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的规定执行。
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安全的基坑支护工程。
扩展资料
1、排桩支护
适用条件: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 ,二级,三级;适用于采取降水和止水帷幕的深基坑
2、地下连续墙
适用条件: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 ,二级,三级;适用于周边环境复杂的深基坑
3、水泥土桩墙
适用条件: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三级;水泥土桩墙施工范围内地基承载力不宜大于150kPa;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米。
4、逆作拱墙
适用条件: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三级;淤泥河淤泥质土不宜采用;拱墙轴线的矢跨比不宜小于1╱8;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米;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该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基坑支护工程
以下情况下开挖基坑应采取支护措施:
1、因放坡开挖工程量过大而不符合技术经济要求。
2、附近有建筑物而不能放坡开挖。
3、边坡处于容易丧失稳定的松散土和饱和软土。
4、地下水丰富而又不宜采用井点降水的场地。
5、地下结构的外墙为承重的钢筋涫凝土地下连续墙。
设置管井井点降水,以利开挖人员和机械作业及土体装卸运输。顶层60m以内用长臂挖掘机开挖,开挖过程中坑内用小型装载机配合,将远离挖机的土方推至挖机的工作范围内。
基坑开挖包括接触网支柱坑、钢柱基础坑、拉线坑开挖等。根据开挖方式可以分为人工开挖和机械开挖。
在软土地区开挖基坑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必须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05~10m后,方可开挖,降水工作应持续到回填完毕。
2、施工机械行驶道路应填筑适当厚度的碎石或砾石,箱或梢排等,地下水位应降低至基坑底必要时应铺设工具式路基。
3、相邻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顺序,并应及时做好基础。
4、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完桩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群桩附近开挖基坑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桩基位移。
1、板桩式
包括钢板桩和预制混凝土板桩两种,施工时需要将桩打入十体。施工方便,工期短,造价低,但施工噪声大,打桩振动对周围影响大,适用于环境保护要求不太高的基坑工程。
2、自立式
包括水泥土搅拌桩挡土墙、高压旋喷桩挡墙等几种形式,造价经济,止水性好,适合于环境保护要求不高、开挖深度较浅的基坑工程。
3、柱列式
主要包括钻孔灌注桩和挖孔灌注桩等形式,施工噪声小,刚度大,对周围环境影响小,整体刚度相对较差,如需防水,需辅以搅拌桩或旋喷桩等作为截水帷幕,适合于环境保护要求相对较高的基坑工程。
4、地下连续墙
施工噪声小,振动小,止水性好。整体刚度大,对周围环境影响小.造价相对较高,适合于软弱地层且建筑物较密集、环境保护要求高的深基坑工程。
5、组合式
包括SMW工法(型钢水泥土连续墙)和钻孔灌注桩加搅拌桩截水帷幕等形式。止水性好,结构刚度较大,造价相对经济,在一定条件下可代替地下连续墙,适合于地下水系较发育、环境保护要求较高的基坑工程。
6、沉井
施工占地少,挖土量少,施工技术难度高,在措施选择恰当、施工技术能够保证的条件下,可用于地层条件较差、开挖深度较大、环境保护要求非常高的基坑工程。
基坑支护的目的与作用
1、基坑支护是保证基坑四周的土体的稳定性,同时满足地下室施工有足够空间的要求,这是土方开挖和地下室施工的必要条件。
2、保证基坑四周相邻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在基坑支护和地下室施工期间不受损害。即坑壁土体的变形,包括地面和地下土体的垂直和水平位移要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通过截水、降水、排水等措施,保证基坑工程施工作业面在地下水位以上。
4、基坑支护的重要作用是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也可以理解为就是一种土体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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