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改革内容和措施?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改革内容和措施?,第1张

亲爱的学员,您好: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目前,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配套的操作办法也将于近期公布。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这是自2012年中央在上海实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举措。

按照部署,自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此次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是营业税的主体,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80%,新政将主要对这四类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营改增”不仅仅是税种名称和税率的变化,本质是税收结构合理化调整举措。营业税的弊端是重复征税,比如一件商品从原材料开始,经过制造、包装和销售到消费者手中,每一个环节的企业都要以全部营业额进行征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增值税则适用更加合理的征收方式,以制造为例,制造商从材料商处采购原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价格中包含了增值税,这部分可以在制造商出售产品应缴增值税中抵扣,中间销售商也可以采用同样方式进行抵扣,进而实现有增值才征税、无增值不征收。简言之,企业获得进项抵扣的能力将对税负造成重要影响。

当前,珠海的经济仍处在快速发展周期,各类市场主体增长较快。此次“营改增”,必将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那么,珠海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改革带来的变化?笔者认为应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税负变化管理。由于税率和计算方式的变化,企业应认真梳理自身的税负变化,并针对性予以调整,由于增值税相关文件繁杂且将会不断更新细则,企业内部应做好专门的税务手册,保存纳税方案、操作流程并做好更新。一方面企业应当详细梳理可能增加税负的风险点。例如存款利息纳入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那么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存款利息这一重要成本就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又如企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企业须注意分别核算,否则可能面临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还应关注新政带来的利好并充分利用。如新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又如建筑企业在三种情形下可以按原营业税简易计征增值税,通过合理筹划可以避免税负骤升,另外以房产销售取得价款扣除地价计算销售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重大利好。

二是要规范发票管理。增值税的重要凭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一方面要对内加强管理,规范发票收取、核实、认证与开具,尤其应重视七种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避免收取了发票却无法抵扣,同时要认真研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合理规划提升资金利用率。另一方面要对外加强商业伙伴的筛选,企业要把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商业合作的考量因素,否则将无法进行充分的进项税抵扣,确实无法替代的小规模纳税人合作伙伴,企业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要加强行政、刑事风险防控。由于企业必须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发票直接影响企业税负,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高发。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进行警示,各税种中,增值税发票犯罪也是重灾区。

我国刑法对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惩治比普通发票更重,所涉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个人最高处罚为无期徒刑,单位最高处罚为没收财产。企业负责人及财税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一旦触犯,企业和责任人不但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遭受牢狱之灾。

税制改革对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全面深远的,新政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也带来了巨大挑战,留给相关企业进行调整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企业应当尽早在商务策略、内控管理、风险预防等方面加强规划准备,规避变化风险,抓住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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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到营改增最新政策,相关建筑人士还是比较陌生的,现阶段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对各行业有什么影响?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基本内容:

中达咨询通过本网站建筑知识专栏的知识整理,营改增最新消息基本概况如下:

2016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宣布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及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包括医疗业,酒店业、餐饮业和娱乐业等)重要行业同时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营改增最新政策——税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营改增最新政策——抵扣

可以抵扣项目: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可以抵扣项目: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营改增最新政策——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营改增最新政策——纳税期限

第四十七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营改增最新政策——起征点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最新政策——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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