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设施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内容。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科学研究,发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业,推广使用先进的技防产品、技防设施,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第七条 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将技术防范与人员防范相结合,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第八条 下列场所、部位,所在单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经省公安机关认定的重要的政治活动场所、机关;

  (二)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及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馆(库);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武器、弹药库(柜);

  (五)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研、军工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六)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计算机信息中心、运钞车,销售金、银、珠宝等物品的场所(专柜);

  (七)博物馆和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

  (八)机场、火车站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公共场所;

  (九)涉外宾馆、三星级以上宾馆;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第九条 集中存放现金、票据、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物资的仓库、场所,其主管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并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负责。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技防产品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第十二条 对技防产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第十四条 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从事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第四章 技防设施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技防设施,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科学技术手段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第十六条 技防设施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他有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建设单位应将其技防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应经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制定的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检测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其技防设施竣工,应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与验收。

一、GB/T16552-2010标准名称《珠宝玉石名称》,该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的类别、定义、定名规则及表示方法,适用于珠宝玉石的定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并于2011-02-01起实施;于2018-05-01废止,由GB/T16552-2017替代。  

二、GB/T16553-2010标准名称《珠宝玉石鉴定》,该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的术语和定义、鉴定方法及鉴定特征,适用于珠宝玉石鉴定、文物鉴定、商贸、海关、保险、典当、资产评估以及科研教学、文献出版等领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并于2011-02-01起实施;于2018-05-01废止,由GB/T16553-2017替代。

三、GB/T16554-2010标准名称《钻石分级》,该标准规定了天然的未镶嵌及镶嵌抛光钻石的术语和定义、钻石颜色、净度、切工的分级规则、钻石质量和钻石分级证书,适用于珠宝玉石鉴定、文物鉴定、商贸、海关、以及科研教学等领域的钻石分级及相关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并于2011-02-01起实施;于2018-05-01废止,由GB/T16554-2017替代。  

四、GB11887-2012标准名称《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该标准规定了首饰中贵金属的纯度范围1)、印记、测定方法和贵金属首饰的命名方法,适用于首饰行业和国内生产及销售的贵金属首饰。贵金属摆件参照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并于2013-05-01起实施。截止2019年12月10日任在使用。

扩展资料

推荐性国标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名义,下达国家标准计划,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审议并发布标准化政策、管理制度、规划、公告等重要文件;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外通报;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工作。

参考资料:

-GB/T

参考资料: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GB/T16554-2017

经营黄金需要许可证,私人卖黄金首饰需要的资质:

1 个体户的经营者需要有国家颁发的代理证书。

2 黄金作为贵金属,在交易时也需要有相关的证明。

3 私人卖黄金首饰也需要有相关的资质证明。

4 在申请办理黄金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时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3)黄金收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主要负责人和保管主要负责人、保卫干部的任命文件。

(4)《守法经营保证书》。

(5)经营、储存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建设设计图纸》、《建设施工方案》。

(7)有两个以上独资或股份制企业作为投资方的,应提供验资报告。

(8)经营、储存场所的内部布局平面图。

(9)拟安装的安防设施的分布图。

(10)公安部门或黄金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11)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以上为私人卖黄金首饰需要的相关资质,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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