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把一红玛瑙手镯送给朋友了,现在升值十几万,还可以要回来吗?

十年前把一红玛瑙手镯送给朋友了,现在升值十几万,还可以要回来吗?,第1张

送出去的东西,是不可能要回来的,你想要回来,他也莫必给你。

如果现在两个人的关系不好了,想法子要回原来送出去的红玛瑙手镯,就可以使两个人的关系更差。

可以找个借口,把你送出去的手镯骗回来,这样手镯到手后,就当把这事忘记了,要急了就说丢了。

如果你把这个手镯送给你的亲戚了,你最好是不要要了吧?我感觉你毕竟是送给人家的东西,再要回来,感觉这样是很不礼貌的,如果这个东西扔了,真的是对你很重要的话,你可以跟他说明原因,她都会他都会同意把这些东西给你送给你,所以说你自己那个注意点自己的语气,因为我想你,毕竟你是送给人家的东西,一定要注意一点,我能不要他,尽量能不要吧,毕竟自己都是好的亲戚,在一起时间也比较长吧,你再要回来,真的会感觉你自己很没素质,你毕竟给人家的东西了,看看你怎么想的吧?

法律分析:如果金镯子是恋爱期间的礼物,则属于赠予,没有依据要回;如果金镯子为婚前的彩礼,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归还前男友送的黄金手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法律规定。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未就赠与物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且该赠与物价值较高,赠与人在送出礼物后可以要求被赠与人将礼物返还。所以从法律角度,前男友有权要求归还黄金手镯。

2 赠与意图。在恋爱期间送出的礼物,一般被视为挽留对方或表达自身心意的手段。如果在短期内就分手了,这种赠与行为可以理解为没有达成其原先意图,此时称其为“没收”似乎也不为过。所以可以考虑从这个角度,同意归还。

3 维护关系。如果你与前男友的感情结束得并非非常糟糕,双方还愿意维持一个友好的关系,那么为了维系这段感情带来的美好回忆,可以尽量从善如流,同意退还手镯。这有助于让彼此心态平和,对未来的交往有所帮助。

4 道义考量。如果该礼物价值较高,接受后马上就分手,这会给人一种利用的感觉。为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可以考虑主动提出归还手镯,以示自己的诚意。这也有助于挽回自己的面子与声誉。

5 个人情感。如果分手使自己心情十分难过,而手镯又时常提醒你与前男友的美好时光,那么为了自己的情感稳定,主动要求归还也未尝不可。这样有助于通过放下来获得心灵的释然。

综上,这种情况可以从多角度考虑。但如果前男友态度强硬要求归还,为了维护法律权益,你应同意将手镯返还。而就个人感受而言,如果手镯实在成为一种伤感的象征,主动提出归还请求也可以体现出你勇敢面对感情并超脱的一面,获得内心的平静。这需要你根据实际情况斟酌权衡。

女方提出分手,送给她的手镯就不要要回来了。

分析:

女方成为你女朋友,说明两个人还是有优点吸引对方的,两个人之间还是有缘分的。由于各种原因分手了,但恋爱时,送给对方的礼物,就没必要去要回来了。

因为两个人在一起也是缘分,这点礼物送出去了,就不要要回了。这也是算双方恋爱一场的见证吧。

法律主观:

核心提示: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的手镯价值较大,该手镯是原告以结婚为条件赠予给被告的,该赠予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虽然原、被告已经结婚,但双方婚后不到一个月即分居,并未真正共同生活,因此原告应酌情返还被告手镯一半的价款。案情:原告男方王某某与被告女方李某某均系萝北县农民。2008年初,二人开始交往,在此期间,原告买了价值一万余元的金手镯和一枚白金戒指赠予被告,对于金手镯的价格,原告自认11,30000元,被告亦同意该价格,戒指的价格为67510元。在二人谈恋爱期间,原告曾因和被告分手而将手镯要回,但在二人重归于好后又将手镯送给被告。2008年12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1月份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在仪式上,原告父母各给付被告一个红包,被告父母给付原告5,00000元。婚前原、被告在鹤岗市宏益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家电)购买了美菱冰箱一台、康佳电视一部、东方洗衣机一台和步步高影碟机一台,以上电器的价格为6,70000元,在开具的售货单上写的顾客是被告之名。在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双方即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动口将对方咬伤,被告因此回到其父母家。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金手镯、戒指和手机。审判萝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戒指的请求,原告方婚前赠送给被告的戒指,是一种法律上的无偿赠予行为,该戒指应归被告所有,原告应予返还,或者返还同等价值的人民币67510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的手镯价值较大,该手镯是原告以结婚为条件赠予给被告的,该赠予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虽然原、被告已经结婚,但双方婚后不到一个月即分居,并未真正共同生活,因此原告应酌情返还被告手镯一半的价款,因原告认可该手镯的价款为11,30000元,原告应返给被告5,65000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的婚前财产,包括康佳电视机、美菱冰箱、东方洗衣机和步步高影碟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接受被告父母赠予5,00000元改口钱和被告接受原告父母赠予的2,00000元改口钱,因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双方父母赠送给对方的,应视为是双方共同财产,原、被告应平均分割,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收受的2,00000元交给了原告,可以认定原告手中有5,00000元,被告手中有2,00000元,原告应再返给被告1,50000元。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给付被告白金戒指一枚,或者给付同等价值的人民币67510元;原告返还被告婚前财产—康佳电视机、美菱电冰箱、东方洗衣机和步步高影碟机各一台;原告给付被告人民币7,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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