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到唐我国古代文官制度的发现趋势

汉到唐我国古代文官制度的发现趋势,第1张

  1、秦朝:

  秦朝在少府下设尚书,主管典籍,为后世尚书省的发端。

  2、汉朝:

  汉武帝夺外朝(以丞相为主的正式的政府机关)权,设立以大将军为首的内朝,专门处理军国大事。以原属少府的尚书以及中书谒者来转达表章,沟通内外朝,为后世尚书省的发端。东汉时设置尚书台,统领百官政事,长官称尚书令。但是此时的尚书台在体制上仍然属于少府序列,官品低微,所以另派大将军、大司马、太傅以录尚书事的名义秉政。东汉末设侍中寺,为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置侍中、散骑常侍等官,多以卓有学识的士人充任,为一时清选。

  3、魏晋南北朝:

  三国曹操自任丞相,移原隶少府的尚书吏部曹、选部曹等尚书诸曹为丞相属官,将汉武帝建立的内朝转为外朝官署,这是尚书省建立的开端。按:东汉时虽有尚书台、已经成为处理政务的主要机关,但毕竟是隶属于内廷的官署,不能说是国家的正式政务机关。曹丕以尚书诸曹权力过大,遂以曹操设立的专门处理机密文书的秘书省为基础另设中书省,掌管机要,起草和发布诏令。置中书监、令各一人,以中书监为长官。南北朝时侍中、散骑常侍的权力逐渐扩大。北朝则政出门下,成为中央政治机构的重心。晋代,正式有门下省的建制。

  4、隋:

  隋朝建立后,将北周仿照周礼设立的官爵制度废除,设立了以三省六部制为主体的中央官僚体系。隋设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秘书省类似于后来的馆阁,内侍省则是一个专门的宦官机构,主持中央政权的就是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三省互相牵制,共同向皇帝负责。其中,决策者为内史省,长官称内史令;审议者是门下省,长官称纳言;处理日常政务的机构是尚书省、置尚书令、左右仆射各一人,下设吏、礼、兵、度支(后改称民部)、都官(后改称刑部)、工六部。隋朝,三省长官均为相职,同时,三公、三师也参预朝政,也是宰相。

  5、唐:

  唐代三省制的特点是在建立不久就向二省、一省转变。这种变化的动因在于皇权对于相权的控制、以及提高行政效率。首先、为了控制相权,皇帝逐渐使用一些资历较轻的官员参预朝政,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但是由于没有宰相崇高的体制,所以便于控制。渐渐的,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以及左右仆射这些宰相职务已经变成了一个崇高的虚衔,而真正的宰相却成为一种临时性质的职务,这符合从汉代开始的相权不断下降的规律。唐代以三省首长“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主要有“平章事”和“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唐太宗贞观八年,仆射李靖因病辞去宰相职务,太宗不同意,要求他“疾小瘳,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平章事”之名始于此。唐高宗永淳元年,始以某官(黄门侍郎郭待举、兵部侍郎岑长倩)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者为宰相。长兴四年为避讳(慕容延钊父名章),曾改为“同中书门下二品”,因为尚书仆射是职事官从二品。贞观十七年,萧瑀、李绩并“同中书门下三品”,因为侍中、中书令是正三品,“同中书门下三品”之名始于此。高宗以后,宰相必须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否则即使担任中书令也不能称为宰相,品位高者亦如此(有三公、三师头衔的除外)。三省合署议事、办公,三省职能逐渐趋向混同合一。三省分权,势必造成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等弊端。为了三省之间协调行动,三省首长定期在门下省的政事堂议事。自武德年间开始,中书、门下集议于政事堂,政事堂设于门下省。(《通典》:“旧制,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唐高宗永淳年间,“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由此,确立了中书省的中心地位。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政事堂印也改为中书门下印,且于其后分列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从此,中书门下正式成为宰相的办事机构。尚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旋复旧称。中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西台、凤阁、紫微省,旋复旧称。门下省在唐代一度改称东台、鸾台、黄门省等,旋复旧称。

1,相传尧帝为部落联盟的首领时,四岳推举舜为继承人,尧对舜进行三年考核后,使帮助办事。尧死后,舜继位,用同样推举方式,经过治水考验,以禹为继承人。禹继位后,又举皋陶为继承人,皋陶早死,又以伯益为继承人。这种古代部落联盟推选领袖的制度,史称“禅让”。

2 王位世袭制

从禹的儿子启开始,禅让制的惯例被破坏,从此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是一次重大的历史变革,它标志着原始社会的“天下为公”为奴隶社会的“家天下”所取代。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

3 察举制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武帝时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用来选拔人才,其内容包括地方察举和皇帝征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官的最主要途径之一。各方面人才的涌现是汉武帝时期出现鼎盛局面的重要原因。

东汉时期继续实行察举制,但前后有所变化。初期主要依据人才在地方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中期以后,豪强地主势力开始恶性膨胀,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在选官制度日趋腐朽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世代为官、把持中央或地方政权的豪门大族,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并发展起来。后期,宦官把持用人大权,选官制度更加腐朽,出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腐朽居面。

4 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选官制度。三国时开始实行,隋唐时被废除。东汉末年的军阀混战打破了原有的统治秩序,使汉代的察举制度无法继续实行下去。曹操为发展自己的势力,采用“唯才是举”的用人政策,曹丕当政时创立了九品中正制。具体做法是:中央选择“贤有识鉴”的官员兼任本州的中正官,察访士人,评列九品,作为官吏除授的依据;中正评定士人,家世、才能并重。曹魏后期,尤其到了晋朝,九品中正制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选拔人才的途径。由于中正官一职为世家大族所垄断,选官任人唯看门第家世,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等级森严的局面。九品中正制是东汉以来世家大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加速了魏晋以来士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5 科举制第一,隋唐科举制的创立和完善。<1隋朝兴起: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使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吏;隋炀帝时开始设立进誓愫闷,科举制形成。<2唐朝完善:唐太宗时,增加了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时,大量增加科举取士人数,还首创了武举和殿试;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

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的明显区别是选拔官吏不再以家族名望而是以考试成绩为依据,选官的权力不在地方而是收归中央。科举制的创立是封建选官制的一大进步:它抑制了门阀世族势力,扩大了官吏来源,实质上反映了隋唐时期阶级关系的变化;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政治的清明;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需要指出的是,科举制虽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但它仍然是地主阶级的选官制度,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

第二,宋朝科举制的发展。宋代科举制比唐代有了进一步发展,而且具有自己的特色,这主要表现在殿试成为定制和“糊名法”的实行,采取的名额也比唐朝大大增加了。科举制的发展为地主阶级各阶层进入仕途开辟了道路,也进一步扩大了北宋的统治基础,还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第三,明清时期科举制度的变化。明清时期实行八股取士,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解释以朱熹的集注为依据,文章格式为八股文,不能随意发挥。八股取士的实质是一种文化专制制度,它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严重地阻碍了文化科学的发展,是造成近代中国科学技术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原因。清末戊戌变法曾改革科举制,废八股,改试策论。科举制在中国古代选官史上存在了近一千三百年,直到1905年才被废除。

第二阶段从隋唐至明清,选任方式以科举为主,以“考试”为标准,用人权完全收归中央。从选拔上看:隋唐实行开科取士,隋炀帝以科举制取代了九品中正制,成为选拔各级官员的主要方式。全国各地的士子不用通过荐举,直接报名考试,经过公开的逐级考试,由官府择优录取。士子在通过逐级政府和中央的笔试之后,要由吏部再进行面试,内容是考察“身、言、书、判”即身体容貌、言语应对、书法笔迹和判词书写。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学为主,兼及见识才能。大致说来,科举考试由礼部考才学,吏部考能力。明朝中期出现八股文,这是一种严格的排偶分股的应考文体,考生易于掌握格式,评卷标准也较为客观。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过立废之争,朱元璋就曾一度下诏停止科举,但始终未能找到一种超过科举的有效选官方式,所以,不得不在停科举九年后再次恢复。科举制度以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选拔和收揽人才,为整个政治机体输送新鲜血液,在政治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从任用上看:地方主官仍然由中央统一任用,这一点一直未变。变化的是,取消了地方主官自辟僚属的权力,地方官不能再自行任命属下官员,所有进入流品的地方官员都由中央政府任用,《文献通考》中记载,隋朝时“海内一命之官并出于朝廷,州郡无复辟署之事”。从隋朝起,地方主官的用人权被中央收回。

古代地方官员选任制度对政治的影响

地方官的选任,不仅仅是一项文官管理制度,它关涉到整个政治的兴亡存废。从秦始皇废除封建,建立郡县后,中国的政治问题,从结构上说,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其中地方官的选任事关政治结构稳定与否的大问题。用好的用人方法用好人,则政治稳定,国家强盛;反之,则陷入分裂与争战,这是被漫长的历史发展无数次证明了的,可以说,地方官的选任制度是政治发展的生命线。

首先,大一统既是传统治理的前提也是目的,地方主官由中央选任,是实现大一统国家的客观要求。

从秦到清两千多年的吏治发展中,地方官员的选任制度不断演变,但有一点始终未变,那就是地方主官一律由中央任免。秦始皇结束封建割据的局面,海内一统,地方设置为郡、县两级,郡、县主印官郡守和县令都由中央任免,成为定制,以后历代尽管行政区划不断调整,地方官权力也时有伸缩,但地方主官一直由中央任命。之所以有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其一,大一统政权的建立必须有一个稳固的中央,有一套由中央统一安排的人事组织体系。中国的特点是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区域间的差别较大,给大一统的实现带来挑战;但如果不实现大一统,四方割据,各自为政,就会使整个国家陷入杀伐争夺、混乱黑暗的灾难之中。要想保证大一统的政治体制稳定,关键问题,是要有一个稳固的中央政权体系,在用人上,要由中央统筹安排,特别是作为执政根基的地方政权,其人事任免要由中央掌握。

其二,大一统的维护,要由中央的权威宏观调控,避免陷入地方性。从汉代起就有地方官员任职回避的限制,就是说本郡县的人不能在本地为官,一方面是防止本族本亲的地方势力坐大,利用国家政权合法施暴;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各地方之间相互隔绝,不能很好的融合,陷入狭隘的地方性。为了增强不同区域间的融合、交流和发展,保证大一统的局面得以维持,就要推行全国范围内选才,异地为官的制度,而这一制度只有在中央的宏观调控下才能得以实现。

其三,大一统政权的存在,要求国家权力能有效制约地方势力。地方官是国家权力的代表,是政令下达和民情上达的关键环节,必须脱离地方豪强势力,并对其进行制约。中国古代的基层组织往往是在血缘和地缘结合的情况下建立的,人们依靠土地为生,很少迁徙,乡里组织从结构上讲一般比较稳定,地方豪强容易坐大。如汉代就有“宁负二千石(郡守),无负豪大家”之说。乡间豪族势力如不加控制,往往猖狂:兼并土地、荫庇人口、收养私从,当社会发生动荡时就会由患而生乱,与国家利益发生直接的冲突。所以,古代治理中十分强调慎选临民官,一方面是考虑到要对民众进行善治,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大对地方豪族势力的控制。

其次,中央权威的树立是社会稳定的保证,中央掌握人事权,收回地方自辟僚属的权力,统一官制。

秦汉地方长官可以自辟僚属,实际上是将地方的部分用人权交给了地方主官。地方主官可以在所管辖的区域内选官,虽然还要经过考试,达到一定的标准,但由于是“自辟”,权力大,很容易使地方主官用自己的亲信组成官府体系,当地方割据时,就成为脱离于中央的职能机构。汉代的削藩、魏晋南北朝的战乱,都是因为地方权力太大,关键是地方有用人权,所用都是自己的人,中央是天高皇帝远的虚制,地方则是现用现管的实利,中央权威受到威胁。

从文官管理制度的角度讲,秦汉地方可以自辟僚属,选用之官虽然属于中央官制系列,但与地方官有更强的依附关系,出现管理的“双轨制”,政行两端,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减弱。隋朝时,中央收回地方自辟僚属的权力,统一了官制。可以说在地方官的选任上,古代社会至隋朝才开始走上中央集权的道路。隋朝推行了两项制度,使中央集权得到彻底加强。一是,科举制取代九品中正制,中央用制度化的标准选拔人才,地方大族不能再操纵选举;二是,取消州郡地方官自辟僚属权,由中央在选官后统一任命,升迁黜免依凭于中央统一考核。

用科举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选官,继以铨选制度量能授官,再以考核制度评定政绩以供进退黜免,完善了统一的文官管理,既保障了中央的权威,又稳定了地方的秩序。

再次,制度化的选官标准,为实现长治久安的政治理想,提供了高素质的地方官队伍。从历史上看,地方官员的选拔,如果没有具体的、可执行的标准,就会被人为的好恶亲疏所左右,所以,传统治理的经验是选官标准明确化和制度化。凭借个人情感的选择往往是非理性的,容易出错和不稳定的;而制度化的标准则是理性的、公正的和稳定的。

如果人事选举不能公开进行,就会形成集团利益,进而使人事权不归于公门,而落入私家之手,必然会导致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事混乱。隋唐发展起来的科举制度,则以统一的、客观的、制度化的标准,开放了政权,广泛吸收了人才。统一的测试标准为天下所有读书人提供了一个博取功名、进入仕途的机会,也为国家最大限度的制度化吸收人才搭建起一个平台。此外,全国集中考试,降低了政府在人才选拔上的成本。通过集中考试,以制度化的形式使社会精英在同一时间内以最大的可能聚集在一起,以供拔擢,实现最有效的制度化选才。唐太宗李世民在玄武门上看到士人成群结队地进入考场,兴奋地说“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矣”,公开选拔,广用贤能,也是旷古盛世之所以能在唐朝出现的关键

恰恰相反,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最精彩的发明之一。它之所以能被沿用一千多年,也正是因为它的优越性。当然,到了后期,它的弊端也明显显现出来了,尤其是明清时期的八股文制度,极大地限制了许多优秀人才的发挥,致使他们无缘科举,抱憾终身。

科举制度的诞生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产物。从三国时期开始,士族地主阶级和门阀地主阶级的斗争就开始了,实际上是普通知识分子对统治阶级阶层固化的一种挑战。南北朝时期是门阀制度的顶峰时期,最看重出身门第,出身比才能重要。但这也恰恰是门阀制度的回光返照。结束南北朝的隋朝发明了科举制,等于宣判了门阀制度的死刑。彻底推行科举制的是唐朝,此后再无门第牵制,唯“科”是举。具有粉刺意味的是创建和发扬科举制的隋唐朝都是门阀地主阶级建立的王朝。

门阀地主阶级最清楚门阀制的缺陷:一方面会导致“族”大不掉,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另一方面,阶层固化会导致社会的不满,也不利于统治的稳定。

我们知道“唯才是举”是最公平的社会制度,但“才”无法量化,所谓才高八斗那只是谢灵运借死去的曹植来自夸的胡话。因此唯科是举是最接近唯才是举的。只是这个“科”怎么定确实很需要智慧,想要反映真实才能就不好评定;想要方便评定就不能反映真实才能。很遗憾的是后世的发展是朝着更方便评定的方向去的。所以发明了“八股文”,易于把握判卷的公平性,却不易于反映真实才能。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科举制度。

1中原皇室,总是长子即位,而按照蛮族的旧制,却是幼子承国,而年长的诸位公子都得到一块封地,成为一方郡王。这一是因为蛮族崇尚勇武,家族中兄弟相残的事情动辄发展为部落的分裂。幼子可以养在父母身边,诸王分封在边疆,也是鼓励诸位郡王锐意进取,去博取更多的土地和人口。

蒙古也有“幼子守灶”的传统。家中正妻所生幼子称为“斡赤斤”,意为“守炉灶者”,可以继承大部分家产。

2也有正相反的说法,即守灶幼子不可过问汗位。

如在《成吉思汗》第十三章《逐鹿中原》中有这么一句话:“人人都知道大汗最喜拖雷;若非限于幼子守灶的风俗,将来嗣位必然是他。”

但《历代帝王传》又不如此认为。它在评论鄂嫩忽里台最终选窝阔台为大汗,是“打破守灶幼子继位的旧传统。”于是守灶幼子似乎必定是当大汗。

而《忽必烈传》显得模棱两可,好象习俗并不规定幼子是否要或不可当大汗。而是由库里台选出。

其余则没有提及这个问题。

3但也有资料说蒙古和元朝的统治者由忽里勒台选举,没有固定的嫡长、嫡幼继承制。

忽里勒台 蒙古和元朝的诸王大会、大朝会。又作“忽邻勒塔”或“忽里台”,蒙古语。最初,蒙古人的忽里台是部落和各部联盟的议事会,用于推举首领,决定征战等大事。1206年,铁木真(成吉思汗)建蒙古国,召开忽里台,即大汗位。此后,历朝大汗即位,都由忽里台推戴。蒙古没有固定的嫡长继承制,汗位继承权或由先朝大汗生前指定,或通过明争暗斗强取,但形式上总要召开忽里台,由诸王、贵戚推举,才能即汗位。新大汗在忽里台召开期间,照例向诸王大臣颁发大量赏赐,笼络人心,因而忽里台也成了蒙古显贵瓜分帑藏的一种形式。入元以后,忽里台即大朝会的形式依旧保存下来,历朝皇帝即位都要召开忽里台,举行仪式,颁发赏赐。但忽里台远非决定帝位继承的具有实权的议事会,元朝大多数皇帝都是通过权臣拥立、武力争位或流血政变即位的。忽里台又是决定和宣布重大军事行动,分派征伐任务,宣布新定制度的会议。如1235年窝阔台汗召开忽里台,决定遣以拔都为首的诸王、将领远征钦察草原和斡罗思等国,开始了著名的西征。

纵观我国历代王朝不难发现好的行政管理机构是一个王朝能够一统天下、开疆拓土、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一方面,王朝的统治者需要提拔贤能的人任官,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才能够让自己的王朝过的最快最好的发展;另一方面,王朝的统治者需要有效的集中权力、行使权力,加强对自己的政权与自己的臣民的控制,才能够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威信巩固自己的统治。

总的来说,先进、完备、高效、可行的行政管理模式,在一个王朝的发展历程中发挥着极其关键的作用。我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自己王朝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与建设,其中,郡县制是我国封建社会行政制度的典型代表。郡县制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萌芽,在秦朝时正式采用,后唐朝改郡为州,称“州县制”,极大的保障了唐王朝的统治。

一、县令需要关心百姓生活关心社会发展,并切实维护朝廷的制度维护阶级观念维护皇权统治

作为一县之令,作为一方百姓的父母官,县令身上扛着很重的担子。县令是一个县的总负责人,全权参与督促全县的农业生产、经济贸易等方面,须以全县富裕、安稳为己任,与上下级的政府官员一起齐心协力、合作共进,不负县百姓的期望,完成带领县区百姓脱贫脱困、发家致富的任务。

除了矛盾与冲突在,县区肯定还会有一些犯罪行为发生,每当这个时候,县令自然要秉公执法,万不可徇私枉法,不然就会引起公愤,无异于自取灭亡。除了犯罪行为,历代的案件中肯定还会存在一些冤案错案需要翻案,这个时候,县令有义务帮蒙受冤屈的人昭雪平反。

县令应该是爱民如子的,在处理他们之间的冲突时,县令除了要秉公执法,也还要考虑执法过程中的人性化处理,既要让百姓有法可依、不受欺负,也不能做的太绝,显得执法者毫无人性。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县令负责县区百姓的思想教化,包括对迷信思想的摈弃与铲除,还有对皇权思想、地位尊卑、阶级观念的宣扬与维护。

百姓大多都是农民,农民生活的根本是田地,没有田地,就不会有安稳的生活。唐朝实行的土地政策是均田制,也就是按照人口来分配土地,人多的家庭土地就多分一点,人口少的家庭土地就少分一点。一个县的百姓那么多,田地也有好坏与远近之分众口难调。

为了保证均田制实行的公平公正性,县令是需要对照县土地的账本,亲自参与、督促、主持相关工作的,主要就是把原来的土地收回来,然后再重新发下去,这种工作一般是在每年的十月份开始,腊月结束。县令务必在这短短的两个月里完成这些工作,不然会影响来年的耕种与收成。由此可见,做一个称职的县令可真不容易。

二、县令需要调查、掌握、利用人口资源做好人口与户口的登记,以做好户税的收集工作保证朝廷财政经济的正常运转

众所周知,古代的科技没有如今这么发达,绝大多数的生产靠的是百姓劳作。所以在我国古代,人口是衡量一个王朝强弱的重要标准,一般来说,人口越多,国家的生产水平就更高,社会经济文化也就越发达,军事实力也就越强,整体国力也就越强盛。

另外,国家的人口越多,户口也就越多,所从事的行业与工作也就越多,朝廷能够收取的税收也就越多。而税收是朝廷财政的重要来源,朝廷有钱了,想发展什么行业都容易。按照唐朝的法律制度,国家每过三年,都会安排县令根据家庭资产的多少,来给每个家庭评定等级,等级共分九等,县令负责评定与登记上册,州官负责审定。

在家庭的等级确定好之后,朝廷会根据家庭的等级来征收税务“户税”。“户税”是朝廷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唐朝的重要经济支柱。除了税收,还有赋役。在唐朝,成年男性承担国家赋役。那怎么知道朝廷和地方总共有多少成年男性呢?

唐朝法律规定,县令有义务、有责任去调查、统计、掌握县区内每一个家庭的人口数、人口年龄分布、人口性别分布、及人口的身体健康状况。每一个人的体型外貌特征,县令都需要亲自过目,做好记录,后期还会调查审核,确保记录的内容是正确无误。

县令掌握这些信息后,会及时上报至朝廷中央知晓,朝廷中央会根据这些信息来均衡、合理、有效地安排赋役,确保王朝的赋役工作不会出差错。除了县区地方的税收与赋役需要县令亲自参与督促以外,朝廷在县区地方设置的粮仓、器械库、车马驿站、药店药铺、刑狱机构等,虽然都设置了专门的官员去负责,但是县令也需要从中协助调度。

三、州县制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唐朝能够巩固统治稳定天下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正因如此唐朝对州官县令的选拔十分严格

自郡县制在中华大地实行以来,便一直在王朝的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后唐改郡设州,称“州县制”。因为州与县的重要性,所以唐朝统治者对于州官与县官的选拔非常看重,要求极其严格。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唐朝皇帝让六部中的吏部(后来改成礼部)负责县令的选举与考核,而六部均由皇帝直接负责。不负责的吏部/礼部会直接受到处罚,轻则降职贬谪,重则难逃牢狱之灾,这让负责选举县令的官员不敢徇私枉法,或者用人唯亲。

其次,唐朝实行推举制和科举制来选拔人才,其中就包括县令。在推举制中,推举的人需要对自己推举别人任官的这种行为负责,如果被推举任官的人徇私枉法、工作懈怠,那么推举的人也会被追究责任、直接问罪。在科举制中,唐朝对县令的水平要求较高,既要熟读经史子集,又要能够认清当今的重大形式,熟悉国家的政策、制度等各方面的知识。

唐朝将工作经验与阅历作为县令选拔任职的重要参考标准,没有足够的工作经验,没有一定的工作阅历,没有出色的执政能力,是没有资格参加县令的选拔的。唐朝法律规定,官员不能回到自己的家长任职,也不能和自己的亲戚在同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机构任职,这样一来,极大的避免了官官相护、官风腐败的现象发生,极大的保证了官员执法的合理性。

四、唐朝不断加强县的思想建设让他们勤廉执政,唐朝还实行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官员,奖励了很多优秀的官员铲除了很多腐败官员促进了唐朝政治的清明

唐朝法律规定,对县令均采用一年一考的制度。考核的流程为:县令自评,做述职报告,然后交给州官审议。州官会召开会议,对县令这一年来的功绩进行评定,这个评定结果会递交给六部中的吏部再次审核,吏部会调查核实,确认无异议后再评议存档,作为县令的最终评价。县令的考核,每四年作为一个周期。

四年考核结束后。朝廷会根据考核的情况来对这个县令进行升迁或者贬谪。也就是说县令的任职时间一般为四年,做得好就奖励,做的差就惩罚。其中,考核的两个重要标准就是县区人口的增长与农业生产,人口涨的多,农业收成好,评议结果就好。

此外,唐朝还会对官员实行“巡考”。唐朝规定州官及以上的官员,每年都要对其管辖的地区进行巡视检查,随机抽查地方县区的政绩与生产情况,奖优惩劣,以此来震慑腐败。唐朝还实行问责制,即一人犯错,众人问责,旨在让官员们相互监督,合作共进。一旦触犯了法律,轻则杖刑,重则劳役,惩罚可谓不轻。

在唐朝以前契丹分为契丹八部,虽然有着类似于部族氏的联盟,但内部结构松散依旧过着类似汉朝匈奴一样的"秋冬违寒,舂夏避暑,随水草就畋渔,岁已为常"的游牧生活。

而当时契丹联盟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征调军队,但其余的狩猎渔牧等经济生产活动而仍归契丹各部落自行处理,在唐初契丹族开始有了共同的联盟酋长,联盟加强的趋势不断深化。而这也为后来契丹族小农经济基础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上层制度保障。

在唐朝初期东突厥势力迅速崛起严重威胁到唐朝统治,唐贞观二年契丹首摩会领率联盟背突厥依附于唐朝,为了对抗突厥减轻唐境北方压力,唐朝于是把一部分契丹人迁往山东作为对抗突厥的屏障,而这也为契丹族后来的兴起提供了条件。

而在此后的百年间契丹跟唐朝的关系一直也是若即若离,在唐高宗以及武周时期还爆发过不小的战争冲突。但是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唐朝中期的藩镇叛乱后,此时唐朝的经济军事实力大幅度锐减,国力衰退,唐朝的中央政府对东北的控制也越发力不从心。

因为中原战乱不休,很多中原的老百姓为了生存不得以抛弃故土家园选择北上,他们越过长城,进入契丹族居住的辽河流域。而这样的中原迁徙也为契丹族带来了许多农耕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而这也是契丹族从游牧生产转变为农耕生产的开端。

一、中原民族融合的发展以及契丹生产活动的需要

唐朝中期天宝之乱后,战乱频繁兵祸加剧,大量唐朝百姓加入到契丹之中,使得契丹族原来的游牧生活受到一定的冲击。对于契丹族而言,这也是一个巨大的改变,不少契丹人改变过去的游牧生活转而从事农业。

而这也是契丹族发展的历史必然,在契丹依附于唐朝后他们生活的地理位置也随之改变,以前的游牧放猎需要水草丰茂的草原地带,气候要求相对温和之地,但东北的气候比较冷湿,大规模的游猎显然已经不太合适,况且中原的农耕生活也远比契丹游牧式的漂泊状况更加稳定。

在此之前契丹受到唐朝的影响已经非常深远,定居发展也成了不少契丹人的选择。契丹内部的联盟统一趋势不断加强,以及为了整个联盟结构的稳定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也就成了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

中原因为战乱迁徙过来的百姓也带来了大量的生产资料,契丹在东北游牧的大片土地更加是小农生产作业的绝佳基础。《辽史》中载道"均赋役,劝耕稼,部人化之,户口丰殖,……年谷屡稔",契丹族的上层统治者也开始重视农业发展,游牧转变为农耕也成了不可逆转的趋势。

再加上契丹内部的氏族联盟制开始转变为可汗推举制,如果生产活动依旧像以前游牧一样,肯定难以适应更大强度的统一调配行动,由于政治层面的需要生产活动的转变肯定是必然的。

在唐朝中后期,中原内乱,契丹族频繁南下争夺财富人口和土地,不断扩展版图,如此一来农耕生产在契丹中的发展便有了更大的物质基础,在另外一方面契丹为了维持统治发展经济改牧为耕,进行汉化学习也是不断改革。但是这一切的原因都离不开契丹内部的民族融合以及契丹发展强大后的生产活动的需要。

二、唐末契丹建国后对于政治稳定的要求

由于契丹联盟的可汗推举制,契丹可汗的位置转移到耶律家族,耶律阿保机成了契丹联盟的可汗。在此之前耶律阿保机在唐末天复二年(公元920年)以兵40万伐河东、代北攻下九郡,在潢河南岸建立了龙化州城,将他俘获的汉人都迁居此地。

从游牧的"逐水草而居"到"建城以安四民"的定居方式,契丹已经在慢慢转变,因为大量的人口增加以及契丹不断向南扩展的面积,游牧的生产生活已经难以适应。

公元907年在唐朝灭亡的最后一年里,在此之前契丹已经通过各种手段不断的对东北四周进行了吞并蚕食,早就已经把东北、辽河等地牢牢的掌控住了,经过在唐末内乱的发展中契丹已经有了叫板天下的资格,但是却不稳定,耶律阿保机虽然称帝,可契丹仍然是分为八个部落,很多层面上依旧属于游牧方式。

这不但限制了契丹的发展,也为辽太祖对契丹各个部族的控制产生了影响,在他担任可汗期间不愿退位,反对者诸多,甚至于他的本部氏族都对他心生不满,爆发了著名的"三弟之乱"。如果继续因循旧制不用另外一种手段对契丹内部加以控制,就算最后建立了辽国也是一盘散沙。

公元前913年五月耶律阿保机基本平定了本部叛乱,但是其他契丹七部仍旧蠢蠢欲动,在不得已的情况之下耶律阿保机只得交出象征可汗权力的大鼓,宣布退位,但是他却只是以退为进,自己率领部下在汉城耕种。

在当地经营盐城,发展自己的势力,最终耶律阿保机依靠着自己发展壮大下的实力征服了余下契丹各部的反对势力。经此一役耶律阿保机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汉人农耕经济的强大。

贞明二年(公元916年)耶律阿保机建立辽国史称辽太祖,他将原本散乱的契丹变成一个统一的国家,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耶律阿保机又效仿中原的统治方式,进行诸多变革,大量的契丹人开始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阿保机时期契丹国内便出现了胡汉分治的状况,当时韩延徽还建议招募逃亡的汉人垦荒耕作,恢复农业生产。阿保机接受了,逃到契丹的汉人便陆续安居下来,生产恢复发展之后,政府有了租赋收入,耶律阿保机的经济实力也增强了。

这种分治的办法,对契丹的发展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耶律阿保机也因此深刻地认识到没有稳定统一的经济形势就不可能有稳定的政权存在方式。

秦汉为举孝廉,另外还有门荫(长辈为官,可举荐儿孙辈为官),唐代沿袭隋末行科举制,主要有明经、进士两科。礼部进士及第获得做官资格,再经吏部“释褐式”铨选,方可为官。安史后期,地方节度使也可以推荐幕府的幕僚入朝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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