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虽然这个帖子比较旧了,估计回答对你的意义不大,但是希望能为后来者提供一点帮助。我本身在考CPA之前是完全不懂税法的。但是复习以后发现CPA的题目基本都没有解释只有答案,对于我们这样的人来说实在太不人道了。嗤嗤。。。
1、以旧换新销售分两种情况
(1)普通货物按新货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依旧换新,以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也就是差额。
2、下面解释第二问。先列出本题的其他条件:
(1)甲企业销售给乙商场一批电视机,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但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支付销货运费4万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2)因乙商场2008年12月份从甲企业购进一批电视机的货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尚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月乙商场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此笔债务并由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商场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8万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若按同类商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1万元。
(3)甲企业本月依据乙商场上年销售电视机的销售额按1%的比例返还现金585万元,甲企业未开具红字发票。乙商场收到返还的现金后,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
(4)甲企业购进一台气缸容量为24升的小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5)甲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
(6)因甲企业莞里不善,从乙商场取得的金银首饰被盗40%。
(7)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8)乙商场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销售家用电器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9)乙商场采购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合计为35万元。
下面一项项解释:
(1)因为”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这部分进项税不算在3月份当期。
(2)这部分其实是一个以物易物的交易。相当于包含了两部分,一是甲卖给乙电视机,而是乙卖给甲金银。第一部分因为”尚未支付“,所以暂不抵扣进项。第二部分属于乙的销项。销项税额为17万元。
(3)此处是平销返利行为的计算。平销返利行为不是进行进项转出处理,而是直接冲减进项税。此处冲减进项税585÷(1+17%)×17%(这也就是楼主在问题中疑惑的为什么金银又全额计算,其实这个585不是金银,而是平销返利冲减进项。)
(4)(5)(6)与乙无关。
(7)乙商场的金银销售额分两部分,直接销售新货是1053-585=468;依旧换新是234。合计(含税)702。销项税额是702÷(1+17%)×17%=102
(8)粮食植物油鲜奶的销项税额是226÷(1+13%)×13%;家用电器的销项税额是585(1+17%)×17%。
(9)进项税35万元。
所以总的归纳起来是进项是(9),冲减进项是(3);销项是(2)(7)(8),得出答案:
[17+702÷(1+17%)×17%+226÷(1+13%)×13%+585(1+17%)×17%]-[35-585÷(1+17%)×17%]
您的题目中估计是少了(9)所以少了35。我的真题书中是以上的这个答案。
ZI XUN RE XIAN
您好,目前以旧换新十分流行,涉及的商品有自行车、手表、家用电器、家具、住房、黄金珠宝首饰、高压锅,热水器、煤气灶等,甚至西服、羊毛衫、旅游鞋、炒菜锅等,都可以以旧换新。我知道这是一种促销的方式,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新商品时,把同类旧商品交给商店,就能折扣一定的价款。但这种销售商品的方式所得的收入在计税时如何处理呢?
专业解答
的确,以旧换新现在非常盛行,老百姓也得到了价格上的优惠。对于使用以旧换新促销的厂家或商家来说,回收来的旧商品通常没有多大经济价值;以旧换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除旧商品形成的销售障碍,免得消费者因为舍不得丢弃尚可使用的旧商品,而不买新商品。关于以旧换新的计税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的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以旧换新业务销售按新货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意思就是金银首饰可以用新货的价格扣除旧货的价格后再来算增值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基数是一样的,只是税率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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