下。人群更加愤怒不堪,刽子手丢下剑,逃进建在断头台脚下的小教堂,想躲起来。他的妻子原先在帮助他,想结束极刑。越来越愤怒的人群将大量的石子扔向她,她想用一根绳子勒死犯人,却还是不能结束犯人的生命。女刽子手于是拿起她带来的用来剪犯人的头发的剪刀,试着剪断她的喉咙。仍然没有成功。

她就拿剪刀往犯人身上乱戳。”愤怒的入群拥向了断头台,抓住了女刽子手和她的丈夫,杀了他们。而最难以置信的是,外科医生竟然救活了埃莱娜。吉莱。面对这种独一无二的场面,路易十三签署了一封赦免信,并允许这位被显示过圣迹的人在布尔。昂。布雷斯的女修道院度过她的余生。

他想站着死……

鉴于他的年龄和

世界各国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石刑、注射死刑等。

1、枪决(枪毙)

枪毙指用枪处决,是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现用国家或地区:中国大陆(实践中一般已改为注射死刑方法)、中国台湾地区、美国犹他州、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只有在毒液注射被列为违宪的时候才能采用枪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

2、绞刑

分成缢死和勒死两种。缢死,俗称吊死,是指以绳索将人的脖子吊在半空而死亡的方法。勒死,是指以绳索勒住人的脖子而使之死亡的方法。施行国家有伊朗,伊拉克,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黎巴嫩,约旦,科威特,日本,新加坡等。

3、斩首

斩首,原理是割断脖子,也就是说将头和躯干分离。中国在1905年以枪决代替斩首,法国也在1981年废除死刑(至少废除了斩首),现时只有部份伊斯兰教国家,如沙特阿拉伯、也门等以斩首作为处决囚犯的其中一种合法方式。虽然合法,但并不常用。

4、石刑

石刑是一种钝击致死的死刑执行方式,即埋入沙土用乱石砸死。通常把男性腰以下部位、女性胸以下部位埋入沙土中,施刑者向受刑者反复扔石块。

石刑是伊斯兰教法的一种,石刑在国际社会普遍被视为过于残酷,故通常会使用一些较人道的死刑。仍然存在石刑的国家包括没有舍弃伊斯兰教刑法的阿富汗、伊朗、伊拉克、苏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和尼日利亚、文莱。

5、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药、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通常是巴比妥酸盐、肌肉松弛剂和氯化物)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主要用于死刑执行。

中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97年起开始使用这种方式,危地马拉从1998年开始,菲律宾(现已废除死刑制度)从1999年开始,泰国从2003年开始。

--枪毙

--绞刑

--斩首

--石刑

--注射死刑

俄罗斯还有死刑,适用死刑的犯罪有5个,具体内容如下:

  俄罗斯现行立法对死刑的具体规定

  面对两方面的强大压力,立法者采取了中间路线,既不废除死刑,同时又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1997年刑法典第59条对死刑做了重大修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要点。

  (1)立法者规定只能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即剥夺一个人或几个人生命的故意犯罪才能判处死刑。从分则上看,可适用死刑的犯罪有5个,即加重情节的故意杀人罪、侵犯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生命罪、侵害审判人员或审前调查人员的生命罪、侵害护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罪、种族灭绝罪。同以往的几部刑法典相比,新刑法典限定的死刑适用范围是十分严格的,恐怕也是适用范围最小的。

  (2)可以被判处死刑的人不包括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以及虽然犯罪时未满65岁但法院作出判决时已满65岁的男子。这里对整个妇女群体已废除了死刑,不论她犯了何种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罪行。还有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男子也不得适用死刑,即使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18岁。另外创新之处是,对于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也不适用死刑。这里一个强调“犯罪时”,一个强调“法院作出判决时”,表明立法者意图尽可能地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

  (3)死刑只有在法典分则制裁条款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判处。即便如此,死刑也不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根据规定在死刑和终身剥夺自由之间进行选择。

  (4)在刑法上增补特赦程序的规定,以控制死刑的实际运用。死刑可以通过特赦程序改判为终身剥夺自由和25年的剥夺自由。这样从程序上就可以严格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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