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我店门口摔倒在不知道什么情况下店主要负责任吗

老人在我店门口摔倒在不知道什么情况下店主要负责任吗,第1张

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可能需要就损害负责。

法律分析

根据描述的问题,事情主要还在民事范围,涉及是否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在承担该义务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少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保障场所的安全,不至于损害他人人身及财产;二是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尽一定保障说明义务。由于该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则如果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而未充分履行的,即使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仍需在一定承担上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结果由第三人造成时,经营者的补充赔偿。经营者需要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先行赔偿,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在实际情况中,需要考虑经营场所的性质、场地大小、提供的服务等多种因素,判断经营者需要承担多大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将经营者采取的保障场所安全的措施纳入考量范围,判断经营者是否已经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后需要考虑损害结果是否涉及第三人,若由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经营者可以向其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主观:

如果商场确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应该担责。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商场已经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没责任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10536157.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08
下一篇2023-11-0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