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
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一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7、 分居已满三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
8、 夫妻一方有通奸、非法同居行为的。
9、 重婚。
11、一方被判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13、受到对方虐待和遗弃的。
14、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其中258条法院应该支持。
至于关于妇女终止妊娠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在本案中不能采纳,因为,男方能证明且女方承认孩子不是男方的,合符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本案我的感受是很遗憾。因爱而生忧,因爱而生怖,此生若离爱,无忧亦无怖!
法律的无情在于对它的信仰。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法官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的这句话在法学界已成为共识。 法官作为法律的捍卫者,正义的守护神,其肩上担负着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法官自身必须具备对法律坚定的信仰,只有遵守普遍的社会规则,遵循大家公认的公序良俗,哀矝有度,才不会使法律形同虚设,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是无情的
解析:
对抗法律,法律无情
案情
去年九月中旬,江西省某村农户彭某违反《殡葬管理办法》偷偷地将死去的家人土葬了。接到举报后,镇 先后派工作人员到彭某家做思想工作,动员彭家自觉执行殡改法规,起尸火化。思想工作做不通,9月22日,镇 、县民政局以及市殡改办组成殡改执法队,要强制执行,却遭到彭家的强烈阻拦。他们挡住执法人员并与执法人员纠扯起来,加之围观者乘机起哄,现场一时出现混乱。在混乱中,执法人员被围困在一片喊打声中,雨点般的泥巴和石子落在了执法队员身上。有的遭到拳打脚踢,有的被撕破了衣服,第一次强制执行失败。11月27日,殡改执法队开着一辆装载车准备第二次执行,彭家人中有人躺倒在装载车前,将双脚伸到车轮下面,乘机起哄的人群中还冲出几人架住两个执法队员,扬言要将他们活埋。一阵拳打脚踢之后,将其一个小个子的人摁入刚挖开的已经露出棺木并灌满了水泥的坑里。之后,他们又将装载车驾驶室玻璃砸碎,四个橡胶轮子捅破,第二次强制执行又失败了。
这一典型案例引起了当地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市领导明确指出:“要依法行政,排除干扰,坚决推进殡改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拘留了行凶者,12月1日,在县委、县 领导的指挥下,调集了警力,开始了第三次执行,“起尸”火化成功。
评析
“丧户”彭家行凶抗拒殡改执法,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彭家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1998年12月江西省人民 发布实施的《江西省殡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章规定:“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第四章罚则中第三十条强调:“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殡改执法人员9月22日和11月27日两次进行强制执行,都遭到死者家属和围观起哄人员的谩骂,更有十多人先后遭到死者家人的行凶殴打。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又因行凶殴打执法人员且后果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丧户”违反殡改法规的恶劣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且误导了一些群众,致使有人认为 的殡改法规不执行也没有什么了不起。据查在不长的时间里,该地先后就有几家“丧户”学着彭家,将死去的本应该火葬的家人偷偷地土葬了。
这一典型案例的意义是通过依法行政,既打击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又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大家的执法意识,顺利地推进了该地的殡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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