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情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法律无情的经典案例有哪些~~,第1张

举个列子,有个自然人偷了公司的章,盖了个欠款条款,如果公司不能证明没有这个事实,那么公司要承担这欠款。这就是法律上的缺陷,法律讲究证据,而这其实也是容易出现不公平的漏洞。

国台酒,共享这片天地造化的神奇土地,秉承正宗酱香工艺,精选当地自有粮食基地的有机糯高粱,端午制曲、重阳下沙、9次蒸煮、8次发酵、7次取酒,历经30道工序和165个环节,一年时间才完成基酒酿造。离开茅台镇,造不出茅台酒,同样也造不出国台酒。

精酿一瓶 国台好酒:

茅台镇,中国酱香型白酒的核心产区,独特的水源、土壤、气候、气温与优势微生物群落浑然天成,造就着“离开茅台镇就造不出茅台酒”的传奇。

国台首创白酒三级质量控制体系、研发智能品酒系统、利用现代生物发酵和装备创新,使古老的酿酒工艺由经验控制上升到数字化、标准化的科学控制,确保安全健康及质量恒定。 

  误会:

  早年在美国阿拉斯加地方,有一对年轻人结婚,婚后生育,他的太太因难产而死,遗下一孩子。他忙生活,又忙于看家,因没有人帮忙看孩子,就训练一只狗,那狗聪明听话,能照顾小孩,咬着奶瓶喂奶给孩子喝,抚养孩子。有一天,主人出门去了,叫它照顾孩子。他到了别的乡村,因遇大雪,当日不能回来。第二天才赶回家,狗立即闻声出来迎接主人。他把房门开一看,到处是血,抬头一望,床上也是血,孩子不见了,狗在身边,满口也是血,主人发现这种情形,以为狗性发作,把孩子吃掉了,大怒之下,拿起刀来向着狗头一劈,把狗杀死了。之后,忽然听到孩子的声音,又见他从床下爬了出来,于是抱起孩子;虽然身上有血,但并未受伤。他很奇怪,不知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再看看狗身,腿上的肉没有了,旁边有一只狼,口里还咬着狗的肉;狗救了小主人,却被主人误杀了,这真是天下最令人惊奇的误会。

  注:误会的事,是人往往在不了解、无理智、无耐心、缺少思考、未能多方体谅对方,反省自己,感情极为冲动的情况之下所发生。误会一开始,即一直只想到对方的千错万错;因此,会使误会越陷越深,弄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人对无知的动物小狗发生误会,尚且会有如此可怕严重的后果,这样人与人之间的误会,则其后果更是难以想象。

  钉子:

  有一个男孩有着很坏的脾气,于是他的父亲就给了他一袋钉子;并且告诉他,每当他发脾气的时候就钉一根钉子在后院的围篱上。

  第一天,这个男孩钉下了37根钉子。慢慢地每天钉下的数量减少了。他发现控制自己的脾气要比钉下那些钉子来得容易些。

  终于有一天这个男孩再也不会失去耐性乱发脾气,他告诉他的父亲这件事,父亲告诉他,现在开始每当他能控制自己的脾气的时候,就拔出一根钉子。

  一天天地过去了,最后男孩告诉他的父亲,他终于把所有钉子都拔出来了。

  父亲握着他的手来到后院说:你做得很好,我的好孩子。但是看看那些围篱上的洞,这些围篱将永远不能回复成从前。你生气的时候说的话将像这些钉子一样留下疤痕。如果你拿刀子捅别人一刀,不管你说了多少次对不起,那个伤口将永远存在。话语的伤痛就像真实的伤痛一样令人无法承受。

  注:人与人之间常常因为一些彼此无法释怀的坚持,而造成永远的伤害。如果我们都能从自己做起,开始宽容地看待他人,相信你(你)一定能收到许多意想不到的结果帮别人开启一扇窗,也就是让自己看到更完整的天空

  三思后行:

  大多数的同仁都很兴奋,因为单位里调来一位新主管,据说是个能人,专门被派来整顿业务;可是日一天天过去,新主管却毫无作为,每天彬彬有礼进办公室,便躲在里面难得出门,那些本来紧张得要死的坏份子,现在反而更猖獗了。

  他那里是个能人嘛!根本是个老好人,比以前的主管更容易唬!

  四个月过去,就在真正努力为新主管感到失望时,新主管却发威了--坏份子一律开革,能人则获得晋升。下手之快,断事之准,与四月表现保守的他,简直像是全然换个人。

  年终聚餐时,新主管在酒过三巡之后致词:「相信大家对我新到任期间的表现,和后来的大刀阔斧,一定感到不解,现在听我说个故事,各位就明白了:「我有位朋友,买了栋带着大院的房子,他一搬进去,就将那院子全面整顿,杂草树一律清除,改种自己新买的花卉,某日原先的屋主往访,进门大吃一惊的问:『那最名贵的牡丹哪里去了?』我这位朋友才发现,他竟然把牡丹当草给铲了。

  后来他又买了一栋房子,虽然院子更是杂乱,他却是按兵不动,果然冬天以为是杂树的植物,春天里开了繁花;春天以为是野草的,夏天里成了锦蔟;半年都没有动静的小树,秋天居然红了叶。直到暮秋,它才真正认清哪些是无用的植物,而大力铲除,并使所有珍贵的草木得以保存。」说到这儿,主管举起杯来:「让我敬在座的每一位,因为如果这办公室是个花园,你们就都是其间的珍木,珍木不可能一年到头开花结果,只有经过长期的观察才认得出啊!

  宽大:

  这是一个来自越战归来的士兵的故事。他从旧金山打电话给他的父母,告诉他们:「爸妈,我回来了,可是我有个不情之请。我想带一个朋友同我一起回家。」「当然好啊!」他们回答「我们会很高兴见到的。」

  不过儿子又继续下去「可是有件事我想先告诉你们,他在越战里受了重伤,少了一条胳臂和一只脚,他现在走投无路,我想请他回来和我们一起生活。」

  「儿子,我很遗撼,不过或许我们可以帮他找个安身之处。」父亲又接着说「儿子,你不知道自己在说些什么。像他这样残障的人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负担。我们还有自己的生活要过,不能就让他这样破坏了。我建议你先回家然后忘了他,他会找到自己的一片天空的。」就在此时儿子挂上了电话,他的父母再也没有他的消息了。

  几天后,这对父母接到了来自旧金山警局的电话,告诉他们亲爱的儿子已经坠楼身亡了。警方相信这只是单纯的自杀案件。于是他们伤心欲绝地飞往旧金山,并在警方带领之下到停尸间去辨认儿子的遗体。

  那的确是他们的儿子没错,但惊讶的是儿子居然,只有一条胳臂和一条腿。

  故事中的父母就和我们大多数人一样。要去喜爱面貌姣好或谈吐风趣的人很容易,但是要喜欢那些造成我们不便和不快的人却太难了。我们总是宁愿和那些不如我们健康,美丽或聪明的人保持距离。

  然而感谢上帝,有些人却不会对我们如此残酷。他们会无怨无悔地爱我们,不论我们多么糟总是愿意接纳我们。今晚在你入睡之前,向上帝祷告请他赐给你力量去接纳他人,不论他们是怎么样的人;请他帮助我们了解那些不同于我们的人。

  每个人的心里都藏着一种神奇的东西称为「友情」,你不知道它究竟是如何发生何时发生,但你却知道它总会带给我们特殊的礼物。

  你也会了解友情是上帝给我们最珍贵的赠与!朋友就像是稀奇的宝物。他们带来欢笑,激励我们成功。他们倾听我们内心的话,与我们分享每一句赞美。他们的心房永远为我们而敞开。现在就告诉你的朋友你有多在乎他们。

  信任

  一次上课的时候,教授来到教室,对我们说:“今天我们不上课了,来做一个‘信任’试验。”

  他让我们面朝他排成两排,然后前排的同学不借助任何物体,向后仰面倒去,由后面的同学接住。

  听了教授的话,前后两排的同学互相望着,都心照不宣地笑起来。这样的游戏,我们私下玩过多次,每次都是前排的同学向后倒去的瞬间,站在后面的同学便快速抽出身来,这样,前面的同学由于失去重心,会仰面摔倒在地。后来再有同学说玩这样的游戏,前面的同学再也不肯真的向后倒了。

  教授见我们都准备好了,说了一声“开始”。听了他的指令后,站在前面的许多同学,开始一点一点向后倾斜,但每一个人都暗自掌握着身体的平衡,并不让自己失去重心。后面的同学见了,知道前面的人并不真倒,所以只是伸出手来,象征性地在前面的同学衣服上轻轻碰一碰。

  这时,一个我们没想到情景出现了,平时上课坐在我前面,个头有一米八零的一位男生,向后直直地倒去,在他后面的是一位小巧的女生。见男生向她倒去,先是一愣,接着便使尽全力,一把抱住了他。看得出,女生非常吃力,但还是稳稳地托住了男生。

  试验结束后,教授走上讲台,他用手指着那位男生和那位女生对大家说:“今天的‘信任’试验,他们两人做得最成功。同学们,什么是信任呢信任便是像刚才这位男同学一样,对别人没有丝毫的戒备和猜忌之心,把自己完全地交给别人;而这位女同学,则向我们展示出了最好的‘值得信任’的例证,就是不管自己有多困难,都会把别人交付的事情办好。他们两人之所以能把这场试验做成功,就是因为他们把相互信任演绎到完美。生活中,我们总是渴望他人的信任,希望别人信任自己,可是又有多少人能够向他人付出信任呢一个人值得别人信任是幸福的,而一个人信任他人,则是高尚的。同学们,让我们先试着做高尚的人,再做一个幸福的人吧……”

  教授的话音刚落,教室里便响起了掌声……

  问:如果你家附近有一家餐厅,东西又贵又难吃,桌上还爬着蟑螂,你会因为它很近很方便,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光临吗?

  答:你一定会说,这是什么烂问题,谁那么笨,花钱买罪受?

  可同样的情况换个场合,自己或许就做类似的蠢事。不少男女都曾经抱怨过他们的情人或配偶品性不端,三心二意,不负责任。明知在一起没什么好的结果,怨恨已经比爱还多,但却“不知道为什么”还是要和他搅和下去,分不了手。说穿了,只是为了不甘,为了习惯,这不也和光临餐厅一样?

  ——做人,为什么要过于执著?!

  问:如果你不小心丢掉100块钱,只知道它好像丢在某个你走过的地方,你会花200块钱的车费去把那100块找回来吗?

  答:一个超级愚蠢的问题。

  可是,相似的事情却在人生中不断发生。做错了一件事,明知自己有问题,却也不肯认错,反而花加倍的时间来找藉口,让别人对自己的印象大打折扣。被人骂了一句话,却花了无数时间难过,道理相同。为一件事情发火,不惜损人不利已,不惜血本,不惜时间,只为报复,不也一样无聊?失去一个人的感情,明知一切已无法挽回,却还是那么伤心,而且一伤心就是好几年,还要借酒浇愁,形销骨立。其实这样一点用也没有,只是损失更多。

  ——做人,干吗为难自己?!

  问:你会因为打开报纸发现每天都有车祸,就不敢出门吗?

  答:这是个什么烂问题?当然不会,那叫因噎废食。然而,有不少人却曾说:现在的离婚率那么高,让我都不敢谈恋爱了。说得还挺理所当然。也有不少女人看到有关的诸多报道,就对自己的另一半忧心忡忡,这不也是类似的反应?所谓乐观,就是得相信:虽然道路多艰险,我还是那个会平安过马路的人,只要我小心一点,不必害怕过马路。

  ——做人,先要相信自己!

  问:你相信每个人随便都可以成功立业吗?

  答:当然不会相信。

  但据观察,有人总是在听完成功人士绞尽脑汁的建议,比如说,多读书,多练习之后,问了另一个问题?那不是很难?我们都想在3分钟内学好英文,在5分钟内解决所有难题,难道成功是那么容易的吗?改变当然是难的。成功只因不怕困,所以才能出类拔萃。有一次坐在出租车上,听见司机看到自己前后都是高档车,兀自感叹:“唉,为什么别人那么有钱,我的钱这么难赚?”我心血来潮,问他:“你认为世上有什么钱是好赚的?”他答不出来,过了半晌才说:好像都是别人的钱比较好赚。其实任何一个成功者都是艰辛取得。我们实在不该抱怨命。

  ——做人,靠自己!

  问:你是否认为,篮球教练不上篮球场,闭着眼睛也可以主导

  一场完美的胜利?

  答:有病啊,当然是不可能的。

  可是却有不少朋友,自己没有时间打理,却拼命投资去开咖啡馆,开餐厅,开自己根本不懂的公司,火烧屁股一样急着把辛苦积攒的积蓄花掉,去当一个稀里糊涂的投资人。亏的总是比赚的多,却觉得自己是因为运气不好,而不是想法出了问题。

  ——做人,记得反省自己!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

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

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也就是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是无情的

解析:

对抗法律,法律无情

案情

去年九月中旬,江西省某村农户彭某违反《殡葬管理办法》偷偷地将死去的家人土葬了。接到举报后,镇 先后派工作人员到彭某家做思想工作,动员彭家自觉执行殡改法规,起尸火化。思想工作做不通,9月22日,镇 、县民政局以及市殡改办组成殡改执法队,要强制执行,却遭到彭家的强烈阻拦。他们挡住执法人员并与执法人员纠扯起来,加之围观者乘机起哄,现场一时出现混乱。在混乱中,执法人员被围困在一片喊打声中,雨点般的泥巴和石子落在了执法队员身上。有的遭到拳打脚踢,有的被撕破了衣服,第一次强制执行失败。11月27日,殡改执法队开着一辆装载车准备第二次执行,彭家人中有人躺倒在装载车前,将双脚伸到车轮下面,乘机起哄的人群中还冲出几人架住两个执法队员,扬言要将他们活埋。一阵拳打脚踢之后,将其一个小个子的人摁入刚挖开的已经露出棺木并灌满了水泥的坑里。之后,他们又将装载车驾驶室玻璃砸碎,四个橡胶轮子捅破,第二次强制执行又失败了。

这一典型案例引起了当地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市领导明确指出:“要依法行政,排除干扰,坚决推进殡改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拘留了行凶者,12月1日,在县委、县 领导的指挥下,调集了警力,开始了第三次执行,“起尸”火化成功。

评析

“丧户”彭家行凶抗拒殡改执法,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彭家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1998年12月江西省人民 发布实施的《江西省殡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章规定:“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第四章罚则中第三十条强调:“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殡改执法人员9月22日和11月27日两次进行强制执行,都遭到死者家属和围观起哄人员的谩骂,更有十多人先后遭到死者家人的行凶殴打。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又因行凶殴打执法人员且后果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丧户”违反殡改法规的恶劣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且误导了一些群众,致使有人认为 的殡改法规不执行也没有什么了不起。据查在不长的时间里,该地先后就有几家“丧户”学着彭家,将死去的本应该火葬的家人偷偷地土葬了。

这一典型案例的意义是通过依法行政,既打击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又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大家的执法意识,顺利地推进了该地的殡改工作。

以下为法制的事例: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十个法律小故事

一、用扣留档案等办法制裁员工违约跳槽。

一年前,上海某机械厂与应届毕业生小周(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资助费,并将小周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周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半年后,小周提出辞职。机械厂批准了小周的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小周不肯,于是机械厂就不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并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又过了三个月,小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机械厂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厂方则提起反诉,要求小周支付违约金。结果仲裁庭只支持了小周的请求,却对厂方的请求不予支持。 傻在何处: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小周提出辞职后,厂方既予批准,即应及时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对于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机械厂的反诉则不同,它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时效期限的制约。由于机械厂没有在小周拒付违约金后的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放弃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同理,如果不是受时效影响,机械厂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小周由于延迟退工造成的相应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做好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如果员工违约离职,请务必在有效期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为了方便辞退员工,继续使用“过期合同”。

上海某公司小夏的五年期劳动合同快到期了。新来的经理对他的表现不满意,但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双方没有终止劳动关系,但也没有续签合同。三个月以后,经理找到了新人,通知小夏合同已经过期,公司决定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小夏不同意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小夏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没有支持经济补偿要求。小夏不服,诉讼到法院,最后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五个月工资32000余元。

傻在何处: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维持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至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各地和各部门的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劳动仲裁机构的口径:只要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承担其他义务,不必经济补偿。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仲裁与法院的不同观点,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尽量与劳动者协商,最好不要把官司打到法院。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可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合同期满,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同意续延一个月的合同期。

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约定试用期。

凌云2003年10月应聘进入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2003年12月,公司派凌云去日本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并与凌云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凌云在培训结束之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在服务期内辞职,须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2004年2月,凌云完成培训回到公司,很快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凌云按《培训协议》赔偿公司的培训费,但被拒绝。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赔偿培训费,却没有获得支持。

傻在何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但是当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因为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至于是否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公司当初已约定试用期,但在凌云出国时,可让他提前转正。

四、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数额低于实际损失。

2年以前,上海一家公司送员工小萌到国外技术培训。双方约定:如小萌在培训结束后服务不满5年离开公司,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按已服务年限逐年递减的方式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现在小萌因故决定跳槽,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服务期已满2年),总共5万元。小萌认为赔偿太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最后经调解,小萌只赔偿了经济损失3万元,而不再支付违约金。 傻在何处:小萌当初享受了公司出资培训的特殊待遇,违约后应当支付违约金。另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违约金和赔偿金两者取一的原则。由于小萌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显然意义不大。

在上海等地,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可以略高于实际损失。但是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五、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随工资一起发放。

两年前,上海一家制药企业与小蔡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他离开本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同类企业工作,否则将承担违约和经济赔偿责任。去年开始,公司通知在他的工资中每月增加8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今年小蔡辞职,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小蔡履行赔偿经济损失,但没有得到支持。 傻在何处: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开始生效。由于限制了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的择业权,因此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约定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公司在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笔钱,不应当视作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劳动者离职后一次性或分期给予,其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发生争议的,上海仲裁机构一般按劳动者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收入的20%至30%确认。

六、用“高薪”替代社会保险费

上海浦东一家网络公司为了笼络住人才,与员工约定每月工资多发1000元,公司不再缴纳为员工社会保险费。但员工小姚离职后要求即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公司补缴他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获得支持。

傻在何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国家利益。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以高薪或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的约定,以及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的约定不合法。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仍不可免。

现行城镇养老保险的高成本和僵化的机制,的确影响到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相比之下,上海“镇保”的统筹“门槛”较低,体现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多层次,不妨一试。

七、出资培训员工,却拿不出支付凭证。

2003年7月,某汽车厂为了提高维修工人的技术水平,花高价从厂外请来了高级技师到厂里进行技术培训,还为此添置了不少培训设备。汽车厂规定,接受培训的工人合同期未满辞职,须向汽车厂赔偿培训费5000元。最近,小裘提出辞职,他认为汽车厂要求赔偿培训费没有任何依据,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汽车厂不再坚持赔偿培训费。

傻在何处: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二)学历培训。(三)能力培训,如外语等级进修,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以及劳动技能培训等。(四)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支付凭证,主要指员工培训的学杂费等,一般不包括聘请讲师和添置设备的费用。如果汽车厂不能提供支付凭证,员工可拒绝赔偿。

“出资培训”是一种特殊待遇,全体员工都能享受的培训只是企业内训。但是对于含金量较高的内训,其对象也应从严选择,并结合晋升、加薪、福利等因素,综合制定防止跳槽计划。

八、试用员工设立“空城计”。

小吕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为1200元;试用合格转正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0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得提出异议。两个月以后,公司以小吕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小吕不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挺裁决“试用期”合同无效,但是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在“试用期间”,也应支付工资20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傻在何处: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合同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小吕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三个月“试用期”应视为合同期。在合同期而非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另外,由于双方约定了转正后的工资2000元,小吕可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后的工资。但是各地规定略有差异

如果用人单位想试用员工三至六个月,然后再决定是否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不如先签订三至六个月期的劳动合同,以后再根据业务需求、员工的工作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续签。

九、为了控制加班费用,对加班费进行“明码标价”。

上海某商场对于员工加班费作出“明码标价”,比如规定晚上加班1小时6元;周末1小时10元,1天50元封顶;法定假日1小时20元,1天100元封顶。部门经理老杨觉得很吃亏,因为按他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计算的加班费,比商场“明码标价”的要高。他在辞职时要求商场按照《劳动法》规定补足所欠的加班费差额。双方协商不成,老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支持。

傻在何处:按照《劳动法》规定:平时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当然,如果单位经济效益比较好,只要“明码标价”的加班费不低于员工法定的加班费标准,也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员工工资差距比较大,那么工资比较高的职工,还是会觉得吃亏,认为公司处理不公。 并非一定要按劳动者月工资的70%计算加班费,也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加班费。后者更有利于用人单位控制加班费。

十,为了长期留住人才,故意不约定服务期限。

三年前,一家外贸公司准备拓展在欧洲业务,报销了小刘三年来学习高级口语翻译的学费5万元,并与小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小刘提出辞职,公司要求赔偿5万元的培训费。小刘不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只赔偿了2万元。

傻在何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外贸公司想要长期使用小刘,与其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不约定服务期,不如约定十年服务期更加划算。

本书选择了50个典型案例,主要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参考案例,其中也包括一部分被媒体广泛报道并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案例。案例选择的总体思路是近年来具有一定争议,在理论上具有较强探讨价值,在实践中具有较广适用空间。选择时考虑案例在刑法各部分的分布,但有多有少,并不面面俱到。在分析过程中,如果对裁判结果和论证过程有不同意见,也会提出相应的质疑和批判。本书在展开个案分析时,除展示案例裁判者的论证思路、理由之外,不再进行一般教材式的、全面的基础理论叙述,更多直接基于事实和规范,从某些独特和关键的角度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以此试图说明,刑法适用的过程,是在目的指导下,运用各种论证方法,不断拉近规范和事实的距离,得出符合正义、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结论;同时希望说明,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需要强大的事实和规范的处理能力,人类生活复杂多样,新问题层出不穷,具有良好的社会生活感悟能力、应对能力和事实分析能力的法律工作者,才是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1073367.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7-12
下一篇2023-07-12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