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与网友见面,在宾馆先后与两人轮流发生性关系,如何定性?

女生与网友见面,在宾馆先后与两人轮流发生性关系,如何定性?,第1张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很多人与网友见面成为可能。一个女生就与网友奔现了,在宾馆里,她和两个人发生了关系,对于此事,女子不能接受,她报警了,警方很快抓住这两个人,他们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一、与两个男子发生关系,两个男子拍戏视频,这不是女子所愿

女子在网络上与一个男子聊天,两个人聊得很嗨,相约见面。见面以后,女子发现男子带着一个朋友来的。但女子还是与网友及朋友一起吃饭,吃完后到了宾馆。

女子和两个人轮流发生了关系,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两个男子拍摄了视频,这让女子很不情愿。因为女子担心两个人会有要挟的举动,所以,在发生关系以后,女子找借口离开了。

离开了以后,女子打电话报警了。警方行动很迅速,将两个男子抓获归案,因为女子报警的时候,声称被强奸。警方将两个人带到警局询问,他们觉得很冤枉,因为这个事情是女子同意的。

他们认为,只要是女子同意发生关系,那么,他们就不属于违法。要说拍摄视频,他们觉得好玩而已,并没有主观上要敲诈女子的意思,他们也没有实施敲诈行为,他们没有征得女子同意,这是他们的错。

但是,这个只是一个错误,并不是违法行为。两个人,觉得挺冤枉的。果真如此的话,他们将面临严重的法律惩罚,这是他们不愿意的。对于女子而言,这个事情,不能这样轻易放过他们。

二、两个人男子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他们的行为,违背人家的意志,与之发生关系。女子与他们发生关系,并没有索取财物,所以,这不构成卖*嫖娼。因为这个罪的前提条件是获取财物,更何况,女子不是这个方面的工作人员。

女子和两个男子发生关系,要不是女子所愿,那么,这两个人将面临强奸罪的处罚。因为强奸罪是以强制或者胁迫的方式进行的,女子的心理会不会接受与两个男子发生关系,需要两个男子来证明。

要是不能证明,那么,两个男子将面临强奸罪的处罚,这个处罚的起刑点是3年以上,对于两个人男子而言,可能是不愿意接受的。更让他们不愿意接受的,虽然没有轮奸罪,但需要加重处罚,一般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两个人而言,他们感觉,女子是同意的。所以才一起到宾馆,没有想到的是,女子不讲武德,告他们。他们对此,并不能认同。他们觉得,唯一没有征得女子同意的,就是拍摄视频。

他们愿意道歉赔偿,但是,他们并不是恶意伤害女子。要是女子同意的话,他们可能不会面临强奸的处罚,但是,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女子的个人隐私,这个罪的名字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个罪是要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不知道这两个人知道以后,会不会觉得很冤,不管怎么说,这两个人的行为是违法了。很多人觉得,几个人一起找女生,会有不一样的感觉。等到人家报警之后就会知道,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

严重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这些人知道,不要以为占了便宜,说不定是吃大亏的事。通过这个案件,也是为了让一些心怀不轨的人知道,别想做坏事,要不然,后果很严重。

三、做事情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有些人觉得,只要约会到一些女生,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到酒店发生关系,好像是一个流程的一部分。觉得自己占人家的便宜了,就很开心。但是,这个事情也要想到,人家万一报警,说被强奸了,那该怎么办?

在做事情之前,一定要保护好自己,无论是男生还是女生。要是担心,就要将几个人在一起的照片或者视频拍摄下来,让警方看到,女孩子并不是被强迫的,这样也算是对自己的保护。但是,这两个人男人却没有这样做,入坑了吧?

要是没有这个,谁能知道女孩子是不是被强奸了?要是不能,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两个男子而言,只能吃哑巴亏了。做事情之前,一定要考虑好后果,要是担心的话,那就不要去做。

违背社会公德良俗的事情,就不要做了。因为万一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自己的工作丢失。当下找工作,不是很容易,再加上疫情的原因,还是好好工作,保证自己吃饱穿暖,比什么都重要。别想那么多乱七八糟的事情了!

更何况,两个男子做的这种事情,让人家知道了,他们也会觉得丢人。有些人可能是觉得,这个事情是一件好玩的事,但是,这个事情出现了,也是因为两个人思想上的轻浮导致的。对于这两个人的行为,大家是怎么看的?欢迎留言评论一下吧!

在大家印象中,性侵案的受害者通常是女性,不过近些年来社交媒体上曝出的一些性侵案件男性也成为受害者,此前就有人一位男生发帖称到清迈旅游去私人按摩店做按摩时被按摩师给“迷奸”。也有读者询问“女人强奸男人算犯罪吗” “男的强奸男的判什么罪?”

很多人或许还记得,司法考试很早就触及过过类似的话题:2005年卷二第7题: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那么,问题来了:“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指的是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也称性侵犯。几乎在所有的现代文明国家,强奸都属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的强制猥亵罪,还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呢,即将原来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了强制猥亵罪,将原来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他人,包括了男性。男性被强奸不能定强奸罪,一般来说情况属实可以定为强制猥亵罪。

同时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2条第二款中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强奸幼女的,定强奸罪强奸幼男的,只能定猥亵儿童

显然,在国际上,男性的性权利与女性一样,需要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平等保护和尊重。当然,笔者不是否定《刑法修正案(九)》的进步,毕竟,如果没有修正案(九),新闻里的河北纪检官员恐怕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只是希望,刑法进步的脚步可以迈得再大一些。男女平等的口号喊了那么多年,一直以为女性是弱势群体、备受歧视,现在看来,在性权利方面,或许我们的法律没有为我们男生考虑更多。

朱某的猥亵行为导致王某受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朱某的本意是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受重伤的结果虽然是这个行为导致的,但是朱某并没有伤害王某的故意,但是朱某显然是有过失的,因为这个受伤是她导致的,而不可能是意外事件。虽然强制猥亵罪中也规定了“其他恶劣情节”,但是这里的情节一般指的是猥亵次数以及猥亵的内容,因此这里不能适合结果加重犯。

综上,朱某导致王某受伤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朱某前后一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是触犯两罪,因此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显然是强制猥亵罪重,应当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结语:王某如果不盗窃也就不会被威胁,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少违法犯罪就是变相地保护自己。

女性每月的性欲表现高峰点并没有一个金标准,这需要因人而异,但是仍有大多女性的生理欲望高峰点表现的比较集中。

其中一个点因为月经中女性正值经期出血,进行性生活会危害到女性的身体健康,因此排除这个时间点,只剩下两个。

第一个时间段:月经结束8天后的3-5天。

这个时间段差不多是女性的排卵期,据实验观察,女性在排卵期的时候与性相关的活动会增加,在这个时间点都会有性冲动的可能。

第二个时间段:经期前的2-3天。

一般这个时间点的女人都会比较躁动,因为月经即将到来前,也就意味着雌激素的分泌也达到了最高峰,女性的性欲最高峰也是因为雌激素的分泌和卵泡的排出而被诱发的。

当然,这个时期的子宫内膜开始预备着脱落,荷尔蒙也要开始动荡起来,即便女性要面对众多的经前期症状,但是偏偏由于月经前的烦躁不安和盆腔充血所产生的压力,使得女性的性欲会突然上升高最高点。

说别人不定性的意思就是还没有定下心来去做一件事情,整个人还是属于比较浮躁的。还不能认真定下一件目标去完成,可能比较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做事情三分钟热度。属于还比较年轻,不够成熟。如果有人这么说,那你就思考一下自己有没有这个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最好重新想一下,找到自己的目标,然后一步步的有规划的去完成它。

如果女性是以暴力的手段进行的,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以告她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故意伤害暴力等手段,那就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在强奸罪的认定中也要考虑到主观意愿,如果施暴过程中女方顺从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对于那种半推半就的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有待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的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反抗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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