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被凌迟者的刀数有何说法

古代被凌迟者的刀数有何说法,第1张

凌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清朝末年1905年拍摄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八刀刑,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肢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

凌迟的资料

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四刀切两腿。

莫言在小说《檀香刑》中描述过凌迟五百刀,下面是对小说内容的节选:[3] 

首先刽子手要猛拍犯人的心窝一掌,然后操着刀子,灵巧地一转,要把一块铜钱般大小的肉,从犯人的右胸脯上旋下来。这一刀恰好要旋掉乳粒,留下的伤口酷似盲人的眼窝。这时刽子手用刀尖扎住那片肉,高高地举起来,向左右的看客们展示。他的徒弟或助手要在一旁高声报数。接着刽子手要将手腕一抖,那片扎在刀尖上的肉,便如一粒弹丸,飞到很高处,然后下落。这第一片肉是谢天。第二刀从左胸动手,还是那样子干净利落,还是那样子准确无误,要旋掉左边的乳粒。第二片肉摔在地上,是谢地。这两片肉的学名叫钱肉,专祭天地!犯人的胸脯上,出现了两个铜钱般大小的窟窿,流血,但很少。原因是开刀前那猛然的一掌,把犯人的心脏打得已经紧缩起来,这就让血液循环的速度大大地减缓了然后,刽子手用一块干净的羊肚子毛巾,蘸着盐水,擦干犯人胸上的血,让刀口犹如树上的崭新的砍痕。刽子手在犯人的胸脯上切了第三刀。这片肉还是如铜钱大小,鱼鳞形状。新刀口与旧刀口边缘相接而又界限分明。这凌迟刑别名又叫“鱼鳞割”,的确是十分地形象贴切。第三刀下去,如果露出的肉茬儿白生生的,只跳出了几个血珍珠,预示着凌迟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成功的凌迟,是流血很少的,开刀前,突然地一掌拍去,就封闭了犯人的大血脉。他的血此时都集中到腹部和腿肚子里。这样才能如切割萝卜一样,切够刀数,而犯人不死。否则血流如注,腥气逼人,血污肉体,影响观察,下刀无凭,势必搞得一塌糊涂。情况正常的前提下,刽子手会把第三片肉甩向空中,这一甩谓之谢鬼神。

优秀的刽子手总有一些办法来对付第三刀的特殊情况。如果碰到血流如注、无法下刀的情况,应急的办法是劈头盖脸地浇犯人一桶冷水,让他突然受惊,闭住血道。如果凉水闭不住,就浇上一桶酸醋。《本草纲目》认为醋有收敛之功,劈头浇醋,盖取其收敛之意也。如果此法也无效,那就先在犯人的腿肚子上切下两块肉放血。但这种方法往往会使犯人在执刑未完时就因血竭而死。这时众看客的目光都会随着刽子手的刀尖转,更准确地说是随着刀尖上的钱肉转。钱肉上天,众人的眼光上天;钱肉落地,众人的眼光落地。古代的凌迟刑,要将切下来的肉,一片片摆在案头,执刑完毕,监刑官要会同罪犯家属上前点数,多一片或是少一片,都算刽子手违旨。宋朝时一个粗心大意的刽子手执凌迟刑时多割了一刀,被罪犯家属上告,丢了宝贵的性命。所以这个活儿并不好干,干不好还会有性命之忧。你想想吧,既要割得均匀,又要让他在最后一刀时停止呼吸,还要牢牢地记住切割的刀数,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啊,要割整整的一天,有时还要按照上边的吩咐,将执刑的时间拖延三五天,这就使执刑的难度更加巨大,一个铁打的刽子手,执完一个凌迟刑,也要累倒在地。后来的刽子手们学精了,不再把割下来的肉摆放在案子上,而是随手扔掉。老刑场的周围,总是有大群的野狗、乌鸦和老鹰, 所以每逢执凌迟刑,就成了这些畜生们的盛大节日。

刽子手向监刑官员和看刑的群众展示从犯人身上脔割下来的东西,这个规矩产生的法律和心理的基础是:一,显示法律的严酷无情和刽子手执行法律的一丝不苟。二,让观刑的群众受到心灵的震撼,从而收束恶念,不去犯罪,这是历朝历代公开执刑并鼓励人们前来观看的原因。三,满足人们的心理需要。无论多么精彩的戏,也比不上凌迟活人精彩,这也是京城大狱里的高级刽子手根本瞧不起那些在宫廷里受宠的戏子们的根本原因。甩完第三片后,刽子手就开始割第四刀了。这时犯人血道已经闭住了,可以一直割了。如果犯人身体健康、肌肉发达,那么他(她)的肉一定很脆,很好割。这样的犯人才会有的肉。如果凌迟一个胖如猪或是瘦如猴的犯人,刽子手就会很累。累是次要的,关键是干不出俊活。 刽子手心情一定要安定,趁血脉避住了,一定要用五十刀切尽胸肌。

如此割下第五十片钱肉时,犯人的两边胸肌刚好被旋尽。至此,刽子手的工作已经完成了十分之一。徒弟或助手要给他换上一把新刀。此时犯人的胸膛上肋骨毕现,肋骨之间覆盖着一层薄膜,那颗突突跳动的心脏,宛如一只裹在纱布中的野兔

但目标不是心脏!如果凌迟的是男犯,旋完了胸脯肉之后,接下来就应该旋去裆中之物。这地方要求三刀割尽,大小不必与其它部位的肉片大小一致。一般说来,男犯人最怕的不是剥皮抽筋,而是割去裆中的宝贝。原因并不是这部位被切割时会有特别的痛苦,而是一种心灵上的恐惧和人格上的耻辱。绝大多数的男人,宁愿被砍去脑袋,也不愿被切去男根。无论多么强悍的男人,只要把他的档中物一去,他就再也威风不起来了,这就跟剪掉烈马的鬃毛和拔掉公鸡的翎毛一个道理。刽子手要用一只手把那玩意儿从窝里揪出来,拿刀的一手要快如闪电,一下子,就割了下来。他的徒弟或助手高声向看客报数: “第五十一刀!”然后刽子手的徒弟或助手要把事先准备好的盘子端过来,由刽子手抠出男犯人的一个睾丸——因为它们已经缩进囊里,必须一刀旋下来。然后再次弯下腰去,抠出了另一个丸子,一刀旋下来,这是第五十三刀。然后将它们放在盘里,而不丢弃,原因是很多人认为能治病,往往重金求购。

这时的犯人,脸早已胀开,血沫子从他的嘴里噗噜噗噜地冒出来,原因是太痛苦而乱咬,可能咬烂了舌头,根本就没法子下刀。要挖去一个疯狂的死刑犯的舌头,像是虎口里拔牙齿。 这时助手要向犯人浇冷水,刽子手迅速伸手捏住犯人的喉咙,往死里捏,犯人那条紫色的舌头就会自然吐出唇外。于是用另一只手拿刀子,将刀尖一抖,就将犯人的舌头割下了。这是第五十四刀。这时,执刑的速度必须加快,切割的肉片必须缩小,血管密集的部位必须回避。用两百刀旋尽犯人大腿上的肌肉,用五十刀旋尽犯人双臂上的肌肉,在犯人的腹肌上割了五十刀,左右各切了七十五刀。

此时犯人内脏器官由于失去了肌肉的约束,都在向外膨胀着。尤其是肠胃,就如一窝毒蛇装在单薄的皮袋里蠢蠢欲动。第四百九十刀要割下了犯人的左耳,接下来的一刀旋下犯人的右耳。按照规矩,此时可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剜掉犯人的双眼,一种是割去犯人的双唇。但犯人的嘴唇一般早已破烂不堪,所以大多数刽子手都选择挖犯人的双眼。最好能等到犯人闭眼时下手!因为即使对杀人如麻的职业刽子手来说,剜去目光炯炯的眼睛,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让刀尖沿着犯人的眼眶转了一圈第四百九十七刀第四百九十八刀是另一只眼,这只肯定是睁开的,原因不详。程序如上,第四百九十八刀 第四百九十九刀,旋去犯人的鼻子。这很简单。最后,一刀戳中了犯人的心脏,一股黑色的暗血涌出来,结束了这残酷的刑罚

要凌迟的女犯人,如果是黄花闺女的,行刑前三天要给她破身。不然的话,一骑上木驴就出血,等不到挨刀就挂了。

凌迟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

清朝末年拍摄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八刀刑,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大腿。

扩展资料

凌迟的起源

“凌迟”二字最早出现在《辽史·刑法志》,指名为一种肉刑的名目。这个名词非常神秘,无疑的是汉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语的结合。

从元朝开始,只能找到第二种写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远只作为刑的解释。古代的写法只有在古籍出现,后来的人不再采用。从此“凌迟”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数博学多闻的人才会记起它从前的意义。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刀四切两腿。 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绪年间,凌迟刑被废除。 凌迟 亚洲和中东的民族尤为偏好此刑。该刑的关键在于将人体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波斯帝国对于反叛者的凌迟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罗马人处理女犯时先割去双乳,对男犯则 先去其生殖器。希腊人在割肉时还要加上剔骨的程序,弄得犯人每个都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但比起中国人,其他民族都显得粗糙。中国人将凌迟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使之堪称绝技。行刑 开始时,刽子手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以免他喊叫。然后迅速地出血包扎伤口,最先动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须只有指甲盖大小。杀一个成年人必须要施3357刀,刀刀须见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盘将其贴在上面供观众鉴赏,并要得到赞赏,如果犯人在规定刀数前死去,刽 子手将被观众嗤之以鼻,并有可能丢掉饭碗。 凌迟——中国「酷刑」简史 1910年代「凌迟」开始在欧洲声名大噪,因为1904、1905年法国士兵所拍摄的照片,当时藉由明信片形式编辑成册,开始大肆风行,然而酷刑早已在 1905年4月宣_废除。「凌迟」,在法国被视为「中国酷刑」的极致代表,_发无数的作家和艺术家的灵感,甚至一直延续到1960年乔治.巴岱耶(Georges Bataille)的照片集发行出版,这些照片後来曾被陈界仁重新绘制。这些图像象_著中国及其_史、文明,类似的风格至今仍然持续影响著西方人。 自二十世纪初以来,「凌迟」俨然化为中国刑罚系统中最典型的惩罚。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凌迟与古代刑罚大相迳庭,它应该属近代的刑罚。虽然「凌迟」一词最早出现在第十世纪,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纪才正式编入刑律。无论就刑罚的本身或其名称来看,很有可能不是起源自中国。此外,1905年法学史家沈家本(1840 -1913)奏请删除凌迟等极刑获准,也是以此作为论据之一。毕竟「凌迟」不合乎中国的法学精神、刑罚特性以及应用方法,看起来比较类似「特殊法」的惩戒类型。当然,这项特殊法是隶属於帝王的司法系统,元朝的《律》有记载执行。不过,经过仔细观察之後,建立非刑之正的处罚,毕竟违反正常的法学精神,从建立到废除为止,文人始终称之为残酷、不人道的处罚。 近代相关刑罚 凌迟,是一种支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清朝末年拍摄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八刀刑,_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_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_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支解後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_,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称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过我们不清楚是否真有这些数目,或只是_构的数目。明朝时期的「刀」,有切伤和「多」之意,数目_加,行刑时间延长。1510年宦官刘瑾_及阴谋叛变,被判处「_刑」三日,不过第二天他便死去。这是一件特殊的案例,宦官为人憎恨而受极刑,被判处最重的大逆罪;明史未曾提过刘瑾遭受「凌迟」之刑,而是「磔於市」,属於「弃市」的形式,明言必须公开行刑。 若要区分「凌迟」和其他类似刑罚的差异,并瞭解清朝以前「凌迟」的做法,著实不容易。当我们益加深入探寻这种刑罚的起源时,较为清晰的相关资料愈显得不足。我们须先区分:一方面,这些刑罚做法包括支解;而「凌迟」一词的出现,则指明支解刑法的合法性。 如果___代刑法志,我们可以找到_史上诸多将帅、官吏被处以_块、斩断的案例,最恐怖的细节可以联想到厨房的菜单。透过_读这些_史的插曲,令我对「凌迟」的起源感到迷惑。当然肉体的切割有两种情况:所谓「脔」、「_」等极刑时,是将肉体割除殆尽,犯人变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厅堂饱食大餐;而「凌迟」之刑则相反,肉体被支解後,人形尚可辨识,事後悬挂街市展示。_外一项基本的差异为:「脔_」刑案例极为罕见、独特,官方史学家细心将此保留,作为残忍、可怕的暴君范例。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轶事,甚至可能只是传_。相反地,从十一世纪末开始,「凌迟」即是确有其名且经常施行的刑罚,并非仅是轶事或传奇,而是真实的骇人史实。 我们同样也找到诸多类似惩治叛乱谋反的「凌迟」刑罚,例如西元613年隋炀帝判处谋反者支解、穿箭与灭族,而同样地隋朝也曾删除《隋律》中的肉刑。这类刑罚除了运\用在司法审判,_战时期也会採用,而且是真实存在的。几乎_个朝代都可以见到类似刑罚,通常称为「磔」或「支解」,所以经常会令人联想:「凌迟」一词并非应用於_一种支解的肉刑,而只用於法庭的法律裁决。所有的关键问题在於了解:如何於特殊案件使用极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_有一席之地,因此成为一种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经常得以藉此宣判。

凌迟,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清朝末年拍摄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八刀刑,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支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_,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称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过我们不清楚是否真有这些数目,或只是虚构的数目。明朝时期的“刀”,有切伤和“多”之意,数目累加,行刑时间延长。1510年宦官刘瑾涉嫌阴谋叛变,被判处“剐刑”三日,不过第二天他便死去。这是一件特殊的案例,宦官为人憎恨而受极刑,被判处最重的大逆罪;《明史》未曾提过刘瑾遭受“凌迟”之刑,而是“磔於市”,属於“弃市”形式,明言必须公开行刑。

8刀。

凌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

清朝末年1905年法国士兵拍摄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

八刀刑,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

肢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

扩展资料:

历史上被凌迟处死的人:

1、袁崇焕

袁崇焕(1584年—1630年),字元素,籍贯广东东莞石碣,通籍广西梧州(籍贯争议  )。明朝末年蓟辽督师。

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中进士,后通过自荐的方式在辽东边关任职,得到孙承宗的器重镇守宁远。在抗击清军(后金)的战争中先后取得宁远大捷、宁锦大捷,但因为不得魏忠贤欢心辞官回乡。

明思宗朱由检即位后袁崇焕得以重新启用,于崇祯二年(1629年)击退皇太极。

解京师之围后,魏忠贤余党以“擅杀岛帅(毛文龙)”、“与清廷议和”、“市米资敌”等罪名弹劾袁崇焕,皇太极又趁机实施反间计,袁崇焕最终被朱由检认为与后金有密约而遭凌迟处死。

2、耿精忠

耿精忠(1644年—1682年),辽东盖州卫人(今营口盖州),清朝靖南王,康熙十二年(1673年),清廷下诏撤“三藩”,耿精忠反,自称总统兵马大将军,蓄发恢复衣冠。

与吴三桂合兵入江西,被清军镇压,遂降,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正月,三藩之乱彻底平息,康熙帝即诏将耿精忠凌迟处死。

——凌迟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刀四切两腿。

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绪年间,凌迟刑被废除。

凌迟

亚洲和中东的民族尤为偏好此刑。该刑的关键在于将人体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波斯帝国对于反叛者的凌迟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罗马人处理女犯时先割去双乳,对男犯则 先去其生殖器。希腊人在割肉时还要加上剔骨的程序,弄得犯人每个都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但比起中国人,其他民族都显得粗糙。中国人将凌迟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使之堪称绝技。行刑

开始时,刽子手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以免他喊叫。然后迅速地出血包扎伤口,最先动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须只有指甲盖大小。杀一个成年人必须要施3357刀,刀刀须见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盘将其贴在上面供观众鉴赏,并要得到赞赏,如果犯人在规定刀数前死去,刽

子手将被观众嗤之以鼻,并有可能丢掉饭碗。

凌迟——中国「酷刑」简史

1910年代「凌迟」开始在欧洲声名大噪,因为1904、1905年法国士兵所拍摄的照片,当时藉由明信片形式编辑成册,开始大肆风行,然而酷刑早已在 1905年4月宣_废除。「凌迟」,在法国被视为「中国酷刑」的极致代表,_发无数的作家和艺术家的灵感,甚至一直延续到1960年乔治.巴岱耶(Georges Bataille)的照片集发行出版,这些照片后来曾被陈界仁重新绘制。这些图像象_著中国及其_史、文明,类似的风格至今仍然持续影响著西方人。

自二十世纪初以来,「凌迟」俨然化为中国刑罚系统中最典型的惩罚。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凌迟与古代刑罚大相迳庭,它应该属近代的刑罚。虽然「凌迟」一词最早出现在第十世纪,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纪才正式编入刑律。无论就刑罚的本身或其名称来看,很有可能不是起源自中国。此外,1905年法学史家沈家本(1840 -1913)奏请删除凌迟等极刑获准,也是以此作为论据之一。毕竟「凌迟」不合乎中国的法学精神、刑罚特性以及应用方法,看起来比较类似「特殊法」的惩戒类型。当然,这项特殊法是隶属于帝王的司法系统,元朝的《律》有记载执行。不过,经过仔细观察之后,建立非刑之正的处罚,毕竟违反正常的法学精神,从建立到废除为止,文人始终称之为残酷、不人道的处罚。

近代相关刑罚

凌迟,是一种支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清朝末年拍摄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八刀刑,_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_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_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支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_,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称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过我们不清楚是否真有这些数目,或只是_构的数目。明朝时期的「刀」,有切伤和「多」之意,数目_加,行刑时间延长。1510年宦官刘瑾_及阴谋叛变,被判处「_刑」三日,不过第二天他便死去。这是一件特殊的案例,宦官为人憎恨而受极刑,被判处最重的大逆罪;明史未曾提过刘瑾遭受「凌迟」之刑,而是「磔於市」,属於「弃市」的形式,明言必须公开行刑。

若要区分「凌迟」和其他类似刑罚的差异,并了解清朝以前「凌迟」的做法,著实不容易。当我们益加深入探寻这种刑罚的起源时,较为清晰的相关资料愈显得不足。我们须先区分:一方面,这些刑罚做法包括支解;而「凌迟」一词的出现,则指明支解刑法的合法性。

如果___代刑法志,我们可以找到_史上诸多将帅、官吏被处以_块、斩断的案例,最恐怖的细节可以联想到厨房的菜单。透过_读这些_史的插曲,令我对「凌迟」的起源感到迷惑。当然肉体的切割有两种情况:所谓「脔」、「_」等极刑时,是将肉体割除殆尽,犯人变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厅堂饱食大餐;而「凌迟」之刑则相反,肉体被支解后,人形尚可辨识,事后悬挂街市展示。_外一项基本的差异为:「脔_」刑案例极为罕见、独特,官方史学家细心将此保留,作为残忍、可怕的暴君范例。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轶事,甚至可能只是传_。相反地,从十一世纪末开始,「凌迟」即是确有其名且经常施行的刑罚,并非仅是轶事或传奇,而是真实的骇人史实。

我们同样也找到诸多类似惩治叛乱谋反的「凌迟」刑罚,例如西元613年隋炀帝判处谋反者支解、穿箭与灭族,而同样地隋朝也曾删除《隋律》中的肉刑。这类刑罚除了运\用在司法审判,_战时期也会采用,而且是真实存在的。几乎_个朝代都可以见到类似刑罚,通常称为「磔」或「支解」,所以经常会令人联想:「凌迟」一词并非应用於_一种支解的肉刑,而只用於法庭的法律裁决。所有的关键问题在於了解:如何於特殊案件使用极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_有一席之地,因此成为一种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经常得以藉此宣判。

_起源与神秘之名

「凌迟」二字最早出现在《辽史刑法志》,指名为一种肉刑的名目。这个名词非常神秘,无疑的是汉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语的结合。

我们可以在前几个朝代找到几乎相同的名词,不过第一个字最常出现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为「阜」或土丘;「迟」字则不能解读为现代中文的「迟到」,而是「逐_铺平」或「刮平」的动词。具体而言,「陵迟」可以指为逐_铺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坟堆,宗族的集体冢。不过,有些朝代的史篇记载具有象 _意义:「陵」,斜坡或运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国体的划定界限;「迟」,代表界限的下沈与崩_。所以「凌迟」意味著衰落的起始,此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_。因此,这个名词和刑罚系统没有直接关联,一直到辽代才用来指称一种肉刑。写法上有些差异(人们发现有写作「持」,而非「迟」),冰字旁的「凌」变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还同时采用两种写法,不过从元朝开始,只能找到第二种写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远只作为刑的解释。古代的写法只有在古籍出现,后来的人不再采用。从此「凌迟」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数博学多闻的人才会记起它从前的意义。

事情的经过究竟如何?非常肯定地,它原本是契丹语的一种名词,发音非常接近汉字的「凌迟」,它是契丹辽代政权下所使用的一种肉刑,可能是利用小刀切割被缚_的犯人。几经考量之后,这个名词就固定用来指称辽代统治中国所施行的此种肉刑。

对於研究刑罚系统改革的中国学者而言,这种刑罚具有蛮族的血_,它的名词晦涩难_,虽然不属於为「五刑」系统,但非常明确的具有汉人的字词。然而,将人缚在木_上_杀、切割,不仅是蛮族地区或异国朝代的处决,凌迟手段愈来愈频繁、系统化、萧规曹随,宋朝传至元朝,明朝承续后,又传至清朝。这几个朝代的中国,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一样,继续将之传承下去。施行各类凌迟之翘首,首推对抗蒙古大汗、后来成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颁_《大诰》,已以「凌迟」之刑惩罚各式犯罪,特别是官吏的贪赃侵_,甚至无论财物数字如何微小。

_极刑的持续扩张

汉朝以后,中国_代谨慎定义律法的刑罚规范。一个好的王朝必须尽力抑制死刑的数量,必须废除最残酷的肉刑。因此,隋朝为他们的权力制定了「五刑」:笞、杖、徒、流、死。唐朝也采行这项系统,后来的几代亦相继跟随,唐朝的刑罚有明显减轻。如果_司法为了逼供而施以折磨,那么绞刑或斩首的死刑,便不能理解为,使被告遭受痛楚——西元745年的唐朝甚至考虑废除死刑!自安禄山之乱起,_乱频仍,因此经常施行极刑,当时进入一段难以解密的时期:理论上,隋朝与唐朝仍旧施行五刑的系统;实际上,从法典来看,则规定了许多更凌_的做法。

宋朝「凌迟」刑的持续扩张,但同样地王权拒_更改刑律,因此《宋刑统》仍然不见「凌迟」的名目。首先,它是遵循人类宗教的牺牲教义,用以对抗流血叛乱的紧急措施。宋真宗(998-1022)诏令禁止大臣杨守珍支解叛乱者。仁宗统治时,王安石变法爆发党派之争,除了「凌迟」,「腰斩」也成为当时经常使用的刑罚。马端临在《文献通考》指出,大臣用这些刑罚吓阻想要谋取皇位的官吏。南宋时期,凌迟的刑罚愈来愈多,但也有官吏反对,例如陆游的陈情奏表,我在后文仍有描述。「凌迟」从来不曾编入宋朝的法典,因此想要了解实际的施行情况相当困难。我认为:用於惩治叛国罪中的叛变、共谋\,仍属有限,这是可能的情况。

元朝正式将「凌迟」明定为刑法的一种死刑。其次的重点是,他们将它视为蛮族对汉人宣扬威权的工具,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元朝法律和南宋末年一样,将凌迟予以合法化。元朝初年,凌迟不再成为暴动镇压、危险宗派的一种极端手段,而成为特殊犯罪的常见刑罚。凌迟,从元朝编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废除为止,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

- 谋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动、叛国、谋\取皇位。

- 伦常之罪:子女谋害父母、弟幼谋\害兄长,妻子谋害丈夫、奴仆谋\害主人。

- 凶残与不人道之罪:活生生_断他人四肢(施以巫术);杀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组织_派以制造恐怖。

第一类和第三类仅是将古代的支解之刑予以合法化,附带一提,相当接近欧洲的犯罪惩罚:在法国,谋害君主之罪,处以四马分尸的极刑,_派首领须遭受轮刑,以铁器_断四肢;在英国,他们采用裂体(quartering)之刑,和中国一样,在大庭广_之下公开行刑、支解,一直实行到十八世纪为止。

中国人有加重刑罚的特质。

首先,第一个特质是君权与父权的同义化。尊亲属如同他们王国中的皇帝一般,是受到保护的,妻妾、子女、仆人是臣民,有共谋权位的倾向。在西方,_亲罪会受到严_的惩罚,但是还不到惩罚谋害君主之罪的程度。唯有中国人,将独创的方法发扬光大,以_平亲属之间的叛乱。

第二项特质是「凌迟」的宣判株连「三族」,亦即所有父系与母系的尊亲属!甚且,有更荒谬之处,_乱大都个人所为,但宣判时却视为家族之罪。尽管只有朱元璋有意_行这项法则,大力清除公职官员;但是不要忘了,他的儿子永乐曾经屠杀忠於前任建文皇帝的方孝孺,以及株连他的家族超过八百人。后来,「三族」法不再是株连尊亲属的死罪,而改为放逐。清朝的时候,只有成年的儿子会被放逐,时间长短不定。清朝延续明朝的法律,不过刑罚有减轻,包括第一大类的谋逆君主之罪。因此,「文字狱」案件经常判处凌迟刑罚,不过任何罪犯都不至于如戴名世(1653-1710)等人,真正地遭受支解之刑,他们所犯之罪可以改为斩首或赐死。相反地,其他伦常之罪、凶残与不人道之罪等两大类犯罪,尤其是犟盗罪,则会处以凌迟之刑,一直施行到清朝末年刑法改革废除为止。

_凌迟起始至废除的文人反抗

凌迟,出现在西元920年的辽代,十三世纪末成为一种法定的刑罚,1905年废除,大约比欧洲_了一个世纪之久(1789年法国废除轮刑,1810年英国废除裂体之刑)。废除凌迟,是朝向施行西方法典的第一_措施,监禁、罚款取代原来的肉刑,并节制绞刑。

有些人发觉到「凌迟」的不人道酷刑,即认定中国人殷殷期_欧洲的法律与观念,这是一项严重的错误。从宋朝之后,就不断出现限制或废止凌迟之刑的声音。当时可证明废除凌迟的最好例证,就是伟大诗人_官吏陆游的陈情书,这篇文字在当时是出人意外之举:他认为只需斩决取代凌迟,慷慨激昂地辩护废除凌迟的好处。其实,陆游的论点可归纳如下:(一)残酷死法、暴露器官,使国族不受尊重,妨碍实践教化的使命;(二)打_最恶劣的_派,不应以牙还牙:支解罪犯并不合法理,即使他曾经支解过别人;(三)汉朝和唐朝两代同时提供革新与有效的刑罚系统,放弃酷_之刑。因此,他认为应该限制并废除「凌迟」与其他残酷的刑罚。

这篇文字经常被反对凌迟的文人引用,他们提出各种不同的论点。在此本人仅引述最重要的几则:清朝初年的法学家王明_,1680年印行的《读律佩_》著作中提到,凌迟为五刑之外,因此为「正法之外」的刑罚,或者「非刑」。的确,尽管各朝皇帝采用,其实并不是合乎法理,有违中国刑罚的精神。擅长考证的大文人钱大_(1728-1804)坚称,凌迟一词晦涩难_,刑名必须清楚明白,要能「明刑弼教」。所有的争论在_代文人间流传、搜集,清朝博学的法学家薛允升(1820-1901),他的两本著述《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对於清朝末年刑法的变革也有深远的影响。他大量引述陆游、王明_、钱大_的观点,力陈恢复汉唐,不将凌迟纳入刑法之中。他的门生沈家本,也采用相同的论述,1905年4月24日的陈情奏表,终於得以正式废除「凌迟」。

当然,在帝王的统治之下,文人建请废除凌迟、或减少死刑的声音,实在太微弱,他们必须承受沈重的外在压力。我们甚至可以推测,太平天国之乱以后,类似死刑在清朝末年非常频繁,因此凌迟废除数月前,法国使馆士兵在北京菜市口刑场,拍摄到三个不同死刑犯的凌迟照片。这些照片不利於中国的过去,化为恐怖的证物。但是如果有一张照片,或者一位摄影者能_拍摄到类似「凌迟」的英国或法国酷刑的画面,会有什么情况发生?「中国酷刑」,不仅是法律史上的客观事实,我在此强调,它同时也影响欧洲人,在须臾之间留下对中国的某种观感。这是_史中常见的例子,但是它是新颖的,西方文明第一次拥有科技的方法,将视觉定格于纸上。在此,_史家们应该留给这位艺术家一些空间,他深知尽情展现蔑视权力暗藏,支配者操控的不凡观点。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凌迟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毕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指的就是凌迟。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南朝宋后废帝皇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杲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人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多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赵恒时,内宦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陵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景德年间,御史台曾审问杀人贼犯,定案之后,知杂王随请“脔剐之”。“剐”字原作“呙”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状也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其以为“剔人肉,置其骨”,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剐”又作“卨”,明朱国帧《通幢小品》卷十八“字义字起”一节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卨之”。并注解说,卨,即“剐”字也。可见,“剐”的含义早已明了,只是到了宋代它成了凌迟的代名词而更加为人所熟知而已。这种情形,也常见于小说中的描写。《水浒传》第二十七回写教唆潘金莲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文昭判为“拟合凌迟处死”,之后写道: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供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水游传》中也有这样的情节,请看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的一段描写:

(李逵)说:“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头领做醒酒汤。

以上所引用《水浒传》中的两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致情形,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候该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参见本书《杂刑》)。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试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残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栗。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如万历三十四(1606),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为首的七人被磔死。这里的“磔”即是凌迟。嘉靖二十一年(1542),宫婢杨金英等人谋害世宗朱厚煾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不分首谋和协从,一律凌迟处死,并且锉尸枭首。万历七年(1579)五月,礼部侍郎董传策被府中的奴仆杀死,有司将凶手捕获,下狱审理,第二年把他们全都“剐于市”。

实际上,明代的凌迟之刑并不仅仅施用于谋反大逆,有时对罪行情节较轻的犯人也加以凌迟。明初朱元璋亲自编定的《大诰》就记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如金吾后卫知事靳谦让妻子击鼓鸣冤,经审讯所诉不实,便判决靳谦犯了诽谤朝廷的罪,将他凌迟处死。崇德县民李付一任本县里甲时,因扰民而被人告发,县官传讯,他不予理采,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设计请王某饮酒,当王某喝醉时,李付一将王某绑缚起来,声称王某骗吃骗喝。李付一的行为虽然实属无赖,但还不至于构成死罪,结果他以诬诳罪被凌迟处死。又有北平道御史柯哲与都御史詹微有隙,于是何哲联合另外两名御史任辉、齐肃及四川道御史魏卓等共十八人一同捏造事实,陷害詹微。当时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将何哲等人治罪,结果何、任、齐、魏四人被判为凌迟示众。像上面三例这样不该凌迟而被凌迟的案子还有一些,朱元道用刑峻酷,从这些事实就可以看出来。

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够骇人听闻的了,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更远远超过前代。明世有两次著名的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进士郑鄤。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的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这样大的数目,实在惊人。民间妇女骂人时常说“你这个挨千刀的”,看来古代凌迟时将人割千刀以上并非虚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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