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观:
离婚后房产分割步骤/方法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根据出资情况,要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既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至于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还是按上述情形认定。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债权人另案起诉。(七)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没有争议,且又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不是。
房产婚内过户概念:房产要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过户,实际上是一种房产的赠与,因此房产婚内过户可以作婚内财产析产处理。
房产婚内过户办理流程:
①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核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窗口办理。
离婚析产和婚内析产有如下区别:1、产生期限存在区别。离婚析产是离婚是进行的。婚内析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2、必要性存在区别。离婚析产是必须的,而婚内析产则是只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进行;3、其他区别。
一般是离婚后析产,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析产公证就是财产分割公证,与离婚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去进行公证,以有利于将来的履行,当然,也可不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房屋析产需要还清贷款吗?
房屋析产必须还清欠款。离异析产是夫妻两人因离婚之后彼此之间就自己对房屋占有的的市场份额开展转移一种登记。若拟析产的房屋已经按揭贷款中,必须质权人即银行贷款相互配合才可以办理析产备案,或者把贷款结清。
离婚之后办理房屋析产办理手续所需资料在离婚后、兄妹分户的情形下,很有可能涉及到一共有房屋的分割,这个时候就需要办理房屋析产办理手续,又称房屋分割办理手续。办理房屋析产办理手续的前提是己获得了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彼此或多方面签订了合法的协议书,再办理析产手续时,除填好《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有效证件:
(1)房屋不动产产权证;
(2)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彼此不通过法院离婚,则2003年10月1日往后的彼此在场确定离婚协议书及给予原件及复印件,两方不可以与此同时在场办理的还需提交公证委托书;
(3)自己身份证扫描件(核查正本);离婚调解须提供彼此之间的身份证扫描件(核查正本);
(4)房改售房给予原买房合同影印件(核查正本);
(5)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图下、申请表影印件。假如证中没有图的可以不出示,申请表没了印原承租人名字;
(6)私小平房还须提供测绘工程单位所提供的测绘图、表二份。当中一份在审批对话框递交,另一份在领到新房产在制证对话框递交,由管理人员立即黏贴在房屋不动产产权证上。
(7)分割(析产)协议书(正本,一共有房屋分成单独所有);或是申请书(正本,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成二处之上);办理房屋析产手续成本是扣除房屋产权证合同印花税5元,免收其它费用。在离婚时,有关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在我国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一定的析产办理。对房屋的相对应产权年限进行合理维护,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在以后的房屋交易和应用上,都应该依照这种有关的产权年限形式进行办理这种事情。
离婚房贷如何转给另一方?离异把房产更名产权过户给另一方后,住房贷款也会逐渐转至另一方户下,但离婚房产过户必须要先办理先办理析产备案,再从交易市场办理转绘,或者到房产管理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办理,最终办理析产登记并交纳评估费,拿到房产证后住房贷款便转移到了另一方户下。
离婚后房子怎么分配?1、新婚姻法,房地产升值一部分,离婚财产分割怎样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要求:确认了夫妻一方结婚前或是结婚后选购的房屋所产生的升值一部分,是一方财产。离婚时房屋升值一部分不予以分割。
2、新婚姻法,婚后房屋赠予,离婚财产分割怎样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要求:是针对结婚前或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予另一方,未过户的,能够撤销赠与个人行为。换句话说,未过户的赠予归属于不会产生效力赠予,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需要和你结婚。并没有产权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家了。因而,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产权过户。
3、新婚姻法,一方父母注资购房,离婚财产分割怎样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要求:结婚后由一方父母注资为儿女选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投资人儿女名下,算作仅对自身儿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4、新婚姻法,彼此父母注资购房,离婚财产分割怎样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要求:由当事人父母注资选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儿女名下,该不动产可定性为彼此依照分别父母的投资市场份额按份共有,但被告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换句话说父母注资选购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予,另一方没有权利开展分割。
5、新婚姻法,结婚前一方选购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分割怎样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要求:夫妻一方结婚前签署房产买卖协议,以财产付款首付并向银行贷款,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还款,房产交易中心于首付付款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置。
结婚后分户需要的证件和材料如下:
1、分户申请;
2、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3、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4、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需要的资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有独立的房产证或者土地证;
3、若非本人申请,则需要申请人与移居人的关系证明;
4、若涉及拆建,则需要拆建安置证明;
5、片警调查意见(有些地方是所长签字)。
分户流程:
1、去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村委会填写分户申请书;
2、需要分户家庭的经济独立证明和生活独立证明;
3、农村房产需要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或者村委会开具的房产证证明;
4、商品房需要有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5、《结婚证》、《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6、提供户主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家庭成员名单或者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由《民法典》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
1、 家庭共有。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关键看在房屋产权形成过程中,是原始取得,即自己建造,还是继受取得。共有形式: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全部家庭成员共有。取得途径分两种: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房屋,即家庭成员自行建造的房屋。主要审查农民建房审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记的已成年家庭成员,在建房时有否出钱、出力,并对全体家庭成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哪些家庭成员享有财产所有权,从而确定房屋共有人,必要时可向邻居或村委干部调查核实。在审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人时,不能仅凭农民建房审批表上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作为产权共有人,它是农民建房审批程序中,确定以户为单位,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一个依据。继受取得房屋。有两种情况;一是从祖辈继承、赠与取得;二是符合条件,从本村村民有偿转让取得。但有一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继承的房屋系老屋,后经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劳动等方式,对房屋进行重大维修、改造,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不应作为继承人个人财产。2、 夫妻共有。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全社会普遍存在的财产共有关系。共有人主体必须具备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购买的一切合法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农村比较普遍形式有三种:经审批夫妻自行建造的房屋;结婚后,由男方或女方的父母亲将自己建造的房屋分给子女的,即农村所称分家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结婚后向其他村民购买住房。在办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权公证时,不论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应正确区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须提供土地使用证,农民建房审批表,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被继承人涉及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员除了收集审查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外,必须到被继承人所在地村二委会干部或邻居进行调查,调查房屋有否纠纷、争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进行分家析产,有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
法律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第一条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2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填写《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2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3上报。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2《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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