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招投标领域扫黑除恶!建筑工程有这些现象请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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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授权证书“卡”了供应商的“脖子”。一些代理机构的货物类招标文件中通常有这样的规定“投标供应商须取得设备的制造商授权证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对于某一项目,制造商往往会优先授权数量极少的经销商来代理,因招标采购方将“授权书”列为投标的必备文件,极可能将众多无法搞到授权的供应商阻隔在外。

隐晦的验收方法和标准令供应商心里“没底”。某锅炉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验收方法和标准为“由采购人商请质监、工商、环保等权威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按采购人认为合理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将拒付货款”,其实国家对锅炉行业有特定的安全、环保、质量等标准,无须采购人自行拟定,模糊的验收标准令供应商难以揣摩,担心“吃不了兜着走”。

二、“限制性条款”妨碍公平竞争

“限制性条款”还有一些情形,不再逐一列举,仅从以上几种表现,我们有理由断定“限制性条款”是不见光的显失公平、公正的条款,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招标采购方通过蓄意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吓阻、限制、排挤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竭力地减少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以尽可能地压降竞争激烈程度,以“成全”某一关系户,确保其“中标”的概率,而不明究里的投标供应商作了一回“免费陪衬”,最终无功而返。“限制性条款”为何如此猖獗,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招标采购方法制意识淡漠,部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相关经办人员视政府采购为捞取“外块”的绝好机会,通过种种手段和某些供应商达成“秘密协议”,谋求中标的供应商岂有不迎合之理;二是供应商面对不公正的待遇不敢或不愿“抛头露面”,对显失公正的“限制性条款”或忍气吞声,或知趣而退,也有质疑投诉的,但是“较真”的并不多,从而使“限制性条款”变相的合法化,仍然存留在采购文件中;三是查处惩治手段软弱,目前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多停留在浅层表面,对采购过程中包括“限制性条款”在内有深层次问题缺乏有效制约。

“限制性条款”如果频现于一个采购人、一个代理机构,而又得不到揭露和查处,必定会产生极其深刻的危害。其一,供应商在屡屡遭遇“限制性条款”后将产生疲倦感,不会徒劳地参加没有结果、缺乏公正的采购活动,从而致使该地采购市场中的供应商数量大为痿缩;其二,由于受“限制性条款”的保护,某一特定的供应商往往会肆无忌惮地漫天报价,加大了采购成本,且采购质量难保;其三,如果不法分子通过设置“限制性条款”屡获成功,他们将产生一种安全感,违法犯罪和腐败行为将不断升级,政府采购的形象将遭到严重败坏。

三、根除“限制性条款”

“限制性条款”的危害是巨大的,对正常的招标采购秩序有着极强的破坏力,遏制、封杀“限制性条款”容不得丝毫懈怠和麻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监管机构要合力“围缫”,让“限制性条款”象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无处藏身,四处碰壁。首先,采购人要增强参与采购活动的法制意识,挑选政治素质良好、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经办采购事务,经办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手莫伸,心不贪,严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活动的各种“游戏规则”,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资格设定、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及售后服务等条款的设置上要力求科学合理且可操作;其次,采购代理机构要洁身自好,规范操作是代理机机构的生命线,任何一个代理机构都要确立这样的意识,唯有规范操作方能锻造自己的服务品牌,才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代理市场中站稳脚跟,代理机构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监控体系和防范违规操作的预警机制,万万不能设置“限制性条款”的蠢事;再次,供应商要敢于“抛头露面”,同设置“限制性条款”,妨碍公平竞争的招标采购机构及其办事人员作坚决斗争,及时地拿起质疑、投诉、诉讼等法律武器,为自己及同行们讨个“公道”,而不应过于计较本企业的一时得失;同时,监管机构要严查重处“限制性条款”,把握监管要害,负责任地处理供应商投诉事件,以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和铁石心肠查处设置“限制性条款”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能姑息迁就、心慈手软,保证招标文件的公允性,真正经得起各方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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