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店人员如何管理

珠宝店人员如何管理,第1张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珠宝店员工管理制度

工作要求

1、按时准点上班,须身着工作服。

2、上班时保持微笑,不可因私人情绪而影响工作。

3、服从店长的合理安排

4、主动的接待客户,不厌其烦的向客户介绍各种产品。

5、现场客户优先,不论手中忙什么活,必须优先接待客户。

6、每天上班前首先熟悉自己范围内产品的位置、款式、名称及价格。并区分零售和批发的不同报价(要求有零售人员在场,必须用计算机为笔法客户报价)。

7、通过对自己范围内产品熟悉后逐步做到对全店所有商品必须全部熟悉了解。

8、出货前必须核对是否为此顾客的货品,并问清是否已经结算付清货款

9、员工在上班期间不得在店内吃零食,吸烟。

10、员工不得私收礼物或侵吞客人遗留物品。

11、员工不得偷盗店内公司财务。

12、下班前店内卫生分为两组每天轮流值日,工作中卫生安排1人,轮流值日负责,休息区及日常卫生的打扫。

13、保持范围内物品的整齐,及安全工作保持工作环境轻松愉快,各岗位相互配合相互协助。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各类单位都需要进行消防备案。珠宝店作为一个商业场所,存在一定的火灾隐患,因此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消防备案。消防备案是指单位在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备单位的名称、地址、用途、建筑面积、人数等信息,并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这样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延缓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术防范工程)是指: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维修、使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主管与协管)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技术防范围管理工作。

  工商、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第五条 (配建技术防范工程范围)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生产、存放场所;

  (二)广播、电视、电信单位的要害场所或者部位;

  (三)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四)存放重要计算机数据库的场所;

  (五)金银等贵重金属、珠宝的加工、储存、经销场所;

  (六)货币、有价证券的制造、存放场所和金融营业以及金融信息运行、存储等场所;

  (七)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集中陈列、存放、经销文物、珍宝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致病性细菌、病毒的集中存放场所;

  (九)星级饭店、高级商务楼及大型活动场所的重要部位;

  (十)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第六条 (技术防范产品管理)

  本市产品的质量监督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技术防范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公安局在市质量技监局的指导下实施。

  从事安装、维修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事先报经市公安局核准。第七条 (技术防范工程产品的标准)

  技术防范工程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市质量技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第八条 (技术防范工程的标准和规范)

  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执行。第九条 (技术防范工程的建筑设计)

  本市技术防范工程建筑设计规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局制定,并纳入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规范。设计部门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遵守技术防范工程建筑设计规范。第十条 (技术防范工程的使用)

  使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应当建工健全技术防范工程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技术防范工程的正常、有效运行,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 (技术防范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的要求)

  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安全保密规定;

  (二)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制订安全保密制度;

  (三)严格限制技术防范工程知密人员的范围,并登记注册;

  (四)妥善保管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

  (五)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人员经过技术防范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六)不使用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受到治安拘留的人员。第十二条 (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技术防范工程使用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技术防范工程的设备、设施;

  (二)擅自改变技术防范工程的用途;

  (三)泄露技术防范工程的秘密;

  (四)影响技术防范工程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下列场所和部位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技防产品)的单位:

  (一)枪支、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存放场所;

  (三)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的室、馆(库);

  (四)金银等贵重金属、珠宝的加工、经营、存放场所;

  (五)印钞、造币以及印制其他有价证券的单位的重点部位;

  (六)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

  (七)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部门的重点要害部位;

  (八)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收藏、陈列、销售、展览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的场所、部位;

  (九)机场、火车站和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

  (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场所和部位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第六条 市公安局应当与建筑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技防设施设计规范。设计部门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遵守技防设施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并列入工程概算。第七条 技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不得委托国(境)外企业承建。第八条 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

  技防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技术防范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技防工程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保密。第十条 使用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技防设施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减少人为误报,不得谎报;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登记注册。第十一条 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对在本规定第三条 第(一)、(二)、(五)、(六)、(九)项所列场所和部位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并符合资质条 件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公安机关对上述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第十二条 涉及本规定第三条 所列场所和部位的单位使用的技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安装使用;已经安装使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更换。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因不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而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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