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租户扰民房东承担什么责任

楼上租户扰民房东承担什么责任,第1张

公民的行为和活动,不能危害、防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这是公民道德也是法定义务,楼上租客明显是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如果在劝戒和提出警告告知时仍然不自纠或改正,你可以依法依照程序维护你的权益。

一是找本人或房东进行协商解决。

二是找小区物业或居委会、社区行政管理或司法所进行处理或调解解决。

三是作好取证,直接将其告到法院依法维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可将业主与租客列为共同被告。

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噪音扰民是可以进行报警处理的,公安机关侦查之后属实的话会对噪音制造者做出警告或者是给与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上的罚款。夜间的音量超过45分贝就是属于噪音。物业公司应该在门面的实际运营过程中,规范好小区的管理,特别是规范管理停车和噪音等方面,应该设置时间段,在影响业主休息和出行的时段,对噪音大、易构成交通拥堵的大货车实施禁行,从而使得门面的经营不影响到小区住宅业主的正常生活。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法律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主观:

租户是有权利享受物业的。物业服务是物业公司和户主签订的关于房屋管理维修和房屋周围环境的管理约定合同,当户主将房屋 使用权转让 给租户时,相应的权利一并转让,所以,租户有权利享受物业。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直接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业主聘请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是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租户不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可以起诉物业,可以委托房东进行起诉。

物业管理常见纠纷

一、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纠纷

实践中有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甚至是房地产开发商派自己的“人马”管理楼盘,未办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手续,未与业主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等等。在无合同约定并无规约可依的情况下,在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时应注意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问题。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除应办理有关企业登记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收费资质,并领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对不具备法定资质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并产生了物业管理纠纷的,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限期物业管理企业补办相关证书,并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证书补办前的物业费用只按合理成本收取。

二、物业费用标准问题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服务相适宜的原则,收取标准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政府指导价,确立费用时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以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而其他住宅,必须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议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就物业管理达成协议,表明当事人对物业管理的事项未约定,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也未约定,因而当事人之间服务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了管理,并因此而受到损失,可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原则处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酌情给予其因提供服务而受损的、相当于损失数额的经济补偿。

三、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因此,处理此类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属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应由业主委员会责成业主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现行服务的质量状况,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服务费(但应交的维修费用不在此限);对于确因公共费用的分摊不合理导致业主拒绝交费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个业主应分摊费用的基础上,责成相关业主支付其应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如果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情形,业主因而拒交的,业主可要求物业提供物价审核的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及收费不合理的部分,应认定乱涨、滥收,业主有权拒付。 此外,在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还应特别注意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是否经过物价部门审核,是否明码标价;对特殊服务收费,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否在合同中有约定;对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可以预收的,其预收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四、物业管理企业违约

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未经业主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或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他人等等。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属于违约行为,应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将物业共用部位自营或出租他人经营或安装广告牌的,应责令其立即恢复原状,给业主或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理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物业管理企业利用物业设置经营性设施,应当征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向相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一部分应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另一部分应纳入维修基金。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他人的,因其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对其发包行为应认定无效,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五、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引发的纠纷的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为迫使业主交纳管理费,在业主不能按其要求交费的情况下,经常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措施。此类纠纷,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对业主欠费的可以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的,应从其约定。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区分收费项目的不同特点具体分析。物业管理费主要分为为业主提供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公共的费用,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以及特约服务的费用。业主仅拖欠公共或特约服务的费用,而未拖欠公众代办性质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不能采取停水电等措施,否则即为侵权;业主或使用人拖欠应交纳的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使物业管理企业为此未能代交有关费用,致使供水、电、气等部门停水、电、气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责任

租户、群租甚至是二房东们一直都是广大物业公司头疼的问题之一。外出务工人员的日益增多,也由于大城市房价的天壤之别,导致绝大多数人买不起房,只能在外面租房子住。有的居住环境还算不错,装修环境包括居住人数都能让人赏心悦目,但是有的就不行了,简装、住七八个人,卫生差,半夜扰民!这些都是其他业主和物业人员揪心的问题。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

下面就如何整治群租房类似问题,我简单写了个告知书,大家可以借鉴一下:

致二房东的一份告知书

现在小区内群租房日渐增多,群租现象直接产生的扰民、治安、消防、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和危害,严重影响了居民安定的生活环境,给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也带了巨大的难度。虽然社工委、综治办、城管、居委会、派出所等多个部门对于群租整治工作一直紧锣密鼓在推进开展,但对于群租户本身来讲并没有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物业公司一次又一次的上门、电话劝告,表面上应付几句,随后又把道德的“高帽子”抛诸脑后。

近期多个楼幢业主反映有不同程度的高空抛物现象,高空抛物的垃圾随处可见,有扔烟头、硬质废弃物品、大便、姨妈巾、生活垃圾、脏水等等,很是让人气愤、窝火。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大部分住户只能任之受之。众所周知,群租户也是高空抛物行为的罪魁祸首之一,居住人员复杂,素质参差不齐,为自己行便利,不顾及他人居住感受和安全。

下面是小区内发生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实例:

一个莴笋头酿造的毁车事件

高空抛物威力大

X幢单元门口临停车位上停放的车辆,前车窗玻璃被从天而降的一个莴笋头砸碎,无疑是给事故车主当头一棒,刚买的新车无缘无故被砸。

一根烟头差点酿成悲剧

乱丢烟头谁负责

X幢某户无意间发现自家的空调机位内有一根冒着烟气的烟头,庆幸的是周边没有易燃物,如若有,后果不堪设想。

这样的实例数不胜数,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事故一旦酿成,害人害己,为时已晚。

文明居住

避免群租

最后,友情提示各位二房东,你们有承租人租赁的权利,但一定要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务必加强对居住人员的文明宣导和恪守监督管理职责,严格遵从物业各项管理制度,如若一旦发现存有高空抛物行为,我们会坚决通过曝光和举报的方式抗争到底,对立与群租房的关系,同时会取消该户的所有门禁通行权限,让其承受自酿的苦果。

XXXX物业服务中心宣

201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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