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融资本身并不是违法的,但融资行为不当有可能造成违法和犯罪,例如非法集资、贷款诈骗等就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山东芊桦创美珠宝有限公司存在众多的经济纠纷建议远离。
真实案例:山东千华创美饰品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年利率24% ,违约金为贷款本金的30%,逾期利息为每天5 / 10000。原告支付现金3万元后,山东千华创美珠宝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分公司开具收据。贷款到期后,山东千华创美珠宝有限公司未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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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案例:就执行人沉汉鹏与山东千华创美饰品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山东千华创美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2017)浙0302民初字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3789号文已于2017年1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1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万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0元,执行费2900元,公告费420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千华创美饰品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山东千华创美饰品有限公司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和限制高消费令。 2017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向法院申报财产。
2、2017年9月18日,法院受理原告赵祥丽诉被告山东千华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后,按照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赵祥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勋、宋雪琴到庭,被告山东前华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本案已开庭审理。原告赵祥礼诉称,被告因资金需要两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5年9月26日向原告开具借记单20000元,2015年10月8日向原告开具30000元。 后来、被告未能偿还贷款,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的5万元本金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被告山东千华创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未予答复。经审理查明,山东千华创美珠宝有限公司因需要资金,曾两次向原告赵祥丽借款。 2015年9月2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年利率24%,违约金为借款的30%。本金,每天的逾期利息为贷款本金的 5 / 10000。原告支付2万元现金后,山东千华创美珠宝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分公司出具了收据。
没有。山西三木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11-29,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郑永珍,经营状态为存续,但是三木珠宝董事长因为非法集资骗了很多人但还没有被警方控住。
一、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集资诈骗罪作出了修改,提高了法定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我们可以得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判断需要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集资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所在,同时也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所在。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主观要素,往往难以被司法机关很快认识和把握,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认定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是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供述、出借人或证人的陈述等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证据。但是犯罪嫌疑人一般并不会自证其罪,承认自己在集资时想将对方的资金占为己有,因此实践中很难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种是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证明,在缺乏直接证据时,基于经调查后掌握的行为人大肆挥霍集资款、行为人未将集资款用于经营或仅将少量集资款用于经营等事实,根据这些事实与导致集资参与人财产灭失之间的内在联系,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第二种方法也是司法实践中常用方法,我们讨论几个经常发生于实践生活中的推定依据。
1、“肆意挥霍”行为。
集资诈骗的被告人在获取巨款后,金钱的诱惑经常使得被告人大笔挥霍以满足个人欲望。曾经有一个轰动一时的“e租宝”案,该案件中,被告人借创新金融服务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危害公众财产安全,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审判认为,在丁某的决策下,被告单位将26亿余元集资款用于挥霍性支出,包括购买私人飞机、别墅、豪车、珠宝以及赠予他人,上述款项不仅数额极高,且大幅超出被告单位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丁宁肆意挥霍集资款的方式;
案发后,丁宁等被告人对部分集资款不能说明去向,以致巨额资金去向不明,直接造成集资参与人财产利益损失。以上行为足以反映出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目的。
从审判观点我们可以看出,肆意挥霍行为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息息相关,那是不是说只要肆意挥霍就要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呢?并非如此。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强调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肆意挥霍”也有进一步的说明,那就是要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确实存在“肆意挥霍”的情形,但并不影响给集资对象还本付息,对相关法益并未造成侵害。这种情况,就要综合考虑案情来判断,而不能直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携款逃匿”行为。
集资诈骗的被告人获取巨款后,携带巨款逃匿也是常见行为,逃走了是不是就不能认定主观故意了呢?
在胡德军集资诈骗罪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德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随后,胡德军不服判决,辩护人上诉称胡德军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四川茗圣公司账面显示,公司吸取借款人资金1个月后并不能如期按约返还集资款,且上诉人携款逃匿,其无返还能力更无返还打算。对于上诉人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解释》第七条也规定,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在集资后“携款逃匿”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现象,如果行为人拿钱跑路,那法院也会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逃避返还资金行为。
《解释》第七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在高占彬集资诈骗案中,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法院认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高占彬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后资金投入生产经营较少,而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给他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逃避返还资金,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确,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解释》和司法判例我们可以知道,逃避返还资金的也可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4、以经营为理由集资后投资股票行为。
2007年,被告人陈致勇伙同其妻子温生兰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开户、转入资金,并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开始买卖股票,期间,陈致勇不断亏空资金。为了继续炒股,陈致勇虚构承包房地产工程、开办化工厂等事实,向不特定的群众非法集资,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47万元。被告人陈致勇将非法集资所得款项均用于支付集资到期群众的本息及炒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致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集资,共骗取人民币5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审判决陈致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陈致勇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股票投资属于合法的投资行为,既有盈利的可能,也有亏损的风险,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陈致勇在非法集资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陈致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数额巨大的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也就是说在该案当中,法院认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陈致勇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进行股票投资,但是投资股票的目的也是为了盈利,不能因股票投资本身具有的盈亏可能,即推断其放任亏损后不能返还集资款的主观心态。期间,陈致勇并未将集资款用于个人肆意挥霍,也陆续向部分投资人归还过本息,表明被告人主观上是希望股票盈利并归还投资人的资金,至于后来股票亏损导致无法归还集资款并非被告人的意愿,是被告人需要承担的投资失败导致的不利后果。
因此,仅存在投资股票的行为并不能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了在相关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认定情形基础上,还必须结合行为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包括对行为人集资前的实际经济情况、对集资钱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对集资欠款的返还情况等等因素综合判断才能最终认定。
最后,集资诈骗对受害者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希望这次唐山集体举报事件最终能够在律师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妥善处理,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安阳集资事件是一起因为非法集资引发的恶性事件,该事件发生在2019年,导致了很多人的死亡和财产损失。
首先,据报道,该事件涉及到的非法集资金额高达220亿元人民币,涉及到数万名投资者。在此事件中,有许多人被骗,他们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最终却无法获得任何回报。这些受害者不仅损失了他们的投资,还可能因此面临财务困境。
其次,安阳集资事件还导致了多人的死亡。据报道,该事件中有至少12人自杀身亡,其中包括一名年仅21岁的大学生。这些人都是因为在该事件中投入了所有的积蓄,但是最终却无法获得任何回报,感到绝望而选择了自杀。
最后,这起事件也导致了数千人的抗议和示威活动。他们要求政府采取行动解决该事件,并且追究那些涉及到非法集资的人的责任。这些活动还导致了多人被捕和判刑。
总的来说,安阳集资事件是一起非常严重的事件,它不仅导致了数万人的财产损失,还导致了多人的死亡和社会不稳定。政府和社会应该采取行动,确保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
大家都知道非法集资是很严重的罪行,有些人想了解一下相关的事件,那我们一起讲述一下非法集资高管判刑几年的有关事件是怎么样的?根据我国 刑法 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采用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下面我们一起详细介绍一下。 非法集资是刑法的一类 罪名 ,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和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用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在本案中,即使成立 单位犯罪 ,蒋某某与张某仍须接受处罚。 非法集资罪 基本案情 某人在某市先后成立了某世纪公司、某家公司、某晋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 分公司 及24家 子公司 。 某人以上述公司的 汽车租赁 、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上述公司给众多投资人许诺的季度或年投资回报率高达16%至30%。 经司法会计鉴定,某世纪公司、某家公司、某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995亿余元,受害的社会公众人数23万余人次。后由于“挖东墙补西墙”的集资高回报游戏资金链断裂,大量中老年投资者损失惨重。 某家公司案发后, 主犯 情妇被抓获。被认定在上述公司负责管理各地方分公司上交的财务单据和报表,协助同案人蒋洪伟调拨非法集资的款项。后来用非法集资来的钱,为他买了一套价值329万元的房产。案发后,协助警方追回了60多辆车辆。 非法集资罪判决结果 一审 法院认定,某家公司等机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相关 证据 没有指证张某在上述公司经营过程中有骗取客户财物的非法占有的故意,上述公司的财务基本由一个人控制。目前也没有证据证实非法占有了客户的投资款。 另外法庭认为,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的经营模式是由为首的高管集体决定的,是单位决策行为,故本案应该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他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审法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判处 有期徒刑 3年,并处 罚金 10万元。另外,几名高管也被判刑。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 法规 ,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a、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
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省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加强监测预警。要对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后,要组织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难以定性的,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涉及多个地区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规章,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不属于
可观黄金是可观(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贵金属品牌,还是很靠谱的。他们是没有资质的。金店做金融业务总觉得不靠谱,没有金融业务的资质就是非法吸纳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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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金长久以来一直是一种投资工具。它价值高,并且是一种独立的资源,不受限于任何国家或贸易市场,它与公司或政府也没有牵连。因此,投资黄金通常可以帮助投资者避免经济环境中可能会发生的问题,而且,黄金投资是世界上税务负担最轻的投资项目。黄金投资意味着投资于金条、金币、甚至金饰品,投资市场中存在着众多不同种类的黄金帐户。
2、纸黄金说白了就是空手套白狼,套好了全身而退,套不好,一旦爆发危机崩溃,纸黄金就真的成了“纸”了。黄金最大的好处在于避险,不管国际形势如何变化,只要你持有一盎司黄金,100年后你还是会有一盎司黄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物金条雕琢很少,且是“实物”持有,风险等级较低,从投资性及风险性方面综合考评,实物金条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3、由于黄金具有美丽的光泽,自然稀少及优良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为各时期人们宠爱。在可考的人类五千年文明史中,没有任何一种物质像黄金一样,与社会演化和社会经济缔结成如此密切的关系,成为悠久的货币的载体、财富和身份的象征。因此,在人类文明史演化中,黄金具有了货币和商品两种属性,相应的,黄金的价格也由其两种属性的动态均衡确定。
4、投资金条(块)时要注意最好要购买世界上公认的或当地知名度较高的黄金精炼公司制造的金条(块)。这样,以后在出售金条时会省去不少费用和手续,如果不是从知名企业生产的黄金,黄金收购商要收取分析黄金的费用。
新三板出现的新骗局整理
这年头,您手里不持有点儿原始股,是不是都不好意思了在“无股权不富”的投资概念冲击下,一场场原始股售卖大戏开始集中上演。
关于原始股骗局的聚焦,将这一场场异化的资本游戏曝光于公众之前。除了高回报、一夜暴富等收益诱惑外,“上市公司”这些个虚晃的光环给了非法集资更堂而皇之的马甲。
担保公司给民间资金链条带来的重创还尚未恢复元气,更高级的集资陷阱已变身而来
民间资本链条崩裂之后,一批投资人开始讲述他们投资“原始股”,从一夜暴富的美梦骤然深陷惊魂乃至血本无归的经历。在人们的印象中,原始股几乎是与发财并肩对等的代名词。但问题是,你买到的真的是“原始股”吗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关于新三板出现的新骗局,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比存银行多赚20倍一夜暴富美梦成惊魂
媒体关于原始股骗局的聚焦,将这一非法集资的变种曝光于公众面前。9月1日,郑州市民王建国(化名)与其维权团队成员正在向警方陆续提交申诉材料,指控上海优索环保公司及其负责人段某,涉嫌编造“公司上市后受让原始股”的谎言。
由于该案目前仍在警方侦查阶段,故该事件的轮廓与波及范围尚不清晰。但在坊间,同案几个“维权的人”向本报描述,“该公司涉及融资规模数亿元,省内投资人数量已过千”,这些人多为50岁以上中老年人,且“串亲友”现象非常普遍。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索环保”)成立于2013年,是由美林国际投资集团投资控股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吴淞路308号耀江国际广场,注册资本叁仟万元人民币。2014年,“优索环保”已由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核准挂牌交易。
2014年8月28日,上述公司在郑召开了一场“定向增资扩股河南首发”发布会。当时有媒体报道,称是国内一家专注于垃圾发电和生产“再生煤”的领先企业,投资遍布江浙沪、京津、豫陕等省,已建及在建项目共计14个,并于当年5月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股交)完成挂牌上市。其负责人亦在会上称,该公司已获省内某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背书”,即将在省内10余城市新建垃圾处理项目。而此轮定增,其资金主要用于上述项目落地。
除了上市公司定增、职能部门背书、省内大笔投资等高大上的名头,对于投资者而言,更现实的刺激是“原始股‘受让’”。据该公司曾提出的受益方案:以4个自然月为期限,逐月按4分息支付“。”原始股投资“年化收益率48%,相当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约225%)的16倍。或许正因如此,错过了发布会的多位投资人,是在两日后”追到“涉案公司总部”买股“的。而有媒体曾报道,就在该公司组织的定增活动上,共聚集了200余人,现场签约”定向增资总额约1800万元。挂牌≠上市
次月即发生了收益兑付危机。两个月后,不但该公司郑州总部“人去楼空”,据说,其负责人还于当年11月在众投资人的强烈要求下写下“还款承诺书”。
公开资料显示,涉及该公司“股权投资”除了河南的维权者外,还涉及到了邻省河北等地,当地电视台也曾就此事进行了聚焦报道!
现象卖股像卖菜“上市公司”售卖原始股成风
上述情况并非个案,随着新三板、新四板的火热,国内出现新一轮原始股发售潮,河南亦出现一波高峰期。
比如,2015年8月8日,河南一家珠宝公司在郑东新区举办了一场挂牌上市答谢会暨原始股首发仪式。这家公司刚刚于7月24日在上海证卷交易中心正式成功挂牌。据该公司披露的消息显示,“与会嘉宾现场踊跃签单购买,场外亲朋好友也通过公司网络平台纷纷购买,现场购买原始股和企业内部流通股总额达1000多万元”。
比如,2015年6月,河南某农业科技公司在登陆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后,同样开启了原始股发售。该公司一位高管称,内部原始股权每股161元,一万股起购,预期在年底每股股值将上升到每股208元。“此次出让股权的比例为公司总市值的10%。公司将在3年内完成公司重组,正式在‘中小板’上市。届时,所有认购人的股值将会有2倍甚至100倍以上的增值,开盘当日至少按投资额2倍置换上市公司股票复牌当时开盘价的股票,甚至更多收益。”该高管称。
为了增加诱惑力,该公司还制定了“回收条款”:满3年后公司如未成功上市,认购人有权随时退还该股权,恢复原状。届时,出让方保证无条件用现金回购股权,并按股权本金的30%分配红利。
还有,出售原始股的公司,甚至将这一风险极高的投资,鼓吹为“低风险”。
比如,2015年7月,河南一家酒业公司对外公开称,公司即将在上股交挂牌上市,原始股预售也启动在即。这家公司的公开宣传资料称,原始股权投资有超高的'投资回报率。无商不富,无股权不大富。“股权投资是一种新兴的投资型创业模式,它具有收益高、风险小及容易操作的特点。股权投资不需要太大的资金,也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更不需要庞大的人力、物力及管理。你所需要做的仅仅是,找到一家拥有一流管理团队的一流企业,放心地把资金交给他们,成为这家企业的老板,让他们利用你的资金为你创造财富。”这家公司在宣传资料上称。
诸如此类原始股售卖行为,尤其在“四板”上市企业中较为集中。部分企业挂牌四板后,即开启了原始股的融资模式。
调查“上市公司+原始股受让”一场异化的资本游戏
“上市公司+原始股”,这个搅动无数人暴富幻想的玄妙故事,在投行人士看来却是“自砸脚面”的逻辑。
什么是“空壳公司”
现实中,花个几万块钱注册或购买一家“空壳公司”(通常为注册资本金较高公司),并非难事。而后,对其经营业务包装为环保、农业、新能源等时尚题材。但核心问题在于,这些公司所宣称的业务内容,很可能只存在于漂亮的宣传册上。
混淆“上市公司”概念
仍以上海某环保公司为例,其宣称在某区域股交中心(通常称为“四板”,以下简称“四板”)已挂牌上市。但这,与真正走完IPO流程、登陆A股的上市企业,是完全两个概念。
如省内一“四板”业务中介负责人透露,与到主板上市的动辄数千万元的费用相比,那些到“四板”挂牌的企业,只是个报价展示系统,不需要报表审计/股改,披露信息也是全凭自愿,而整套挂牌费用甚至仅需三五万元,一两个月就能搞定。“深圳前海、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费用会贵些,其他‘四板’市场多是几万块钱随便挑。”
这是因为,区域股交中心并不具备A股“做市交易”(在二级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公开销售股票)的资格与功能,仅相当于一个“广告橱窗”,或仅具备“场外交易”功能。而场外交易,是指公司股权可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内交易,针对投资机构或持50万以上资产证明个人投资者,且股东总量不得超过200人。
"借词”玩法纯属张冠李戴
定向增发、原始股受让、股权融资等投资市场常用词,被一些公司挂为“卖股”的噱头。
中原证券新三板业务总部经理李林立称,任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都可销售原始股、进行定向增发。哪怕只是个卖炒瓜子小店,只要投资人有意做合伙生意,与合伙人谈妥投资总额与出资额,到工商部门做个注册资本金、股东信息变更即可。“相反,唯独上市公司是不能随意,任何举动都要合规、上报交易所报备。”
编造“转板”故事哄抬原始股虚幻预期
一些打着已登陆了“四板”的公司,声称在未来两三年后,可从区域股交中心“转升”至新三板或中小板,因而,其发售的原始股具有暴涨潜力。
李林立告诉记者,“四板”、新三板、中小板三个不同等级的交易市场,隶属完全不同运营管理、监管机构,根本不存在“转板”的可能。“严格来说,‘四板’挂牌企业仍是非公众公司。要实现登陆新三板、中小板,需从原有市场先完成退市,向新目标市场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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