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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结婚八字择日方法
1、男女结婚八字择日方法:生辰八字择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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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日乃登记结婚之黄道吉日也。嫁娶择日之玉历碎金赋。
年10月2日星期日九月初六日
年10月6日星期四九月初十日
年10月7日星期五九月十一日
年10月8日星期六九月十二日
年10月12日星期三九月十六日
年10月15日星期六九月十九日
年10月19日星期三九月廿三日
婚嫁择吉日方法步骤年10月20日星期四九月廿四日五月份有几个黄道吉日。
年10月24日星期一九月廿八日
年10月27日星期四十月初一日
年10月31日星期一十月初五日测两人结婚吉日。
以上日婚嫁乃柱中夫妻子女宫有合,逢冲之岁运成婚。生子或大运、流年、支合处逢冲,成婚或之日。财为用神,下坐财,妻为贤内助,因妻致富。柱相生,夫妻恩爱。支子午卯酉(桃花)者,配偶貌美,寅申巳亥者,偶敦厚,男女有合夫妻恩爱,女命财发为喜用神,不受刑冲克害,旺夫益子。夫妻星为喜用神,临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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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起卦看看,然后根据用神来选结婚择日如何起夫才子印元。
3、男女结婚八字择日方法:婚嫁择吉日方法步骤
嫁娶择吉(一)
一、择年
1无春之年不结婚。
所谓无春之年,就是当年没有立春日,又称为“寡年”。俗以为“寡年”结婚,会守寡乏嗣。
2“本命年”不结婚。如属兔的在兔年结婚,说是对本身不利,结婚只能推迟到下年或提前到上年。嫁娶择日如何起夫子星。
3“禁婚年”不宜嫁娶。
男命禁婚年
不宜娶亲,如男命用子年娶亲,忌本身属蛇。男娶婚所忌者,当年太岁前五相是也。
子年禁蛇相,丑年禁马相,寅年禁羊相,卯年禁猴相,结婚择日阴胎阳气。
辰年禁鸡相,巳年禁狗相,午年禁猪相,未年禁鼠相,
申年禁丑相,酉年禁虎相,戍年禁兔相,亥年禁辰相。
女命禁婚年
不宜出闺。如女命用子年行嫁,忌本身属兔。起法:每从卯上起子,逆数到本年太岁止,遇何属相,即是忌婚,不宜出闺。
子年忌兔相,丑年忌虎相,寅年忌牛相,卯年忌鼠相,男女结婚吉日测算。
辰年忌猪相,巳年忌狗相,午年忌鸡相,未年忌猴相,5月份黄道吉日查询。
申年忌羊相,酉年忌马相,戍年忌蛇相,亥年忌龙相。
见下表:(男女禁婚年)
生年生肖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男命未申酉戌亥子丑寅卯辰巳午
女命卯寅丑子亥戌酉申未午巳辰
结婚年份要选择男女命大利的年份,忌结婚流年与年命天克地冲,忌流年太岁与年命相刑,相害等,特别忌结婚流年与命局构造三刑。除此以外,还特别忌用男婚女命凶年,用之男多疾厄,女多产厄。男婚女婚凶年,是以男女命生年的年支而论。嫁娶择日碎金赋原文。
嫁娶择吉(二)
二、择月生辰八字择日结婚。
避开“禁婚年”之后,再择定月份。婚姻嫁娶的择日原则是以女方的“生辰八字”为准,并参考男方及其他人的出生日期,俗话说:“子靠出生时,女靠行嫁年”。两人生辰八字算结婚日子。
女子有行嫁月,也叫大利月和小利月,一年之中有两个大利月,两个小利月,其余都是不利月。娶亲一般都选大利月,实在没办法才选小利月。选择大小利月,均以女方属相为准。
女命行嫁大利月
口诀:正七迎鸡兔,二八虎合猴,三九蛇共猪,四十龙合狗,牛羊五十一,鼠马六十二。阳前阴后一吉辰,正七首子及媒人,二八月妨翁与姑,三九女之父母身,四十乃妨夫主身,五十一月妨自身,子午寅申辰戍顺,丑未卯酉巳亥逆。首句“阳前阴后一吉辰”,如女命子年,生子乃阳,年前是丑,丑乃十二月,当用十二月为的,此乃古理。如十二月诸多妨碍,无上吉日,只可从权便择六月吉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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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女命年干为主,所择日子的年干、月干、日干、时干,与它的关系。
比如:
某女生于1992年(壬申猴)
定于今年农历二月二十四日辰时结婚。
即乙未年、庚辰月、戊午日、丙辰时。
乙:子(壬水生乙木)
庚:印(庚金生壬水)
戊:夫(戊土制壬水)
丙:财(壬水制丙火)
过去女子的社会地位很低,都是依附男人生活的,属于男人的附属品,是男人资产的一部分。当官的男人如果犯罪了,被判处流放。妻儿肯定也要跟着一起流放,因为女人只是属于男人的资产而已,没有选择的权利。
女子在嫁人之后就跟着夫家姓,这便是男权社会的表现,也代表了家庭当中男人的地位。古代的女子是没有名字的,不像男子有名还有字,女子仅仅只有一个姓氏而已。比如姓张,就成为张氏。如果家里有多个孩子为了区分,就会起一个小名。
等到出嫁之后,就会把丈夫的姓氏放在前面,比如丈夫姓王,自己本来姓陈,那么就变成了王陈氏。这便是这位女子的名字了,大家也都是这样称呼她的。有些丈夫比较有情趣,或者是看重自己的妻子,会给妻子娶一个小名,或者的爱称。
古代的女子讲究“三从四德”,在还没有嫁人之前要从“父”,嫁人之后就要从“夫”,从来都没有自己的立场。或许就是因为这样,古人就认为女子是不需要名字的。
而且,古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了,以后一切的事情都是要以夫家为重。将丈夫的姓氏放在自己的前面,就是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这一点。即便将来有一天女子去世了,在墓碑上刻的名字也是丈夫的姓氏在前面。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来,过去女子的地位真的是非常非常的低微,男人可以随意的践踏和羞辱。再加上过去很多都是盲婚哑嫁,一旦嫁人了就连反悔的机会都没有了,很多女子的一生都过得极其可怜。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朝代在改变,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是否也随着各种社会制度的转变而不断发生变化呢?我们准备从各个朝代的婚嫁习俗的变化入手,根据各个朝代遗留下来的诗歌、文章等资料,分析、研究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在不同的时代呈现出的不同的发展历程及表现。
(一)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1.夏商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
2.周朝
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 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
3.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
1.秦朝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2.汉朝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说文》云:“妻者,齐也”。这可以说是汉代人在夫妻关系上的一个格言。那时庶民百姓之家如果丈夫出门在外,那么妻子在家就可以自立门户,包括迎接宾客、宴饮宾客、出送宾客等活动,妇女可以与男子一样,参加社会交往。《汉乐府·陇西行》中说:“健妇持门户,亦胜一丈夫。”就是当时人对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一种评价。汉代的妇女观较之前代是进步的。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范的因袭前朝和社会舆论的由宽渐严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
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敦煌有些唐朝民间遗留下来的“放妻书”,具有普遍意义。过去,我们印象中有“七去之条”,写离婚书的时候,男人通常写一严正声明,就把妻子休了。但这里将“去妻”改为“放妻”,范本饱含深情,说感情不谐没办法维持,只好痛苦分手,现在把你放飞,希望以后能找到真正的幸福。这个事实证明男性已经放弃了俯视的姿态,两性关系趋于平等。
(五)宋元时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
1.宋朝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2.元朝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六)明清时代——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实际生活中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但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
五、心得体会
从漫长的古代妇女地位的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母系社会中妇女地位在一段时间里受到一定程度的崇敬。但随着孔子男尊女卑思想的确立,儒家思想提出及妇女在婚嫁上的“三从四德”,到了其后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体现人们的重男轻女现象的日益严重。从一夫可多妻的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和孀妇再嫁这一问题却屡屡收到社会的舆论相对比,妇女地位一再地受到压迫。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封建社会专制的变化妇女的地位也不断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体现的是妇女对自由婚姻的追求,对地位提高的渴望。无论是儒家思想的提出,还是民间世俗的缘故,妇女地位低下随着世界的发展和进步脱离了低级的封建社会和对妇女的歧视,这体现在现代妇女的做为上,现代女性中出现了许多科学界、领导界的风云人物。
那么,造成女性不平等情况在中国古代如此普遍的原因是什么?我们想就是因为中国古代女性在经济上是不能独立的,也就是说,女性不能自力更生,需要依靠男性。所以男性对女性提出的不平等要求,女性不能反抗。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我想跟中国古代社会主要是农业社会有关。因为在农业生产中,女性由于体力所限,是不能有有效贡献的;此外在农业社会,农民大多并不富裕,娶老婆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娶了老婆就当作财产关在家里,生怕“丢失”。而进入现代社会,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解放女性生产力,另一方面知识经济的发展缩小了男女生产力差距。所以女性有机会参与社会生产生活,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才有今天的男女平等。
我们认为,现代的男女平等是男性和女性一起构建和谐的社会,一起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女性应当自强自立、自尊自爱,扬长避短,用知识充实自己,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建设。
结婚请柬,请注意不是以新郎名义发的,而是以新郎的父母名义联合发出的。
对于对方或对方的亲属,如令尊(对方的父亲)、令堂(对方的母亲)、令阃(对方的妻子)、令兄(对方的哥哥)、令郎(对方的儿子)、令爱(对方的女儿)。尊,用来称与对方有关的人或物,如尊上(称对方父母)、尊公、尊君、尊府(皆称对方父亲)、尊堂(对方母亲)、尊亲(对方的亲戚)、尊命(对方的嘱咐)、尊重(对方的意思)。贤,用于称平辈或晚辈,如贤家(称对方)、贤郎(称对方的儿子)、贤弟(称对方的弟弟)。仁,表示爱重,应用范围较广,如称同辈友人中长于自己的人为仁兄,称地位高的人为仁公等。
对尊长者和用于朋辈之间的敬称有君、子、公、足下、夫子、先生、大人等。
结婚请柬格式(举例):
被邀请者称呼 送呈/台启
谨定于XX年XX月XX日(星期X)
(注释:婚礼举行的时间一定要写准确,因为这关系到邀请者到达时间,也可以写为中国农历或加注英文[如有需要])
为 ( 一对新人姓名 ) 举办婚典喜筵(宴会)
(注释:一对新人新人姓名最好写整齐,通常可以男方在前或左,女方在右或下)
敬请 ( 被邀请者称呼 ) 光临
(注释:可以写为一对夫妇或者单独对某人的敬语)
XXX、XXX、XXX、XXX 敬邀
(注释:写明双方父母及新郎新浪,并排写,以长辈为先
举例说明:
新郎父名 子 新郎名
新郎母名 媳 新娘名
其它人姓名 率 其它人姓名 敬邀)
喜筵时间: 可以同上时间
席设: 喜筵地点(注释:喜筵的酒店名称,不用细写,到时会有人带路,要不显得小气)
新娘撒麸子是在新娘下牛车(喜车、轿)向男家大门口走去的路上。这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要选择一位父母健在、子女双全的妇女来撒。撒时还要注意撒的次数喜双忌单,装麸子的布袋不能从手中滑落下来。撒麸子要挑选十分精明的人才行。
广西柳江壮族婚礼有撒五谷的习俗。这和河南开封一带的“撒谷豆”(见《东京梦华录》),以及南阳一带向新娘头上撒麸子的意义相仿,都是祝福新娘婚后生活幸福美满的。据说只有撒过五谷,婚后才能五谷丰登,如意吉祥。
忌不“凑份子”:
在民间贺婚有“凑份子”的习俗,亲朋好友之间,最忌不行人情,不“凑份子”。老百姓认为贺婚是人之常情,“来而不往非礼也”,主家都备有一个记账簿,及时记下送礼人的姓名和礼额,等到将来人家办喜事,也去“凑份子”,而且送的礼额,还要略多于对方当初送来的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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