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或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本区户籍、达到35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或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第十五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二)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
(四)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具有正式人事关系或参加人事代理,且交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的下列现职人员: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学历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
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人才、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十佳大中专毕业生)的人员及科技进步区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前3位贡献者;
安置到我区工作3年内,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家庭无房或在本区或越城区范围内已有房产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
(二)流动人员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
(三)在本区及越城区范围内无房产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可安置的;
(四)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房屋、存款、有价证券、投资入股等有关财产情况。
申请人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承租的公房(含单位住房),已拆迁房屋实际安置面积,已拆迁货币补偿面积,农村批地建房面积。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配租前,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制订配租方案,报区建设部门审核发布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
(三)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以及委托有关部门核查其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的授权委托书(无需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的除外);
(四)住房状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公示。受理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完整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三)镇(街道)审核。对受理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象进行初审。
(四)区级审核。下列有关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
1.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2.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资格或身份;
3.流管部门审核外来务工人员身份、家庭收入及其财产状况,负责牵头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外来务工人员积分;
4.建设部门审核房产状况。
公安、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区建设、人社、流管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确认准租资格,并在相关媒体、政府网站公示10天。
上述公示期内,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公示单位对异议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提供选择的房源范围内按公布规则选定住房,当租赁房源少于申请户数时,实行轮候制。选房应公开进行,邀请相关单位、机构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伤残军人、烈军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劳动模范、“鉴湖英才”、残疾人、老龄人及其他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可优先择房。
同一单位申请人达到2人及以上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选择房源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分配结束后,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投诉举报。凡有投诉举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取证,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机构指定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放弃其住房保障权利,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含)以下的保障对象常住地或就业、子女就学地无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常住地或就业、子女就学地住房租赁合同,经区建设部门批准,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季给予保障对象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标准计算,租赁住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租赁面积计算。保障对象原有自有房产的,应当扣除原有住房面积,但原有房产已经交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出租管理,由出租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以加强对房屋使用情况的管理,并确保租金收缴到位。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续租。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保障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参考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http://wwwshaoxinggovcn/020225/zfxxgk_1/zcwj_221/gfxwj/201508/t20150814_368804shtml
户口可以进行直系亲属投靠:未成年子女、年老(60周岁以上等)父母、及配偶之间相互投靠迁移。购房入户的:当事人的房产面积、房屋所在地、购房时限、迁入户口的总人数、社保缴纳年限等,需要达到当地的入户要求。人才引进的:需要用人单位有相应的入户资质、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等条件,达到当地的入户要求。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迁户口条件是什么?迁户口有哪些注意事项?
迁户口有哪些注意事项?
1.先向迁入地负责户籍管理派出所咨询,了解户口迁入申请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然后提出户口迁入申请。一定要在提交申请的时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件和材料,例如,投资移民的需要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资料等,大中专院校升学的需要提供录取通知书等,而婚姻类的则需要提供结婚证等。
2.迁入地户籍县市级公安局的户政科,审核申请书和所附材料,如果通过审核,则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准迁证)。如果不符合迁入条件,公安机关会给出具体解释。如果是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而无法通过审核,则会给出说明,申请人按说明再补充材料进行重新审核。
不需要。
主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购买房子,在绍兴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的社会保险证明。拥有绍兴合法有效的暂住证。在绍兴没有房屋,已婚,双方在绍兴没有房屋。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就可以在绍兴买房子。
绍兴买房在绍兴的部分区域是限购的,在2017年绍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一则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在绍兴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新购买住房的,必须要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转让,而具体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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