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敷处理
这是最常见的处理方法,用低于人体温度的物体就行,比如冷水毛巾、冰块和冷冻气雾剂等,适用于急性闭合软组织损伤前期处理,比如跌伤,撞伤,砸伤。
将冰袋冷敷于受伤部位,约20分钟,或者用冷水毛巾冷敷,2-3分钟更换一次。
若是冷冻气雾剂,则距离伤处20-30厘米,每次喷射约10秒,过度喷射可能导致冻伤。
冷敷能降低局部组织温度,使血管收缩,减轻局部充血,抑制感觉神经,产生止血、镇痛和减轻肿胀的作用。
热敷处理
这看起来和冷敷矛盾,其实不然,因为两者适用于不同的受伤时期。
温热处理适用于急性闭合软组织损伤的中后期处理,也就是伤处的淤血凝固后。
一般采用热水袋和热水毛巾,每天1-2次,每次20-30分钟,注意温度适当,防止温度过高,造成二次伤害。
热敷能扩张局部血管,增强血液循环,加快新陈代谢,从而加速淤血和渗出液的吸收,促进组织修复,消肿和愈合。
按摩处理
按摩处理软组织损伤的重要方法,比如肌肉拉伤和钝器撞伤等。
按摩的基本要求是力度适中,过大可能导致二次伤害,受力均匀,时间持续较久。
按摩处理的效果显著,经济简便,通俗易懂,只要运用得当,不会产生任何副作用。
客户在健身房使用器械时受伤的事也偶有发生,如果发生了,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原告方某是被告某某市UDD健身会所会员,2012年4月30日健身时左手第四指被健身器材压伤。经诊断为左手第四指末节榨伤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方某受伤。被告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认为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体育健身运动本身就存在风险,方某从事健身运动,应认识到风险的存在,方某不能因健身运动受伤而要求提供器材者承担责任,由此引发争议。
那么,健身会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根据原告提供的出警记录及证人证言,完全可以证实,原告第一次在被告处体验健身服务时,由于被告没有健身教练现场指导,也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导致原告在健身时左手第四指粉碎性骨折。被告作为健身会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本案中最为直接的体现是,被告对于其管理区域内,健身活动有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应进行提示、说明,并进行适当的劝告和协助,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方某作为从事体育健身运动的成年人,应认识到从事体育健身运动受伤的风险,在使用健身器材时应按照健身器材的使用方式正确使用,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方某自身承担30%责任。
所以健身房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客户人身安全应加强管理和指导,避免类似案例发生。另外,与会员签署运动风险免责协议,在入会协议中明确健身房进入须知,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规避此类风险也是一种必要的方式。
摘要:运动健身难免出现意外损伤,大部分都不会特别在意,但如果不及时处理,会为以后的健康埋下隐患。下面小编分别介绍了擦伤、肌肉拉伤、挫伤、扭伤、脱臼及骨折6种运动损伤的处理方法,希对您的健康有所帮助。运动健身意外损伤如何处理常见7种运动损伤与紧急处理方法
1、擦伤:即皮肤的表皮擦伤。如擦伤部位较浅,只需涂红药水即可;如擦伤创面较脏或有渗血时,应用生理盐水清创后再涂上红药水或紫药水。
2、肌肉拉伤:指肌纤维撕裂而致的损伤。主要由于运动健身过度或热身不足造成,可根据疼痛程度知道受伤的轻重,一旦出现痛感应立即停止运动健身,并在痛点敷上冰块或冷毛巾,保持30分钟,以使小血管收缩,减少局部充血、水肿。切忌搓揉及热敷。
挫伤:由于身体局部受到钝器打击而引起的组织损伤。轻度损伤不需特殊处理,经冷敷处理24小时后可用活血化瘀叮剂,局部可用伤湿止痛膏贴上,在伤后第一天予以冷敷,第二天热敷。约一周后可吸收消失。较重的挫伤可用云南白药加白酒调敷伤处并包扎,隔日换药一次,每日2-3次,加理疗。
3、扭伤:由于关节部位突然过猛扭转,拧扭了附在关节外面的韧带及肌腱所致。多发生在踝关节、膝关节、腕关节及腰部,不同部位的扭伤,其治疗方法也不同。
1、急性腰扭伤:可让患者仰卧在垫得较厚的木床上,腰下垫一个枕头,先冷敷,后热敷。
2、关节扭伤:踝关节、膝关节、腕关节扭伤时,将扭伤部位垫高,先冷敷二三天后再热敷。如扭伤部位肿胀、皮肤青紫和疼痛,可用陈醋半斤炖热后用毛巾蘸敷伤处,每天2-3次,每次10分钟。
4、脱臼:即关节脱位。一旦发生脱臼,应嘱病人保持安静、不要活动,更不可揉搓脱臼部位。如脱臼部位在肩部,可把患者肘部弯成直角,再用三角巾把前臂和肘部托起,挂在颈上,再用一条宽带缠过脑部,在对侧脑作结。如脱臼部位在髋部,则应立即让病人躺在软卧上送往医院。
5、骨折:对开放性骨折,不可用手回纳,以免引起骨髓炎,应用消毒纱布对伤口作初步包扎、止血后,再用平木板固定送医院处理。骨折后肢体不稳定,容易移动,会加重损伤和剧烈疼痛,可找木板、塑料板等将肢体骨折部位的上下两个关节固定起来。如一时找不到外固定的材料,骨折在上肢者,可屈曲肘关节固定于躯干上;骨折在下肢者,可伸直腿足,固定于对侧的肢体上。
6、鼻出血(鼻部受外力撞击,致使毛细血管破裂而出血。)
处理:
让受伤者坐下来,头向后仰,暂时用口呼吸,鼻孔用纱布或干净的软纸塞住,用冷毛巾敷在前额和鼻梁上,一般即可止血。如仍不止,应到医院检查、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量出血而出现昏厥。
7、脑震荡(头部受外力打击或碰撞到坚硬物体,使脑神经细胞、纤维等脑组织受到过度震动而导致的损伤。)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脑震荡。
处理:
对轻度脑震荡的病人,安静卧床休息一、二天后,即可恢复。对于中、重度的脑震荡,要保持伤员绝对安静,仰卧在平坦的地方,头部冷敷,注意身体的保暖,并及时送医院治疗。
在健身的过程当中出现受伤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受伤之后必须要进行及时的恢复。有的人在健身的过程当中会出现肌肉拉伤的现象,是因为在前期没有做热身进行铺垫。长时间坐着不动的人突然运动起来的话,很可能会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严重的影响。因为肌肉在逐渐休息的过程当中会出现不断萎靡的状态,拉伤过后必须要进行停止。不然的话发生意外的现象很可能会变得更加严重,会对自己的身体产生更多的隐患。
在健身房当中会受伤,是因为新手缺乏安全意识。在健身的过程当中,有的人总是以为自己的力量非常的大。不仅跟对方进行了攀比,甚至还觉得自己非常了不起。直到自己的腰闪了才发现做的是一个错误的行为,殊不知那时就已经为时已晚。必须要在健身之前多了解一下哪些是安全的做法,才可以对自己的身体做好一切的预防。
不能够在健身的时候去采用错误的动作,否则的话有可能会对自己的关节造成一定的损害。有的人在拿哑铃的时候根本没有举对,一旦超出肩膀之后便会让身体出现撞击综合症。做一些事情的时候,要学会让教练从旁指导,才能够避免自己出现受伤的现象。举哑铃的时候不要选择重量过大的,锻炼不能够操之过急。
总的来说受伤之后想要好好恢复的话,必须要在床上躺着静养。正所谓伤筋动骨100天,如果还是不愿意放弃锻炼的话,很可能一辈子都好不了。只有好好休息才能够在身体恢复之后再继续回到健身的道路当中,健身是希望帮助自己提高免疫力的不能够太过于急功近利。一定要保证自己有一个好的身体状态,再慢慢的去进行锻炼。
在健身俱乐部受伤,如果是因自身的原因,俱乐部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俱乐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俱乐部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健身房意外受伤应该找的赔偿人,具体如下:
1、健身房内运动时如果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受伤的,则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是因为健身房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受伤的,则由健身房承担赔偿责任。健身房内健身时受伤怎样进行赔偿,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在健身房意外受伤的处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及时就医治疗。无论是哪种伤害,第一时间就医治疗都是非常重要的;
2、联系健身房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让责任方及时了解受伤情况,寻求解决方案;
3、保留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购卡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据,以便日后索赔;
4、协商解决。可以与健身房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协商赔偿事宜;
5、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健身房意外受伤时,应该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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