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的一期1818黄金眼报道说有一位女子在春节前贷款29万买了健身房700多节私教课,但是有效期只有一年,这个我觉得算是被健身房骗了,没有好好看清楚条款和计算自己的时间精力与课程的协调。
节目中提到,这名女子是在春节前购买了29万元的私教课,需要在一年内用完,节目中展示了一共6分协议,有一些家人是知道的,但是后续贷款是这名女子瞒着家人做的。家人看她手机发现短信里面提到她贷款贷了19万,然后她解释说是健身房的人跟她说,因为年底要冲业绩,可以先帮忙购买,后续把这个课卖出去之后再把钱返给她。
和很多人一样,这位女士是在健身房上课,然后觉得私教让自己减肥有效果,而且还跟她传输了很多关于健康饮食,减脂对于自己的好处,改变生活方式,改变形体状态等等的好处,让她购买更多的私教课。但是如果是在个人计划之内的,并且有详细的健身计划和效果评估的,是可以按照自己的购买能力购买的。
但是如果像是在案例那样,需要贷款去购买的,可能就是健身房的骗局。因为健身房的会籍顾问或者是教练跟你熟悉了之后,有可能就会劝导你购买更多的课程,更长的套餐,然后适当给予你一些优惠。甚至还教你,怎么去贷款购买课程,最后购买了700多节课程。但是很明显,这些课程对于一个人一年的健身运动量来说数量是太多了一点。
但是没有办法,在协议还有是合同上,都是自己自愿签的字,所以在维权道路上也总是困难重重。健身房可以以没有承诺为由,对之前与你的承诺反悔。另外如果是要退卡或者是转课,那么就需要一些手续费,而且在退还的时候也是会遭到健身房的条款制约,甚至是全额都不可退款的。
很多健身房都被曝有骗局,包括售卡之后一走而空,包括像是这位女子遭受到的诱导买课等等,有时候健身房的会籍顾问或者是教练会为了自己的业绩和收入,不顾他人的需要,而是以各种话术去劝导消费者进行过度消费。所以,我们在选择健身房的时候,一定要选择一些开业时间比较久,而且有一定口碑的健身房。
这种情况可以退,而且这个案例的女子已经退款了。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现代人会更加关注自己的健康问题,健身房这个行业也做得越来越好。与此同时,市面上也会有很多不正规的健身房,健身房的各种推销人员也会不择手段推销自己的课程,这也导致整个健身领域非常混乱,负面评价非常多。
一、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这个事情发生在上海,有一名女子为了减肥报了私教课,因为这名女子被私教教练迷上了,连续频繁买这名教练的私教课。当花完了自己的钱之后,这名女子竟然去借网贷买课,前前后后一共花了60万元,这名女子的私教课也排到了2034年,令人诧异!
二、女子向法院起诉了这家健身房。
因为这名女子借了很多网贷,每月还贷的费用就需要3-4万元,自己的还款压力非常大,所以想要反悔,意图让健身房退回自己的费用。当这名女子把健身房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认定虽然这名女子是在自愿的情况下那里的课程,但因为健身房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所以法院判定健身房退还女子课程费用。与此同时,椅子也需要承担至少5%的违约责任。
三、这个事情让很多人觉得非常无语。
现在社会上的女生一边流行女权主义,一边流行奶嘴乐,男生则是直接躺平。我觉得这种现象非常畸形,我也很难理解为什么有人会因为迷上自己的健身教练而花60万元办健身卡。我觉得健身行业需要制定更为严格的规范,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消费者至少也需要动脑子思考一下,不求消费者人间清醒,但好歹做事的时候也稍微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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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健身卡,从法律上讲,本质是消费者和健身房的经营主体建立了健身服务相关的合同关系。
如果需要退卡,也就是需要解除这个合同关系。
以下是我国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
当事人想解除健身服务合同关系,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双方的同意,另一个是根据合理的法律规定。
其中,双方同意解除自然不用赘述。
而合理的法律规定意味着不考虑事前或者当下的双方同意,因为对方根本违约,有错在先,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法律规定可以给你解除权可以去行使。
健身房人太多了,排队排不上,如果实际导致我们无法享受健身房服务,的确是可以退费,但前提是我们有证据来证明。
以下是一个案例供大家学习:
基本案情春节前,原告在被告的健身房开立一张健身预付卡,费用2200元。春节过后,原告认为被告的健身房人满为患、空气质量差,训练场地和训练器械完全不够使用。原告每次到健身房都无法好好进行锻炼,每一次等待器械和场地的使用时间都比锻炼的时间要长。原告觉得在被告健身房锻炼等同浪费时间和金钱。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缴纳会籍费用后,被告宝力来容桂分公司已向原告开放和提供了健身场所及设施,已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现原告诉称等待器械时间过长无法满足其健身需求等意见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宝力来容桂分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等,故被告宝力来容桂分公司并非合同的违约方。
原告以此要求解除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退还预付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在此,本院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宝力来容桂分公司作为健身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尽量改善健身服务环境以更好地达到服务消费者的目的。
小律建议近年来,健身消费问题引发的诉讼纠纷逐渐增多,上海甚至拟推出办健身卡设“七天冷静期”的示范合同。
小律建议,消费者在挑选健身房时要谨慎,应当注意查看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并且要查看健身教练的职业技能以及健身器材等配套设施是否完善;
特别是本案的情况,健身房的服务供给影响消费者体验,使消费者无法实现健身服务合同的目的时,应当固定好证据。
总之,结合自己的需求,理性购买消费卡,建议不要当场办理及签订合同,应当先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细则;注意保管好相关的合同以及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资料,以便遇到消费纠纷时依法维权。
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以及生活水平的上升,人们越来越注重自己的一些身体健康情况,然而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当中,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就开始注重自己的身体健康,这一方面也会相应地花钱去一些健身房来使自己的身体得到一定的锻炼,这样也是为了长远的考虑。然而在健身房交会员费之后,却有着很多的一些情况会可能发生。在热点上就有这样一件事情,健身房办理的会员并且交了近两百万会员费之后却面临着健身房倒闭这一个情况,网友们对于这一件事情也是非常的关注,纷纷表示自己的一些看法,在网络上也是议论不已。以下就是我看待健身房收取将近200万会员费之后跑路事件的一些看法。
我认为这个健身房收了将近200万会员费后跑路,肯定是因为自己已经面临不起公司账上的这一些所谓的会员费了,他们也赔偿不起如此巨额的会员费,然而他们可能开业的时候就已经遇到了问题,希望通过会员费来赚取一定的资金。回笼一些成本,所以说会员办理的时候也是做出了非常大的挣扎,然而在健身房收取将近200万会员费后,跑路这一件事情,有关的地方以及公安机构肯定也会对于这件事情严查。因为这些涉及到了一些诈骗方面的案件,所以说公安机关也会相应地设立一些专案组来调查这一件事情。健身房收了将近两百万会员费后跑路肯定也会受到法律追究的,在这一点上消费者们不用担心,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道,会保障我们的权利。
综上所述便是我对这一件事情的一些看法。
你可以直接去店铺跟他沟通,沟通无果可以投诉,投诉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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