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容美发协会的协会章程

北京美容美发协会的协会章程,第1张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Beijing Hairdressing & Beaut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条件的美发美容企业、服务行业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商务局批准,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调研咨询、人员培训、行业评比、技艺交流等各项活动。规范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外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对内协调关系,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促进北京市美发美容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接受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政策。组织会员单位在行业内贯彻执行。教育会员遵守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组织全体会员、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有关美发美容行业的调研工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法令和政策提供依据,并参加听(论)证会。

三、维护会员单位及美发美容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美发美容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艺交流与合作;组织区域间、国际间理论研讨、举办展销会、博览会、演示会表演会等,扩大对外开放,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和专题讲座,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技术试验和成果发布,组织技术专家开展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并成立专家委员会。

六、建立并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评议评优、行业表彰活动等,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并遵守“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分析相关资料,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八、承办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九、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本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拟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均为本会理事单位,本会理事必须是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各区县服务行业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

3、本市区域内美发美容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

4、跨地区的大、中型美发美容连锁企业;

5、从事美发美容职业教育科研单位、从事美发美容用品设备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

二、入会、退会手续:

1、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和标牌。

2、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员标牌和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标牌和证书。

4、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

5、在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享受本会的支持和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享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章程,遵守制度,执行决议,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支持本会工作,积极承办委托事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筹备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推荐下届常务理事会候选人;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聘任名单;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为专职;

二、在协会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本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并由理事会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按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必须由理事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问,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

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国际美发美容工作者协会(美发美容工作者协会)International Hairdresser & Beautician Association (IHBA)是著名的美发美容从业人员联合会,是一个非政府的,非盈利性和永久性的组织。主要为相关国家美发美容行业工作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执业会员注册等服务的著名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定名为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AIRDRESSING & BEAUTY ASSOCIATION,缩写为CHBA。

第二条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成立的全国美发美容业中的行业性的组织,是由从事美发美容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地方行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美发美容文化,致力发展美发美容事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工作原则是贴近市场、贴近企业、贴近消费者。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设定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适合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行业规范自我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三)受政府委托对行业运营进行监督、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评议表彰、在政府授权下为会员提供公信证明等活动;

(四)开展学术研究;关注行业动态,抓好信息发布、适时推广新项目、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以及潮流趋势;

(五)举办技艺比赛,演示以及美发美容用品和相关产品的展览会;

(六)组织讲座、研讨、交流、培训;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专业资料,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及音像出版物;

(八)适时成立经营性实体,开展专业咨询服务和中介服务;

(九)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组织对外交流和考察;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行业活动。

(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和协作,促进本行业与其它行业的同步发展;

(十一)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

(四)行业各领域中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

第十条 热心美发美容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外籍华人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名誉会员享有(二)、(三)、(四)、(五)款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主动地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或相关信息;

(六)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

(七)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和按时参加会议,如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仍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之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下列情况对会员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方面成绩显著;

(二)在专业教学与培训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积极为协会出谋划策并取得显著效果;

(四)努力研究新技艺,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工作和信誉的;

(四)损害协会利益,破坏协会形象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协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二)提出需要由理事会讨论的各项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会议,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社会信用良好;

(三)熟悉行业、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不得再担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年必须向常务理事会进行工作述职,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两次以上没有通过的不能作为下一届领导候选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会徽采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英文缩写CHBA组合而成。图案采用圆形设计,朱红色底、金字,C为外形,H、B、A横贯其中,两束抽象的头发飘动在左上方。

第七章 财产的核定与清理

第四十五条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八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5年5月10日第三届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有关部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如何加入网络行业协会?

如何加入网络行业协会?

网络行业协会是一个行业内的组织,由从事该行业的公司、专业人士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该协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提高行业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同时也是行业内交流和合作的平台。对于从事网络行业的人员来说,加入网络行业协会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那么如何加入网络行业协会呢?

首先,了解协会的基本情况。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相关媒体了解协会的成立时间、会员组成、主要活动和服务等相关信息,以此来确定是否适合加入该协会。

其次,填写会员申请表。在确定加入该协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会员申请表,一般可以通过协会的官网或者办公室来获取。申请表中一般包括个人或公司的基本信息、行业背景、职业资格以及加入该协会的目的等等。

然后,缴纳会费。成为协会会员需要缴纳一定的会费,会费的数额一般根据个人或公司的规模和行业地位来确定,一般为一年一次性缴纳。缴纳会费是成为协会的必要条件,也是表明个人或公司认同协会所提供的服务和活动的表现。

最后,参与协会的活动和服务。成为协会会员后,有机会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服务,例如会员大会、研讨会、培训课程、产业调研、行业峰会等等。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可以扩展个人或公司的专业网络,了解行业潮流和趋势,同时获得行业相关的信息和机会。

总结来说,加入网络行业协会可以提升个人或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和影响力,开拓业务渠道,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但是,要想获得更多的收益和成果,成为协会的会员不仅仅是缴纳会费这么简单,还需要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和服务,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你说要加入的是不是这个协会呢?

亚洲美容抗衰技术应用协会。

英文名称:Asian Beauty Anti-aging Technology Applic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ABATAA

本协会是由中国大陆及香港尹薇思美容化妆品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起,从事美容美发化妆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宣传、中介服务等企事业单位自发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据法国的有关法律,比利时、德国、英国、卢森堡和瑞士等国家于1901年发起成立了国际发型师联盟(CIC),办事处设在法国巴黎。2000年10月,德国柏林会员国代表大会决定将CIC与其分支机构OAI合并成为世界美发组织(OMC)。

OMC的宗旨是团结世界各国的美发师和美发师组织,促进行业组织间的交流,为推动世界美发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该组织成立以来,广泛开展了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宣传推广最新发型发式和最新产品信息等活动。此外还编辑出版了发型信息,建立了信息库。

从1958年开始,采取轮流的方式,每两年在其成员国举办一次世界最高水平的发型大赛。1996年开始,又以同样的方式,每隔两个月在其成员国举办一次发型表演。OMC的活动使各成员国获益匪浅,美发师的技术水平大大提高,美发行业得到迅速发展。OMC在国际上树立起了一个良好的形象,许多国家都愿意向其靠拢,使其不断的发展壮大。

欧盟有正式会员、准会员和附属会员三种会员形式。正式会员包括:国家级美发专业协会、美发技术组织、美发专业产品生产和美发专业产品贸易等联合组织及同一国家(未成立美发协会的国家)的专业人员联合成立的国家合约委员会。准会员包括:支付会费少于OMC规定数额的国家级美发专业协会和国家合约委员会。附属会员包括:美发专业组织未加入OMC或未成立美发专业组织的国家中的任何一个自然人或法人。OMC规定,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只接受其中的一个美发专业组织参加。并要求加入OMC者不得再加入国际上的其它任何美发专业组织。

OMC在世界各地区都设有分会,分会也定期举办地区大赛,为世界杯大赛进行选拔,亚洲区分会于1999年初成立,首届“亚洲杯”世界发型冠军赛将于2002年8月10日在北京举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也是亚洲乃至世界历史上的第一次,此后,将会定期在不同的亚洲国家举行。

OMC自2000年柏林大会以来制定了新的发展规划,勾勒出OMC未来的发展道路,内容包括:

1通过全球营销理念和交流活动控制未来,使OMC处于持续的全球化状态;

2通过国际公共关系活动交流会员国的信息。树立OMC组织规则、领导和活动的全球化意识,吸引来自全世界的参赛者和参与者;

3通过每季度的全球信息发布,向世界集中、系统的展示OMC的全部活动;

4冠军工作室:开辟、扩展专业沙龙以及职业培训。保障OMC在沙龙培训中各方面的全球领导地位,而不是只和比赛有关的方面;

5开展OMC世界沙龙经营者网络信息工程,将最新的经营模式和最好的沙龙管理实践经验以及发展策略带给OMC会员国的沙龙。通过鼓励交流经营方法把OMC成员国的沙龙提高到一个国家乃至国际级的水平;

6组建OMC世界艺术家团队—向世界展示极具专业素质的OMC参赛者;

7通过春夏发型发布会以及秋冬发型发布会,使OMC成为时尚的领导者;

8通过一个全球总的竞赛规则和指导,使OMC的大赛标准化;

9评审研讨会手册——出席OMC评审研讨会是需要知道的。为各地区提供一份文件,培训评审员在评审中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10建立档案和可视性的参考资料记录世界冠军大赛,出版双年刊时尚书刊和影碟。借此提高大赛标准,也使参赛选手在获胜策略上受益;

11建立奖励机制激发参赛者的活力,吸纳新选手参加地区和全球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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