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有哪些形式

展览有哪些形式,第1张

展览的分类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展览的内容,包括展览的性质、内容、所属行业等;二是展览形式,包括展览规模、时间、地点等。

展览从性质上分,有贸易和消费两种。

贸易性质的展览是为产业即制造业、商业等行业举办的展览,展览的主要目的是交流信息、洽谈贸易;消费性质的展览基本上都展出消费品,目的主要是直接销售。展览的性质由展览组织者决定,可以通过参观者的成分反映出来:对工商业开放的展览是贸易性质的展览,对公众开放的展览是消费性质的展览。

具有贸易和消费两种性质的展览被称作是综合性展览。

展览从内容上分,有综合展览和专业展览两类。

综合展览指包括全行业或数个行业的展览会,也被称作横向型展览会,比如工业展、轻工业展;专业展览指示某一行业甚至某一项产品的展览会,比如钟表展。

专业展览会的突出特征之一是常常同时举办讨论会、报告会,用以介绍新产品、新技术等。

展会从规模上分,有国际、国家、地区、地方展,以及单个公司的独家展。这里的规模是指展出者和参观者所代表的区域规模,而不是展览场地的规模。

展览从时间上划分的标准比较多——定期和不定期:定期的有一年四次,一年两次、一年一次、两年一次等;不定期展则是视需要而定长期和短期。长期可以是三个月、半年、甚至常设,短期展是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在发达国家,专业展览会一般是3天。在英国,一年一次的展览会占展览会总数的3/4。展览日期受财务预算、订货以及节假日的影响,有旺季、淡季。根据英国展览业协会的调查,3~6月及9~10月是举办展览会的旺季,12月至次年1月以及7~8月为举办展览会的淡季。

大部分展览会是在专用展览场举办的。展览场馆最简单的是室内场馆和室外场馆。室内场馆多用于展示常规展品的展览会,比如纺织展、电子展等;室外场馆多用于展示非常规展品的展览会,展示超大超重展品,比如航空展、矿山设备展。在几个地方轮流举办的展览会被称作巡回展。比较特殊的是流动展,即利用飞机、轮船、火车、汽车作为展场的展览会。

展览不在多而在名

以博览会王国著称的德国为例,每年举办的展览会约400多个,数量并不多。但世界上居领先地位、有巨大影响的210个专业展览会,竟有三分之二在德国举办。展览面积居全球之冠的汉诺威国际展览中心,每年举办的展览会虽仅15~19个,但其中的信息展、工业博览会、机床博览会等却在世界上数一数二,展览面积达16万~40万平方米不等。

在我国香港特区,贸发局一年仅举办20多个展览会,但不少展览会规模、知名度和排名都位居世界或亚太地区前列,如香港玩具展,其规模仅次于纽约和慕尼黑的玩具展,排名世界第三;香港服装节为亚洲之最;香港钟表、珠宝展名列世界第一。

据国际博览会联盟(UFI)1997年统计,被UFI接纳为成员的展览会共521个,分布在67个国家和地区,亚洲占55个,其中新加坡就有16个,而上海仅1个,在展览业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一个城市里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十分罕见,但中国是哪类展览会热门,大家跟着一哄而上。专家建议,可否把相同题材的展览会集中起来办展。这种想法听起来不错,可事实上难以操作。原因是多头审批、互不通气,各展览会主办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且不易协调。再说展览会不是办集市,归并到一个屋檐下办展,规模虽可撑大,但实力和在世界上的影响不可能同步放大。如何防止多头审批、重复办展和题目撞车?在国际上,被一致公认的权威机构是国际博览会联盟(UFI);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有展览行业协会协调企业行为,如德国就有贸易展览业协会。UFI有一套成熟的展览评估体系,对展览会的参展商、专业观众、规模、水平、成交等进行严格评估,达到标准的,或被接纳为成员,或准予刊登在年度展览会目录上,并向全世界推广。由于U—FI的权威性,被认可的展览会在吸引参展商、专业观众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做大做强便不成问题。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我国自己的展览评估体系,必将有效地抑制重复办展、小打小闹的低水平办展倾向。

您要问的是资产评估师和珠宝评估师哪个难吗?资产评估师。

1、专业知识广泛:资产评估师相比珠宝评估师需要熟悉多个领域的知识,包括财务、法律、经济。

2、复杂的评估流程:资产评估相比珠宝评估涉及分析复杂的市场数据、财务信息和风险因素。

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消费市场潜力巨大,而中国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企业已逾万家,从业人员数百万人,也具备了相当的生产加工能力和水平。政府积极支持珠宝产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下调进口关税、消费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开放了金银等贵金属市场,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也正在向国际化靠拢。由于这些产业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将继续保持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我们愿同中外同行业的团体、企业和人士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共创辉煌。

全国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是金银珠宝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四)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王忠宏 李扬帆

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产业拥有丰富多样的自然资源、博大精深的历史积淀、广泛普及的文化认同、规模庞大的需求群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新的形势下,面对全球经济增长不确定性增加、国内经济增长趋缓、要素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加剧、消费结构升级换代等挑战,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应牢牢抓住机遇,克服各种挑战,从人才、技术、质量、品牌、商业模式等多个层面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当前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产业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

1全球范围内宽松货币政策的维持,将进一步强化珠宝玉石首饰的投资保值功能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之路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欧美经济持续低迷,尤其是近年来美国“财政悬崖”、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日本经济长期低迷等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完全解决,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将较长时间维持宽松的货币政策。我国作为对外依赖度较高的经济体,容易遇到外部输入的通货膨胀压力。另一方面,实业领域的投资机会也面临着较大风险。因此,贵金属和其他珍稀矿物所具有的价值蕴藏功能,势必受到更大的关注。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机构投资者到个人,都需要大量购入、长期配置一定比例的黄金资产。黄金价格的走高,还将激发人们对替代品的需求,“水涨船高”地带动铂、钯、银等其他贵金属价格继续上扬。而贵金属含量较大的首饰,以及部分名贵宝石和玉器,能兼顾消费和保值的功能,也将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

2我国内需战略的实施,以及持续的城市化进程,将带动珠宝玉石首饰的需求量上升

2011中国国际珠宝展开幕式

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内需能否被有效调动,直接决定了我国经济未来的走向。在大额消费品当中,珠宝玉石首饰的消费,既不像高档服装、电子产品那样容易折旧、淘汰,又不像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那样,占用大量的空间和维护成本。因此,珠宝玉石首饰是具有普适意义的耐久消费品,非常符合中华文化影响下的民众消费心理,是我国未来拉动国内需求的生力军之一。无论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如何,只要有新增的可支配收入,人们都乐于拿出一部分,购买符合个人收入水平和欣赏偏好的珠宝玉石首饰。因此,应在继续拓展外需、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内需市场,培育新的增长源。

我国未来一二十年内,还将有超过3亿的新增城市常住人口;城市原有人口的收入水平也会不断上升,新进入珠宝玉石首饰需求群体的人口规模仍然较大。在精神文化需求相对物质化的城市,珠宝玉石首饰将持续发挥其社会功能,在家庭、亲友等不同类型人际关系的建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我国人口结构的新变化,将全面提升珠宝玉石首饰的消费层次

我国第五次、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1987~1991年我国出现了一个人口出生数的阶段性高峰,这一时期出生的约1亿人现已进入婚恋年龄段。他们所在家庭的一般情况是,父母出生于1963年前后,积累家庭财富的年龄段基本处于市场经济时期,家庭经济状况较以往有显著改善,为独生子女的婚恋购置名贵珠宝首饰的意愿普遍较强、支付能力普遍较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可以预计,未来几年内,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大众化珠宝首饰的消费层次将继续提升。

我国出现的另一个人口结构特点是人口老龄化。大城市居民的人均寿命显著提高,老年人有相对稳定的收入,非常需要为养老进行投资。对于这部分老年人,由于主要需求在于抗通胀,并且需要确保资产有一定流动性,因而最适于投资于贵金属。随着新退休老年人投资理财意识的增强,珠宝玉石首饰等投资品必将受到更多的青睐。

二、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实现转型升级的思路

1在发展模式上,实现“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的转变

我国的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仍然较高,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主流产品的科技含量、附加值落后于国际领先水平。未来我国应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研发资金,提高设计能力,改进加工技术,确立技术密集型的发展模式。

一是在珠宝玉石首饰设计能力上,实现突破和赶超。要把中华美学文化、传统雕刻工艺与现代化的加工技术结合起来,设计出具有我国特色的高附加值产品,使我国产品大量进入国际顶尖珠宝玉石首饰的行列。

二是进一步拓展人工珠宝玉石市场。人工珠宝玉石要与天然珠宝玉石在品牌、经销渠道等方面分别独立发展。积极宣传人工珠宝质优价廉的优势,引领消费者树立科学的消费理念,激发中低收入人群对人工珠宝的潜在需求。

三是巩固工业用合成宝石的优势地位。继续扶持工业用合成宝石的出口,进一步确立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权。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之路

中国蓝宝石发展高层论坛

2依托资本市场,着力打造国际知名品牌

我国领先的珠宝玉石首饰企业在资产规模、原材料渠道、国际认可度上,与全球领先的企业之间尚存在差距。对于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品牌信誉和知名度本身就是一种核心竞争力,需要企业下大力气提升。因此,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不仅是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的必要支撑,更是提高知名度、打入各国市场的关键手段。

我国应鼓励更多的本土珠宝玉石首饰企业,到沪深两市以及香港、纽约、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市场上市。在上市融资的准备过程中,企业应按照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提高内部管理的水平,在生产管理、质量检验、风险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全面接受股东、消费者和监管者的外部监督,提高企业各方面的透明度,为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个性化定制生产和销售

我国青年人在对珠宝玉石首饰的需求上,越来越重视个性化的设计,希望通过价格适中的产品,表达个人的价值观和性格特点。个性化需求正在超越材质、品质标准,成为决定珠宝玉石首饰需求的主导因素。近年来,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技术的发展,为珠宝玉石首饰产业的商业模式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利条件。

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企业应敏锐把握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积极投资于3D打印机、智能激光镂刻机等设备,并通过主流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在线定制和快速成型服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中间环节的流通成本,提高产品寓意所蕴含的附加值。此外,还可依靠网上销售的记录,提升企业品牌的信誉,延伸经营品种,扩大影响力,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之路

4完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升行业信誉

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产业要进一步提升整体竞争力,就必须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产品质量,强调“中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产业协调监管部门和领军企业应致力于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在天然宝石鉴定、提纯加工工艺、产品等级判定及质量检验等方面,提出、使用并推广我国的标准。特别在我国占优势玛瑙、翡翠等玉石品种中,应提出明确可靠的技术标准,提升产品的国际认可度。

我国还应大力发展珠宝玉石首饰的质量检验服务业,鼓励高校和其他相关科研机构,创办相关机构,独立于国家监管部门和生产商,向广大消费者提供有偿的质量检验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根据第三方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结果,对不诚信经营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

5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升现代管理水平

设有珠宝玉石首饰重点学科的综合类高校,应成为我国珠宝玉石首饰领域的基础研究基地。有关院系在努力达到世界一流研究水平的同时,应深化与企业的合作,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应联合工艺美术类院校(院系),帮助一些有条件的职业教育院校,共同建立珠宝玉石首饰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针对产品设计、材料加工、市场营销、价值评估等不同环节,培养相应的应用型人才。

珠宝玉石首饰类院系还应与商学院密切协作,开办产业层面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课程。在课程体系中,除介绍专业技术知识和经济管理通识外,还应强调诚信经营、精益生产等基本理念,并促使企业管理者采纳电子商务、社会化媒体营销等创新经营手段。

6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合理布局产业链,降低生产和运营成本

目前,我国珠宝玉石首饰的主要消费人群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大城市,而原材料主要分布在一些交通相对不便的山区和丘陵地带。如将主要的生产加工地点放在一线城市,其材料储运、污染防护措施均面临较高的成本;如放在原材料的产地,由于城市发展程度较低,不利于专业人才的集聚。

因此,珠宝玉石首饰企业应充分利用产品价值密度高、物流成本易于控制的特点,在原材料产地和主要市场地以外,寻找交通便利、成本适中、人才充足的合适地带,建立辐射全国的生产加工基地。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大中城市,符合珠宝玉石首饰生产基地的要素条件,应谋划开辟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园区,积极招商引资,吸引中外企业投资入驻。

三、珠宝玉石首饰产业应坚持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1与金融业融合,充分发挥珠宝玉石首饰的金融属性

珠宝玉石首饰的金融属性,以及珠宝玉石首饰消费群体的收入特征,意味着金融业可以作为珠宝玉石首饰产业的首选依托行业。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企业应寻求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创新的经营模式,有效扩大销售渠道:

一是结合高端的金融服务(如私人银行、理财顾问等),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风险偏好,推介具有保值增值功能的贵金属、天然宝石等产品,在投资组合中做适当配置;同时推销一些高档珠宝首饰消费品。

二是与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合作,由机构投资者设立专门的珍奇珠宝玉石首饰投资基金,聘请专业人才进行运营管理,允许风险承受力强的投资者按份额购买。基金投资的藏品应当以周期性拍卖的方式获得收益,为投资者提供回报。

三是借鉴大宗商品交易的模式,在符合条件的省市有序开设珠宝玉石交易所,针对我国特产的珠宝玉石原材料,推出远期、期货交易品种,吸引投资和投机资金参与,为珠宝玉石首饰生产商对冲财务风险提供便利。

渭塘首届中国珍珠节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之路

2与旅游业、博览业融合,强化珠宝玉石的地方特色

我国有数十个珠宝玉石首饰特色城市(城区),各地在珠宝玉石首饰产业的发展方略中,应着力在材质、设计和标记上突出体现地方特色,找到本地产品的独特定位,走差异化发展的道路,形成核心竞争力,避免一哄而上、无序竞争。

地方政府应当考虑在国际机场、高铁主要车站开辟专门的商业区域,建设珠宝玉石首饰专卖店,依靠高层次商旅人流,提高本地产品的销售量。此外,还应定期举办具有本地特色的博览会,与本地其他特产发挥协同效应,吸引中外客商前来参展、洽谈。

在依托旅游业销售珠宝玉石首饰的过程中,要坚持诚信经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宜销售高档产品或仿冒品,而应引进先进技术,为游客现场定制经济实惠的个性化旅游纪念品,打造良好的城市名片。

3与古玩和艺术收藏品行业融合,提升珠宝玉石首饰文化内涵

我国的玉石雕刻、印鉴制作产业,发展历史悠久,凝结了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在珠宝玉石首饰产业的发展中,要吸引古玩鉴赏家、书法篆刻家以及收藏爱好者,常驻于产业基地所在城市,积极交流心得体会,形成浓郁的文化氛围,并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设计思路。此外,还可以吸引一些对中华传统文化感兴趣的外国友人,协助宣传我国珠宝玉石产品的特色,扩大我国产品的国际影响力。

名贵珠宝玉石首饰产品的首次销售,也可以和珍奇古玩、名家画作等收藏品结合起来,委托国内外知名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突出其稀缺特性,充分打开利润空间。

4与时装设计、影视娱乐业融合,引领珠宝首饰设计流行趋势

珠宝玉石首饰产品还具有流行文化的属性,最受人们欢迎的材质和设计风格都在不断演变。通过时尚娱乐产业,抓住消费者求新求变的心理,是珠宝首饰提升附加值的一个重要手段。

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企业应学习巴黎、米兰等“时尚之都”的先进经验,与各领域艺术家深化合作,通过时装展演、影视拍摄、音乐演奏和演唱会,以及其他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娱乐活动,在聚光灯下、在银屏上宣传一些有特色的产品,引领珠宝玉石首饰的流行趋势,使新设计、新工艺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推广。

5与家居创意、园艺栽培业融合,发挥珠宝玉石环境装饰功能

在我国的建筑园林文化中,珠宝玉石发挥着重要的装饰作用。随着我国居民住房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有更大的财力和空间,在家中添置珍奇玉石。因此,玉石生产商应主动与家居创意设计者、花卉园艺企业开展合作,建设家居装饰品综合超市。此外,还可根据一些高端别墅的需要,联合提供家居装饰设计解决方案,配套提供大件的玉石装饰物。

(本文作者单位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之路

珠宝店

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 一定要

库存商品(你的珠宝)

管理费用(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福利

(都是给员工的)

这些都是基本的 还有一些详细的就不罗列了 。

希望你生意兴隆,财源广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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