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
健身卡转让时,健身房会收取转让费,这已经是该行的“业内行规”。但是即便是当初签订合同上有标注,但是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健身房单方为消费者设定义务,要求其支付转卡费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格式条款加重持卡人责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果经营者不同意转让,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款的方式,若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条款载明“消费者单方面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此类格式条款,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此外,消费者还可以求助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拨打12315求助。如果仍不能解决,建议聘请律师到法院起诉。
目前大多数的美容、健身类消费卡都有限制持卡人转让会员卡的规定,建议仔细研究你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与健身中心自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债权债务关系正式确立。消费者的转让行为无需得到健身中心的同意,健身中心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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