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属于重大疾病,但如果已经治愈,就不属于骗婚,是无法撤销的。虽然是对另一方构成了隐瞒,但要是隐瞒的病史并不属于法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范围内,那婚姻是有效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有:(1)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2)近亲结婚。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缺陷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虽然是对另一方构成了隐瞒,但要是隐瞒的病史并不属于法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范围内,那此时对婚姻效力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以结婚,前提是你不介意,结婚后在没有治愈之前,是不可以有性生活,和生小孩。因为梅毒这个疾病属于性传播疾病,就是通过不洁性生活所导致的梅毒螺旋体感染,这个疾病和你结婚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但是需要积极的治疗,最好不要同房,不然的话会传染。同时治疗的话可以积极的使用青霉素,并且治疗以后也要注意复查,因为容易复发。
你好,早期梅毒患者禁止房事,患病两年以上者也应尽量避免性生活,发生性接触时必须使用避孕套。若患者未婚,那么待梅毒治愈后方可结婚。梅毒治疗后,要定期复查血液的RPR,TPPA,来判断治疗效果,一般需要治疗后3个月复查,半年复查,一年复查,如果检查转阴,还要每年复查一次,连查两次,都为阴性才是真正的治愈。希望对你有帮助,祝健康!
能~
RPR才是梅毒的指标。
TPPA阳性只能证明你也许梅毒,不是靠它证明梅毒的,有些人生来TPPA就是阳性。
为了保险我建议你在婚检前去打点滴青霉素大点计量960万单位吧。完了马上就去检查。
法律分析: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在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根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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