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舞蹈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体育舞蹈协会的协会章程,第1张

中国体育舞蹈协会章程(试行)

总则

第一条 性质:中国体育舞蹈协会是全国体育舞蹈爱好者自主组建成立的非营利性全国舞蹈艺术团体

业务范围

第三条 中国体育舞蹈协会的业务范围:

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自然人委托的舞蹈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开展国内舞蹈文化产业、舞蹈艺术交流、舞蹈文化研究等学术活动。 举办各类学术讲座及国家级&国际级舞蹈教师、评审、考级、晋级、考牌、培训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综合组织。与国内外有关舞蹈学术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 、参与国际性舞蹈学术活动。会 员

第四条 中国体育舞蹈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全国各地区体育舞蹈协会、体育舞蹈俱乐部、院校等机构,凡赞成本会会章,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体育舞蹈成员集体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舞蹈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七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中国体育舞蹈协会章程》;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由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十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驻会的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的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十三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 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经 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中国体育舞蹈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 Danc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DA)。

《中国门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门球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GATE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门球运动相关的单位和热爱门球运动的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国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门球组织的惟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门球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广门球运动,促进我国门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全民健身计划和构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服务。扩大和加强与国际门球组织的联系,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门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门球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门球运动知识,大力发展门球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门球运动,提高门球运动技术水平。

二、制定门球运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开展门球活动的方针政策,制定门球竞赛制度等管理规定。

三、审定和修改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门球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负责门球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指导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门球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单位会员协助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裁判员、教练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六、指导和支持会员开展和参与门球活动。

七、积极参加或承办国际门球组织的有关活动,发挥中国在国际门球组织中的作用,开展门球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门球组织的友谊。

八、按照国际组织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门球比赛和活动。

九、制定门球项目专项科研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门球器材等专用产品进行技术指导、认定和审定,对门球组织(基地、中心、俱乐部)进行评估、审定。

十、加强门球宣传工作和网站建设,及时发布门球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行业先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中国门协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门协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中国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门球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门球协会的意愿;

三、在门球领域里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支持中国门球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的门球团体申请入会可直接向本团体提交书面申请;

三、其他相关单位和组织申请入会,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球协会推荐,向中国门球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四、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由执行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本团体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门球活动;

三、优先承办本团体赛事权;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决议,积极宣传门球运动,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团体提供场地服务的义务;

七、协助本团体发展会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第三章行为的,经执行委员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代表由会员推选。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召开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专项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品德端正、热爱门球运动、熟悉专业、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有精力参与门球工作;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听取汇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委员会代表大会决定;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进行的评比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部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 8 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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