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对犯人用刑的时候,主要会用到哪些刑呢?

在古代对犯人用刑的时候,主要会用到哪些刑呢?,第1张

古人用他们的智慧想出来了很多用来惩罚人的刑罚,而且这些刑是非常残忍的,有一种刑罚就是在人的身体上割上很多刀,但是每割一刀身上就多一个伤痕,但是并不会让你死去,这样只会这么你的身体,让你的身上的痛加倍,只有在最后一刀的时候才会去把人给杀死,彻底的结束生命

有的刑罚也是笞仗,这个只是用棍子来打人的身体,让自己身体受到折磨,但是不会让自己丧失生命,但是在当时医疗环境并不是很发达,可能在后期疗养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可能也会殃及到生命,这个刑罚在电视剧中可能惹皇宫里有地位的人不开心了可能就会受到这样的刑罚,但是这个刑罚可以说是最简单的了。对于一些犯了罪的人来说会用斩首的来执行,这个主要是把人的头给砍下来,执行这样的刑罚一般都是在街市上,但是这样的刑罚只是让人失去生命,但是有的刑罚不仅可以夺得生命,还会让你感受到痛苦,并且会让你的精神得到折磨。有一种刑就是把人的凸出来的地方用刀子给割掉,然后把人做成棍子的样子,在把人放到一个容器里边,这样看起来会特别的恐怖,而且做成这样刑罚,并不会让里边的人直接结束掉自己的生命,还会让里边的人吃东西。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这样的刑罚实在是太残忍了,而且想象出来的画面也是非常恶心的。我们都是知道商鞅,商鞅就是因为要变法而被当时车裂给弄死了,策略主要是在人的身上,网上五根绳子,绳子的末端绑在马的身上,然后让这些马分不一样的方向开始跑,因为很强劲的拉力而把身体分成几块,这就是非常残忍的车裂了

  (夹棍\钉指等在最后)凌 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渔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剥 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锯 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腰 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车 裂

  即五马分尸,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烹 煮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宫 刑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刖 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 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插 针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活 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棍 刑

  即木桩刑 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断 椎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 铅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二三二度,铅的熔点是摄氏三二七点四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梳 洗

  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缢 首

  我国古代初时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鸩 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鸩止渴」便是源自于此。 常用于赐死情况

  “凌迟”酷刑,亦作“陵迟”,是指山陵斜坡逐渐低下,含有慢慢之意,又俗称为“剐”。因其规例在千刀之上,“凌迟”还可通称为“千刀万剐”。唐律尚无“凌迟”,五代才特置。马端临《文献通考》说宋代中后期始用“凌迟”,但不常用。《宣和遗事》记章敦在越州时,专事惨刑,有“刀掊”、“钉手足”、“剥皮”、“斩颈”、“拔舌”,但不见“凌迟”。元代“凌迟”载于法典刑律,具体行刑较少。

  只是到了明代,“凌迟”用语频繁起来,较为典型的是明代《瑞严公年谱》、《渔樵话郑本末》,其中对“凌迟”的详述,使人见其具体步骤——

  “凌迟”时搭起一座棚子,棚前竖起一根上有分叉的粗木杆,刽子手手持磨得锋快的铁钩、利刃,三声炮响后便开始,规例是3357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剐得肌肉如大指甲片,一条一缕,密麻丛集,犹如刺猬。初动刀时,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了。主要是因受刑者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血都从这里流出去了。“凌迟”后将受刑者五脏、躯体、头都吊在杆上示众,监刑官舞红旗,策快马,飞驰宫中,向皇帝报告刀数……

  对犯人采取这样厉害的“凌迟”,是因明初朱元璋就执刑甚严,当时官员们竟用鸠血染衣带,一有捕拿,即吮带死,以免受酷刑折磨。据《明史》、《明实录》,当时刑法无所不用其极:

  朱有熺以掠食人肝脑为能事,朱宪逼奸妇女或生置棺中烧死,或手刃剔其臂肉,剜目耳。还有的活埋露首,使其慢死,或让受刑人吃自己儿子被割下的鼻、舌。朱国桢《涌幢小品》说两广都督韩观杀人成性,竟用人皮当坐褥,吃人眼。夏允彝《幸存录》说一徐姓术士,因骂魏忠贤被捕,手足被钉在门板上,遍体浇上沥青,用椎敲,一会儿举体皆脱,其皮壳俨若一人……

  人皮

  祝允明《野记》中的有关记载更让人惨不忍睹:

  高皇恶顽民窜逃缁流,聚犯者数十人,掘泥埋其头,十五并列,特露其顶,用大斧削去,一削去数颗头,谓之“铲头会”。国初重辟,凌迟处死外,有“刷洗”,裸置铁床,沃以沸汤,以铁刷刷去皮肉。有“枭令”,以钩钩背悬之。有“称竿”,缚置竿彼末,悬石称之。有“抽肠”,亦挂架上,以钩入谷道,钩肠出,却放彼端石,尸起肠出。

  即使一般的刑法,执行起来也十分残酷。如《诏狱惨言》,记叙明代镇抚最为普通的五种刑具:一种是“械”。坚木制成,长一尺五寸,阔四寸多,中凿两孔,着臂上,就是受刑时也不脱,杀人最便利。一种是“镣”。铁制,又称“锒铛”。长五六尺,盘左脚上,因右脚受刑不方便。

  一种是“棍”。杨、榆木制成,长五尺,曲如匕,执手处,大似人小指,着肉处径可八九分。每用棍,用绳束其腰,二人踏绳的两端,使受刑人不得转侧。又用绳系两脚,一人负之背,使不得伸缩。

  一种是“拶”。杨木制成,长尺余,径四五分。每用拶,两人扶受刑者起,跪在索上,力束木的两端,随即用棍左右敲,使受刑者更加痛苦。

  一种是“夹棍”。杨木制成,长三尺余,去地五寸多,贯以铁条,每根中各绑拶三副。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绳索,仍用棍一具,交足之左,使受刑者不能移动。又用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以上的大杠,从右边猛力敲足胫,使足流血洒地……

  这几种刑具,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基本的,看来简单,但用起来极苦,如明人所说:“棍则痛入心脾,每一下着骨,便神魂飞越矣!”燕客《天人合征纪实》叙杨涟、魏大中等“六君子”在狱中受“棍刑”,毒打30棍,股肉就已经腐烂了,只得用帛急忙缠上。尤其是“受全刑”,即械、镣、棍、拶、夹棍等刑具同时上,被《明史·刑法志三》称为:“五毒备具,呼暴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

  以至在明代,许多来到中国的外国人,给他们感触最深的就是这几种刑具和酷刑:阿里·阿克巴尔《中国纪行》说中国犯人在监狱中:

  带着镣铐和链子,固定在铁桩上,头发也被拴在铁钉上。即使这样还不让他们自在,他们的脚被板夹住,背上和胸上缠着100码长的链子和刑具,恐怕要压断了肋骨。带着镣铐和链子的犯人,被强力推进高度只有一臂长,三角形的又小又窄的笼子里时,“为了关上笼子把他的头压低到和四肢挤在一起,好像没有骨头的一堆肉塞在笼子里,打开笼子后,这个人带着链子和镣铐被拉上来时,使我们吓掉了魂”。

  克路士《中国志》这样说道:犯人“把指头放在棍里,然后使劲拉绳子使骨头嘎扎作响”,“足刑很厉害和痛苦,刑具是两块方木条,约四拃长,一边用一根绞链连接。他们拿绳系在另一侧,足踝夹在中间。他们用槌子打木条头”。

  拉达《记大明的中国事情》记载:

  官员一声吆喝,五六名刽子手就扑向可怜的犯人,马上把他按到地上,扒掉他的裤子。他这样面朝下爬着,一名刽子手紧紧按住他的脚,另一个按头,再一个高举上述的竹板或棍子,使劲打他大腿后的肉,直打到叫住手为止。他们每打五下,便转过身子好打另一边。这时候,另一名刽子手跪着大声报打的次数,那简直太野蛮,挨过六十下的人难逃一死。

  这三位外国人看到的只不过是明代最最普通的刑法,但已使人真切感到其刑的残酷了!这些酷刑一般来讲,主要是对下层官吏和平民施行的,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者。清嘉庆八年(1803),因刺嘉庆而被当场捉住的内务府厨役陈德,在审讯时就已经是彻夜熬问,拧耳跪炼,掌嘴板责,刑夹押棍……经嘉庆亲审,陈德被处以“凌迟”。据燕北老人《清代十三朝宫闱秘史》载:

  执行时,从陈德的耳、鼻、乳割起,左右臂上碎割,成鱼鳞形状。然后再右臂,再胸和背。一开始还见血,过一会儿血流尽了,只流黄水。当割完上身时,陈德忽然张开眼睛叫道:“快些。”监刑者却说:“上有旨,令尔多受些罪。”仍慢慢碎剐陈德!

  以仁义自我标榜的嘉庆,对“大逆不道”者是从不心慈手软的,对陈德的“凌迟”,充分暴露了统治者对反抗者所能够采取的极端的报复手段。可是把所有的酷刑,都用“阶级斗争与压迫”来概括,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像晋灵公从台上弹人,观其避丸巢;王元吉当街而射,观人避箭;妲己置虿盆,观其楚毒以为乐;齐后主置蝎浴斛,令人裸浴,观其叫号则大喜……这些并没有直接刑事缘由的酷虐之刑,并不是阶级的、政治的影响,而是一种野蛮的文化观念的表示。《通典》记录北齐时对滥劣秀才饮一斗墨水的惩罚,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明代小说《封神演义》描绘了所谓的“炮烙”:“约高二丈,圆八尺,上、中、下用三火门,将铜造成,如铜柱一般,里边用炭火烧红”,人被剥去衣服,“将铁索缠身,裹围铜柱之上,只炮烙四肢筋骨,不须臾,烟尽骨消,尽成灰烬”。但此酷刑并非用于反抗的平民,而是对付臣僚。徐学聚《国朝典汇》说嘉靖年间朱观*戏无度,常使男女裸体群浴,无复人礼,“左右有阴议及色忤者”,他就加用“炮烙”。这表现了一种残忍的文化心态。而东林党人左光斗,也受“炮烙”,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说他“面额焦烂不可辨,左膝以下,筋骨尽脱矣”。这却是阶级内部不同政治派别的斗争所造成的。

  所以,对酷刑要具体分析。而且,酷刑也不是单纯为摧残皮肉而设,酷刑施行的主要目的是警告,是示法。

  《草木子余录》记述朱元璋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衙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这一惨无人道的酷刑,从本质上讲是统治者企图以残忍手段奴役下属的意识的投影,但它冠冕堂皇地归入了法制的轨道之中,这在客观上对贪污受贿的官员还是有很大的震慑作用的,就像历史学家分析的那样:明初吏治之所以较好,这与朱元璋常用、大用酷刑,也有一定的关系。为了使更多的人服服帖帖,古代统治者将酷刑的主要目标定在平民百姓身上,这一现象在清代尤为突出。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真实地记述了道光年间四川的酷刑:监狱里的犯人,有的装入笼内,一日而毙,有的则用锅煮,“惨酷不可言状”。如捉到造反的“匪”,不问真伪,先打400小板,还有重打二三千小板再讯供,罪名莫定,就在大堂上打死,脑裂骨折……由于酷刑滥施,甚至错捉入狱的人,也往往被屈打成招。清代刘省三所写的公案小说集《跻春台》,其中有一篇《双冤报》,就描述了王氏和魏有仁这对男女表亲,在酷刑下被迫屈招的情形:

  钉竹签十指鲜血喷,痛得奴死去又还魂。不招供太爷刑法狠,招得来又辱了先灵。……不得已把供来招认……这一阵夹得魂飞尽,痛得我屎尿一齐倾。想不招表嫂已招认,要辩脱除非问阎君。因奸*谋毒表弟,大老爷施恩快松刑。

  清代的官吏还挖空心思,不断在刑具上“推陈出新”。李伯元所写的《活地狱》,就较典型地反映出了由于刑具的厉害而造成的残酷景象:如,“一双铁鞋,放在火里烧红,着在脚上,这叫‘红绣鞋’”。其实这是明代天启年间魏忠贤的义子许显纯发明的“红绣鞋”的延续。还有“过山龙”,“是叫锡匠打一个弯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够二丈多长,把犯人赤剥了,用管子浑身上下盘了起来,除掉心口及下部两处。锡管子上边开一个大口,下边开一个小口,用百沸的滚水,从这头浇进去,周流满身,从那头淌出去。这个开水,却不可间断”。

  这与谢肇淛《文海披沙》所说的万历时福建某官府中盘在犯人腰间的“锡蛇”是一样的。审讯犯人时往“锡蛇”的空心里灌开水,犯人受不住烫,只好屈招……相形之下,清代“过山龙”要比明代的“锡蛇”更残酷,这是一个总的趋势。

  再如行刑时最常用的板子。《活地狱》中已出现了铁板子,用它打人,“打上十几板子,大腿上的肉都会一片片的飞起来,连肉带血飞的满处都是。等到打至十几下,肉已飞完,便露出骨头。他此时便吩咐掌刑的,不要拿板子平打,却用板子横在大腿上乱敲,砍的骨头壳壳的响。有的还将骨头打开,骨髓标出来好几尺远……”

  通过打板子这一在古代最为常见的刑罚,人们看到的是残酷!这也正是李伯元创作《活地狱》的用意,旨在揭露清代官府衙门像地狱一样……

  

参考资料:

转自中华网文化频道

  回答者:蛆冻儿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2-11 19:15

我们经常在许多的古装剧中可以看到,很多县令们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就会对于犯人用木板桥打臀部,其实这就是古代的杖刑。不过这种杖刑是隋唐以来才有的,通常就用来惩治那些出轨的与他人通奸的妇人,并且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脱下内衣,直接用木板敲打臀部,直到犯人哀哀求饶才罢休。

古代女子刑罚:骑木驴、接铜阳、铁裙之刑、幽闭、坐冰块刑、三角木马、一丈红、刑舂、拶刑(夹手指的刑罚)、杖刑

古代五刑: 拶刑、杖刑、宫刑、刑舂、赐死

一、 古代女子刑罚 杖刑

说到这种古代女子刑罚中的杖刑,其实就是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用木杖来打犯人让犯人投降。杖刑作为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古代杖刑的手艺和技巧: 三百六十行中没有这一行,但这一行绝对是靠手艺吃饭的。笞杖在手,生杀、轻重仅在一念之间。于是,怎么打人就成了一门学问。

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一种刑罚,是隋唐以来的五刑之一。我们常见的杖刑是杖臀全刑,指打在腰下屁股之上的杖刑。景帝六年,将杖臀全刑做了就几个具体规定,一规定了刑具的规格,二规定了行刑位置,三规定了行刑时不可换行刑者。此后杖臀全刑才成了最常用的刑罚,每次的变化基本只是板子数量的变化。

杖刑虽然是为了不致命而改进来的刑法,但因为任何法律都无法规定打手行刑时的轻重,所以等于犯人的小命全掌握在打手手中。有经验的行刑者,可以只用几下就将人打残或打死,也可以打上数百下不伤筋动骨。比起夹手指的刑罚拶刑更加残酷。

所以电视剧中两个不同的受刑者,一样的板子数量,下场却截然不同,也就不难理解了。其实我们在古装剧里,经常见到宫女被打板子的镜头,有人奇怪:杖刑是隔着裤子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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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问满事

现审案件分配到司后,就进入了审理程序。乾隆以前,刑部现审有所谓 不问满事的倾向,这是延续了清廷在关外的习惯。在康熙中期以前,刑部审理旗人案件需要用满文录供,汉官虽然也可以参与审案,但看不懂供词,只能审阅经笔帖式翻译后的招册。

另外,许多案件涉及旗人内部的习惯、利益,汉官也不愿过多参与。因此,康熙四十三年以后,虽然旗人案件招供改为兼录满、汉双语,但汉官不问满案的习惯一直保持到乾隆末年。

不过,所谓汉官不问满案,也不能理解为绝对不过问。在清初,满官的文化水准普遍较低,对律例的理解更是远不能与汉官相比,满官即便遇到旗人案件,也往往会就律例的适用问题向汉官请教。

康熙年间的律学家王明德在《读律佩》中记载,康熙九年他在刑部福建司任职时,旗下有一小叔收嫂案送到本司,全司的满汉官员都找不到对应的律条处理,讨论了将近一个月还没有结果。

当时刑部河南司的掌印满司官名叫库而康,平时学习汉文很是用功,他认为应该适用《大清律》中「出妻」一条注释中「期亲以杖一百、流三千里」。

王明德解释说,《大清律》中「出妻」、「完娶」分属不同的条目,不能混淆在一起适用。几番辩论后,库而康对王明德十分佩服,其他满汉官员也都很认可。

不过,该案最终并没有按照王明德的意见断拟,而是由福建司掌印郎中宜成格裁定。由此可见,此时的满官虽然努力学习汉文与律例,但在熟练程度上还存在很大问题,遇到旗人案件,也需要与汉官讨论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当然,最终的决策仍要由满官做出,汉官即便稍有异议,也不会越俎代庖。

刑案派审采取满汉兼用

乾隆、嘉庆以后,所谓汉官不问满事的惯例被逐渐打破,移送或是钦交的现审案件不分旗汉,普通案件由各司统筹分派官员审理,大案则由堂派的秋审处司官会审。与清代其他行政事务的做法相同,刑案派审一般都采取满汉兼用的做法,如一满一汉、两满两汉之类。

如果是本司审理的普通案件,本司多选派一满一汉两位司官坐堂。司官手写一票,命衙役送到南北二监,交司狱官提取人犯,由帮班禁卒押带至司听审。

审讯大多安排在白天,如果案情复杂、限期紧迫,也会在夜间熬审。至于堂派秋审处司官到司会审的案件,审讯安排须以秋审处司官为准。

秋审处部案累累,如果正值秋审核稿之期,更是繁忙,拖延的时间往往更长。至于钦命刑部与其他衙门会审的案件,虽然谕旨上通常指派由某大臣前往会审,但真正到堂参与审讯的多是该大臣所在衙门的司官。

当然,如果是极其重大的钦案,特别针对高级官员的政治类案件,也有钦派亲王大臣与刑部堂官同堂会审的情况。如雍正朝审理有关年羹尧的一系列案件时,就多以亲王、重臣会同刑部审理。

《文献丛编》中收录有〈戴铎口供〉一份。戴铎系雍正帝潜邸亲信,因为与年羹尧关系匪浅,此时亦被牵连在内,押赴京师受审。对于这样的人物,如果仅以刑部司官坐堂,必然被其轻视。

因此雍正帝命他最亲信的弟弟怡亲王允祥与刑部会审。〈戴铎口供〉开头写「十三王爷同大人问」,即指怡亲王与刑部堂官当堂所问。

刑讯与刑具

在问讯过程中,理想的方式是运用「听辨五辞」,即运用《尚书.吕刑》中提出的辞、色、气、耳、目五种方式理刑狱、求民情,要以诚待之、以理鞫之,则「未有不得其实者」。

但是,受刑侦技术局限,清代刑官问案,还是以口供为重,是以刑讯一事,在审讯中几乎不能避免。刑部官员刑讯犯人一般以掌嘴、杖刑为主,对拒不招认的重犯可用夹棍、拶指。审讯三品以上大员,如需动刑,则要事先请旨。

刑部的刑具由四川司掌管,按例设有「夹棍十副、指十副、枷一百四十具、板二十副、镣锁各八百件,又扛子二十根」,各依典章制造。但事实上,刑具的规格也并非那样统一,衙役借此上下其手,收受贿赂。

这样的情况在清初比较常见,连康熙帝也有耳闻,并曾亲自告诫刑部堂官:「犯人各有应得之罪,今闻尔部枷孔大小不一,板有厚薄。贿嘱者板薄而孔大,否则板厚而孔小……此等情弊尔等宜亲行严察禁止。」

刑部官员虽然以慎刑自勉,但常年从事审讯工作,对刑讯的危害也难免冷漠麻木。越是遇到疑难大案,特别是限期迫近、经过皇帝亲自督促的案件时,刑部官员用刑的力度就越大。

如嘉庆九年二月,刑部部内的赃罚库被盗,涉及看库吏役、兵丁二十余人,屡供屡翻,审讯数月,毫无结果。嘉庆帝大为震怒,下旨痛斥:刑部是天下刑名总汇,自己衙门被盗了都这么久破不了案,其他棘手大案,还能指望你们迅速审理清楚吗?此后,皇帝又多次就此事对刑部提出批评,使刑部堂司备感压力。

为了早日审结此案,刑部将疑犯反覆刑求,二十余人「备受各刑,体无完肤」。与之类似的是道光二年刑部承审的御史常赓滥责酿命一案,刑部在审讯中直接将本案要证唐七刑讯毙命。

不过,刑部地处京师,上有皇帝,旁有科道言官,与地方官署一手遮天的情形还是有所不同。刑部如果出现刑讯过度的情况,会被言官揭发弹劾,引来皇帝的干预。前举嘉庆、道光时期两案,都是如此。

斧、钺、锤的实战使用

斧、钺、锤应该是我国最为古老的武器了。旧石器时代使用的砍砸器其实便是斧钺的祖先,而石球和木棒则是锤的祖先。至新石器时代,石斧产生,而在石斧的基础上,新石器时代末期一种我国特有的斧类兵器——钺便出现了。钺与现在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手斧不太相同,钺的刃非常平整而轻薄。在同样重量下,钺的斧刃面积远远大于石斧,它相对于石斧,材质更为精良,工艺也更为考究。因此《说文解字》中称:“大者为钺, 小者为斧。”其实,钺就是一种放大的斧, 但是钺同斧又有些不同,其装柄方式继承了新石器时代末期镶嵌法的技术,利用筋绳将宽大而轻薄的钺面固定在留有凹槽的木柄之中,便形成了钺最原始的形态。

斧钺

在中国兵器中,钺和斧是分不开的,人们习惯地把它们统称为斧钺。钺又称“戉”, 汉《释名·释兵》曰:“戉,豁也,所向莫敢当前,豁然破散也。”可见钺在战阵中多用于突破之用。《史记·周本纪》记载,牧野之战后,武王攻占朝歌,到了纣王宫内,此时纣王和他的嫔妃已死,武王命人用黄钺斩纣王头,用玄钺斩其嬖妾头。次日除道、脩社,周公旦执大钺,毕公执小钺,分左右侍卫武王。这里的钺不仅是刑具,还是护卫兵器和仪仗兵器。可见,殷初用于实战的斧、斧,到殷末逐渐转变为礼器、刑具。

当然,这并不是说商之后的周不重视钺。《尚书·顾命》云:“一人冕,执刘(即斧) 立于东堂,一人冕,执钺立于西堂。”这是钺用作仪仗器的记载。《尚书·牧誓》:“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而黄钺在这里则是王权的象征。此外,天子还可以将钺赐予诸侯,以表示授予杀伐权力。

《礼记·王制》说:“赐斧钺,然后杀。”陕西宝鸡出土的虢季子白盘,体形硕大,盘心铸有111 字的长篇铭文,记载了当时的天子周宣王“赐用钺,用征蛮方”。君王诏令将军出征前, 要在太庙授钺,《淮南子·兵略》描述为其过程是:“凡国有难,君自宫召将……之太庙,钻灵龟,卜吉日,以受鼓旗。君入庙门,西面而立……亲操钺,持头,授将军其柄。曰:‘从此上至天者,将军制之。’”可见仍以钺代表专杀之戚、用兵之权。直到战国时,河北平山中山王陵出土之钺的铭文中还说“天子建邦”,作此“以警厥众”。钺之尊贵尤为世人钦重。时代更晚的汉代也持这种看法,并将它用于仪仗。

《续汉书·舆服志》说:“(乘舆大驾)后有金钲、黄钺。”黄钺即黄钺车,也就是在车上立大钺,它是皇帝卤簿中的后从之车。县官以上,大臣以下,出行时以斧车为向导。斧子虽然比越小,但是斧子的战车形状和黄越应该相差不远。在汉代的沂南画像石及四川成都、德阳等地出土的画像砖上都能看到这种车。辽宁省辽阳方台子屯的汉代墓壁画中也描绘了一辆载着斧头的车,而且斧头很大,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这是黄越车。《后汉书·郭躬传》载:“永平中,奉车都尉窦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彭在别屯,而辄以法斩人……帝曰:‘军征,校尉一统于督,彭既无斧钺,可得专杀人乎?’”不过这里所谓“既无斧钺”云云,只是在援引典故,因为“命将授钺”的做法汉代已经不再当成制度执行了。

斧钺用作刑具的时间很早。商代金文中就有用钺砍杀人头的形象,《国语·鲁语》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的语句,便是斧钺用作刑具的证据。汉代也继承了这一点,常用斧头作为刑具。琴山象的战斗场景中,两把战斧相对的武器架上挂着一个人头,说明它们是用来行刑的。斧钺不仅用于断头,而且用于腰斩。《墨子·鲁问篇》:“斧钺钩腰, 直兵当心。”腰斩时以椹质承斧钺。《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何休注:“斧质,腰斩之罪。”所以汉代记述中凡提到斧质,总是和腰斩相联系。《汉书·英布传》说的“伏斧质淮南市”,《王传》说的“已解衣伏质”,均是此意。斧钺用作刑具,一方面是尊崇传统,另一方面是其工具属性的必然结果。在青铜器时代,一把又粗又结实的斧头也是一种重要的刑具,因为它更适合处决囚犯而不用担心过度使用会损坏武器。

据《周礼·考工记》记载,周人在很早以前,便对武器重量在行军后勤方面的影响有着深刻的理解。因此轻量化的戈在商周中原民族战争中成了当之无愧的主角,而在上古便诞生的斧钺就此沉沦,不再作为主要的格斗武器出现,而转为权力标志及专用的工具。

在后世的战争中,因盔甲技术的进步,斧钺这种重型武器依然有着一定的用武之地。在唐代,斧钺仍作为重步兵的格斗兵器而广泛出现于壁画中。同时,斧头的重量因素对使用者的力量要求很高,限制了它在战斗中在普通士兵中的普及。在宋代的应用中,斧钺也多为守城战中使用。因此在实际战争中,斧钺更多是以用于防御的专门兵器的姿态出现,而在火器大规模装备后,其价值便彻底地消失了。

先前我们说到锤与棍棒之间的联系,也提到锥在古代被统称为“椎”。“锥形木棒”是“椎”的本义,也是其原始形态,在西周和之后的春秋及战国时代,它便有了新的发展变化。长杆的“椎”在与钝刃结合后逐渐演变为殳及后世的棒类武器,而在宋代又演变出诸多形制,之后明代的刀棒或大棒也属此类。另外,短柄的“椎”则演变为后世的锤、骨朵等武器。战国时代,木槌并不常用于排阵,但其使用的记载却很多,笔者记录了以下两个作为代表。

其一,窃符救赵。

《史记·魏公子列传》记载:信陵君利用屠户朱亥,用铁锤诛杀了晋鄙,方才取得了军权救援赵国。“魏安釐王二十年,秦昭王已破赵长平军,又进兵围邯郸。……至邺, 矫魏王令代晋鄙。晋鄙合符,疑之,举手视公子曰:‘吾今拥十万之众,屯于境上,国之重任。今单车来代之,何如哉?’欲无听。朱亥袖四十斤铁椎,椎杀晋鄙。公子遂将晋鄙军。……得选兵八万人,进兵击秦军。秦军解去,遂救邯郸,存赵”。

其二,锤击秦始皇。

《史记·留侯世家》记载,秦灭韩,韩人张良为韩报秦仇,悉以家财求客刺秦始皇,“得力士,为铁椎重百二十斤。秦皇帝东游,良与客狙击秦皇帝博浪沙中,误中副车”。

当时锤这种武器比较沉重,可以挥击也可以投掷,都是非身强力壮的勇士不能使用。不过因为杀伤威力过剩,直到隋唐之前,锤并不运用于军中为制式武器。但是在唐代,《唐律疏议》记载的“狱官令”中则出现了类似于带头短棒的刑具。而在五代时期,因盔甲技术的升级,同时受到北方游牧民族入侵的影响,打击类武器开始大行其道。最早出现“骨朵”记载的是宋代宰相曾公亮编纂的《武经总要》:“蒺藜、蒜头骨朵二色, 以铁若木为大首。迹其意,本为胍肫。胍肫,大腹也,谓其形如胍而大,后人语讹,以胍为骨,以肫为朵(其首形制不常,或如蒺藜,或如羔首,俗亦随宜呼之)”。

从史籍和考古资料来看,两宋时期,不单是宋朝,辽、金、西夏也都使用这种兵器,因为它本来就是草原牧猎民族自上古便常见的格斗兵器,最适合骑马作战。同时骨朵也常作仪卫兵器使用。《宋史·仪卫志》:“凡皇仪司随驾人数,崇政殿只应亲从四指挥,共二百五十人,执檠骨朵,充禁卫。”河南禹州白沙北宋1 号墓,以及内蒙古、辽宁或其他地区的辽、西夏、金墓壁画中,也都有手执骨朵的仪卫形象。在战场上,锤虽非制式兵器,但作为杂式武装,也多有士兵和将领使用。如《宋史·岳飞传附子云传》中记载:“每战,以手握两铁椎,重八十斤,先诸登城。攻下随州,又攻破邓州,襄汉平,功在第一。”这段记载在后世也被小说、戏曲等采用并有诸多改编,如著名京剧《八大锤》等。

宋、辽以后的蒙元,锤、骨朵是骑兵擅用的兵器,近战肉搏,得心应手。此时锤的形状多为瓜形,六棱或八棱。明清两代仍沿用元代的瓜锤,有铜制的,也有铁制的。同时也把它作仪仗使用,装长柄,锤首鎏金鋈银,称之为“立瓜”或“卧瓜”。

除了用于常规的肉搏战,就如《史记》记载的两个故事一样,锤还可以用于投掷,因此也派生出一个变型。这种锤形状呈球形或方体,与骨朵大同小异,但没有装木柄的銎孔,而在球体的顶端或方体的一侧铸有半环形钮。通过环钮系上绳索,投掷击杀敌人,时人形象地称之为“流星锤”,也叫作“飞锤”。流星锤作为暗器很常见,但是战国时代不能随便扔掉就无法取回的弊端,通过增加绳索得到了改善。

明天启年间茅元仪编纂的《武备志·军资乘·器械三》中记载了其使用方法:“锤有二,前者为之正锤,后面手中提者为之救命锤。”使用时表示前锤攻击敌人,后锤防御。前一击不中,便用后面的锤以防不测。这种流星锤在先秦时期鄂尔多斯草原的牲畜和狩猎武器中也有发现,有凸胸球形的、多面体的、重锤形的。不论其形状如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有一个鼻钮。可以用绳子当流星锤使用,也可以用短绳系上短柄连接短柄当链锤使用。元朝的蒙古骑兵也使用这种链锤,锤的形状多呈六角形。明代枪支盛行后,锤子的作用与其他打击兵器一样逐渐衰落,清代虽仍有使用,但主要用于演戏和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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