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区别在于职责和权力。
理事是指协会或组织中的成员,负责参与协会或组织的管理和决策,但不直接参与日常工作。常务理事则是指在理事会中担任重要职务的理事,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或组织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权力和职责比普通理事更大,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协会或组织中,常务理事是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确保协会或组织的正常运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邯郸市消费者协会,简称邯郸市消协。
英文名称:HANDANSHI CONSUMER’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市内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社会团体)、驻邯部队、新闻机构和各县(市)区消费者协会推举或协商产生的理事组成。
第四条 本会按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能,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倡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六条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会的业务归口主管部门。本
会接受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邯郸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并指导本市各级消协组织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依法维护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以及《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和赋予的权利。
第二章 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
二条的规定以及《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职能。同时,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宣传国家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消费者教育;
(二)研究消费领域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组织和参加有关学术活动;
(三)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督、投诉及服务网络,并指导、协调其开展工作;
(四)发展志愿者,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
(五)开展消费调查,就普遍性问题,向相关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反映和提出建议;
(六)接受消费者投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新闻披露活动,组织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情况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消费警示、忠告;
(七)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八)组织消费者开展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评议活动,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九)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十)开展与市内外消费者保护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并参加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根据本章程第三条所述方式产生,由理
事大会确认。
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邯郸市消费者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
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
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审议通过理事增补事宜;
(五)对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提出的调换人选的建议进行审议,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六)决定本会常设工作机构的设立,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并领导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
书长若干人。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为驻会形式,副会长分驻会和非驻会两种形式。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管单位提
名推荐,按照本章程规定程序进行选举、任免。
会长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向常务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督促、检查秘书处工作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大仪式、参与重大社会和外事活动;
(五)其它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
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和业务领域内享有较高声望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参照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年龄办理。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但连
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和其他领导职务的人员,
在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脱离原推举单位的,所任上述职务自行解除,该单位可以另行推举人选,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继任。
理事会换届,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筹备。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以设立分会组织。分会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不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接受本会指导和申请设立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加强与各县(市)区消费者协会的联系,进行
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设法律援助小组、
专家技术小组、志愿者小组等法律、学术、行业、专业性的非实体机构。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拨款,包括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拨付的人员、办公经费和市政府财政拨付的各项活动经费;
(二)有关行政部门资助,包括副会长单位的固定经费资助和有关理事单位的专项经费资助;
(三)社会捐赠,本会接纳国内外社会团体、各界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用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劳保、福利待遇,执行国家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会徽与标志
第三十条 本会设定和使用会徽。
本会会徽由徽标与文字组合构成,徽标同中国消费者协会标准式样,其下方为横列的本会中文名称。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徽为本会的形象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本会会徽须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并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正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正案,需报经主管核审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并由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社团主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8日邯郸市消费者协会第四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邯郸市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的组建原则如下:
1、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2、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3、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4、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5、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简介
理事会,为协商、征求意见或讨论问题而设立的组织。经选举或任命构成或咨询机构或拥有一定权利的组织,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职能和权力_望中国(新闻)网理事中国(新闻)网理事会。
理事会由国家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中字企业、国内知名企业及各行业优秀企业;各行业协会及商会组成。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经济导报。
(2008年2月24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ASSOCIATION OF SCIENTISTS AND ENTREPRENEURS英文缩写为:ASE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管理、非盈利性的民间性社会团体,经安徽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为企业和科技服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为我省的“四个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红星路86号省直机关老干部第二活动室6楼(省政府南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2、举办各类论坛、学术交流、经贸洽谈和科企对接等活动,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加强协作,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和发展;
3、组织会员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进行合作交流,组织赴外参观考察等商务活动;
4、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综合素质;
5、为会员单位提供课题调研、管理咨询、企业诊断、企业评价等服务;
6、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会员;
7、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8、编印会刊和发行有关报刊;
9、适当开展有利于会员身心健康的活动,提供保健信息和相关服务;
10、为会员在皖开拓市场,以及了解合作伙伴诚信等方面提供服务;
11、为会员在招商引资,项目资金运作,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等方面提供服务;
12、为会员提供省内汽车道路救援,差旅消费预订等相关服务;
13、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相关服务;
14、为会员代办在合肥市范围内的有关事务;
15、为会员在全国各地的工作联系和业务协调等方面提供有关服务;
16、为会员单位在办理省直审批的各类证照等方面提供帮助;
17、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和比赛;
18、开展会员间的联谊活动;
19、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0、创造条件兴办实体,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
(一)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本省所辖市、县的企业团体;
(三)行业性企业团体;
(四)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加入本会,其所在单位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科技界: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
(2)具有中级职称者,须在省市级重大科技或学术活动中获奖,或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多次发表论文,或在本地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3)有2项以上科技发明,并获得专利权者。
(二)企业界: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的企业界和非企业界人士;
(2)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者,且企业年税利在300万元以上或企业就业人数在100人以上;
(3)创新型企业或高科技含量的企业负责人;
(4)积极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企业负责人。
(三)嘉宾会员:在科技界和企业界有一定影响,符合上述一、二条会员条件的国内外人士。
(四)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理论研究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协会会员部进行审查;
3、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会员部颁发会员证(卡)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主办的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各类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卡)和牌匾。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制定协会的中、长期的工作计划;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2/3以上的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的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8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常务副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的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安徽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安徽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安徽商会(英文名称为: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dong 缩文ACC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商会是由安徽在鲁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切实履行服务企业和企业家的职责;本着“团结、互助、诚信、发展”的理念,全心全意为安徽驻鲁企业、工商业户服务;加强安徽驻鲁工商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充分发挥商会桥梁、纽带的作用;沟通信息,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为会员搭建事业发展、协作共赢的平台;维护安徽驻鲁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安徽工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安徽工商企业在鲁的信誉,展示安徽人的良好形象,促进鲁、皖两地经济发展,为创建经济文化强省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民政厅。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会员与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 对安徽在鲁企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加强安徽工商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培训、人才招聘等信息咨询服务;
(四) 建立健全并全力推行行约行规,倡导职业道德规范,诚信守法,鼓励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山东、安徽增光添彩;
(五) 组织开展鲁皖两地经济技术互动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六)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山东省安徽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二) 安徽籍人士或安徽企业在鲁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驻鲁分支机构;
(三) 自愿加入本会,执行本会的决议并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会员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材料;
(二) 由本会秘书处组织考察,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申请,并交还会员证。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报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本会筹备委员会经过充会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均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热心为会员服务的贡献精神,认真履行职责;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相关的重要事项;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分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列席理事会;
(三) 监督常务理事以上的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 监督商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报经理事会同意,对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五) 对违反本会纪律的会员及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英文名为:Fujian Enterprises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领导的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的助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地方各项规定,促进京闽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的协调、指导。本会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北京市社团管理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福建特色的社会团体。商会领导层名单应报福建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及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备案。
第七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佰万元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八条 密切与会员的联系,了解会员经营情况,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做好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福建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京闽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指导会员开展各项业务。
第十一条 表彰宣传会员中的先进典型,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的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的知名度。
第十二条 开展福建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福建工商界人士来京或回闽投资创业,为首都北京经济建设和福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贡献。
第十三条 加强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1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在京福建籍人士参与投资的非公有制经济,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2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3在京的福建籍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及有关人士,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有过福建工作生活经历的非福建籍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其他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七条 常务会长办公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
会员自愿退会,书面提出申请,由本会收回会员证书,终止其会籍。
自愿性退会(如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会务活动的),由常务会长办会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由本会收回会员证书,取消其会籍。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取得本会编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刊物的权利;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2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承办本会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的义务;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商会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
2制定、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6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
7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任务;
8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9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10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固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3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由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的办法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另行规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商会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临时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举办法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制定。根据需要,商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推举办法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换届一次。
代表应当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3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讨论决定商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6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7听取近期会员工作的情况通报;
8选举常务理事;
9讨论决定其他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商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任。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商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1决定设置商会分会、驻外机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2实施理事会通过的会费使用规则;
3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4决定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5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6决定商会所属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7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8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商会日常工作。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需要,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顾问、监事长可以列席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季度举行一次。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2 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3研究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任免副秘书长。
4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5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应从上届常务会长办公会成员或分会会长中提名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
3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
4签署商会重要文件;
5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任期满一届卸任后,是本会下届理事会荣誉会长;
会长任期满两届卸任后,是本会终身荣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商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商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3拟定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4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员; 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十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日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年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执行机构工作会议,以及商会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实行年费制,由常务会长办公会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会费交纳标准及交纳办法。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管理
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开展活动或服务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章程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11年12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ducational Instrument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CEI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从事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学仪器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自愿结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代表会员企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在业务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组织的影响行业利益的各项听证会;
(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
(三)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展销会,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出国展览和外企的来华展览,举办论坛、报告会、研讨会;
(四)参与制定本行业推荐性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和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推荐高新技术产品;组织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组织产品市场建设;
(八)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同行业国际行业组织,参加其社会经济活动;
(九)提高全行业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办理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
(十)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项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
(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和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业务的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合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并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者,完成入会程序,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从事教学仪器设备及软件生产、经营、维修的企业;
(二)从事教学仪器设备及软件管理、科研和教学的单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级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组织。
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热心教学仪器设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完成入会程序,可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本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名单;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交);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吊销会员证。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退会者名单。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吊销会员证,并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除名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成员人员变更;
(十一)制订协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的职权和对行规行约的解释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常务理事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协会可设聘任的名誉理事长。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本行业,熟悉本行业的状况。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理事长职责的,由常务理事特别会议推举一位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审批协会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秘书长职责的,由理事长会议推举一位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协会所办实体上交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家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国家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五月十四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常务理事就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照样能行使理事职能的理事。那么常务理事和理事有什么区别?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团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2、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理事会职权。
关于常务理事和理事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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