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吵架动手打了一巴掌,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因吵架动手打了一巴掌,应负什么法律责任?,第1张

具体需要看你这一巴掌的威力究竟给对方造成了多大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对于何种情况构成轻微伤?根据你这一巴掌可能对脸、眼睛、耳朵、鼻子、舌头、牙齿等部位造成损害,再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列出如下轻微伤情形: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我猜测色素异常是有淤青的情况)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37 眼部挫伤。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我认为,正常情况下,一巴掌根本不会涉及严重的法律问题,就算闹到派出所也会最终调解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的、地、得,没学好

报警后,派出所给受害人开伤情鉴定委托书,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再做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法律分析:公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的,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有关组织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约定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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