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被盗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在报案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受案后经过审查以确定案件性质。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通过侦查手段进行破案。具体程序如下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夫妻两人住酒店,结果发现自己的手表和钻戒被偷盗。在经过警方调查后,确认是酒店员工进行偷窃。可是经过调查,只找到了手表,并没有找到钻戒。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夫妻两人是交了房费,酒店方必须保证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酒店员工偷了对方的物品,对方有权利向酒店进行索赔。
1、酒店应该负责夫妻两人在一酒店里住宿,晚上出去吃饭的时候,发现自己的手表和钻戒全都被偷。经过调查之后,发现是酒店员工所作。之后警方很快介入调查,在偷盗员工的配合下,成功找到手表。可是找了多个地方之后,仍没有发现钻戒的去向。夫妻两人想让酒店进行赔偿,而酒店则一直想办法拖延,中间甚至还发生过几次冲突。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酒店是有义务进行赔偿的。毕竟双方有一定的消费关系,这个时候就算是员工偷盗,夫妻也可以向酒店索赔。
2、钻戒的价值夫妻两人告诉记者,钻戒大概是十年前购买的,价格约是238万左右。考虑到升值和其中的感情问题,向酒店方索赔3万。按道理来说,这种赔偿是可以给到的。酒店方也考虑,自己和偷盗员工家人一起出钱赔偿。可是后来考虑到员工家庭贫困,所以把赔偿给搁置了。且夫妻两人买钻戒的时间太久,已经没有证据证明钻戒的价值。若是想要起诉的话,必须有证明钻戒价值的东西。无法证明价值,最终的赔偿只能让法院来抉择。
3、酒店的想法酒店一开始打算赔偿,后来索性放弃赔偿,主要原因就是看夫妻两人,找不出相应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酒店的想法应该是不赔或者只赔一部分。如果真要是到法院上,夫妻两人拿不出证据,还真不好说钻戒的价值。以后去住酒店,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物品,哪怕是星级酒店,也要注意安全。
一、显然是一种盗窃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并提供监控录像,及时挽回经济损失。
二、盗窃罪的最低刑事立案标准:1000元——3000元。
各地的具体立案标准,由各地决定,再报最高法最高检备案。
三、即使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该行为也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九条: 盗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金店,自己没有任何侦查手段,又如何挽回这个损失?除了报警,还是报警!
郝女士说,由于丈夫被指控参与赌博案,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警方与晋中市平遥县公安局警方合作,山西省的一名妇女来到她的家,并要求她的丈夫任协助案件调查。平遥县公安局出示了“搜查证”。与此同时,警察开始搜查房子。
大约一个小时后,龙城派出所的警察离开了,平遥县公安局的警察继续询问她的丈夫。她的丈夫发现主卧的抽屉打开了,觉得情况不对。经警方同意,她让她的清洁姑妈检查房间,发现两个翡翠吊坠、一枚翡翠戒指、一枚837克拉钻石戒指和一块理查德·米勒手表丢失。郝女士说,这五件首饰价值约600万元。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立案调查郝女士的财产被盗案。被告李某系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
小店区检察院称,被告人李某乘机配合平遥县公安局在小店区1社区702室执行逮捕任务。经过预谋,到达现场后,他关掉了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并命令他带来的一名辅警关掉执法记录仪,然后两次单独进入记者郝女士家的主卧,踩踏现场,,寻找并等待犯罪机会。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大量公私财物,符合备案标准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价值1000元至3000元的公私财物的,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大额”、“巨额”和“特别巨额”。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这起盗窃案。李警察因一审盗窃罪被判处14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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