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当好残联理事长

怎样当好残联理事长,第1张

先会做人,才会做事。

首先把自己的职责搞清楚,多学习政策,与上级领导处理好关系,安排下级事务时以同级的身份去沟通,独自去感受下级的工作处境,体验下级的工作困难,把困难的解决办法提前为下级想好解决的办法,积极为下级和残疾人争取适宜的工作、生活环境及待遇。做到了就能做好残联的理事长。

中国铸造协会章程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铸造协会,简称中铸协。英文名称CHINA FOUNDRY ASSOCIATION,缩写为C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铸造企业、地方社团组织及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业、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铸造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会员诉求,通过为政府、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完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加速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铸造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推进现代铸造产业集群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铸造强国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团体具有调查研究、政策建议、组织协调、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维护权益、行业自律、教育培训等基本职能,业务范围及主要工作是:

(一)对全行业运行态势、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确定行业改革和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等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有关铸造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订;对有关铸造行业发展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贯彻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研究,适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铸造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适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行业、会员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四)协助政府组织制、修订铸造产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推进各类国家、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提出行业内部技术和业务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五)开展铸造产业集群建设。协助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做好对铸造产业及园区的规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六)开展对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的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动行业和企业整体素质的提升。

(七)开展组织联络工作,加强与地方行业组织的合作,改善各分支机构的行业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和谐互动、互惠共赢;发展与上、下游产业链行业组织和港、台行业组织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多边或双边合作与交流;推进海外工作体系的建立,拓展与国外同行业及对口组织的交往。

(八)组织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合作和考察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大型国内、国际展览(销)等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

(九)推动本行业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协调企业形成统一立场,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应变能力,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十)组织协调铸造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铸造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十一)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协调和促进企业间的经济与技术合作,促进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

(十二)推动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提升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三)受委托承担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参与相关资质审查。

(十四)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会员利益和铸造行业整体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争取国家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五)办好行业综合性网站和刊物,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十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全行业有关评选表彰活动。

(十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单位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地方铸造行业社团组织、铸造企业、整机制造企业的铸造厂、经营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业、与铸造专业有关的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等,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愿履行会员义务;

(四)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推荐或提名为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务、正副秘书长的人选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并报理事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反团体映情况,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由本团体直接发展入会和管理的会员,为本团体的“直接会员”;各分支机构可依照本章程第八、九条之规定,发展本专业会员,其会员为本团体“统计会员”,依据《中国铸造协会分支机构组织工作条例》《中国铸造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地方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团体,亦为本团体“直接会员”,其会员视为本团体“间接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批准任免秘书长、专务;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理事长;

(十一)表彰奖励对本团体工作和行业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4年为一届,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对逾期二年不缴纳会费的理事,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暂停或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三)按时出席理事会议;

(四)关心协会建设,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五)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高,发展势头强;

(六)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七)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时须有1/3左右新的理事单位,更换同等数量的上届理事人选。本团体设立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对热心本会服务工作,对本会及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可推举为名誉理事,并参与本会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长(兼职)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专职)一名、副理事长(兼职)若干名、秘书长(专职)一名、专务(专职)若干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建设,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并做出贡献;

(三)在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强;

(四)履行社会责任表率作用明显;

(五)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务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务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为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实行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正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每年度的理事会、理事长联席会(至少半年一次);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会同常务副理事长提出秘书长、专务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名誉理事长、顾问。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对热心本团体工作,对本团体及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长,可推举为名誉理事长,并参与本会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提名,常务副理事长批准,对本行业有经验、有贡献、热心为行业服务的专家、企业家和经济管理干部,可聘为协会顾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会同常务副理事长提出任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交理事会决定;

(四)会同常务副理事长研究决定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设置及专职工作人员、代表机构、实体负责人和协会顾问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制度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团体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铸造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会费是中国铸造协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经费来源,根据章程规定,凡加入中国铸造协会的会员,应履行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为加强对会费收取与支出的管理,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中铸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会费收取标准,按照会员在协会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利、社会物价总体水平以及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工作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

二、会费交纳时间和办法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每年4月30日前为会费交纳时间;新会员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会费。下半年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一半交纳;会费交至中铸协财务部。

三、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秘书处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的费用开支;

部分分支机构的经费补贴;

秘书处办公费用及办公设备的添置和维修费用;

协会网站建设、印刷出版刊物及交流资料的费用;

本会约聘及有关人员的津贴、奖金、补贴及福利等费用;

与国外同行业组织进行交流活动费用;

表彰奖励本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费用;

其它费用开支。

(二)管理

对会费的管理,将严格按照章程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四、其他

根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凡两年未交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退会,不退会费。

本办法自中铸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答复:以简单的论述这个问题?

首先,管理理事略同于管理干部,从管理人员的事态为出发点,以顺从于经营管理的理事长,以围绕管理事制的日程安排,始终贯穿于主题思想为着力点,以职业总经理分配给下属诸多工作任务,在这些过程中,希望经理助理,也就是理事长,共同担当起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以工作的首要职责为前提条件,以共同分工协作,以用心的做好这些事情,在这些过程中,以理事长做好部署与前期规划,以跟进后期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需要交代的相关事项。

其次,管理的理事长做好属下的工作,以擅长于政治外交场合,为谋划工作事务的展开而做好充分的准备,以维系共同的外交关系,以进行事务的磋商和谈判,为两方搭建合作技术开放平台,以增进两方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为双方的利益牵线搭桥,以共同建立起交往的友谊和承诺。

再次,管理理事是听从上司领导的指挥,以齐心协力做好这些工作,在工作之余,理事长与总经理以共同探讨和研究业务战略的未来发展趋势,以统筹规划好工作的目标与前景,为业务的战略构思,而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谢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英文名为:Putian (Chinese)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PTHIA。分会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健康产业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健康产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核心理念:“厚德、奉献、进取、分享”。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

响应国家政策,团结健康产业同仁,搭建政企桥梁,加强国际交流。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持续发展。

在学习中进步,在团结中壮大,在合作中发展,以中国人的勤奋、厚德、博爱之精神,发展健康产业、共谋人类福祉。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府规章规定,促进社会经济和健康产业发展。

第六条 本会接受莆田市民政局、卫生局的指导和协调,接受莆田市社团管理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总会建成利国、利民、利行业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业务范围

1引导会员单位可持续发展,协助政府部门完善行业管理。

2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产业规划、产品流通政策的制订,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调查、统计等活动。

3根据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其他争议,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5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本行业与其它社会组织、本行业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6创办总会刊物,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咨询、帮扶服务。

7举办行业相关培训及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运营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8整合行业内资源,分专业、分品类进行利益共享的统一采购。

9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益于健康产业经营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业内具有一定口碑和影响力;

4热衷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向企业所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并填写单位概况表及个人简历;

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缴纳规定的会费;

4由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要求本会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会员大会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建设性意见及有关资料;

6主动分享成功经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延迟半年不缴纳会费,连续二次不参加会员大会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有权公布会员退会信息,且不退还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严重损害行业集体利益、触犯刑事案件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会长上报,经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秘书处核实、会长批准后,予以除名,且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总会、各省分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选举、罢免,会长、监事长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听取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汇报并监督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

4研究决定总会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5研究决定总会会费收取标准及年度会费预算计划。

6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7、理事会成员上限13名,监事会成员上限9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固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1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书面提议时;

2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书面提议时;

3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书面提议时。

会员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等重大议题的决议,经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视为有效决议。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主持。总会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临时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会员中选举或莆田(中国)健康产业总会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的名额上限如下:北京、上海、广东各20名,辽宁、河北、山东、河南、四川、湖北、湖南、江苏、浙江、陕西、黑龙江各16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12名。以上名额上限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的名誉会长、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总会推举的会员代表不得超过50名(不含总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誉会长、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员代表的更换率每届不得低于20%。同一集团(体系)全国的会员代表累加不得超过10名。本条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决策权归总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选举或推举办法由理事会制定。根据需要,会长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的资格及人数由理事会审议表决。

会员代表,每三年换届一次,最长任期不得超过四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行使下列权利和履行下列义务:

1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3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决策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年度工作;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4研究、讨论、部署总会重大工作事项;

5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

6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

7草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候选人名单;

8决定对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奖励或处罚;

9决定设置总会团体会员单位、驻外机构、专业委员会及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10讨论决定总会会产置办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在必要时,理事会可邀请非理事会成员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其他嘉宾出席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设会长一名,常务执行会长两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领导总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名誉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衷公共公益事业;

3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选举办法,会长选举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三名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会长从当届理事会成员中提名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督促和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4签署商会重要文件;

5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名誉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会长、监事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理事长、副监事长、名誉会长、总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第一届总会会长、监事长、总执行会长届满卸任后,自动成为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不再担任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条 总会设立执行机构秘书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总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理事会会议各项决议;

3拟定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4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2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3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监督总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履行情况;

5监督理事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莆田(中国)健康产业分会遵守行业自律和章程的情况;

6选举、罢免副监事长。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所限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管理费;

6会产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范围:

1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2差旅费;

3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4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5会务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6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7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8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实行年费制,由理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会费交纳标准及交纳办法,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经费的管理

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变更程序

1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终止程序

1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总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章程经莆田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电联《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会领导主要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 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联开展工作,行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赋予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 聘任办事机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 代表中电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主持中电联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行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三十条赋予的职权: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副理事长按照各自分工进行工作。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工作;不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承担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工作,协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六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具体分工,按照中电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主 要 会 议 制 度

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筹备和组织召开。理事会认为必要,报国家经贸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可提前举行或延期换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会议代表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中电联《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理事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理事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议定事项由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二节 理 事 会 会 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联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一般于每年年初或年末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会确定,日期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

第十四条 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作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任务: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决定增补或调整的理事数额不超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总数的1/5;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研究确定中电联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七)决定常务理事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副秘书长、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牵头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草拟并印发会议通知;

(二)组织起草会议综合性文件;

(三)协调本部有关部门起草会议的专题性文件;

(四)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三节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秘书长提出,理事长会议决定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理事长会议确定,日期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任务: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研究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讨论提出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调整建议,提请理事会决定;

(五)讨论决定聘请中电联顾问;

(六)审查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副秘书长、理事会工作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牵头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草拟并印发会议通知;

(二)组织起草会议综合性文件;

(三)协调本部有关部门起草会议的专题性文件;

(四)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理事会工作部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四节 理 事 长 会 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年召开2-3次。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条 理事长会议的任务:

(一)讨论研究中电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向政府部门反映、请示和报告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确定中电联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决定聘请中电联业务顾问;

(四)研究制定中电联重要工作制度;

(五)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副秘书长和理事会工作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业务顾问和办事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考虑到京外副理事长自身工作较多,为便于开展日常工作,增设在京理事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商定临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工作部安排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签发,并决定发放范围。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理事会工作部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五节 本 部 办 公 会 议

第三十六条 本部办公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在本部工作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举行。

第三十七条 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八条 本部办公会议的任务:

(一)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宏观调控部门的有关 重要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

(二) 传达、贯彻在京理事长会议的有关决定;

(三)检查上月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部署当月主要工作;

(四)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五)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

第三十九条 本部办公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组织,并安排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条 本部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并按时填写催办回执退理

事会工作部。

第六节 专 业 会 议

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归口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以中电联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编报年度计划,经理事会工作部综合平衡后,报理事长会议批准;以中电联部门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经理事会工作部综合平衡后,报常务副理事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专业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会议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专业会议如需印发会议纪要,由主办部门负责整理,一般以中电联部门文件印发;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会议纪要,会商后由主办部门印发或由理事会工作部印发。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会议管理,认真执行中电联关于专业会议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专业会议的次数、规模和会议经费,更不得为企业增加负担,并要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形式,讲求会议的实效性。

第四章 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更好地履行中电联《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中电联要逐步建立和健全若干专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是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是中电联的重要组 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协调该项专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开展该项业务工作的重要建议;负责该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项目的审议或评审等。

第四十九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要体现权威性和代表性。委员可由中电联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单位推选相关专业领域的负责人担任,并适当吸收该专业领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

第五十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在20人左右。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正副秘书长各1名。委员会组成方案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协商有关方面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中电联理事长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十一条 中电联专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中电联本部的相关业务部门担任。

第五章 分会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电联分会是中电联单位会员组成的专业分支机构,是中电联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会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各分会经中电联批准可发展同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为中电联单位会员,同时也可适当吸收大型(集团)公司管理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为分会会员。 中电联本部应充分发挥各分会在电力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大力支持分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行业和企业所需要的活动。 分会要接受中电联本部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支持和配合中电联本部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是从各自不同的专业实际出发,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咨询培训、协调自律等,为不断提高电力企业、企业家素质服务。分会不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组建新的分会可由中电联根据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组建;也可由不少于10家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发起组建。发起单位组建分会要提出申请,由中电联批准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分支机构名称、挂靠单位证明、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等。组建方案由中电联会员部进行审查后,提交中电联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批准组建的分会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分会理事会及其领导成员。

第五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届满时应及时换届,换届方案由分会与中电联会员部协商提出,新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候选人应经中电联理事长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十六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审议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领导成员,决定有关事项等。 分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具体人数各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而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会员应依照《中电联会费收取办法》(试行)按时缴纳会费,中电联按一定比例提供给各分会作为活动经费。同时,各分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接受捐赠等。分会的经费开支限于与分会宗旨、业务有关的活动。分会经费收支应定期向中电联本部及分会会员报告。

第五十八条 分会活动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讲求实效。分会召开的年会和会议规模超过100人的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将会议的筹备情况通报中电联会员部和理事会工作部。需要中电联会领导出席的会议,应提前报告中电联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会同会员部统筹安排。

第五十九条 中电联每半年召开一次分会秘书长会议,通报有关信息,交流经验和工作情况,听取对中电联工作的建议,协调有关活动和工作等。

第六十条 分会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中电联本部提交上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

第六十一条 中电联会员部负责与各分会的日常联系和工作协调。

第六章 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六十二条 民政部是中电联的监督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国家经贸委是中电联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其对中电联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国家计委、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外专局等是中电联某一具体业务工作的指导部门,要积极争取接受他们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要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司等会员单位的骨干作用,支持其具有先导性的经营理念、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等在全行业推广。 要加强与全国综合性行业组织如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联系和业务交流,虚心学习其多年来积累的行业管理和服务经验,充分利用他们的渠道向国家积极反映有关电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的联系,疏通渠道,协调关系,提供信息,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六十三条 建立文件、资料交换制度。其主要内容为:中电联有关文件、资料、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要主动报送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同时要从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时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十四条 建立工作汇报、联系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及时报告受国家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技术性和社会中介事项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以取得他们对中电联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及时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并反映会员和电力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章 公 务 活 动 制 度

第六十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综合性行业组织邀请中电联会领导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秘书长提出初步意见请示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后统一安排。

第六十六条 中电联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以及分支机构等单位邀请中电联会领导出席会议或重要活动,应由理事会工作部统一协调,并提出初步意见,经秘书长同意后进行安排。中电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出席会议,原则上按各自分工安排,或请示常务副理事长安排。一般的礼仪庆典活动,会领导原则上不予参加,可以中电联名义发贺电。

第六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中电联会领导向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单位领导汇报或商谈工作,应由主办部门事先通报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请示中电联秘书长后统一安排。

第六十八条 中电联会领导内事活动接待一律从简安排,对外宣传报道需经理事会工作部审核。

第六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中电联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须经理事长会议批准。中电联办事机构举办庆典活动要严格审批,并通报理事会工作部备案。

第七十条 中电联会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国际合作部统一安排,并事先提前通报理事会工作部,由理事会工作部负责协调。

第七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国(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办事机构部门主任或副局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应由所在部门写出请示,经国际合作部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分管副理事长签批,重要的出访应得到理事长同意。出国(境)参照中电联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电联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电联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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