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有哪些

属于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有哪些,第1张

室内空气污染物有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状污染物。

现在的装修材料不外乎采用人造板材、夹心板、胶、漆、涂料、粘合剂、花岗岩、大理石、瓷砖及石膏等,这些材料多多少少均含有不等的甲醛、苯、氨、氡等四种污染物,零污染的装修材料是不存在的。所谓的国家环保材料,只是上述污染物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然而装修市场材料鱼目混珠,所有的销售商均称自己的材料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而消费者难辨真伪。据有关统计,新装修的房屋空气检测合格率非常低,这有装修材料低劣的原因,也有施工不合理的原因。室内污染最大的受害者是那些儿童、孕妇、老人和慢性病人,特别是儿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内污染的危害。一方面,因为儿童的身体正在成长中,呼吸量按体重比比成人高50%。另一方面,儿童有80%以上的时间是生活在室内,受到污染伤害也不易发觉,当发现问题时已无法挽回。从美国专家对由于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哮喘病调查中可以看到,65%的儿童患有不同程度的哮喘是来自装修污染。

游离甲醛对人体的危害:

1、甲醛是一种无色的强烈刺激性气体,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

2、甲醛释放污染,会造成眼睛流泪、眼角膜、结膜充血发炎、皮肤过敏、鼻咽不适、咳嗽、急慢性支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亦可造成恶心、呕吐、肠胃功能紊乱。严重时还会引起持久性头痛、肺炎、肺水肿、丧失食欲、甚至导致死亡;

3、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眼部疾病、女性月经不调和紊乱、妊娠综合症、新生儿畸形、精神抑郁症,另外,还会促使新生儿体质下降,造成儿童心脏病。据美国医学部门调查,甲醛释放污染是造成3—5岁儿童哮喘病增加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室内空气的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巨大,用环保材料进行装修,常通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1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构筑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法规防线

  一是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各地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把握当前形势,加快制订一些政策、法规,把《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地方政府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减排责任,按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地方政府对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责,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应当暂停审批;

  三是把大气环境质量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和重大规划相联系,充分考虑大气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是加大监控力度,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严格禁止违法停止脱硫设施运行,以及其他违法排放行为;

  五是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针对常见违法行为,明确并提高罚款金额,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增加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顿、关闭、治安管理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手段,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

2完善管理机制,形成大气污染治理齐抓共管的局面

  治理大气污染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政干部要加强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这项系统工程。环保部门要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法,严格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供气、供热、绿化、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防污能力;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规划、审批等工作。总之,各部门加强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努力完成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任务。

3落实减排目标,严格控制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治理大气污染,关键要抓重点。电力、冶炼、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50%以上,要重点削减上述3个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工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要坚决关闭含硫量大于3%的高硫煤矿,用洁净煤技术逐步代替污染严重的、落后的煤炭使用技术。燃煤电厂脱硫是大气污染治理重中之重。

  以燃煤电厂建设脱硫设施为重点,确保完成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0%的目标,遏制酸雨发展,与此同时,要积极开展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示范工作,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

  统筹规划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城市群地区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有条件的城市要开展氮氧化物、有机污染物等复合污染问题,以及灰霾天气的治理,逐步开展对臭氧和PM25等指标的监测,建立光化学烟雾污染预警系统。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车辆。加强航空、铁路、船舶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新车准入制度,强制规定新车用更高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加大执法力度,污染严重机动车尽快淘汰。逐步提高油品质量标准,加强对车用燃料生产、进口、运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逐步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分工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车辆定型、生产、进口、使用全过程的污染监督管理。

  在全过程管理中,执行相应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准制造、销售、进口和使用。完善老旧车报废制度,对严重超标排放的车辆予以取缔,以提高在用车总体装备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4依靠科技进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提高能源效率

  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采用技术起点高的清洁工艺,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浪费,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少末端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禁止在新、改、扩建和技改项目中使用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超过限期的,要坚决取缔。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推广,从国情出发,尽快开发推广技术可靠、经济合理、配套设备过关的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重点领域包括煤炭洗选、脱除有机硫、工业型煤、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的气化和液化、烟气脱硫、转炉炼钢收尘、焦炉烟气治理、陶瓷砖瓦窑黑烟治理等。

  改善能源消费结构,一是逐步减少直接消费煤炭,提高使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消费比例。

  二是逐步提高车用燃油质量和标号,使我国的汽油尽快向无铅化、高标号方向发展。

  三是积极鼓励开发各种可再生能源,如核能、风能、太阳能等。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8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法律条文增加了近一倍。该法修改按照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

 一、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二、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一是明确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二是明确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函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过滤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三是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三、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完善相关制度。新增“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章节并前置,规范大气污染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行为,以及标准运用和落实。

 四、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燃煤、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问题。实现了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协同控制,从末端治理项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转变。在第四章“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中,对加强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在加强燃煤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要求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二是明确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量、高灰分煤炭的开采。三是明确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燃煤。四是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五是加强对燃煤供热锅炉的管理。六是对工业锅炉进行规范。七是对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提出排放控制要求。

 五、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一是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二是增设专章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明确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等。

 六、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除倡导性的规定外,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文有129条,其中法律责任条款就有30条,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新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二是提高了罚款的上限,如超标、超总量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得,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行为。四是丰富了处罚种类。如行政处罚中有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工整治、没收,取消检验资格,治安处罚等。

 七、坚持立法为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一是删去了修订草案关于机动车限行的规定。二是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监督。秉承新《环保法》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立法思路,增加信息公开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信息公开的表述有11处规定。新增公众参与的规定2项。

 解读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历经三审,从以前的7章66条扩展为八章129条,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作为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此次立法过程中主要是根据目前大气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的修改。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法律还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

 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加强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着手,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由于目前我们国家主要能源仍是煤炭,而且短期内这个能源结构难以改变,所以此次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了对煤炭的洗选,优化煤炭的使用方式,提高燃煤的洗选比例,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对于反映较多的机动车污染问题,新法也对提高燃油质量标准、对燃油机动车新车的排放要求和新车的环保一致性都提出了要求。

 抓住主因解决突出问题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历经三审,对社会普遍反映的主要问题都作了有针对性的非常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出规定。明确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此外,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法律还规定,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重典震慑加大处罚力度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29条,其中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条款就有30条,这无疑表明,对于违法行为,新法将采取重典手段,加强震慑,加大处罚,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增加其违法成本,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不仅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变为按倍数计罚,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新法还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多项规定。新修订的法律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新律同时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方面,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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