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有效期

公文的有效期,第1张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文具有特定的格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1999)的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为使公文更具有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有的机关在制定公文时将公文格式的“附注”部分或公文结构的版记部分明确标识了公文的有效期限,如:“本文有效期5年”。这一做法,对公文归档时保管期限准确划分和档案馆的档案价值鉴定提供了依据,对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档案的保管期限源自公文形成机关

按照档案来源理论,档案是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著名人物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而公文又是机关档案的主要来源,今天的公文就是明天的档案,档案是公文的归宿。机关档案材料的主要来源于公文,在一定意义上讲,机关公文的价值决定档案的价值,公文有效期决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由公文转化为档案(归档)有两个前提:一是已办理完毕的公文(一般为一年时间)。所谓“办理完毕”有两层含义:首先,指公文在处理程序上完成了所有阅办程序,而不论其在实际工作中是否还继续发挥作用,如“通知”(干部任免、会议等)机关领导或有关部门阅知后就是办理完毕,有的公文(如“公告” )公布了即视为办理完毕;其次,往来公文,如本机关的“请示”,上级没有批复前,不能视为办理完毕,而当上级“批复”收到后,即视为办理完毕。二是有保存价值(即有利用价值)。从机关公文的来源看,除本机关形成的公文外,还有来自上级的、同级的和下级的 ,这些公文反映了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性质,其重要程度大不相同。所以其“价值”也不相同。

按照档案价值理论分析,实现档案价值有二,第一是当公文转化为档案后保存在单位,利用对象主要是本机关,这时档案的利用价值称为“第一价值”;当经过一定时间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第一价值”呈下降趋势,社会利用需求增长时,“第二价值”则开始实现。一般来讲,档案的“第二价值”的实现是在档案馆进行的。由此可以看出,判断其保存价值最有发言权的是公文的原形成机关。公文形成有其目的性,这个目的只有公文的形成者最为了解,如果在公文形成后,其职能履行完毕,要由公文转化为档案时,是永久保存还是定期保存,需要整理者的判断。如果将公文的有效期限体现在公文中,有以下好处:首先,使公文更具时效性,体现公文形成者为达到其目的的时空观;其次,为贯彻落实公文提供了期限,为执行者提供了参考;再次,揭示了公文的保存价值,为使公文转化为档案确定保管期限提供了依据。

二、公文有效期体现在公文中,为公文归档确定保管期限提供了依据

按照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规定,机关公文归档范围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机关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和下级报送的重要的文件材料。公文的形成和保管利用价值的不同,因而在整理归档时要分别确定其保管期限。大家知道,一个机关的公文形成者不仅仅是机关办公(秘书)室一个部门,而往往是其内部许多职能部门,公文归档所面对的是机关全部文件材料,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单位,仅靠机关办公(秘书)室文档工作人员难以准确判定公文的保管期限,而有效期限体现在公文中,使文档人员直观地确定其保存价值,更准确地划分保管期限,避免文档人员多方征求意见、一份文件在手划分保管期限左右为难的尴尬局面,也为以后开展档案利用和档案鉴定奠定基础。

三、公文有效期体现在公文中,为档案馆档案的鉴定工作提供了参考

从档案价值理论看,当档案的第一价值,即档案原形成机关的使用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利用价值由上升趋于下降;而档案的第二价值,即社会需求价值则日趋上升,第二价值则是由各级档案馆来实现的。按照档案法规的要求,档案在形成单位保存一定时间后,应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在管理档案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档案的价值鉴定工作。

广义的档案鉴定工作,包括档案的价值和真伪的鉴定。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档案鉴定多指档案馆对档案价值的鉴定。即档案馆按照档案法规、档案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分析、判定档案的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将不适合永久保存的档案,划为定期保存,或将长期保存的档案划为短期保存,剔出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的一项档案馆内业务工作,它是档案工作中辩别“玉”和“石”的重要工作。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分析档案的价值,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众所周知,档案馆保管的档案数量浩大,内容丰富,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各个领域,虽然档案馆在档案的鉴定时要求从档案的内部特征、外部特征和全宗档案内容进行档案保管期限的判定,但档案馆工作人员受文化水平、历史知识和专业知识的限制,他们面对的是各行各业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不可能准确把握每一份档案文件的保管期限,而了解档案文件保存价值最有发言权的还是档案文件的形成者,即公文的形成者。因此,公文有效期的制定对档案价值鉴定中档案的“存”与“毁”生死攸关,它对档案馆的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有着重大意义,它可以使档案馆工作人员在档案的价值鉴定中起到存“玉”弃“石”的作用,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

1,一般情况不会换,换了领导不是要什么都换的,预备干部没当选,只能说明你的就职单位对你还没达到认可的程度,或者有特殊要求,而预备干部并不具备这一特殊要求,不过通常情况预备干部不会换的,除非预备干部不再适合这一岗位要求。

2,“领导干部预备人选就是后备干部,这是选择后备干部,培养后备干部的一种说法。

3,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6,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7,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8,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示日期是怎么规定的

1、公示日期规定的情况有以下:

(1)国家公示,国家公示是指国家通过相关决议、项目和政策之前,把相关草案向社会大众公示,征求意见,以便听取不同意见,对草案做最后修改。国家公示由于涉及大多数人利益且信息量大,因而公示时间较长,一般大于10天;

(2)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3)企事业单位的公示期一般在一周7天左右;

(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公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进行公示的原因;

2、事物的基本情况。党员发展公示一般要包括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入党时间等;

3、公示的起始及截止日期,意见反馈单位地址及****;

4、发布公示的单位名称及发布时间。

先说档案问题吧。档案是不能自己保管的,没有落实接收人事关系和档案的工作单位之前,应当转移给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

报到证和报到问题。不报到证的有效期一般是两年,超过时限将可能失效。在择业期内凭报到证通过工作单位或者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后,在人事管理上就是正式就业了,由毕业生转变为社会在职人员,今后如果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只能报考向社会人员开放的工作岗位,而不能报考提供给毕业生的工作岗位。如果打算作为毕业生报考,在择业期内可以暂时不办理报到手续。

干部身份问题。所谓“干部身份”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主要是档案身份,而不是社会身份或者工作身份,只有在关系人事问题时才可能发挥作为。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参加工作,通过工作单位或者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报到就业手续,由毕业生转为社会在职人员时,干部身份可以初步确定,实习期满通过转正定级时,正式获得确认。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没有办理报到就业之前的身份还是毕业生,不是社会在职人员,不存在干部还是工人的身份问题。如果超过择业期仍然没有参加工作并办理报到就业手续,将会作为社会待业人员,可能失去获得干部身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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