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历史源远流长,第一个统一华夏民族的老祖宗就是黄帝,自黄帝而下,绕舜禹直至禹的儿子启建立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开始,为了实现国家统治,就必须建立一整套机构来实现维护统治。
在我国的古代历史中,因为制度和文化的不同,选拔官吏一直是贯穿中国古代社会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总结起来就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世卿世禄制,察举制,九品中制度和科举制。
世禄制度世官制度,说白了就是一种官职代代相袭的制度,只要你这个家族能生出儿子,这个官位就可以在这个家族传承下去。
在夏朝开国皇帝启,他的父亲就是华夏民族中大名鼎鼎的治水英雄大禹。大禹之前,包括的大禹本人,基本上都是通过禅让制度获得领袖的位置。
但是到了禹之后,就开始同通过世袭制度来决定。所以在商周时代,放眼望去,朝廷中的官员和诸侯,基本上都是一家子。
在点上,欧洲如今也是如此。欧洲现在的很多国家,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我们西周时期的翻版。这就解释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为啥比如像英国,意大利以及西班牙都被叫做国王,而且大家还都是亲戚。因为欧洲能被称为皇帝的只有罗马帝国皇帝。
到了东周时期,天子的权威日渐衰落,诸侯彼此攻伐,强大的诸侯国吞并弱小的诸侯国,也渐渐成为了主流常态。面对凶险的环境,以及保证自己不被吞并。诸侯王发现,世袭制度下的官员,已经无法应付如此凶险的局面。选拔好勇能战之士,选拔干练的官员,才是战胜其它国家最有效的手段。于是,依才情选拔士官,以战功建立军功,秦朝就是依据这样的办法,富国强民,获得了天下。
察举制秦帝国灭亡后,汉朝建立,西汉和东汉时期,选拔官员基本上都是使用的察举制来选拔地方和中央官员。
无论是地方的刺史和郡守,以及朝堂之上的三公,都是由人们依据平民和基层官员的品德和工作态度水平,由地方的士族和官员推荐给朝廷,再由朝廷授予这些人官职的一种选拔制度。
“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恒,皆待贤人而成名…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旨相国府。”
这段话是高祖皇帝在公元前196年下诏中德一段话,从 “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 这段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了察举制的苗头。
到了武帝时期,西汉开始正式实行察举制,定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选举一名孝廉,参加朝廷定制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再由朝廷任命为官员。
西汉和东汉时期,可以说是汉人建立王朝中最为辉煌的时代,这段时期,汉朝不但打败了一直威胁整个亚洲的最大敌人匈奴(被赶走的匈奴人,一路向西顺便摧毁了罗马帝国)掌握了对整个西域的控制权,打通丝绸之路,使得中华的文明开始在世界上闪耀。
而这一切的成绩,不得不说也是察举制度的重要贡献作用。在两汉时期,在实行这项制度的同时,也有征聘和任子的方法,来补充察举制度上的不足。
九品中正制随着汉朝建立的时间久了,察举制度也逐渐慢慢的显示出其弊端,比如推荐人选的权力,慢慢的落到了地方豪族和朝廷中大士族的手里。于是很多本来没有这个高度才能的人,被安排在重要的职位,往往就很难执行职责,导致出现很多的错误。
这也是东汉末年,会出现群雄逐鹿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在魏晋时期,就将察举制度进行了升级,创立了九品中正制。这项制度将人才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级。
这项制度的建立,其实只是将察举制度更加细化了而已,其核心的选拔制度并没有改变,所以能操控的手,依然还是在很多士族大家的手里。
其中就是以魏晋时期的王家和谢家为主要代表。大家都知道中国著名的书法家王羲之,王羲之之所以有大把时间来练习写字,和他出生在大的士族王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自己也是因为出生在王家,再加上有点名气,于是早早的就被安排了一个官职,什么秘书郎,内使,江州刺史,中将军,右将军,等等的几乎差不多都做过。但是讽刺的是,有一次有一个人问王羲之,你究竟是管什么的?
王羲之摸摸脑袋,笑道“我也不知道,我总是看到眼前有很多牵着马从我面前走过,我估计是看马的吧。”连王羲之这样的名士,都是如此糊里糊涂,就可想当时所谓的九品中正制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水品,难怪在晋朝会迎来五胡乱华。就这个局面,想不乱都难。
科举制科举制度代替察举制度,可以说是中国人对于选拔制度最伟大的一项发明创举。这项制度最为厉害的地方就是天下人不论出身,不论贫富,只要你有才学,都可以自由报名。再通过分科考试,获得三甲之人,被朝廷录用。
可以这样说,通过考试,凭借成绩,几乎杜绝了任何豪强家族和士族庶族的控制,营造了一个相对天下人公平的上升之路。
在隋炀帝时期,他设置了进士科,进士科的设置也正式的宣布了在中国维持1300年的科举制度正式的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依据高中教科书的说法,科举制的创始者是隋文帝。但也有文献记载是隋炀帝。
“科举制始于隋唐,隋炀帝始置科举之法,彼豪杰特起,而一天下之难也,故以科举销天下英雄气。唐兴,革隋之弊,独此不改。”
隋朝废除察举制,将选拔人才的权力,重新的收回中央,使得中央的权力更加集中,人才也更为很好的通畅上下。
隋朝因为时间太短,所以隋朝的科举考试不是很完善,但是因为起制度的先进性,又能防范地方豪族和大的士族对于官员人次的垄断,所以这项制度在唐朝也被继续的沿用下去。
唐朝初期,因为经历了几十年的战乱,死伤很多,大家都疲于奔命,所以读书的人也不是很多,就算是读书,也没有安定的环境潜心做学问。于是唐初的进士考试只考一项,就是试策。
“国初,明经取通两经,先贴文,乃按章疏试墨策十道,秀才试方策略三道;进士试时务策五道。”
在调露二年,又增加了帖经,老子,孝敬等科目。在考这些经书的时候,很像现在的填空题,就是将经文中拿出一段,随意的删去其中的几段文字,让考生将抹去的文字补写出来。
其中还有一点,在这里补充一下,唐朝的科举考试还要考诗赋,《昭明文选》就是当时很多科举考生手上的红宝书,该书收录了相当多的诗词歌赋,可以说相当的完备,是唐代考试复习资料中不可多得的范本。
当然了也是因为科举要求,所以唐人的诗歌写作也是相当的厉害。中国人就是这样,要想哪方面无敌,把这一方面加入高考就行,所以在这里我给足协提一个建议,中国足球要打败日,韩,伊朗甚至打败巴西,德国和意大利,把足球加入高考,一定天下无敌。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八十年代,中日合拍的一部**《敦煌》**中的主人公宋朝人赵行德参加殿试,其殿试的策论就是询问考生对于西夏的崛起,宋朝的应对之策。
殿试策论这项考试项目,是在宋神宗时期改革的。宋神宗“亲试进士,始专以策”。在宋朝,也把进士分为进士及第,进士出身,进士同出身,同学究出生几个等次。
并且在宋朝,科举制度已经被提高到了一定的程度,就算是出身公爵世家,如果么有进士出身,也是不能当选官职的。
到了明清,科举制度也到达了巅峰,明清的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参加乡试之前,必须先参见一个院试,只有合格的考生才会被称为“生员”。也就是大家经常说的“秀才”。
就是说,你要参加乡试,首先必须你是一个秀才。而乡试虽然是一个“乡”字,但是考试的地方是该考生所在的省会。
因为这场考试在秋天举行,所以也被称为“秋闱”。这个考试合格者,就被称为举人,可以参加第二年在北京举行的会试。会试在春天举行,因此也被称为“春闱”。该考试的考官基本上都是翰林院的,学术造诣很高。会试录取每年只录取300人,因此录取率也是极少。要知道,这三百人可是从全国录取的。能被录取,那可不是天之骄子,是宇宙娇子了。
最后这三百人参加殿试,主考官就是皇帝,考试内容和宋朝一样,都是策论一篇。这三百人基本上不会被淘汰,只是会被排名,被分为三甲。第一名就是最牛的状元。任何事情,有开始就有结束,科举制度到了清朝末年,再也无法面对国际社会的竞争,于是在1905年结束。
汉代施行的是察举制,分两种:孝廉和秀才(为避讳,后也叫茂才)。由各级地方推荐德才兼备的人材,由州推举的称为秀才,由郡推举的称为孝廉。
察举制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以后随着政治日益腐败,察举不实的现象渐趋严重,以至有民谣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特别是到东汉晚期,已成为豪强或官吏安插私人的工具,完全失去了网罗人才的作用。
唐朝实行科举制。采用分科取士的方法。这是一种人才选拔性考试。这种制度相比于以前的取士制度是大大进步的,以后亦绵延数代。
二者的不同有很多,如它们的时代背景,具体内容,实行方法,产生的影响等方面。
联系现实的话,当然是考试更公平更容易得到人才,更能体现公平竞争的精神啦,推举容易导致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由谁推举,以何为凭,都有很大问题。考试的话,大家都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机会均等,相对而言,公平多了。
我们现在的升学考试制度,虽然说不上有多好(其实对学生而言,真的挺不好的,压力大,竞争力大),但起码它比较公平,给了所有人机会。
在没有更好的制度出来之前,这算是好的,当然,最好快进行人性化改革,中国的学生太不容易了,素质教育,离我们太远了。
1,一般情况不会换,换了领导不是要什么都换的,预备干部没当选,只能说明你的就职单位对你还没达到认可的程度,或者有特殊要求,而预备干部并不具备这一特殊要求,不过通常情况预备干部不会换的,除非预备干部不再适合这一岗位要求。
2,“领导干部预备人选就是后备干部,这是选择后备干部,培养后备干部的一种说法。
3,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6,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7,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8,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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