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地主家的童养媳生活怎么样?

古代地主家的童养媳生活怎么样?,第1张

童养媳在古代中国社会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的。童养媳,顾名思义就是儿童养成媳妇。一般是穷人家把自己家的女儿卖给地主等有钱的大户人家做养女或者丫环。对大富人家来说,童养媳不仅是未过门的媳妇,还可以当做丫鬟或者下人来使唤。等到童养媳达到成年的时候,大户人家的家主就把童养媳为自己儿子的小老婆,也就是妾。

童养媳这种现象在三国时候的文献已经记载了,在明清时候童养媳制度达到了顶峰,由于民间童养媳制度的普及,因为明天小地主买奴婢创造了条件。

童养媳在大户人家的地位比奴婢丫环都不如。童养媳小的时候,在大户地主家就是干奴婢繁重辛苦的活。而且童养媳在每天晚上都要给未来的夫君洗澡,很多男女之间的事情,童养媳在小的时候都要面对,是难以羞耻的。

童养媳嫁的对象,在进地主大户家的一刻,已经注定了。无论是高还是矮,是智障还是残废,童养媳在成年之后必须要嫁给他。而且童养媳嫁的对象,也只能是以妾或者小老婆的身份出嫁,不能名谋正娶或者为正妻。由于在家地位的卑微,也会受到善嫉妒大老婆的气。有时候夫君和大老婆一起欺压童养媳,活着是没有人的尊严和的模样,只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工具,地位非常卑微。可以说一辈子社会低下,命运是相当悲惨的。

当男方不愿意娶长大之后之后的童养媳,童养媳面临的状况是非常尴尬。男方可以休掉纳为妾的童养媳。如果好的家庭,可能会把这个童养媳收为义女,再帮她找好人家出嫁出去。如果缺德的家庭,可能就会把这个童养媳卖到妓院里当娼妓。童养媳的父母是管不了这一种事情的,因为吃的是婆家的,所以没有说话的权利。

在古代,童养媳的出现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女方家庭的贫穷。关于古代有着严重重男轻女的思想的影响,女子社会地位低下,贫困人家生下了女儿不想养,就是想把女儿送到大户人家当童养妻,解决家里的经济负担。

第二个原因就是为了节省结婚的开支。在古代结婚的时候要要注重嫁妆和聘礼,结婚也是一笔很大的开销,但是如果穷人家把女儿做童养媳嫁出去就不用开销,男方跟童养媳结婚的仪式也非常简单。

第三个原因就是民间所说的冲喜古代民间迷信,就是家里面如果有人犯病或者事事不顺的时候,就想着冲喜,把霉气或者晦气给冲洗掉,童养媳制度就是在其中发挥冲喜的作用。

由于童养媳扮演冲喜的身份,所以嫁的人不是身患疾病的,要不就是大户人家的傻子,这也决定了童养媳一辈子命运的低下与悲惨。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抱养童养女的问题在有的地区终于得到了彻底解决。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都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 童养媳 周代所实行的媵制,其中夫人之妹与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随同出嫁;秦汉以后,帝王每选贵戚之幼女进宫,成年后为帝王妃嫔,或赐予子弟为妻妾,皆为童养媳的一种表现。《宋史后妃传》载,仁宗的所宠幸。“童养媳”的名称,起于宋代。元、明、清时,养媳从帝王家普及于社会,小地主或平民,往往花少许钱财买来,以节省聘礼。由于女家贫寒,养媳年幼,多有遭受虐待者。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一折:“老身蔡婆婆不幸夫主亡逝已过,止有一个孩儿,年长八岁这里一个窦秀才,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有还我。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生得可喜,长得可爱,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两得其便?”于是年幼的窦娥,即因其父父债,而入蔡婆婆家为养媳妇。 童养媳 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所谓童养媳,就是从小被人抱养,长大成年后,就要成为那家的儿媳妇。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 在旧社会,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这一天,童养媳和新郎只须换上一套乾净的衣服,办几桌简单的酒菜应酬亲朋好友就行了。这样的操办婚事,既省事又省钱。 贫民家里收养的童养媳,大部分都是从外地或灾区抱养来的,再一个就是从道旁路边拣回来的女弃婴,还有的是从街上插草标卖儿卖女的灾民手中用贱价买回的幼女。这些女孩被抱养回来后,不送去上学读书,整天待在家里做家务。如遇上恶婆,就要经常遭到百般打骂,受尽虐待,过着极其悲惨的生活。等到长大要“圆房”时,如小女孩不肯,就采取强迫手段“圆房”。所以这些童养媳,从小就被迫扮演了一个小媳妇的角色。 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抱养童养女的问题在有的地区终于得到了彻底解决。但还有一些偏远地区仍未认真重视,童养媳现象依旧存在。我在网上看到的一些资料介绍,福建有一个叫坪洋村的,全村大大小小的童养媳就多达近千名。其中还有的同未成年的童养媳结婚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亦不乏其人,如福建的龙吟镇有个26岁的罗姓村民,因家庭和个人原因一直没有娶到媳妇,同镇的有一个8岁的黄姓女孩因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经人撮合,罗家就将这名女孩收养为童养媳。5年后,罗家见这女孩的生理期出现反应,于是就大张旗鼓的操办了31岁的儿子和未满14岁的童养媳的婚礼,婚后没有几天,镇派出所就来人将这位大龄新郎逮捕法办,罪名是强奸未成年的幼女,这名童养媳也因此得到了解救。 童养媳陈秀 艾青曾写过一篇脍炙人口的歌颂童养媳的文章,《大堰河——我的保姆》 编辑本段历史背景 最早从三国时期就有记载童养媳的现象,《三国志》提到:“至十岁,婿家即迎之长养为媳。”童养媳的婚俗约于宋朝出现,但类似童养媳的婚姻于更早的时代就有出现,例如汉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六岁时就被送进宫中成为十二岁皇帝的妻子,实际上也是童养媳的性质。宋朝起历代均有不少文献记载童养媳。直至民国初年,童养媳仍然普遍存在。台湾的童养媳约于1970年代开始消失。到了21世纪,这个习俗在中国某些地区如福建省一些偏远的乡村还依然盛行。 编辑本段出现原因社会习俗 明代童养媳婚书上的女孩手印一般认为儿子可以传宗接代并增加劳动力,而女儿迟早要嫁人还要赔一份嫁妆, 生养女儿宛如帮别人家养媳妇,嫁女儿时还要忍受一次亲人别离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儿送人家当童养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许多人家一生出女儿,即便有能扶养,也会寻找适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换,买卖,指腹为婚,为小孩预做婚嫁规划等。同时嫁娶或买进来的女孩多半做为儿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谓童养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儿,也多半会嫁娶买卖或送给别人家做童养媳。 由于古代亦有一夫多妻习俗,因此男孩长大成人后亦可再娶,童养媳成人后多半并不会成为阻碍男孩长大成人后的自由结婚意志。为此童养媳普遍成为古代社会的一种生活常态。 一些贫困家庭无力抚养儿女,就把女儿卖与富家子弟或家境较好的家庭作童养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为了节省儿子娶妻的费用,于儿子年幼时买一个女孩回家来当儿子的妻子,这样男家多了一个帮助劳动的成员,而女家则减轻经济负担,一举两得。也有些家庭为了让女儿得到较好的生活环境,就把女儿给较富裕的人家收养作童养媳。亦有少数是男家较为贫穷,为了攀附而为年幼儿子娶富贵人家的年幼女儿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还会互相交换女儿作童养媳,有些女孩在婴儿时已经被卖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长大,称为“婆养媳”。亦有一些被收养的女孩为了报答养父母养育之恩而自愿当童养媳。还有一种是本身没有儿子,希望藉收养童养媳,为自己带来儿子,继后香灯,称为“等郎妹”。 这些童养媳一般都会比男方大年纪,可以照顾未婚夫。 社会原因 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 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童养媳习俗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习俗的一个原因。 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又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13岁时,“为姑疾笃,归李为待年媳”。童养媳习俗使幼女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 编辑本段生涯演变 虽然童养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买卖婚姻的结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会有严重婆媳关系。但也有一些童养媳婚姻,是以属于买卖婚姻而成立,她们地位一般较低,常要从事大量的家务劳动,有些会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但有一些较为幸运的会有比在亲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还有机会接受教育,虽然她们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亲生子女(例如课余时要做较多的劳动、受到较为严苛的管教等),但在亲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没有机会读书,并过著贫困艰苦的生活。也有许多被婆家视如己出的,在婆家过著不错的生活。 到长大后,童养媳就会和丈夫圆房,仪式从简。如未婚夫于圆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愿意和童养媳圆房,婆家可能会容许童养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则会正式收为养女,视为女儿看待。有些婆家会把童养媳卖作奴婢或娼妓,或强迫童养媳改嫁他人。 西风东渐以后,女权意识高涨,社会多改采一夫一妻制,盛行个人意志与恋爱结婚,东方传统家庭伦常与道德崩解。所以虽然童养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这种婚俗始终是剥夺了童养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权,在现代提倡人权的价值观里被丑化为一种陋俗。 编辑本段夫妻关系 童养媳和丈夫小时候的关系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间往往只有亲情,大部分于结婚后亦难以建立爱情。进化心理学的韦斯特马克效应(Westermarck effect)认为,同一家族长大的儿童会发现彼此之间没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强烈的社会压力强迫他们配对也一样。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湾的童养媳制度发现理,在这种制度下未来的妻子会被带入家族内和未婚夫一起带大,难以完美收场,而且因为不知名的原因会导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发现一同长大、关系有如兄弟姊妹的儿童,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亦难以发生爱情。

希望采纳

你好,童养媳婚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极端包办婚姻形态。童养媳婚是抱养别家幼女为童养媳,待到一定年龄,即让童养媳与自家儿子圆房。

童养媳婚是贫穷的父母将年幼的女儿被未来的婆家领养,等到成婚年龄后,再与丈夫举行婚姻仪式,也称童养媳婚姻。

童养媳习俗常发生在女方家穷困养不起孩子或无力出嫁,或者家庭变故如父母亡故无人抚养,就送或卖幼女做童养媳;领养的家庭也多因家贫娶不起媳妇而收童养媳,也有公婆有病收童养媳“冲喜”的,也有收养弃婴童养的……官宦上层家庭也有因外地求学做官将女儿送人童养的。这是一种包办兼有买卖性质的畸形婚姻形态。

对于我们大多数新时代的人们来说,童养媳很多人估计连见都没见过。童养媳是我国封建思想下的恶俗,这队女孩子来说简直就是任何与身体上的双重摧残。本应该是成长的年纪,但是最后却成为了人家的媳妇,没有任何人权可言。第一次知道“童养媳”这个概念,是在很小的时候看一部叫做《婉君》的电视剧,当然那是一部言情剧,焦点绝不是在婉君身不由己的命运多么可怜上。

《婉君》剧照

童养媳,也叫“待年媳”、 “养媳”,是由婆家养育的女婴、幼女,等到成年后正式结婚,这种现象在清代尤为普遍。

宋朝时,上层社会就开始盛行童幼许婚。宋英宗高皇后少小时鞠养于皇宫中,英宗此时也在皇宫内,与皇后同年,仁宗谓“异日必以为配”,长大后二人遂成婚,生神宗(见《宋史·后妃传》)。这种情况在同时期的金朝也一样普遍,金世宗曾说:“朕四五岁时,与皇后定婚。”(见《金史·后妃传》)

准确来说,我国古代并无童养媳的称呼,但这种形式却很早之前就出现过了,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实行的“媵制”,即女子出嫁时,尚年幼的妹妹与侄女随同出嫁至夫家,妹妹与侄女长大后就做了夫君的妾。秦汉以后也有变相的做法,即帝王把贵戚之女自幼选进宫,成年后即为帝王嫔妃,若自己不喜欢,就赐予王室子弟为妻妾,这其实就是“童养媳”的一种表现形式。

《公羊传》曰:“媵者何诸侯娶一国,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意思是说,一国的诸侯娶他国的女子为妻时,嫁女方应有两个同姓国派送的女子和男子去陪嫁,而且陪嫁的女子是“娣”,即妻子的女弟;陪嫁的男子是侄,即是兄长之子。诸侯可以一次性娶妻、媵、娣共九人,然后便不能再娶。

这些随嫁的侄娣如满十五岁以上的,“能共事君子,可以往,二十而御”。如果这些侄娣不满十五岁的,就等在父母国,年长后再送到夫家,如:“叔姬者,伯姬之媵也。至是乃妇者,待父母国也。妇人八岁备数,十五从嫡,二十承事君子。”我们所熟知的姐妹同嫁一夫的例子就是尧将自己的二女嫁给舜,《尸子》有“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即把娥皇与女英两姐妹同时嫁给舜,娥皇是嫡妻,女英即是媵妾。

《芈月传》中的芈月就是媵妾

童养媳的习俗真正的形成应该是从北宋开始,晁补之称:“民间女幼,许嫁未行而养诸婿氏者,曰‘养妇’。”(《鸡肋集》卷六七)“息妇”这个称谓到了宋代才出现,“息”字本是“养育生息”之意,后来变为“媳妇”。

宋代在婚姻论财和童幼许婚习俗的影响下,童养媳逐步流行,成为民间习俗。《元史·刑法志》载:“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童养妇”见于正式法律并成为社会问题,反映宋元之际童养媳业已成为社会习俗。

童养媳对于男家来说既省却了一笔聘财,还增添了一个廉价劳动力;对于女家来说,不但解除了抚养的负担,更无须为女儿长大后置办嫁妆费力。这对于聘嫁费财的一般人,特别是贫苦人民来说,是一个解救的办法。

然而,“养妇”一旦进入男家,便成了公婆虐使的对象,等待她们的往往都是起早摸黑,身心备受折磨,说是媳妇实为奴婢。世俗所谓童婚、饼亲、娶小媳妇、小过门、定房等都指这种婚姻。童养媳又称媳妇仔或小媳妇。这种婚姻使妇女地位更加低落,成为宋元以来摧残妇女的一种野蛮、落后的婚姻形式。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家中出现生病的人或者男孩子先天有疾病,也会娶一些女孩子,意思是要“冲喜”,这也是童养媳的一种。

清代时,许多地方对于童养媳婚姻,都有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定,如女方无须陪送嫁妆。江南地区都有明文规定,女家不得向男家要任何礼节钱,女家也不陪嫁妆。

其实,这种情况不限于江南地区,全国各地均有此等现象。如湖南《桂阳县志》卷四《风土》载:“近来无力婚嫁者,或血盆抱养,或数岁过门,礼物颇为简易。”又如望江地区“抱童养媳很简便,女家不陪妆奁,男家不送聘礼”。广西《贺县志》第二编《社会·风俗》载:“至于童养媳,多由贫家子女无力婚嫁,就幼时为儿接妇,长始合卺。”江西《万载县志》卷一《方舆·风俗》载:“又有童养媳,聘金、奁具皆省而为之。”四川《乐山县志》卷三《礼俗》载:“近或破产侈妆奁,农家利童婚,则鄙矣。”

童养媳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家庭都不用为嫁妆头疼,从小被人抱养到大,娘家人就不用再去操心嫁妆的事情。有些地方在童养媳“圆房”时,娘家会送一些嫁妆过去。如四川《万源县志》卷五《教育门·礼俗》载:“至贫家养女四五岁,即由男家接去童养,为‘接小媳妇’。待男女成年结婚时,母家始制备被盖、箱笼等物送去,名曰‘圆房’。”这时送去的被盖、箱笼实际上只是象征性的嫁妆,与“奢嫁”的嫁妆相较,那是天差地别了。

即便是象征性的嫁妆,也只是个别地方才有的,很多地区都没有这个说法。童养媳自抱到婆家那天起,她就是婆家的人了,死活都由婆家说了算。

《窦娥冤》中的窦娥也是童养媳受害者

童养媳在夫家多受婆婆的虐待,婆婆为了今后好使儿媳妇规规矩矩地侍候公婆,便想方设法制服她,打骂是家常便饭,并强迫幼女从事各种繁重的家务劳动,童养媳往往敢怒不敢言,身心默默承受着深深的痛苦。清代著名文人郑板桥曾写有一首同情童养媳、指责婆母的诗,题目叫作《姑恶》里面说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曰幼不教,长大难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唧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锫。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

讽刺的是,元明清各代对指腹为婚、童婚等在律法上是禁止的。《元史·刑法志》载:“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明《户令》载:“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清律沿用此令。然并卵,在民间这种现象仍然盛行,不能革除。

童养媳成为“习俗”以后,指腹婚、童婚借尸还魂等等恶俗,长期不衰。民国时期的贫苦人家,有男婴往往托媒取他家女婴归而抚养,等待成年婚配,称为“抱小媳妇”。甚至有些乡村,尚未生子,往往依“插朵花儿待儿生”的观念,抱童养媳入门,称为“望郎媳”。这些落后婚姻习俗造成许多社会祸害。贩卖人口者往往以童养为名,诈骗钱财,贩卖女子,行为令人发指。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童养媳这种行为才真正得到了治理与遏制,真心希望这种现象彻底消失,不要再“死而复生”。

一、童养媳犯法如果一方因被胁迫而结婚的,受百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如若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回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答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等。二、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9741597.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0-20
下一篇2023-10-2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