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一方放弃怎么办?

夫妻财产一方放弃怎么办?,第1张

夫妻财产一方放弃需签订财产协议或者双方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到一方名下,明确约定单独所有。如果住房登记人是夫妻俩姓名,需要办理去除一方姓名手续,到房管办理。然后夫妻俩持有以上住房三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住房协议产权公证。

夫妻财产一方放弃怎么办

      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一方自愿放弃,需签订财产协议或者双方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到一方名下,明确约定单独所有。

      1、首先住房需要确权,确定产权是你俩的,需要有住房房产证,契税证,以及土地证,住房贷款需要还清,无抵押。

      2、如果住房登记人是夫妻俩姓名,需要办理去除一方姓名手续,到房管办理。

      3、然后夫妻俩持有以上住房三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住房协议产权公证,明确住房属于一方所有,然后双方签字按手印,做一份公证,得到公证书,注意保管,就可以了。

      一、购房房产登记情况

      1、如果购房时仅签署夫或妻一人的名字,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购房人即为房屋权利的申请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今后处分时,即买卖或抵押时,只需房屋所有权人签字同意即可。

      2、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购买房屋,在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时,请务必将夫妻双方的姓名作为买卖合同的“买方”,并凭上述合同及相关要件共同申请购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3、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婚姻证明、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双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财产约定书一般为确定夫妻对房产的份额占比。

      4、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配偶可以持婚姻证明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5、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属于共有财产的,配偶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二、离婚房产登记情况

      1、如果双方约定房屋归未经登记的一方所有的,或归双方共有的,双方应当及时到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财产转移变更登记。

      2、如果因权利取得人未及时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导致房屋登记机构仍依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后续有关登记,权利取得人的相关利益损失,由权利取得人自行承担或通过民事法律渠道解决。

      3、打个比方,比如房屋所有权人为夫,但夫妻离婚后约定房屋归妻所有,妻须在离婚协议签署后尽快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否则,若夫在变更登记前出售房屋,那么房屋登记将按原房屋所有权人即夫进行。因为按照新规,只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就可以处分房屋。

      4、购房人在购房后,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影响其《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房屋登记机构根据购房人提供的购房合同等登记材料,办理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在离婚案件当中一方放弃财产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处进行财产的公证,确认所放弃的财产属于另一方所有。放弃财产属于自愿行为,另一方不得对其进行逼迫令其放弃个人财产。在进行财产公证时,需要夫妻双方的离婚证以及身份证等资料加以佐证完成财产公证。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房产如一方自愿放弃产权,需要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或者双方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到一方名下,明确约定单独所有。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首先住房需要确权,需要有住房房产证,契税证,以及土地证,住房贷款需要还清,无抵押;

2、如果住房登记人是夫妻俩姓名,需要办理去除一方姓名手续,到房管办理;

3、夫妻俩持有以上住房三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住房协议产权公证,明确住房属于一方所有,然后双方签字按手印,做一份公证,得到公证书,然后保管好就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分析:需要住房贷款还清,无抵押,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双方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住房过户,重办女方一人名字房产证,有结婚证,无任何税费缴纳。完毕后,双方持上述证件和女方一人名字房产证,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做住房产权公证,明确住房只属于女方一人,双方签字按手印,一起做公证,得到公证书注意保管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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