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政治制度

汉朝的政治制度,第1张

1、汉代的经济制度

政府的经济来源依靠赋税制度,田赋是汉代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汉代的田赋非常轻,农民只须缴纳三十分之一的税。

但是汉代税制有个大缺点,当时井田制已经废弃,土地所有权归了农民,土地公有变成了私有。由于可以买卖,就出现了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形成了地主阶级,地主对佃农收租很高,达到十分之五。结果政府田税越低,只便宜了地主。

2、汉朝官制实行三公九卿制

汉朝官制实行三公九卿制,宰丞相具有较大的权利。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称三公,丞相管行政,是文官首长;太尉管军事,是武官首长;御史大夫掌监察,辅助丞相掌管政治事物。而在汉朝,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必须做御史大夫后才能做丞相。

3、汉朝的选举制度

汉朝的选举制度是察举制,以地方推荐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与推荐相辅而行。推荐过后是还要经过考试复核;复核合格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特举贤良方正,还是岁举孝廉、茂才,均须经过中央覆试。武帝时期设置太学,是中国古代第一所公办学校,专门培养才学之士。

4、汉代的兵役制度

汉代兵制是全国皆兵的,国民兵役分三种,一种是在中央作卫兵,一种是到边郡作戍卒,一种是在原地服兵役,每一国民这三种都需轮到。中央军有两支,一为南军,是皇宫的卫队,一为北军,是首都的部队。各地方壮丁轮流到中央作卫兵一年。

戍兵需到边境守卫三天,如果不去的话,只要出三百钱给政府,就可免戍。地方部队由郡都尉管辖,每年秋天举行一次都试,为期一个月。地方就地理形势,分别训练各兵种。

扩展资料

汉代政治制度,在经济方面没有解决土地兼并问题,造成地主剥削农民;兵役方面虽是全国皆兵,但训练简略,调动不便。

政府组织方面,由于相权、皇权的分开与分配并没有明文规定,权力容易偏移到个人手中,造成权力交接时局动荡,如汉代霍光专权,王莽篡汉。

选举制度方面,由于地方长官察举,会导致人情的存在,你上任推荐我的家族的人,那我家族上任就推荐你家族的人,最终资源都聚集到有文化的家族去了,导致后来魏晋时期门阀的出现。

但这些不足也不能抹杀汉代制度在当时起到的作用:皇权外承认政府的存在,政府选拔人才依靠知识文化,经济上抑制资本,搞“盐铁国有”。

这些都是制度的优点,不过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罢了,后来的朝代都是吸取前朝的教训而重新建立制度的。

-汉朝

  两汉:察举制与征辟制

  两汉时期,确立了察举、征辟等选人任官的办法。察举又叫“荐举”,即由公卿、列侯和郡国守相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能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经适当考核,授予官职。西汉初年,汉高祖即位之初曾下诏征召贤能。后来,文帝也曾下诏求“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但形成制度,应始于汉武帝时,董仲舒建议由各地地方官每年选择吏民中贤者二人荐举于朝。武帝采纳了这一建议,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诏令郡国每岁举孝者、廉吏各一人。自此以后,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推举“孝廉”便成为定制。到东汉和帝时,更规定按各郡人口比例定出应举人数,除州郡外,中央的三公、九卿或列侯也都向皇帝推举人才。他们察举的对象,主要是公卿或郡县的属吏,或是精通经学的儒生和有德行的处士。

  汉代察举的科目繁多,一般可分为“常科”(岁举)与“特科”(特举)两类。

  “常科”以“孝廉”为主。它起源于汉武帝时董仲舒的奏请,其依据是儒家以孝为立身之本,廉为从政之方。西汉时每郡岁举孝廉两人,一般无须考试,即可授官。由于察举后直接授官,也就带来了一些问题与弊端。如德行的标准不好掌握,徇私舞弊的现象也在所难免,等等。所以到东汉初年,光武帝对德行标准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下令以“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也就是思想品德要符合统治者的要求;“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即文化水平要高;“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也就是要熟悉法令法规,并能以之判断是非;“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就是要求办事果敢,善于应变,能处理各种突发性事件。顺帝阳嘉年间,对孝廉科也要试经书,实行优胜劣汰。据《后汉书·顺帝纪》阳嘉元年(132)十一月诏:“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能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这—变化,史称“阳嘉新制”。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十六指出:“西都(西汉)止从郡国奏举,未有试文之事;至东都(东汉)则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矣。”可见“阳嘉新制”实已孕育了科举制度的萌芽。

  察举常科还有“茂才”,西汉时称为“秀才”,东汉时因避光武帝刘秀名讳而改。与孝廉不同的是,孝廉大多是从未仕者中察举,而茂才中有已仕官吏,有州郡吏和被察举的孝廉以及太学生、平民等,其所授官职也高于孝廉,所以岁举人数往往不及孝廉的十分之一。

  汉代察举“特科”的名目尤多,有贤良方正、贤良文学、直言极谏、明经、明法、有道、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者等,尤以“贤良方正”最为显科。

  所谓“贤良方正”,意即德才兼备之人。荐举的对象是现任下级官员或州郡属吏,而且必须送往京师通过皇帝亲自主持的策试。策试的具体做法是:首先由皇帝提出一些关于如何治理国家的重大问题,称为“策问”;然后把这些问题根据难易程度分为甲、乙等科,密封起来;最后让被荐举者任意抽取问题回答,叫做“射策”。对策完后,朝廷再根据他们政见的高下授予官职。这种策问带有一定的考试性质,它对隋唐科举制度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察举制在实行初期,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但由于察举制基本上是推荐、保送制,荐举者权力极大,所以其腐败也就势所难免。特别是东汉末年,君昏臣贪,政治腐败,请托公行,察举不实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所以当时就有民谣讥讽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抱朴子·审举》)

  除察举外,汉代选官还有一条重要途径,就是“征辟”。“征”指皇帝直接聘请人做官,有时也称“特召”、“特聘”;“辟”指官府聘人任职,也叫“辟召”或“辟除”。对某些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名人,皇帝不经官吏荐举,直接征召到朝廷,授以“博士”、“待诏”等称号,让其侍从左右,以备顾问。如著名辞赋家枚乘,虽已年老,但汉武帝即位之初便把他征召到长安。据史书记载,皇帝在征召某些年老体衰的人时,常常用“安车蒲轮”等礼仪以示敬重。“安车”即一种可以比较安稳地坐在其中的小车;“蒲轮”指用蒲草捆裹车轮,以减小车身颠簸震动。这些都是格外优待、礼遇之意。两汉时期,官府也可以自行招聘僚属,通称“掾史”。在汉代,被皇帝征召做官的人毕竟很少,而被官府辟除为官的人则比较多。

一、

1、汉朝的选官制度:察举制。

主要标准:以品德(孝廉)为主要标准,因此也叫做“举孝廉”。

2、魏晋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

主要标准:家世和品行。

3、唐朝时期的选官制度:科举制。

主要标准:考试成绩。

二、

具体介绍:

1、察举制: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2、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而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意见,于黄初元年 (220年)由命其制定的制度。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它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从曹魏始至隋唐科举的确立,这期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这种选官制度,实际是两汉察举制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或者说是察举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到了东汉末年,已为门阀士族所操纵和利用,他们左右了当时的乡闾舆论,使察举滋生了种种腐败的现象,与要求参与政治的中小地主及其知识分子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在如何选官的问题上斗争激烈。曹操死后,曹丕在采纳陈群的创议后,于是九品中正制成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但当时察举尚未完全废除。九品中正制就是在这种背景形势下产生的。

3、科举制:科举制,又称科举、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

科举制具有分科考试,取士权归于中央所有,允许自由报考(即“怀牒谱自荐于州县”,与察举制的“他荐”相区别)和主要以成绩定取舍四个显著的特点。

科举制极大程度改善之前的用人制度,彻底打破血缘世袭关系和世族的垄断;“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部分社会中下层有能力的读书人进入社会上层,获得施展才智的机会。但后期从内容到形式严重束缚了应考者,使许多知识分子不讲求实际学问,束缚思想。

汉代选拔和鼓励贤才也是推进教化的重要措施。尚贤使能的作用并非只是为了朝廷有得力的人才可用,更深远的影响表现在它可以鼓励天下之人都来效法贤才,力求上进,从而改善社会风尚。

汉代通过“乡举里选”的途径来发现和荐举贤才已形成制度。选士的各个科目,既有一般品的要求,又有各自特定的学识和行为标准,对诱导人们修德、成才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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