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小区业主代表是做什么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 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七) 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问题二:业主代表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区域住户选举出来的代表,望采纳
问题三:酒店业主代表从哪些方面完成工作 一般的酒店分为管理方(总经理)和业主方(老板),业主代表就是老板自己请的人来监督管理方。
问题四: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主要工作是什么? 一、 对总包单位的管理
(1)总包单位应经常同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沟通,在工作流程上、质量控质、进度控制上主要参考第三部分。对于工程的其他分包单位的管理原则上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具体费用根据分包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总包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在技术质量等方面配合分包单位。
(2)分包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3)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在技术、质量、进度、协调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付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具体价格在总包合同中双方约定。
2、由总包单位分包工程的管理办法:
(1)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2)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组织三家以上的分包单位进行招标(选择的分包单位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与,通过开标价格及各家的综合势力最终确定分包单位。
(3)分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的分包工程确认单价,列入总包单位的工程结算中,不参与取费。
(4)分包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5)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及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并履行保修责任。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随时监督分包工程的履行合同情况,如建设单位拨款到位,而总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款,并影响了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有权直接拨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此款从下次总包单位的应付款中扣除。
二、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以监理单位的管理为主,建设单位授予监理“三权”(停工权、复工权、拨款权),监理单位应熟悉图纸及现场情况,并为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负责。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为建设单位节省了资金,建设单位将给予监理单位一定的奖励,奖励额为节省工程资金的20%,奖金在下一次的监理费拨付中一并兑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督监理单位,具体的考核及管理办法见《驻工地监理工作考核细则》,建设单位每月组织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当月表现进行评比、考核。
问题五: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干嘛的? 是全体业主的代表!
与物业等交涉的窗口
问题六:业主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一员注意点什么 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委会主任与其他评标责权基本一致,但一般需要承担更多的组织、汇总和牵头工作。相关法规对评委会主任也无具体要求。
2、业主代表是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一方面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另一方面,评标结果需得到招标人单位最终确认。
问题七:企业业主是做什么的? 企业的业主是指企业的“所有者”。
个体企业的企业一般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是企业的“一把手”,企业的一切应该以他为中心,听从他的安排;
股份制企业的业主可能不参与企业的经营,而是聘用有能力的人为“总经理”,具体负责经营。他们只凭其对企业的投资收取股利,当然,大事上还得通过董事会或是股东大会决定。
问题八:业主现场代表是项目负责人吗 不是
问题九:我们小区选拨业主委员会,主要做什么! 从程序上来说,物业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作用类似居委会,主要工作是监管自己小区物业的工作,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代表业主大会签订小区维修合同或者物业的维修。还有就是监督业主履行业主义务
问题十:请问建筑工程中甲方就是业主吗?还有业主的工作主要是干什么的? 甲方?就是合同的甲方乙方。建筑工程中合同多的是,任何一个人或者单位都可能成为甲方。我们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上,习惯把建设单位俗称为甲方。业主又是另外一个概念,投资商和开发商都可能是业主,到最后谁买房谁就是业主。建设单位的工作多的是,包括工程前期手续,工程开发管理、售后服务(物业 保修)等贯穿整个项目始终。
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委会主任与其他评标责权基本一致,但一般需要承担更多的组织、汇总和牵头工作。相关法规对评委会主任也无具体要求。
2、业主代表是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一方面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另一方面,评标结果需得到招标人单位最终确认。
法律分析: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业主代表不可以是业主本单位的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筹备组取消部分楼栋业主代表资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的代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代表应当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参加业主大会的决策。而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业主代表的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业主本人或者其亲属;2、无不良记录;3、认真履行业主义务;4、同意出任业主代表。
因此,如果某些业主代表不符合以上条件,筹备组就有权取消他们的代表资格。同时,筹备组应当对取消代表资格的理由进行公示和通知,以保证业主大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根据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建筑、配套设施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物业所有权人。包括私有房产、公布房产、单位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经营、以及对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住宅小区服务业务的企业。第四条 住宅小区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经营型管理。第六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培育、开发物业管理市场;
(三)参与住宅小区的验收,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的移交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维修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八)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
建委、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根据自己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推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通告。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定开会时间。
(三)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以每栋楼为单位按住户比例推选。
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持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第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住宅小区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7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日期及内容告知业主。
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代表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抵触。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业主委员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五)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批准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3到15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为兼职,可以连选连任。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身体及精神状况不适宜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
(二)丧失业主资格的;
(三)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经业主代表大会罢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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