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台湾商会联合总会的商会章程

泰国台湾商会联合总会的商会章程,第1张

第一款
准据
本施行细则系依据「泰国台湾商会联合总会章程」规定之原则及要旨订定之。
第二款
组织
(二之一)组织系统:本总商会为有效推行会务,特於「理监事大会」下设置组织系统如下表:
泰国台湾商会联合总会组织表

(二之二):
各地区台商联谊会:本总商会有鉴於发挥台商守望相助及便
利连络情谊,进而达成千禧年揭橥之理念「千禧世纪、活力台
商、商机共享」之三大目标。,本会乐见其成立独立之工业
区,商业区,行政区各之地区台商联谊会」,本会并将提供
适当之协助和服务。俾建立良好之沟通管道。
(二之三):
职位分类:本总商会各级组织,根据其功能及职掌,设定职位,分层负责,俾发挥最佳之管理绩效。各职位人事之确定,按本章程第三章之规定,以选举,推举,遴派,敦聘及聘雇方式产生之。
(二之四):
理事会理事由联谊会或总会推举,组织之名额无上限。
(二之五):
常务理事会由每四名理事推举常务理事一名或由总会长聘任,组织之名额无上限。
(二之六):
监事长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监事会由监事长与地区联谊会循推举,敦聘方式产生副监事长、常务监事及监事组织之。
(二之七):
执委会 由正副总会长、正副监事长、谘询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长、副财务长等共同组织之。每月举办执委会与各地区台商联谊会会长联席会议。总会长为执委会之当然召集人及主席。
(二之八):
秘书处 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执行秘书一名,秘书及助理秘书若干名。由秘书长负责管理之。
(二之九):
财务处 设财务长一名,副财务长二名,会计及出纳若干名。由财务长负责管理之。
(二之十):
商会办公室 设总干事一名,总务助理,信差及工友若干名,由总干事管理之,向秘书长负责。
(二之十一):
(二之十二):
永远名誉理事长 第五届以前已担任永远名誉理事长者。
荣誉总会长:凡卸任总会长为本总会之荣誉总会长。
(二之十三):
名誉总会长:为未曾担任总会长而对总商会有卓著贡献者,或
监事长、副总会长连续任满二届以上,认真负责者由总会长
提名经理事会通过担任之,其任期与当届理监事同。
(二之十四):
名誉顾问 每届总商会得敦聘政府首长,工商届领袖,社会贤达及对本总商会有特殊贡献者为名誉顾问若干名,其任期与当届理监事同。
(二之十五):
会务顾问 每届商会得敦聘会务顾问若干名,俾资谘询。除必要之专家学者外,会务顾问之任期与当届理监事同。
(二之十六):
谘询委员:由各地区联谊会现任及甫卸任之会长,及总会甫卸任之监事长、秘书长、财务长担任之。
第三款
选举、推选、遴派、敦聘及敦请
(三之一):
选举职:本总商会之总会长及监事长系选举职,由选举委员会主办,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之。
(三之二):
总会长及监事长候选人必需具备下述资格始得参加竞选:
本总商会合格会员之法定代表。
曾於泰国担任工商事业主管三年以上,并有合法签证居留者。
向本总商会选务委员会报名参加侯选者。
经当届选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後向理事会推荐为侯选人者。
(三之三):
其竞选程序如下:
候选人必须填具「泰国台湾商会联合总会、总会长监事长候选人报名表」於会员大会前第三十日送交给选务委员会登记审查。
选务委员会应将合格之候选人名单於会员大会日公告周知,并由秘书处编列号码印制选票,以供投票选举之用。
各候选人应提出书面服务政策说明书一份於会员大会日分发各会员参考,并应於会员大会中就其所提之服务政策发表不逾七分钟之竞选演说。
推选之新届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常务监事、副总会长及副监事长应於报到参加会员大会时一并领取选票,俾对总会长及监事长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之。其决选程序以不少於四分之一新任理监事出席,按简单多数方式决选之。倘其最高票数相同者,得就其相同票数者复选决定之。
(三之四):
推举职:本总商会之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常务监事、副总会长及副监事长均属推举职,并应於会员大会前十五日由地区联谊会向选务委员会推举之。凡未参加地区联谊会之法人会员,於会员大会十五日前得自动向选委会报名参加担任理事或监事职务,经选委会审查合格者,由选委会推举之。
其由地区联谊会推举之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常务监事无名额之限制。惟推举副总会长之名额则需造册列报选委会所
属会员名册,每满三十名会员得推举副总会长一名。地区联谊会其会员总数逾十五名而未达三十名会员者亦得推选副总会长一名。副监事长之推举比照副总会长办理。
(三之五):
副总会长 由各地区台商联谊会或总会长推举,副总会长工作分组如下:
服务部副总会长-服务会员提供紧急救助。
工商部副总会长-举办工商讲座。
事务部副总会长-负责本会各项工作企划案。
会联部副总会长-负责总会及各地区联谊会间之定期交流活动。
福利部副总会长-争取优惠会员各项福利。
资讯部副总会长-电子商务网业制作。
活动部副总会长-承办各次商业年会及国内外商业联谊会活动。
文教部副总会长-负责举办慈善义卖会及清寒奖助金发放。
磐楷部副总会长-协助会员申请遴选磐石奖及青年创业楷模奖。
总务部副总会长-采购及大型活动会议会场布置。
文宣部副总会长-名录、会刊编制、媒体文宣。
公关部副总会长-参与泰国政府、机关、团体会议及招待。
会员部副总会长-招收新会员推广会务工作。
青年部副总会长-召集青年干部专业培训。
国际部副总会长-参与外国商会会议及外国团体招待。
专案部副总会长-负责执行执委会指定之专案工作。
企划部副总会长-总商会活动与发展企划。
发展部副总会长-大型商品展企划。
北联部副总会长-联络北部会员及参与各项活动。
普联部副总会长-联络普吉会员及参与各项活动。
南联部副总会长-联络南部会员及参与各项活动。
(三之六):
遴派职本总商会之正副秘书长及正副财务长属遴派职。其遴派程序如下:
正副秘书长由总会长就会员中有大专程度之学历而未担任常务理监事以上职位提名谘请常务监事会同意后遴派之,变更时亦同。
正副财务长由总会长就会员中有财务专业之学历而未担任常务理监事以上职位提名谘请常务监事会同意后遴派之,变更时亦同。
(三之七):
敦聘职:本总商会之名誉总会长,名誉顾问及会务顾问均属敦聘职
名誉总会长 请参照本施行细则第二之十三条规定办理。
名誉顾问 本总商会经执委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得敦聘中、泰政府首长,工商界领袖,社会贤达及对本总商会有特殊贡献者为本总商会之名誉顾问。
会务顾问 本总商会经执委会提名,常务理监事会追认通过得敦聘专家学者为当届理监事会之会务顾问。
(三之八):
聘雇职:本总商会之总干事,执行秘书,会计师,法律顾问,秘书,助理秘书,总务助理,会计,出纳,信差及工友咸属聘雇职。其聘请或雇用之程序如下:
总干事及执行秘书由秘书处公开甄选,或由会员推介,经执委会核可後聘用之。惟各该受聘人应具有专科以上毕业程度,精通中、英、泰任何两种以上语文条件,无不良记录者为其资格条件。
秘书及秘书助理 本总商会秘书处得视业务需要并在预算许可范围内,经执委会同意,雇用长期性或临时性之秘书及助理秘书若干名。其雇用方式以公开甄选为原则惟以无不良记录,高中以上程度及通晓中泰文或中英文两种语文为资格条件。
总务,助理,信差,司机及工友 本总商会秘书处经总干事建议,在预算许可范围内徵得执委会同意,得雇用长期性或临时性之总务,助理,信差,司机及工友若干名。其雇用方式以公开甄选为原则,惟以无不良记录,高小以上程度及通晓中泰两种语文为资格条件。
会计及出纳 本总商会财务处得因业务需要,雇用会计员及出纳员各一名。其雇用方式以公开甄选为原则,惟以无不良记录,具有商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通晓中泰两种语文为资格条件。倘其名额超过一名以上者,须由财务长报请执委会同意後始得雇用。
会计师及法律顾问 本总商会按泰国「商会法」规定应聘雇会计师及法律顾问各一名,对象得为合法之专业自然人或法人。其聘雇方式由执委会推荐经常务理监事会通过以签定合约方式聘雇之,惟事後应提请「会员大会」追认之。总商会聘雇之会计师及法律顾问之法定办公处所及通信联络之电话和电传号码,应由秘书处以书面周知全体会员。
第四款
选务委员会
(四之一):
本总商会於每届理监事会改选前三个月成立「选务委员会」,并於改选完毕後当天解散之。该委员会为临时性组织并超然於总商会行政系统之外。
(四之二):
选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四名,由顾问或谘询委员推选主任委员之,负责筹备,监督,纪录及公布下届理监事之选举及推选期间之事务性工作惟现场执行工作则由总商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之。
(四之三):
选务委员会应秉公正,公开及超然之立场,根据本总商会之章程及组织规程各有关规定执行选务工作,如有违误经检举有据者,视检举之期间应由当届监事会议处之。其情节重大者,监事会得报请理监事联席会议处之。其情节重大者,监事会得报请理监事联席会议开除其会籍。
第五款
理监事会之成立及移交
(五之一):
理监事会於选举及推选峻事日後三十日内,办理移交并於期间内择订日期举行就职成立大会,并於三个月后颁发「就职证明书」。
(五之二):
新任理监事会成立後,应由秘书处列造名册检具有关文件,依法报请商业部国内贸易厅核备。
(五之三):
新任理监事、执委会名单应於成立大会日后三个月内由秘书处登报公告之,并呈报有关机核备。
第六款
其他
(六之一):
凡获任正副总会长,正副监事长,常务理监事,正副秘书长,正副财务长,理监事之会员,应於当选三个月内依例缴纳乐捐款。倘未依期限缴纳者经财务长查核属实,报请执委会核备後,视同自动放弃该有关职位,并注销其「就职证明书」或公告其姓名并周知全体会员。
(六之二):
本章程施行细则经理监事会议通过後生效实施。惟事後应送请会员大会追认之。其修改及更订时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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