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旅居史怎么界定治安案件咋区分治安拘留咋判刑至于说,我和被害人是不是精神病人,刑事案件我和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罪犯,这些问题,这是公安机关的事情。请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法律: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伤情,治安拘留就是治安案件,民事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公安机关管辖,治安拘留出警要带笔录,民事纠纷就要出具一个诉状或者证明,你要举证,我没有举证也没有证据,所以不属于刑事案件,也不属于治安案件。第二、对于治安案件的认定,公安机关有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标准,一般从情节轻重来处理。
你的被害人以及家属按照刑法规定都属于情节轻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第三、按照上面的规定,最高可以给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并处拘役或管制,然后又规定,情节比较轻微,比如说扰乱公共秩序,对他人进行伤害以及侵犯人身财产的,可以根据有关治安管理部门或者被害人提供的线索提起公诉,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不予刑事处罚。第四、如果罪犯以及嫌疑人一方收集到被害人的被害地,精神病鉴定的手续,对被害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精神病鉴定后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鉴定轻微,但有伤情,甚至还造成被害人伤情损害的,是可以判处拘役或管制的。换句话说,这个被害人不管是精神病人还是正常人,这一套流程是必须走完的。
第五、这个案子应该会在12个月到1年半以内审结,最迟12个月可以获得救济方案。
当然,如果可以协商,会缓解矛盾,让双方不能彻底推翻法律。第六、对于现有的所有证据,如果确实是完全的确凿、真实的证据的,最好也可以不做传唤处理。
综上,就是今天所说的精神病人行为的监控录像,要起诉的诉状,还要一个鉴定书。大概了解了这些,对于你这个案子,我觉得没什么,法律是一门大学问,拿回精神病鉴定书,他还完全有上诉的权利,这不是监狱,属于民事纠纷,不知道具体流程,那就先通过民事解决了。从善意出发,我觉得这个案子可以依法走诉讼程序,然后得到这个全国最高级别的精神病医院做相应的鉴定,也不用担心民事纠纷。
也可以去找精神病院说明情况,不给收药、治疗。监控录像还有诊断病历都是有可能的证据。这样也不至于精神病鉴定结果错误,对自己产生误导。
这事情的结果只要得到圆满解决,不要追究相关机构,一般公安也不会不管的。再说一句,到现在我都觉得公安局走的程序是极不科学的,但是我发现,还是不能依靠精神病鉴定来认定被害人身份,可以的话,所有医院都有自己的精神科医生,多沟通,相信我,只要不是变态精神病,都不存在精神。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相关漫画
事前防卫即对只是单纯流露了侵害意图或处于违法犯罪的预备状态、尚未构成对合法权益的现实威胁的人采取的先行防卫行为。例如A只是在那等待抢劫的机会,而并未实施抢劫行为时被B发现他的意图,而B对A采取了侵害行为目的是制止抢劫行为的发生这样的行为就不算是正当防卫只能是事前防卫 。 假想防卫是指对于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基于错误认识认为其存在而对侵害人实行了正当防卫以致造成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拿抢劫来说比如A手里拿着一把刀把玩而B恰巧路过B则以为A要实施抢劫行为于是先下手为强将A殴打或采取了其他手段对A造成了侵害行为这就是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v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难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法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有的人就会有暴力基因,天生有不可控的暴力杀戮倾向。很多犯罪者进行测试,他们都有常人没有的暴力基因。
所以犯罪不只是心理学,同样是不善言辞的人,有的人会因为无法用语言表达就会开始拿武器(或者打砸这样的动作)来表示自己的愤怒,也有的人就会沉默或者写或者画出来。
所以为了避免自己因为冲动犯罪导致自己身陷囹圄,不要使用有杀伤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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