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拆迁结婚多久有补偿
结婚前的房产,结婚后拆迁安置,安置的房产或者补偿安置款,如果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安置的房产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安置房或补偿款虽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其实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就是说,由于原有个人房产被拆,拆迁人才给其补偿了安置房或补偿款,说明该安置房或补偿款的获得是以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以对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根据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二、拆迁后结婚户口迁入有补偿吗
需要赔偿,只要户口在,就有拆迁赔偿的份。
一、如果刚结婚不久户口还没迁走,应该获得和其他村民一样的补偿待遇;但若是结婚多年且一直也不住在村里,那么即使村委会还没做土地调整,也可以不再给你任何补偿;但拆迁一般是按户补偿,至于补偿后你家户口上人员怎么分那就是你自己家里的事了。
二、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三、补偿合同是赠与合同吗
补偿合同不是赠与合同。补偿性合同又称赔偿性保险合同或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因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因此,补偿合同与赠与合同是两种不相同的合同。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上,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合同更加规范性。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双方意见达成后,终止合同。让市场交易更具有安全性。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如果被拆迁的房子是在夫妻结婚之后一起用二者的收入购买的,那么即使他们离婚之后才给的拆迁款也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但是房子本来就属于其中一个人的就只能将拆迁款给房屋所有人
一、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按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
2、调解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
3、另案处理。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303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会
男方是为了房子和你结婚的,如果人没有太大问题的话,可以让他在拆迁分房时著名为夫妻共同财产,
身在看守所的湖州人孟某,现在后悔透了。
46岁的他,两年前干了件看似精明的糊涂事——为了多拿50平方米的拆迁面积,他找了个陌生女人“假结婚”。“婚姻”持续了一年,“夫妻”一共见了三面。
本来也就是个利益勾当,我拿房子你拿钱,可这个“交易”被举报了!举报人是他同居8年的前女友。
目前,孟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湖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参与“假结婚”拆迁骗房的另外两人也因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
他多拿到的拆迁面积,按照目前的市场价,大概值20多万元。
从结婚到离婚,“夫妻俩”总共见过三面
认真查起来,孟某和“妻子”孔某结婚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过——当时他正在和阿凤同居。
两人结婚一年,总共见过三面。
第一面,是2011年9月1日,孟某和孔某在湖州市办证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面,是2011年12月初,当时孟某要买车,办理车贷时需要配偶签字。
第三面,就是去年9月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而这三次见面,孟某的朋友何某都在场。
说起来,何某要比孟某更熟悉孔某。就是他,促成了两人的“婚姻”。
原来,2011年8月,孟某得知户口所在的村子要拆迁。当时他已经离异多年,如果多个妻子,能多赔5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
于是,他找到了朋友何某,希望他帮忙物色个人和自己“假结婚”,说好给好处费3万元,何某和假结婚对象自行分配。
几天后,何某就帮他找到了41岁的离异女孔某,两人谈妥,给孔某15万元好处费,剩下的钱何某拿。
随后,孟某就跟孔某去领证了。
为了防止当中有一方反悔,两人当天就签下了一年后的离婚协议,而何某则是孔某的委托代理人。
几天后,孟某就以已婚身份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他如愿多分到了政府拆迁补偿50平方米的安置房。
整个过程,大家都得到了利益。孟某多拿了房子面积,孔某拿到了15万元好处费,何某也拿到了15万元介绍费。
本来这笔暗地里的“交易”非常顺利,三人也相安无事,可一个举报电话却让一切都暴露了。
骗来的50平方米,市值20多万元
“为什么他宁可跟个陌生人假结婚,也不肯跟我领证,哪怕是假结婚”?
阿凤跟孟某同居了8年。这个问题让她最气愤,也最伤心。因为委屈,她甚至打了举报电话。
而对孟某来说,这个问题,他不是没有考虑过,可有个最大的风险:阿凤好赌。
因为她的这个毛病,孟某的父母始终不同意他们结婚,两人也经常吵架。眼看着阿凤赌的越来越大,输掉30多万不说,外面还欠下18万左右的外债。孟某开始觉得,有再多的钱,早晚也会被阿凤赌完。
最后拆迁骗房这事,孟某没有选择阿凤。
目前,孟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而何某、孔某也因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
昨天,办案民警说,这个地段的拆迁房市场价在5000元/平方米左右,也就是说,多了50平方米,相当于能多20多万元。
孟某现在是悔青了肠子,“要是早点认识现在的妻子就好了,也不用煞费苦心闹出这么多事了。”他最关心的是,这件事会不会影响现在的婚姻:“我对现在的妻子非常满意啊!”
这个地段的拆迁房市场价在5000元/平方米左右,多了50平方米,相当于能多20多万元。通讯员 郭楼儿 记者 黄娜
新闻背景
7月14日上午,西湖警方在西湖转塘地区抓获涉嫌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嫌疑人共30人,目前已刑事拘留17人,取保候审8人,训诫5人。其中一对夫妻骆某和方某,以及与其二人分别假结婚的安徽夫妻,也不幸落网。
当然,该新闻却不为先例,笔者通过网络检索,发现在今年的4月27日,长沙县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诈骗案件,该案中彭某与妻子先假离婚,然后分别与当地居民假结婚,这样就变成了拆迁户,多了几个拆迁补偿的名额,夫妻共骗得拆迁补偿款共计488400元,最终彭某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诈骗罪,该案的判决结果,暂无法搜寻得到。
说实话,笔者一还没结婚,二无房可拆,对于此等绞尽脑汁,将婚姻视为儿戏,并对拆迁补偿款极其负责的“假结(离)婚”的行径,理应嗤之以鼻的,但法律人的直觉告诉自己: 法律可不是儿戏,办案机关也不能绞尽脑汁地“瞎搞”!。
放眼全国,在征迁过程中,不少人为了分得更多的拆迁款和安置房而选择“假结婚”、“假离婚”,此现象该是由来已久,杭州西湖转塘的骆某夫妇不是首例。根据笔者搜寻到的信息,该案也不是以诈骗罪予以刑事追究的首例。
法律评析
那么,问题来了——为假结(离)婚而获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严格从法律适用上来看,苛以诈骗之罪,实为不妥。本案中若要认定涉案夫妻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则需要证成:在获取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有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相应的补偿款。
根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在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为: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乍眼一看,骆某夫妇等人通过假结婚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是,真的是这样的吗?
按照公安机关的说法(可能骆某等两夫妻也是这个说法),他们的离婚与结婚都是假的,系“假离(结)婚”。换言之,他们虚构了离婚、结婚这一事实,即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但是笔者想问,与之相对的“事实”是什么?与之相对的“真相”又是什么?显然,骆某等两夫妻按照法定流程走完离婚的程序,并依法再次走完结婚的法定程序,也拿到了法律认可的“离婚证”和“结婚证”,且该两个证都是法定机关颁发,不存在伪造,也不存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意味着只要办理了离婚、结婚手续,法律就承认其法律效果,即骆某等两夫妻均实现了真实的离婚以及真实的结婚。那“事实”就是离婚为实,结婚为实。故不存在虚构离婚、结婚这一事实,即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
那本案有无隐瞒真相?如前所述,双方结、离婚无须考虑其真实目的,法律也并未为双方结、离婚的真实目的设限,在不违背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目的非法性并不影响依程序结、离婚的合法有效性。所以,本案中的“真相”亦是离婚为真,结婚为真。骆某等两夫妻,离婚后再结婚的目的无须向他人告知,也非获取拆迁补偿款的必要义务,故也不存在隐瞒真相的情形。
要满足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那就意味着补偿款的发放部门(政府)陷入错误认识,即政府基于离婚证和结婚证,错误地认为对方是真的离婚,是真的结婚。通俗点说,就是政府部门对政府某部门发放的结、离婚证错误地认为是真实的、有效的。很搞笑但且难以认定!如此则意味着政府部门,在根据结婚证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进程中,还需要进行结、离婚真实目的的深入调查,即“合格结、离婚审查”。需要对那部分不以结婚、离婚为真实目的的人群进行剔除?依然搞笑!所以说白了,只要结、离婚证件是真实有效的,政府部门据此发放补偿款那就不存在被骗,那诈骗罪也就无从谈起。
其三,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要素系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不存在的前提下,则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这一要件便无法满足,进而后续错误认识下的处分财物行为则无从谈起,即使使得政府部门遭受财物损失,由于诈骗罪客观方面逻辑结构的断裂,便使得诈骗罪难以成立。
鉴上,通过假结(离)婚而获取拆迁补偿款,虽目的不法、手段不德,但无奈这只是钻了国家政策的空子,而无需动用刑法大棒以威杀。
文末吐槽
今年来,诈骗罪呈现蔓延扩张之势,该案中又见诈骗罪的“神出没”,社会是要进入诈骗罪的“清算”之期?莫非,在骗子种类繁多,傻子明显不够用的“窘境”下,需要通过诈骗罪的“神助攻”来保持动态平衡?不可理喻!
蚌埠的一女子王某伙同村干部,想通过拆迁获得安置房,竟想出了与单身村民“假结婚”的方式,在分得安置房后,因尚未交付,未能得手。日前,村干部和村民因犯诈骗罪,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王某(已判决)在得知蚌埠市高新区某村即将拆迁的信息后,找村干部周某某帮忙,后采取与单身村民马某某假结婚的方式骗取拆迁还原房。
2011年12月14日,王某在周某某的帮助下与马某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手续,随后便将自己与儿子朱某某的户口迁入村中,两人于2012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4年2月,村子整体拆迁安置,王某再次在周某某的帮助下联系了马某某,允诺给其补偿,马某某同意王某在其户下进行拆迁,并从马某某名下320平方米的房产中顶了90平方米实际住宅面积,通过了拆迁办的审核,王某因此得到90平方米安置还原房一套,现该安置房尚未交付。
2017年5月16日,马某某、周某某主动到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评估,该安置 房价 值人民币1431万元。
另查明:根据拆迁政策,马某某户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每平方米710元,证照比例、成新比例均按95%计算,王某从中顶的9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政府需支付货币补偿款人民币57669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马某某、周某某在实施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马某某、周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